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夫妻 法庭見真章:圓房不成 婚姻無效
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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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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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婚姻法框架下,絕大多數婚姻關係以離婚告終。然而區域法院近日在DC v. AS [2026] HKFC 7(FCMC 807/2022)案件中的判決,為審視婚姻無效制度提供了罕見範例。雖然本案核心圍繞「蓄意拒絕圓房」展開,但法官在裁決中對訴訟雙方及其律師團隊提出嚴正警告,著重強調了程序規範、狀書撰寫要旨以及公共資金的合理使用。

案件回顧:轉瞬即逝的婚姻關係

本案申請人(丈夫)以婚姻未圓房為由,請求法院宣告這段僅存續14天的婚姻無效。儘管雙方婚前交往長達五年,丈夫主張婚禮當夜因醉酒及隨後感情破裂,致使婚姻從未完成法律意義上的圓房。妻子雖抗辯稱婚禮次晨已發生性關係,但法庭認定其證詞缺乏必要細節與可信度。值得注意的是,丈夫雖獲法律勝訴,卻難掩法庭對雙方律師團隊辦案方式提出的嚴厲批評。

法律依據:蓄意拒絕圓房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20(2)(b)條規定,若因答辯人蓄意拒絕而使婚姻未獲圓房,該婚姻可被宣告無效。此類訴訟須滿足三項要件方得成立——

  1. 婚後未發生性關係(婚前性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圓房);
  2. 申請人曾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提出圓房要求;以及
  3. 答辯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該要求,且該拒絕屬既定且明確之決定。

本案關鍵事實爭議聚焦於2021年3月7日(即婚禮次日)早晨。妻子主張當日早晨已完成圓房,但該細節直至庭審口頭證詞階段才首次提出。丈夫堅稱因婚禮狂歡導致嚴重宿醉,伴有胃痙攣與虛脫症狀,故未發生性關係。

黃禮榮法官最終採納丈夫主張。法官指出妻子的狀書「存在致命性疏漏」且缺乏事實細節。相對而言,丈夫關於因身體狀況無法行房的陳述更具可信度。法庭同時闡明,雙方均無異議的婚前性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圓房」。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圓房要求的認定標準。法庭裁定丈夫無需作出正式口頭求歡,通過提供婚房及在爭吵中懇求妻子留駐等行為,已構成維持婚姻關係的默示提議,而該提議本質上包含圓房意圖。

反之,妻子在婚後僅14天即搬離居所並拒絕返回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的蓄意拒絕」。法庭特別指出,即使在口頭證詞中,妻子亦承認自搬離後從未打算回歸婚姻。

狀書規範:訴訟路線圖,非情感回憶錄

本案判決的重要啟示在於法庭重申了狀書的核心功能——界定爭議焦點,而非模糊問題。黃禮榮法官直指雙方狀書「結構混亂」且「焦點渙散」,指出法律代表未陳述關鍵事實,反而堆砌了無關證據、冗長陳述及瑣碎歷史。

法庭特別強調以下三項核心要求:                                           

  1. 精確性原則:根據適用於婚姻訴訟的《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每份狀書必須包含必要細節以防「突襲式審判」。在婚姻無效案件中,這意味著須具體說明圓房提議與拒絕行為的發生背景。
  2. 非情緒化表述:法庭非當事人宣洩個人歷史或怨憤之場所。在法律文書中鋪陳多年情感糾葛,將迫使法官在信息海洋中艱難篩選真正的法律爭議點。
  3. 效率價值:模糊或「過度自由」的狀書將引發「惡性循環」,導致不必要誓章的遞交,既浪費司法資源又顯著增加訴訟成本。

判決特別指出律師的職責不僅在於充當當事人喉舌,更須履行協助法庭與專業把關的雙重使命。律師必須就以下事項提供清晰指引:

  1. 成本風險警示:本案中丈夫雖勝訴,僅獲判三分之一訟費。法庭採取「概略性」成本分攤方式,以表達對訴訟程序紊亂的不滿。律師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失範的訴訟行為可能導致經濟虧損,因為法庭有權通過訟費命令體現其對程序失當的否定態度。
  2. 訴訟價值評估:律師應就訴訟必要性提供專業判斷。本案丈夫早已承認,無論婚姻以離婚或無效告終,妻子的經濟申索(附屬濟助)都將獲得同等對待。因此圍繞婚姻終結「法律定性」的激烈爭辯,對最終經濟分配方案的實際影響微乎其微。

法律援助與公共資金的責任

法官就法律援助制度提出重要關切。答辯人使用公共資金對婚姻無效申請提出抗辯,但鑒於案件結果不會改變其經濟權利,法官對此次抗辯的實際價值提出質疑。法庭特別將判詞抄送法律援助署長,指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負有持續評估案件合理性的義務,需在訴訟進程中不斷審視案件價值,以確保公共資金的合理使用。

結語:訴訟程序規範的必要性

本案判決再次昭示:家事訴訟不僅需要事實依據,更離不開專業程序規範。對訴訟當事人而言,教訓顯而易見——法庭要求聚焦法律爭點的清晰陳述。對執業律師而言,其職責在於管理當事人預期、提供切實可行的成本建議,並確保法庭時間與公共資金在程序規則的框架內得到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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