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在宏福苑出生、成長及居住三十年的大埔人,筆者與一眾災民感受到同一份切膚之痛。這片樂土成就了一代代宏福人的回憶,也是筆者由在學到執業至今的後盾,至此唯有用法律知識與服務回饋這片土壤。
災後兩個月,短期情況喘定,災民卻心知大眾的關注熱度終會減退,往後的中長期挑戰仍然艱巨。藉此,筆者希望為各界整合居民短中長期的法律需要,讓居民在法律事務上不致獨行;也同時歸納過去兩個月各界就法律的關注與發展,以史為據。
災後公眾關注 法律界極速回應
猶記得2025年11月26日,親朋好友收到大火消息後心急如焚,作為災民家屬,除了簡短報平安外,面對太多未知之數,實在無法消化。鄰里各散東西,各自尋找新住處,卻是悲痛未癒,問題未解。
稍為安頓後,災民開始考慮各類法律實務,這有賴法律界極速回應。11月27日,香港律師會成立法律諮詢熱線並招募義工。12月4日起,律師會統籌律師包括筆者進入過渡性房屋,為暫置的災民提供現場法律諮詢。
在公眾層面,警方以涉嫌誤殺拘捕逾10 人;廉政公署就貪污拘捕涉及工程的人士,又拘捕新舊法團主席。12月12日,政府成立獨立委員會,審視事故,防止災禍重演。
1月6日,土地審裁處開庭審理政府的申請,批准引用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解散宏福苑法團管委會,並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管理人。
針對法律制度,大律師公會率先成立小組,研究相關條例。1月15日,民青局提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方向,其中包括提高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決定之親身出席和投票門檻,限制持有業主委任代表文書的上限、完善利益申報等。大眾的共識是,災禍一次都嫌多,制度必須優化以杜絕隱患。
短中長期法律需要整合
公眾焦點從救災轉換到制度優化,無可厚非。然而,災民本身的法律需要,具有持續性與複雜性。
在筆者為災民進行法律諮詢時,災民的提問涵蓋保險理賠、物業產權、遺產繼承、民事索償、租務事宜、大廈管理等,環環相扣,且帶有大量不確定性,律師能夠提供的,除了是聆聽、問候及安慰,也需要與災民一同預視未來的可能需要,繼而提供適用的法律原則與指引方向。
短期法律需要
罹難者身分辨認:災後最傷痛的一幕,就是災民縱然得知家人噩耗後,未能找到及辨認遺體,以致生死註冊處未能直接發出死亡證,偏偏死亡證是一般遺產承辦不可或缺的文件。筆者曾接獲查詢,家屬要根據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41條,向死因裁判庭申請「死亡事實證明書」以支持遺產承辦申請,如未能由法醫完成驗屍,則須由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士陳述理由,以支持證明書的發出。1月15日,保安局局長公佈死亡人數共168人,所有遺體已確認。
保險即時理賠:不少保險公司為回應災民逼切需要,針對家居保或火險進行加急審批,有些更省卻理賠步驟,直接放款。經審批的放款,一般要求承保人簽署文件,確認「完全及最終」解決針對保險公司就本次事件的申索。承保人為謹慎起見,應審閱保單範圍及向保險經紀查詢,確認沒有(或自願放棄)針對該保單的餘下申索,才作出知情決定。
租務安排:不少災民是租住宏福苑,又有不少是出租的業主。他們關注租約責任是否擱置,還是直接終止,而租約保證金又該如何處理。有些租約包括不可抗力條文,列明適用情況及後續處理;法律界也有說法認為,由於災民在短中期根本不能再回到單位居住,合約受挫失效 (frustration)原則適用,租約應予直接終止。可是,所幸未受波及的宏志閣居民情況或許有異,始終要以個別租約及實際情況判斷。
中期法律需要
遺產承辦: 12月10日,司法機構宣佈優先處理與宏福苑相關的遺產承辦與死因裁判程序。然而,遺產承辦處積壓案件眾多,相信審批過程仍以月計。特別是,遺產相關法律具複雜性,家屬未必熟悉申請文件及基礎,而遺產承辦處從保護遺產的責任角度出發下,有機會需要對家屬發出質詢,其時申請人則要另花時間研究與回覆質詢。業主的遺產承辦書發出後,遺產管理人可行使有關物業單位的權利,惟將物業轉讓予遺產受益人的過程則牽涉「允許書」。
按揭安排:11月29日,房委會宣佈放寬按揭貸款保證契據內有關按揭還款期及還款額的規定,一般按揭銀行隨後提供6個月按揭及個人貸款暫免還款安排,也豁免罰息。即是說,2026年5月下旬前,災民或需面臨按揭新安排,其時遇有強制執行與接管,或更改按揭,災民除與銀行直接聯繫外,也牽涉法律文書。
大廈管理:居民口耳相傳問及,法團管委會被接管後,業主是否失去「申訴權」。其實,業主申訴的主要體現方式,一直是透過在業主大會中投票,以及集齊一定人數要求召開會議,這些權利與管委會存亡並不掛鈎。然而,解散管委會在香港並無先例,有人誤解是情有可原。這些討論反映到,居民與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權責分工,十分重要。
長期法律需要
物業產權:1月10日,政府向居民發放問卷,就長遠安置收集意見。從居民角度,這是一個分水嶺,由災後短期安置,走向中長期適應與終極選擇。除非原幢保留,否則所有安置選項必然牽涉業權轉讓,包括由政府以現金購買業權,或政府以「樓換樓」方式交換單位業權等。業權轉讓是最主要法律服務之一,物業產權以數百萬計,宜交由專業人士協助審慎處理。
長者居民授權:許多宏福業主年屆七十,災後消耗大量心力,令不少長輩狀態大不如前,令人擔心。可是,不論是與政府簽署業權轉讓、申請居屋或綠置居等文件,或是出席業主大會投票,前提都是長輩具備精神行為能力行事。長輩們可考慮,是否需要預早在律師及醫生席前訂立持久授權書,在日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例如失智、腦退化)時,仍有獲授權且可信賴的親屬或人士,代為處理財政事宜並優先將資產用於長輩本人身上,包括處理宏福苑業權相關文件。
民事申索:不少居民問及民事追討。人身傷亡的索償時效為意外發生或得知傷亡後的三年,即2028年11月。針對追討對象,居民可留意相關的刑事案件,一經定罪,刑事定罪事實一般可以成為民事責任中的決定性證據,然而仍需處理被告行為與居民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當然,民事申索耗時,索償金額計算複雜且有變數,被告人支付賠償金與訟費的財政能力不定,保險公司未必願意代為興訟,這全都是居民決定是否興訟的因素之一。
災後反思法律本身
本文的焦點是,災民的需要不是一時,而是具有持續性。法律服務的走向,也應該由處理當然急務,逐漸昇華成長遠可靠的「同行」關係。
法律一貫予人的印象是高尚、穩定,但也容易被視為離地、僵化。宏福苑火災善後中,法律界打破一貫印象,迅速現身災民當中提供法律意見,安排具彈性。
法律行業予人的另一傳統印象,就是部門細化,外界將律師按法律領域分門別類。可是,災民的法律關注往往是環環相扣,律師需要具備同時就多項法律範疇提供意見的能力。
災民與一般客戶一樣不是法律專家,要在有限時間內有序表達其需要,確實不容易。律師若能在短時間內梳理事實與適用法律,然後有系統地歸納與表達,這對災民及其他客戶而言至關重要。
後記
記得陪同家人到過渡性房屋簽署入住文件當天,既感激各界的快速慷慨支援,卻同時為了家人有一天竟然成為服務受眾而無語。至今,筆者與災民一樣,每天心心念念希望回到老家,嘗試找回塵封的珍貴照片,然後好好與這個家、這個社區道謝、道別。
宏福苑的美,不僅是地點方便、風景怡人;對宏福人而言,這個家園是歲月靜好的明證;閒時以單車代步,西往大埔墟,南往吐露港,北往大尾督;家庭主婦們在屋苑規劃的樂陶園耕田種菜,鄰里一同分享耕作成果,蕃茄、潺菜、白蘿蔔,都是自家心意的好味道。屋苑中的公園遊玩設施,盛載着舊日的回憶,也因此成為電影場景。
一場大火帶來巨變,家園守不住,連生命也顯得格外脆弱。然而,心中的回憶與使命,是仍然可以守住的。
免責聲明: 本材料僅供⼀般參考,並不構成薛馮鄺岑律師行與任何⽤戶或瀏覽者之間的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任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對於依賴本材料中的資訊⽽產⽣的任何責任,概不承責。
在近期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 v. LI ZHIWEI [2025] HKCFI 5714案的判決中,香港原訟法庭就根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下稱「該條例」)強制執行內地判決,特別是刑事程序所產生的賠償令方面,提供了重要而明確的指引。
背景
本案糾紛源於一起針對 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原告」)的欺詐行為,導致原告損失約人民幣1.9億元。欺詐人之一Li Zhiwei(「被告」)於2017年在內地被定罪。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被告等相關方連帶向原告返還該筆1.9億元人民幣。
強制執行程序最初成功執行了約人民幣2,490萬元,並於2023年7月被終止。2024年1月該條例在香港生效後,原告向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烏海中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在2024年,烏海中院作出執行裁定(「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命令返還剩餘的人民幣162,061,811.37元。隨後,原告於2024年12月在香港對被告提起訴訟,申請將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中的一部分(「相關部分」)進行登記,內容如下:-
「現責令李志偉 [Li]… 向被害單位艾奇蒂現代迪萬倫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原名鬥山工程機械 (中國 )有限公司 ) [HD Hyundai] 退賠人民幣162061811.37 元 。」
法律爭議焦點
本案的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判定根據該條例由內地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是否具備可登記性。為解決此爭議點,法院裁定了以下關鍵法律問題:-
法院分析
區域法院暫委黃法官概述了許聆案官於2025年3月12日駁回原告單方面申請的疑慮。許聆案官當時認為,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似乎僅僅是執行程序的行政性結果,因此不屬於該條例下可登記的判決。然而,原告提起上訴並提交了進一步證據,包括烏海中院的說明函以及姜喆先生的專家報告。
關於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的性質,姜先生的專家證據闡明,該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57條,屬於第11類(即「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這使其成為一項在內地生效(即在內地可強制執行且不可上訴)的判決。此外,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涉及恢復執行和資產轉移命令,而不僅僅是一項財產保全裁定。
鑒於內地的執行程序獨立於審判程序,法院認為執行裁定是一項獨立、自成一體的判決,而非僅僅是對原刑事判決的簡單重述。具體而言,即使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被發現有誤,依法簽發的執行裁定的有效性也不受影響。執行裁定還可能處理原判決範圍之外的事實和/或判決後發生的事實。
香港法院採納了中國法律專家建議的文本解釋、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認定相關部分儘管出現在「裁定如下」字樣之前,但仍構成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的可執行部分。
區域法院暫委黃法官在命令中,除其他事項外,裁定登記該相關部分。
意義
本案顯示,香港法院旨在維護一套簡易直接的判決登記制度,避免審查內地訴訟程序中的證據和文件。在解釋內地法律(無論是程序性質還是實體性質)的細微差別時,香港法院遵循了烏海中院的說明函和內地專家證據的做法。
另一個關鍵啟示在於,儘管原刑事判決於2022年作出,香港法院仍採納了烏海中院的說明函和內地專家意見,並承認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是一項獨立且自成一體的判決。如前所述,即使原審判決嗣後被撤銷,執行裁定依然有效。因此,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其日期在該條例生效之後)被視為獨立的判決,故具備可登記性,即便相關的刑事犯罪和定罪發生在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
在另一項單獨的程序中,原告已於2024年5月(即在2024年12月提出登記申請的7個月前),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M條獲得了對其有利的臨時強制令。此舉旨在協助內地的強制執行程序及後續在香港的登記。配合新的登記制度,此等輔助性救濟措施有望確保內地法律權益得到有效執行,並有助於保全資產。
重要的是,本案為該條例的適用開創了一個重要的先例,體現了新舊登記制度之間微妙的轉變。新登記制度更廣泛的範圍為債務追償提供了一條更有效及便捷的途徑。
總結
根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下的新登記制度,其涵蓋範圍較舊的登記制度更為廣泛。在性質上屬於刑事的訴訟中作出的內地判決,若包含要求訴訟一方就補償或損害賠償支付款項的命令,舊登記制度並未涵蓋此類判決。 本案清晰地闡明瞭新登記制度的這一部分在實踐中將如何落實。這一先例為法律從業者分析刑事判決的性質及其在新制度下的可登記性提供了良好的指引。香港法院在本案中展現的決心,即採取務實、便利的方式來執行內地刑事訴訟中的賠償令,尤值肯定。
判決全文可按此查看。
本文由本行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及見習律師施百樂先生共同撰寫。
免責聲明: 本材料僅供⼀般參考,並不構成薛馮鄺岑律師行與任何⽤戶或瀏覽者之間的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任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對於依賴本材料中的資訊⽽產⽣的任何責任,概不承責。
⾹港的⾦融格局正經歷⼀場重⼤變⾰,無紙證券市場(USM)制度即將推出(預計於 2026年初實施)。這項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易所)推動的舉措,標誌著⾹港上市證券的持有和轉讓⽅式,將從傳統的紙本系統,轉向現代化的電⼦框架。對於⾹港的上市公司⽽⾔,了解這項制度的法律和營運影響,對於順利過渡和合規⾄關重要。本⽂將重點介紹該制度的主要特點、上市公司應採取的⾏動,以及對投資者的影響。
USM制度透過⼀套全⾯的法律框架而建⽴,其基礎是《2021年證券及期貨及公司法例(修訂)條例》,該條例對《證券及期貨條例》(SFO)、《公司條例》(CO)和《印花稅條例》(SDO)進⾏了必要的修訂。這項主要法例為無紙化系統和核准證券登記機構的新監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持這項主要法例的還有兩項關鍵附屬法例:《證券及期貨(無紙證券市場)規則》(第 571AS章),規管USM環境的營運和程序事宜;以及《證券及期貨(核准證券登記機構)規則》(第571AT章),正式確⽴提供證券登記服務⼈⼠的認可和監管。
對於⾹港交易所發⾏⼈而言,⾹港交易所已發布《上市規則》修訂,以便利USM制度的實施,這些修訂適⽤於⾹港交易所上市發⾏⼈及上市申請⼈。
USM制度的核⼼⽬標是提供⼀個⾼效、安全的途徑,讓投資者以⾃⼰的名義,以電⼦⽅式持有其⾹港上市證券的法定擁有權,從⽽消除對實物股票證書的需求:見USM制度特點總結。
引⼊USI檔案是⼀項關鍵變⾰,允許投資者直接持有法定擁有權。雖然透過USI持有的證券仍須存⼊CCASS才能在⾹港交易所進⾏交易,但該過程將⽐⽬前的紙本系統更快捷、更⽅便,從⽽⿎勵更多投資者參與和提⾼股東資料透明度。
USM制度適⽤於「訂明證券」,包括上市股份、預託證券、單位可從CCASS提取的證監會認可基⾦(例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股本權證以及在供股下的權利。過渡將分階段進⾏,主要司法權區發⾏⼈(KJI)必須強制參與,包括在⾹港、中國內地、百慕達和開曼群島註冊成⽴的上市公司。
KJI必須設定⼀個USM參與⽇期,該⽇期不得遲於USM實施⽇期起計五年內(預計為2026年初⾄2031年)的特定期限。⾹港交易所將考慮⾹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規模、流通中的所有權文書數量、即將進⾏的公司⾏動,以及是否需要修訂其發⾏條款或組織章程⽂件等因素,來設定每家⾹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USM參與特定期限。在其他司法權區註冊成⽴的發⾏⼈,只要當地法律允許,可⾃願參與。現有「訂明證券」的過渡將在2026年⾄2031年初分批進⾏。
過渡期要求上市公司,特別是KJI,採取積極和及時的步驟。見上市公司關鍵⾏動及其預計時間表。
在USM實施⽇期前委任ASR的要求適⽤於所有「訂明證券」的發⾏⼈,無論其證券是否已成為USM下的參與證券。此乃即時且關鍵的⼀步,因為ASR委任的任何空檔都可能導致證券在⾹港交易所暫停交易。發⾏⼈應更新內部流程,以處理USM制度下的新合規義務,並設⽴並⾏系統以同時容納實物證券和無紙證券。
對於在USM實施⽇期後申請上市的新申請⼈,要求更為緊迫。他們必須在上市⽇期前委任ASR並修訂其組織章程⽂件。此外,他們必須在其上市⽂件中提供有關其USM參與的資訊。
USM制度為投資者帶來了重⼤變化,主要是在持有證券⽅⾯提供了新的選擇。
持有選項:
1. 透過中介機構(CCASS代理⼈): 這仍然是交易的預設和最常⾒選項,證券以⾹港中央結算(代理⼈)有限公司的名義持有,以便利在⾹港交易所進⾏交易。這對交易很⽅便,但意味著投資者持有的是實益擁有權,⽽⾮法定擁有權。
2. 直接以⾃⼰的名義持有(USI設施): 投資者可選擇透過在ASR設⽴的無紙證券投資者(USI)電子界面檔案,以⾃⼰的名義持有證券法定擁有權,並使⽤ASR營運的平台以電⼦方式管理其證券。這並⾮強制性,投資者仍可保留其已發⾏的實物證券。如果投資者持有多隻參與證券,⽽這些證券的發⾏⼈委任了不同的ASR,則投資者需要向這些不同的ASR建⽴多個USI賬戶。
投資者享有的主要利益:
• 增強安全性: 消除與實物股票證書相關的遺失、盜竊或偽造⾵險。
• 加快處理速度: 轉讓紙本股票的⼿動和耗時過程(可能需要約10個營業⽇)將被電⼦轉讓取代,顯著加快結算速度。
• 直接股東權利: 透過在ASR設⽴的USI設施持有證券,投資者可直接享有完整的股東權利,包括接收發⾏⼈的公司通訊、發起或確認轉讓指⽰,以及直接以電⼦⽅式提交有關某些公司⾏動的指⽰,⽽無需依賴中介機構。
逐步淘汰現有實物證書: 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投資者並⾮必須將現有證券去實物化(即將其轉換為無紙形式)。然⽽,從發⾏⼈的USM參與⽇期起,發⾏⼈只能以無紙形式發⾏新證券(例如供股或以股代息),並且不能就現有證券發⾏實物擁有權憑證(例如轉讓時)。這意味著在發⾏⼈參與USM後,因實物擁有權憑證遺失或損壞⽽要求補發,以及證券的轉讓和發⾏,都將轉爲無紙證券。此外,以⾹港中央結算(代理⼈)有限公司名義在 CCASS持有的現有證券將全部去實物化,⽽無紙證券除在退市等有限情況外,不能轉回有紙形式。如果投資者希望將其現有證券去實物化,則需要設⽴USI設施,並將其實物證書存⼊相關ASR,將其轉換為無紙形式。
USM制度的⼀個顯著優勢是增強所有權透明度的潛⼒。隨著越來越多的投資者以⾃⼰的名義持有證券,發⾏⼈將對其股東基礎有更清晰的了解,從⽽促進更直接的聯繫和溝通。這種透明度的提⾼對於收購和私有化等公司⾏動尤其重要,因為它可能會減少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賦予上市發⾏⼈的複雜且耗時的擁有權調查程序的依賴(該程序涉及發出⼀系列通知,從經紀⼈追溯⾄最終實益擁有⼈),從⽽提⾼交易流程的效率。
無紙證券市場制度是⾹港證券市場基礎設施現代化的重要⼀步,使其與國際最佳做法接軌。儘管過渡期給上市公司,特別是KJI,帶來了法律和營運上的挑戰,但提⾼效率、降低⾵險和增強投資者參與度的⻑遠利益是巨⼤的。法律顧問可以引導客戶完成必要的組織章程修訂、ASR委任和營運調整,以確保完全合規,並為⾹港資本市場的無紙化未來做好準備。上市公司應該立即採取⾏動,與其證券登記處和法律顧問合作,制定清晰及時的過渡計劃。
免責聲明: 本材料僅供⼀般參考,並不構成薛馮鄺岑律師行與任何⽤戶或瀏覽者之間的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任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對於依賴本材料中的資訊⽽產⽣的任何責任,概不承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