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香港运作的组织而言,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税务条例》第88条」)获确认为免税慈善团体,往往是一个具标志性的重要里程碑。除实时的税务优势外,此地位更是信誉的有力标志,能增强捐赠者的信心,并为长远的筹款活动及市场影响力奠定稳固基础。然而,取得此地位绝非一项自动化的行政程序;它要求组织在规管文书结构、管治组织框架及日常运作的实际情况上,均采取缜密周详的处理方式。
A. 把关者角色:税务局
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税务局(「税务局」)是税务豁免的主要把关者。该条例为属公共性质的慈善团体及信托团体提供税务宽减,但税务局的审查属于实质性审查。组织必须先在法律上符合慈善团体的资格,方可获授予免税地位。实际上,这意味着税务局不会仅着眼于宏大的愿景,而是会审视该组织是否真正纯粹为慈善目的而设立及维持,并确保其运作严格遵循其所申明的使命。
B. 法律上对「慈善团体」的定义:公众利益测试
在香港,「非牟利组织」并不等同于「慈善团体」。要符合法律准则,组织必须纯粹为慈善用途而设立,此等目的传统上分为四大类别:
a. 救助贫困;
b. 促进教育;
c. 推广宗教;及
d. 可令社会得益但非属以上任何一类的其他属慈善性质的宗旨。
若组织依赖第四类别,则其用途必须是有益于香港社会。
核心的考验在于该组织是否在宗旨及运作上均属纯粹慈善性质。这意味着其宗旨必须限于慈善目的,而其实际活动亦须与该等目的保持一致。即使具备值得称许的社会目标,若组织在宗旨及运作上未能严格符合法律上关于纯粹性及目的性的准则,仍属不足。若组织的宗旨属混合性、私人性、政治性或其他非慈善性质,则将无法满足法定及普通法对获得认可要求。
C. 公众利益测试
与慈善地位同样至关重要的,是「公众利益」的要求,这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公众方面及利益方面。
在公众方面,有关利益必须可供公众或足够一部分公众享有,而受益对象须与该组织的目的相称。若利益是提供予社会的某一部分人士,则受益的机会不得因地域或其他限制而被不合理地受限制。关键在于,任何个人利益——例如创办人或成员所获得的利益——必须纯属附带性质,而基于家庭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任何限制,一般被视为与慈善地位不相符。
在利益方面,组织必须提供与其宗旨相关的明确及可辨识的利益,并须在潜在的损害或危害之间作出权衡。
此外,组织必须依法行事,不得从事或支持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任何其他与慈善目的不符的行为。
D. 建立稳健的规管文书
一份草拟恰当的规管文书——不论是信托契据、公司章程细则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是慈善团体不可或缺的蓝图。该文件不应仅陈述宏大的愿景,而应精确地订明慈善宗旨,并为行政管理、问责及解散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
在实务上,税务局期望规管文书包含若干关键要素。首先,它应限制其资金只能用于实现其表述宗旨。其次,它应禁止向成员、创办人或董事分摊收入或财产,除非在有限情况下,有关薪酬有充分理据且获明确许可,则属例外。第三,它应规定披露及管理利益冲突。第四,它应规定备存妥善的会计纪录及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最后,它应确保在清盘时任何盈余资产须转让予另一慈善团体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
从商业及管治角度而言,此等条文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要求。它们往往在确立组织是否具备足够独立性、问责性及妥善组成以符合资格获得确认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若拟向管治组织成员支付薪酬,规管文件应审慎处理此问题,并设有适当的保障措施。任何此类薪酬必须是必要、合理且符合组织慈善宗旨的。
E. 申请程序:实质性审查
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提出确认申请,应视为一项实质性的法律审查程序,而非例行提交文件的手续。申请涉及递交指定表格,以及详尽的证明文件,包括组织的章程、活动纪录及资金运用详情。
证明文件通常包括组织的规管文书、活动详情,以及显示其资金如何运用和管治的资料。在审核申请时,税务局不仅会考虑章程的条文用语,亦会审视组织在过往、目前及拟定进行的运作情况。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确保法律文件与组织工作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若申请资料齐备且无需进一步澄清,税务局的指引显示,其一般目标是在四个月内作出回复。在较为复杂的个案中,特别是涉及行业或业务活动、投资架构或非标准管治安排的组织,则应预期审查时间会较长。
F. 行业或业务活动与税务责任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取得的地位能提供绝对的税务豁免屏障。慈善团体仍可能须就若干行业或业务活动缴纳利得税,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具体而言,有关利润必须纯粹用于慈善用途,且大部分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该行业或业务必须是在实际推行该慈善团体的明文宗旨时所经营的,或主要是由其受益人所经营的。
此区别对于透过零售销售、物业出租、商业服务、筹款活动或其他产生收入的活动来获取收益的组织尤其相关。仅仅因为利润其后用于慈善目的,本身并不会使该活动获得税务豁免。活动的商业性质、其架构方式,以及与慈善团体宗旨的关联,均属相关考虑因素。对于拥有庞大创收业务的慈善团体而言,在活动开始前评估税务影响,而非在产生利润后才处理,至为重要。
G. 持续合规与覆检
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取得认可并非「一次性」的核准。税务局保留在情况发生变化时覆检慈善团体地位的权力,而该组织仍负有持续责任以维持透明的纪录。这包括就规管文书、地址、活动或名称的变更通知税务局。内部管治必须保持稳健,设有清晰的董事会监督及财务纪律,以确保资金持续用于推展慈善宗旨。任何重大偏离规管文书的行为或从事不一致的活动,均可能危及组织的免税地位。
H. 实务要点
对于寻求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得确认的组织而言,最有效的方法是将此过程同时视为法律架构构建及合规准备作业。规管文书应精确草拟,慈善宗旨必须清晰且具纯粹性,而营运模式应从一开始便与所申明的地位保持一致。若涉及行业或业务活动、跨境因素或非标准的管治安排,应尽早寻求专业意见。
本文由本行合伙人萧文豪律师及梁晴见习律师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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