薛馮鄺岑律師行在誹謗糾紛案中於區域法院取得勝訴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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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7, 2026

薛馮鄺岑律師行欣然宣佈,本行客戶在Tang Chau Ming v Tang Sze Yuen [2026] HKDC 1107一案中於區域法院取得勝訴。2026年6月2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頌平駁回原告人對本行客戶(即被告人)提出的誹謗及惡意虛假陳述申索。

該糾紛源於一個名為「元柏祖」(「元柏祖」)的中國習俗法家族安排及其位於元朗的土地的管理事宜。原告人為該元柏祖的當選司理,指稱本行客戶在一次祭祀聚會上分發的「會議概要」含有誹謗言詞。原告人認為,相關言詞意指其違反受信責任,並以不誠實方式將元柏祖土地秘密出租予其獨資經營的恆興發展公司。原告人據此要求巨額損害賠償及禁制令。

經四天審訊後,法庭評定該等言詞的自然及正常含義,並裁定其本質上具有誹謗性。雖然法庭拒絕接納「有理可據」的抗辯理由——基於原告方證人提出的證據,認定有關陳述在事實上並不正確——惟本行客戶成功確立「受約制特權」的抗辯,故原告人的誹謗申索被駁回。法庭認同該等通訊是在享有特權的情況下作出,裁定本行客戶作為該元柏祖的子孫及成員,具有正當的社會及道德利益,向其同族成員傳達其對管理問題的關注,而族内成員亦具有相應的接收利益。

關鍵在於,法庭拒絕接納原告人指稱受約制特權因本行客戶的惡意而被推翻的論點。法庭應用上訴法院確立的原則,強調被告人的粗心大意、不理智或妄下結論的傾向,並不等同於惡意。法官接納本行客戶因與原告人之間溝通中斷及關係欠佳,而真誠地相信其陳述屬實,並非出於不當的主導動機或罔顧事實真偽。因此,原告人的申索被全面駁回,並被判令支付本行客戶的部分訟費。

此裁決對本行客戶而言,在一場涉及家族及習俗土地的深切個人糾紛中,可謂完全還其清白。本案亦進一步鞏固了本行在處理極具爭議性的誹謗案件、習俗法事宜,以及涉及「受約制特權」及事實爭議的複雜糾紛方面的卓越專業能力。

本案恰好提醒各界,在香港誹謗法中,「受約制特權」抗辯提供了堅實的保護屏障。它彰顯了法律積極保障在存在共同道德、社會或法律責任的情況下的真誠通訊自由——例如在家庭、社群或習俗組織之內。只要發言者出於善意,為維護與受眾共享的合法利益而發言,並真誠相信其所言屬實,特權的保護即告存續,即使其背後的結論最終被證明是錯誤的。

本案由本行顧問譚偉才律師主理,並由黃穎琛高級律師及梁晴見習律師協助。本行藉此機會感謝陳碩樺大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提供全面而專業的協助。

完整判決書請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82031&QS=%2B%7C%28DCCJ892%2F2023%29&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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