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业上市前的投资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取得胜诉裁决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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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7, 2021
团队
本行最近在一宗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中代表一名内地客户,并成功取得针对几名英属处女群岛及中国内地的被申请人的胜诉裁决。该仲裁是为了处理一项企业上市前的投资,当中投资金额涉及10,000,000 美元。仲裁庭获邀就某投资协议项下的赎回权是否得到适当行使,及担保人是否应就主债务人未有履行赎回请求而承担责任等问题作出裁决。仲裁双方就多项法律议题进行了全面的辩论,当中包括法庭状书规则于仲裁的应用性、禁止反言原则、就「交付」、「交割」及「上市」的法律解释、普通法的合理时间原则、及担保及弥偿责任。本行欢迎仲裁庭就责任问题作出了本行客户胜诉的裁决,并裁定赎回权已得到了适当和及时的行使。主债务人须就未有作出赎回而承担责任,而一名担保人则对其违约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诉讼部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是次仲裁以中文及普通话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