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馮鄺岑律師行在遺產與物業糾紛中成功獲得上訴法院有利裁決
薛馮鄺岑律師行欣然宣佈,本行客戶在 Choi Wan Sheung Nancy v Choi Si Ming Danny and Another [2026] HKCA 997 一案中,於上訴法院獲得勝訴。2026年6月12日,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訟法庭有利於本行客戶(即該案第一原告人)的判決。
該糾紛源於雙方已故母親的遺產管理事宜,涉及被告人出售紅磡的一項物業(「紅磡物業」)以及銅鑼灣一項物業(「銅鑼灣物業」)的實益擁有權等事項。被告人作為遺產執行人,聲稱其已獲得本行客戶及其他受益人在遺產中的權益,且本行客戶是代其持有銅鑼灣物業的權益。
在原審階段,原訟法庭駁回了被告人的申索。法庭認定被告人以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出售紅磡物業,違反了其作為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並命令其賠償本行客戶——即銷售價與市場價差額的五分之一份額。法庭同時宣告,銅鑼灣物業的實益權益應根據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中本行客戶有權享有 72.2105% 的實益權益。
在上訴階段,上訴法院採納了本行客戶的立場,駁回了被告人的上訴。法庭裁定,其沒有恰當依據干預原審法官的事實認定及可信性評估,且原訟法庭完全有理由拒絕被告人關於其已獲得本行客戶及其他受益人權益的主張,以及其聲稱單獨擁有銅鑼灣物業實益權益的訴求。上訴法院還判令被告人承擔本次上訴的訟費。
這一結果是對本行客戶在一場曠日持久的家族與遺產糾紛中權利的有力認可。本案亦彰顯了本行在處理具爭議性的遺囑認證、信託、物業及上訴案件(包括涉及遺產執行人職責、實益擁有權及複雜事實問題的案件等)方面的豐富經驗。
本案為對原審判決不服的訴訟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及時的提醒:上訴並非重審,也不是輕易推翻原審法官事實認定的另一條開放通道。正如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所述,原審應該是訴訟過程中的「主要事件」,而不是「一次中途嘗試」。上訴法院一般對原審法官的事實認定和可信性評估給予充分的尊重,因為其擁有上訴法院所不具備的獨特的「耳聞目睹」優勢以及對案件整體的熟悉程度。試圖另闢蹊徑輕易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只會徒勞無功、浪費司法資源。
本案由本行顧問譚偉才律師及合夥人黃楚盈律師主理,並由黃穎琛律師及林晉燁律師協助。本行亦借此機會感謝大律師陳碩樺全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協助。
判決全文可查閱: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81798&currpag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