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冯邝岑律师行在遗产与物业纠纷中成功获得上诉法院有利裁决
薛冯邝岑律师行欣然宣布,本行客户在 Choi Wan Sheung Nancy v Choi Si Ming Danny and Another [2026] HKCA 997 一案中,于上诉法院获得胜诉。2026年6月12日,上诉法庭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讼法庭有利于本行客户(即该案第一原告人)的判决。
该纠纷源于双方已故母亲的遗产管理事宜,涉及被告人出售红磡的一项物业(「红磡物业」)以及铜锣湾一项物业(「铜锣湾物业」)的实益拥有权等事项。被告人作为遗产执行人,声称其已获得本行客户及其他受益人在遗产中的权益,且本行客户是代其持有铜锣湾物业的权益。
在原审阶段,原讼法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索。法庭认定被告人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红磡物业,违反了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并命令其赔偿本行客户——即销售价与市场价差额的五分之一份额。法庭同时宣告,铜锣湾物业的实益权益应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本行客户有权享有 72.2105% 的实益权益。
在上诉阶段,上诉法院采纳了本行客户的立场,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法庭裁定,其没有恰当依据干预原审法官的事实认定及可信性评估,且原讼法庭完全有理由拒绝被告人关于其已获得本行客户及其他受益人权益的主张,以及其声称单独拥有铜锣湾物业实益权益的要求。上诉法院还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次上诉的讼费。
这一结果是对本行客户在一场旷日持久的家族与遗产纠纷中权利的有力认可。本案亦彰显了本行在处理具争议性的遗嘱认证、信托、物业及上诉案件(包括涉及遗产执行人职责、实益拥有权及复杂事实问题的案件等)方面的丰富经验。
本案为对原审判决不服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及时的提醒:上诉并非重审,也不是轻易推翻原审法官事实认定的另一条开放通道。正如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周家明所述,原审应该是诉讼过程中的「主要事件」,而不是「一次中途尝试」。上诉法院一般对原审法官的事实认定和可信性评估给予充分的尊重,因为其拥有上诉法院所不具备的独特的「耳闻目睹」优势以及对案件整体的熟悉程度。试图另辟蹊径轻易推翻原审法官的事实裁决,只会徒劳无功、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由本行顾问谭伟才律师及合伙人黄楚盈律师主理,并由黄颖琛律师及林晋烨律师协助。本行亦借此机会感谢大律师陈硕桦全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协助。
判决全文可查阅: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81798&currpag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