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發表的2018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香港於140個經濟體之中排名第9位。香港已根據知識產權貿易工作小組(筆者是成員之一)於2015年所提出的建議,引入範圍廣泛的措施,以加強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樞紐的角色,為海外及中國內地(作為新興的主要知識產權使用者、買方、供應商和賣方)的知識產權擁有人/使用者提供服務,包括法律服務和糾紛排解。
司法機構宣佈於2019年5月6日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專責法官會獲委派處理知識產權案件,藉優化案件管理從而減少用於知識產權糾紛排解的訟費和時間。此措施亦進一步支持早前制定《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的措施,該條例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選擇香港法律為管轄仲裁協議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為仲裁法律地點的訂約方便無需再憂慮環繞《紐約公約》第V(1)(a)及(2)(a)及(b)條(對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36(1)(a)(i)及36(1)(b)(i)及36(1)(b)(ii)條)的有關知識產權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連結: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5/es1201721255.pdf]
該新訂仲裁法律的主意由筆者於2015年5月提出,並獲香港政府接納,以優化香港知識產權仲裁的基礎建設。如今已訂有清晰法定指引,指明知識產權糾紛(包括已註冊權利的有效性)可透過仲裁解決;以及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上述考量在仲裁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均為非常重要。該條新法例為全球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仲裁事宜的最全面法例,並以雙語形式制定(兩種官方語言:中文及英文),在仲裁界廣受歡迎。[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可滿足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實際需求。
- 知識產權糾紛通常涉及法庭不常處理的技術問題。不能取得有效的強制執行可能會使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失去意義,特別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期有限的情況下(例如專利保護期為20年),一旦被新設計和發明所取代或在短時間內失去知名度,對產品生命周期的影響則更嚴重。
- 在某些情況下,仲裁(當事方能夠選擇自己的專責法官和為此定制程序)可以滿足迅速解決糾紛的需要,但實際上,許多糾紛無法通過仲裁解決,因為仲裁是在雙方同意下進行的程序,首先必須就展開仲裁達成協議,而在糾紛出現後達成協議未必是可能之事。因此,訴訟可能仍然是解決大多數侵權糾紛的唯一可行方法。設立專責、行動迅速及可預測結果的法庭以裁定知識產權糾紛實在至為重要,否則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失去效用。
- 快速解決糾紛的考量同樣亦適用於知識產權法庭案件中的被告。例如,如果在等待裁決時授出臨時強制令,則延遲最終判決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
- 由於預期引入《香港專利(修訂)條例》(預期將於稍後日子生效)項下的原授專利制度,實質性專利侵權及有效性聆訊的數目可能會增加。
- 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方傾向選擇具公平及透明信譽的司法管轄區。在香港設立一個穩妥的知識產權專責法官小組來處理此類案件,將吸引潛在的國際訴訟當事方。知識產權擁有人和被控侵權者均不會樂於在他們認為會延誤、訟費高昂和結果缺乏肯定性的司法管轄區提起訴訟。
由國際知識產權研究會(IIPI)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12年進行的專責知識產權法庭研究結果亦支持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https://iipi.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Study-on-Specialized-IPR-Courts.pdf
該IIPI報告指出,儘管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並未要求成員單獨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但許多政府已自行設立相關法庭。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上述背景不但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知識產權糾紛排解樞紐的基礎建設(推廣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樞紐的支援措施),亦符合鄰近地區的最新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成立知識產權上訴法庭,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南京和蘇州等城市亦先後設立知識產權專責法庭。
香港的最新措施使之與鄰近地區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澳洲、日本和新加坡)看齊,該等司法管轄區已設立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專責法庭。若干數量的案件已獲列入案件表,我們將看到新制度如何有助於改變香港的知識產權糾紛排解的形態。
鄺志強律師,太平紳士
薛馮鄺岑律師行合夥人
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