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争议上诉得直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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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7, 2023

本所代表第二被告(上诉人)进行民事上诉(上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友德及另一人 CACV576/2021)。

 

在区域法院,银行以抵押权人身份就上诉人及其前夫的前婚姻居所之管有权进行申索,该居所以前夫个人名义拥有,并抵押给银行。区域法院作出有利于银行的判决,而撤销上诉人就该物业作出实益拥有权声明的申请。

 

上诉法庭判决本行被告上诉得直,理由如下:

 

(1) 法官不应就我行客户是否拥有该物业的实益权益问题作出简易裁决,而应裁定她已就该问题提出足够的证据并须就此进行审讯;及

(2) 法官错误地裁定,即使我行客户对该物业拥有实益权益,因此有权赎回按揭,但鉴于我们的客户无权要求前夫的破产受托人将赎回权转让给她,案件的结果也将无可避免地相同,并且我行客户未能证明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赎回抵押贷款。

 

本案的团队由本行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带领,并由本行高级律师黄楚盈女士及见习律师叶沅程小姐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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