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稅務條例》第88條:香港慈善團體地位指南
企業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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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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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香港運作的組織而言,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稅務條例》第88條」)獲確認為免税慈善團體,往往是一個具標誌性的重要里程碑。除即時的稅務優勢外,此地位更是信譽的有力標誌,能增強捐贈者的信心,並為長遠的籌款活動及市場影響力奠定穩固基礎。然而,取得此地位絕非一項自動化的行政程序;它要求組織在規管文書結構、管治組織框架及日常運作的實際情況上,均採取縝密周詳的處理方式。

A. 把關者角色:稅務局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稅務局(「稅務局」)是稅務豁免的主要把關者。該條例為屬公共性質的慈善團體及信託團體提供稅務寬減,但稅務局的審查屬於實質性審查。組織必須先在法律上符合慈善團體的資格,方可獲授予免稅地位。實際上,這意味著稅務局不會僅著眼於宏大的願景,而是會審視該組織是否真正純粹為慈善目的而設立及維持,並確保其運作嚴格遵循其所申明的使命。

B. 法律上對「慈善團體」的定義:公眾利益測試

在香港,「非牟利組織」並不等同於「慈善團體」。要符合法律準則,組織必須純粹為慈善用途而設立,此等目的傳統上分為四大類別:

a. 救助貧困;

b. 促進教育;

c. 推廣宗教;及

d. 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屬慈善性質的宗旨。

若組織依賴第四類別,則其用途必須是有益於香港社會。

核心的考驗在於該組織是否在宗旨及運作上均屬純粹慈善性質。這意味著其宗旨必須限於慈善目的,而其實際活動亦須與該等目的保持一致。即使具備值得稱許的社會目標,若組織在宗旨及運作上未能嚴格符合法律上關於純粹性及目的性的準則,仍屬不足。若組織的宗旨屬混合性、私人性、政治性或其他非慈善性質,則將無法滿足法定及普通法對獲得認可要求。

C. 公眾利益測試

與慈善地位同樣至關重要的,是「公眾利益」的要求,這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視角進行分析:公眾方面及利益方面。

在公眾方面,有關利益必須可供公眾或足夠一部分公眾享有,而受益對象須與該組織的目的相稱。若利益是提供予社會的某一部分人士,則受益的機會不得因地域或其他限制而被不合理地受限制。關鍵在於,任何個人利益——例如創辦人或成員所獲得的利益——必須純屬附帶性質,而基於家庭關係或僱傭關係的任何限制,一般被視為與慈善地位不相符。

在利益方面,組織必須提供與其宗旨相關的明確及可辨識的利益,並須在潛在的損害或危害之間作出權衡。

此外,組織必須依法行事,不得從事或支持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任何其他與慈善目的不符的行為。

D. 建立穩健的規管文書

一份草擬恰當的規管文書——不論是信託契據、公司章程細則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是慈善團體不可或缺的藍圖。該文件不應僅陳述宏大的願景,而應精確地訂明慈善宗旨,並為行政管理、問責及解散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

在實務上,稅務局期望規管文書包含若干關鍵要素。首先,它應限制其資金只能用於實現其表述宗旨。其次,它應禁止向成員、創辦人或董事分攤收入或財產,除非在有限情況下,有關薪酬有充分理據且獲明確許可,則屬例外。第三,它應規定披露及管理利益衝突。第四,它應規定備存妥善的會計紀錄及編製年度財務報表。最後,它應確保在清盤時任何盈餘資產須轉讓予另一慈善團體或屬公共性質的信託。

從商業及管治角度而言,此等條文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要求。它們往往在確立組織是否具備足夠獨立性、問責性及妥善組成以符合資格獲得確認方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若擬向管治組織成員支付薪酬,規管文件應審慎處理此問題,並設有適當的保障措施。任何此類薪酬必須是必要、合理且符合組織慈善宗旨的。

E. 申請程序:實質性審查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提出確認申請,應視為一項實質性的法律審查程序,而非例行提交文件的手續。申請涉及遞交指定表格,以及詳盡的證明文件,包括組織的章程、活動紀錄及資金運用詳情。

證明文件通常包括組織的規管文書、活動詳情,以及顯示其資金如何運用和管治的資料。在審核申請時,稅務局不僅會考慮章程的條文用語,亦會審視組織在過往、目前及擬定進行的運作情況。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確保法律文件與組織工作的實際情況保持一致。

若申請資料齊備且無需進一步澄清,稅務局的指引顯示,其一般目標是在四個月內作出回覆。在較為複雜的個案中,特別是涉及行業或業務活動、投資架構或非標準管治安排的組織,則應預期審查時間會較長。

F. 行業或業務活動與稅務責任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取得的地位能提供絕對的稅務豁免屏障。慈善團體仍可能須就若干行業或業務活動繳納利得稅,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定條件。具體而言,有關利潤必須純粹用於慈善用途,且大部分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該行業或業務必須是在實際推行該慈善團體的明文宗旨時所經營的,或主要是由其受益人所經營的。

此區別對於透過零售銷售、物業出租、商業服務、籌款活動或其他產生收入的活動來獲取收益的組織尤其相關。僅僅因為利潤其後用於慈善目的,本身並不會使該活動獲得稅務豁免。活動的商業性質、其架構方式,以及與慈善團體宗旨的關聯,均屬相關考量因素。對於擁有龐大創收業務的慈善團體而言,在活動開始前評估稅務影響,而非在產生利潤後才處理,至為重要。

G. 持續合規與覆檢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取得認可並非「一次性」的核准。稅務局保留在情況發生變化時覆檢慈善團體地位的權力,而該組織仍負有持續責任以維持透明的紀錄。這包括就規管文書、地址、活動或名稱的變更通知稅務局。內部管治必須保持穩健,設有清晰的董事會監督及財務紀律,以確保資金持續用於推展慈善宗旨。任何重大偏離規管文書的行為或從事不一致的活動,均可能危及組織的免稅地位。

H. 實務要點

對於尋求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得確認的組織而言,最有效的方法是將此過程同時視為法律架構構建及合規準備作業。規管文書應精確草擬,慈善宗旨必須清晰且具純粹性,而營運模式應從一開始便與所申明的地位保持一致。若涉及行業或業務活動、跨境因素或非標準的管治安排,應盡早尋求專業意見。

本文由本行合夥人蕭文豪律師及梁晴見習律師共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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