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反对支付陪审团保证金的限期延后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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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4, 2022

本行代表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先生,于高院民事诉讼2018年第1993号一案中成功反对本案第一被告人钟剑华先生(下称「第一被告人」)所提出的申请。

法庭之前已命令本案将设有陪审团审理,而第一被告人作为申请陪审团一方则需按《陪审团条例》(第3章),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陪审团保证金。然而,第一被告人于2022年7月7日以传票方式向法庭申请,希望能将支付陪审团保证金的限期延后。欧阳桂如法官于2022年12月23日颁下判词,其判词的重点如下:

  1. 根据《陪审团条例》第15条,申请陪审团一方需在指定时间支付陪审团保证金,否则法庭须在无陪审团的情况下聆讯有关诉讼。在这情况下,如果再有陪审团审讯或是延迟支付陪审团保证金的申请,则是由法庭重新再考虑。
  1. 法庭认为第一被告人律师所提到的不慎导致出现延误的说法,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解释说服法庭同意延迟支付陪审团保证金的限期或命令有陪审团审讯。
  1. 法庭在衡量各项因素后,认为目前第二被告人没有法律代表协助法庭及陪审团的情况,属重大的情况变更,足以说服法庭不命令本案设有陪审团审理。

欧阳桂如法官颁令驳回第一被告人的申请,并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本行客户的讼费,而本案的审讯将改由法官审理,不设陪审团。

本行的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及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主责此案,并由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

文件连结及下载

欧阳桂如法官于2022年12月23日的判词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9564&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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