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反對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限期延後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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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4, 2022

本行代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於高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993號一案中成功反對本案第一被告人鍾劍華先生(下稱「第一被告人」)所提出的申請。

法庭之前已命令本案將設有陪審團審理,而第一被告人作為申請陪審團一方則需按《陪審團條例》(第3章),於2021年2月1日前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然而,第一被告人於2022年7月7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申請,希望能將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限期延後。歐陽桂如法官於2022年12月23日頒下判詞,其判詞的重點如下:

  1.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15條,申請陪審團一方需在指定時間支付陪審團保證金,否則法庭須在無陪審團的情況下聆訊有關訴訟。在這情況下,如果再有陪審團審訊或是延遲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申請,則是由法庭重新再考慮。
  1. 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律師所提到的不慎導致出現延誤的說法,並未能提供足夠的解釋說服法庭同意延遲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限期或命令有陪審團審訊。
  1. 法庭在衡量各項因素後,認為目前第二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協助法庭及陪審團的情況,屬重大的情況變更,足以說服法庭不命令本案設有陪審團審理。

歐陽桂如法官頒令駁回第一被告人的申請,並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本行客戶的訟費,而本案的審訊將改由法官審理,不設陪審團。

本行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文件連結及下載

歐陽桂如法官於2022年12月23日的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9564&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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