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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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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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2018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香港于140个经济体之中排名第9位。香港已根据知识产权贸易工作小组(笔者是成员之一)于2015年所提出的建议,引入范围广泛的措施,以加强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枢纽的角色,为海外及中国内地(作为新兴的主要知识产权用户、买方、供货商和卖方)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用户提供服务,包括法律服务和纠纷排解。

司法机构宣布于2019年5月6日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专责法官会获委派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藉优化案件管理从而减少用于知识产权纠纷排解的讼费和时间。此措施亦进一步支持早前制定《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的措施,该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选择香港法律为管辖仲裁协议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为仲裁法律地点的订约方便无需再忧虑环绕《纽约公约》第V(1)(a)及(2)(a)及(b)条(对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36(1)(a)(i)及36(1)(b)(i)及36(1)(b)(ii)条)的有关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连结: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5/es1201721255.pdf]

该新订仲裁法律的主意由笔者于2015年5月提出,并获香港政府接纳,以优化香港知识产权仲裁的基础建设。如今已订有清晰法定指引,指明知识产权纠纷(包括已注册权利的有效性)可透过仲裁解决;以及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上述考虑在仲裁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均为非常重要。该条新法例为全球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仲裁事宜的最全面法例,并以双语形式制定(两种官方语言:中文及英文),在仲裁界广受欢迎。[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可满足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实际需求。

  1. 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涉及法庭不常处理的技术问题。不能取得有效的强制执行可能会使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失去意义,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期有限的情况下(例如专利保护期为20年),一旦被新设计和发明所取代或在短时间内失去知名度,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则更严重。
  2.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当事方能够选择自己的专责法官和为此定制程序)可以满足迅速解决纠纷的需要,但实际上,许多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因为仲裁是在双方同意下进行的程序,首先必须就展开仲裁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出现后达成协议未必是可能之事。因此,诉讼可能仍然是解决大多数侵权纠纷的唯一可行方法。设立专责、行动迅速及可预测结果的法庭以裁定知识产权纠纷实在至为重要,否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失去效用。
  3. 快速解决纠纷的考虑同样亦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庭案件中的被告。例如,如果在等待裁决时授出临时强制令,则延迟最终判决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利影响。
  1. 由于预期引入《香港专利(修订)条例》(预期将于稍后日子生效)项下的原授专利制度,实质性专利侵权及有效性聆讯的数目可能会增加。
  1.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方倾向选择具公平及透明信誉的司法管辖区。在香港设立一个稳妥的知识产权专责法官小组来处理此类案件,将吸引潜在的国际诉讼当事方。知识产权拥有人和被控侵权者均不会乐于在他们认为会延误、讼费高昂和结果缺乏肯定性的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

由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会(IIPI)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2012年进行的专责知识产权法庭研究结果亦支持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https://iipi.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Study-on-Specialized-IPR-Courts.pdf

该IIPI报告指出,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未要求成员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但许多政府已自行设立相关法庭。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上述背景不但进一步加强香港作为知识产权纠纷排解枢纽的基础建设(推广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枢纽的支持措施),亦符合邻近地区的最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庭,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和苏州等城市亦先后设立知识产权专责法庭。

香港的最新措施使之与邻近地区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澳洲、日本和新加坡)看齐,该等司法管辖区已设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责法庭。若干数量的案件已获列入案件表,我们将看到新制度如何有助于改变香港的知识产权纠纷排解的形态。

邝志强律师,太平绅士

薛冯邝岑律师行合伙人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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