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15日,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為香港職業治療學會(HKOTA)會員舉辦了一場線上專題法律研討會,題為「降低文件記錄風險:法律上適當的臨床記錄」。
本次研討會吸引超過250名業界會員參加,旨在讓職業治療師掌握實用策略,以維持法律上穩妥的臨床文件記錄,特別應對基層醫療模式對前線記錄工作愈趨提高的期望。研討會聚焦於縮窄臨床職責與風險管理之間的落差,以保障病人利益及從業者的聲譽。
臨床記錄的重要性
在高壓的執業環境中,維持全面的臨床記錄鮮有易事。從業者必須不斷應對圍繞充分性、即時性、知情同意及資料私隱的複雜準則。
憑藉本行在監管及爭議解決方面的豐富經驗,清晰且即時的記錄往往是以下情況的決定性因素:
跨專業法律培訓與能力
醫療行業固然面對獨特的挑戰,但各專業領域的從業者均面臨日益嚴格的監管審查、公眾監督及潛在投訴。法定行為守則提供了基本原則,但從業者往往難以在現實限制下將該等指引轉化為日常實踐。
薛馮鄺岑律師行定期為專業團體、企業實體及監管機構設計並提供度身訂造的法律培訓。規管專業執業的核心法律原則,例如受信義務、謹慎責任、保密、利益衝突管理及病人/客戶關係,適用於所有界別。在2025及2026年,廖柏匡律師為職業治療師、會計師、勞工主任、記者及教師提供了實質法律培訓。
薛馮鄺岑律師行就監管機構調查及紀律程序提供法律意見,該等程序涉及法律權益、事實爭議及聲譽風險。本行亦為專業疏忽及失當爭議的投訴人及申索人提供法律意見。
2026年10月5日,《信報》刊登了兩篇文章,內容為對本行管理合夥人梁秉釗律師的訪談,探討私人財富、遺產及信託安排的最新發展。該訪談亦獲富事高諮詢 (FTI Consulting) 資深董事總經理周偉成先生提供專業見解。請參閱以下文章摘錄,如有私人財富及信託安排相關的法律查詢,歡迎與本行聯絡。
文章摘錄1
採訪:董曉沂
10月5日
內地追收境外信託收益20%稅項,寬限期到10月底完結,近年大量內地人到港工作和生活,成為信託生意一大增長動力,律師行和顧問公司齊稱,最近幾個月收到不少客戶查詢,薛馮鄺岑律師行管理合夥人梁秉釗說,客戶已加緊商討後續安排,當中包括已在境外設立信託的客戶,討論內容不存在規避稅項,而是研究如何有效申報,以防報錯和漏報而被罰款。
豁免滯納金安排本月底完結
中國財政部聯同國家稅務總局7月下旬發布公告,對透過境外信託配置個人資產訂立20%的稅率規範,在90日窗口內主動補報補繳,免計滯納金(逾期未繳稅衍生的額外費用),意味着寬限期將於本月底完結,梁秉釗表示,近兩三個月的確有不少相關查詢,假如有內地稅務居民身份,即使持有香港身份證亦需要關注所涉及的申報要求。
他提到,要課稅的項目包括投入、資產增值、運作等,10月底寬限期屆滿,客戶已加緊商討後續安排,客戶更希望確保不會報錯、漏報。
富事高(FTI)財務諮詢部門資深董事總經理周偉成亦稱,內地追收境外收益稅項的消息曝光後,收到不少客戶查詢,但並非所有內地稅務居民身份人士都受影響,如長期在境外居住,部分人可能已設立公司,以企業身份持有資產,則不受新規影響。
事實上,香港的遺產安排和信託需求,近年出現重大變化,梁秉釗指出,過往需求集中於本地大家族和高資產淨值人士,過去5年至10年間,內地來港生活和工作的人士衍生的需求與日俱增,該類人士大部分資產已經在港,相比本港老一輩主要持有傳統資產類別,包括物業、存款和股票等,近5年至10年,因為有遺產管理需求的人士增加,涉及的種類亦更加多元化,包括海外物業,亦有新興資產如數字資產、藝術品和古玩等。
投資趨多元 傳承時偏向保守
梁秉釗強調,即使現代人持有的投資資產愈趨多元化,但當去到資產傳承,一般取態會偏向保守,期望保本行先,例如會要求信託接手後,把偏高風險投資如數字資產,轉到穩健型產品。
如果有內地背景的客戶,梁秉釗說,該類客戶眼光通常不只放於本地,對境外以至新興資產布局會更為關注,而且不會只着眼於將資產停泊在香港,當然,客戶亦會考慮稅務問題,由於香港為少有不收取遺產稅的地區,對高資產淨值人士安排財富傳承,仍然具有相當大吸引。
他續稱,稅務以外,內地人對海外市場無論文化、語言以至資產類別的熟悉程度始終不及大中華區,所以香港仍然是他們安排的熱門地點。客戶目標同樣正在演變,梁秉釗舉例,過往較單純把資產傳承予下一代,現時則更注重財產保護,透過不同架構保障受益人因管理不善導致財富受損的風險,現今更多人選擇透過如信託、保險以至成立家族辦公室等方式,利用較完善框架將資產更安全地一代傳一代。
文章摘錄2
採訪:董曉沂
10月5日
現今香港的遺產、財富傳承需求愈趨複雜,富事高(FTI)財務諮詢部門資深董事總經理周偉成說,公司處理資產分配工作如清算的經驗和網絡多,熟悉涉及債權人眾多的安排和分派事宜,現時可以把上述專業用於遺產管理及分配上,並且由獨立第三方協助可以令工作推進得更加快。
周偉成舉例,20多年前一名東南亞廠商,子女根本無意接手生意,但同時希望獲得財產擁有權,各方爭持不下,最終交由FTI以獨立第三方,代為處理、出售和分派資產。他指出,時至今日,情況更明顯,不願繼承生意的下一代愈來愈多,要協助短期接管生意、尋找潛在買家再為受益人套現的案例持續增加。
除爭產以外,財富傳承問題亦愈趨複雜,薛馮鄺岑律師行管理合夥人梁秉釗提到,近年一類冒起的需求和婚姻有關,即使雙方為穩定伴侶,透過擬定的信託條款,亦可自動令部分條文在結婚後失效,例如婚前更多資產分配與父母,婚後再另作安排。
婚姻相關信託需求冒起
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獲認可成為資產受益人,但社會風氣尚未能同步發展,梁秉釗指出,同性伴侶因而愈來愈多使用信託安排,「遺囑屬公開資訊,必須要公布受益人,信託則可以保留更大的私隱。」
本行管理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及合夥人廖柏匡律師在Denis Chang's Chambers舉行了題為「上市公司糾紛:持份者視角與戰略」的持續專業發展 (CPD) 講座,並由黃宇逸大律師擔任共同講者。
處理上市公司 (ListCo) 爭議,需要在企業控制權與嚴格的法規合規之間取得平衡。股東、董事會、貸款人與清盤人之間真實世界的權力鬥爭,可能需要關鍵的戰術操作,例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EGM) 的請求、禁制令、臨時清盤等,而涉及停牌及聯交所要求等高度利害關係的監管障礙,則須格外謹慎處理。
如講座中所提出,上市公司可考慮制定內部實戰手冊,體現4「C」要素:控制(Control)、合規 (Compliance)、成本效益 (Cost-Efficiency) 及跨境 (Cross-Border),以備爭議出現時的訴前、實戰及解決後階段。
薛馮鄺岑律師行在上市公司爭議中,就上市公司、其股東、董事及獨立委員會,以及破產從業人員提供意見方面經驗豐富。本行的爭議解決部與本行的企業及商務部通力合作,在上市公司內外激烈衝突之際,為持份者提供具指導性、策略性及及時的法律支援。
薛馮鄺岑律師行再次獲選「年度大灣區律師行(香港)」。獎項在《亞洲法律雜誌》及湯森路透主辦的香港法律大獎2026中頒發。
本行作為跨境律師行,足跡遍佈大灣區,與區內客戶及從業員緊密聯繫。能夠自2025年起連續兩年獲選,本行深感榮幸及驕傲。
同時,本行在所有入圍榜單中均獲列入最後榜單:
- 年度大灣區(香港)律師行- 最後6強之一及獎項得主
- 年度房地產律師行- 最後5強之一
- 年度私人財富律師行- 最後8強之一
- 年度僱傭及勞工律師行- 最後5強之一
- 年度運輸及物流律師行- 最後6強之一
- 年度企業公民律師行- 最後5強之一
- 年度爭議解決律師- 管理合夥人梁秉釗律師為最後8強之一
上述肯定,有賴本行成員的專業貢獻。本行藉此感謝各位同事,以及《亞洲法律雜誌》、各位評審及業內㒰人。本行再次衷心恭賀香港法律大獎25週年,圓滿成功。
2026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草案,以全國性法律條文明確對大灣區律師制度作出規定,為執業制度常態化提供法律依據,薛馮鄺岑律師行表示歡迎與支持。
大灣區律師制度邁向常態化
大灣區執業考試已成功舉辦五屆,目前超過650名港澳法律執業者已通過考試並取得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可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現有試點工作將於2026年10月4日屆滿,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一直配合司法部、廣東省司法廳等機關推動試點工作,爭取將大灣區律師制度恒常化。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均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指出修正案以全國性法律條文明確對大灣區律師制度作出規定,為執業制度常態化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積極參與大灣區法律建設
本行歡迎並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草案,將大灣區律師執業制度常態化。
事實上,本行一直積極投身大灣區法律服務建設:
大灣區律師團隊:本行共有7名律師在本行任職期間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雙重執業資格,其中創始合夥人薛建平律師更成為江門市首位註冊的大灣區律師。本行管理合夥人梁秉釗律師、資深合夥人蕭文豪律師及黃永勝律師、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均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
業界權威認可:自《亞洲法律雜誌》(ALB)設立「年度大灣區律師行(香港)」獎項以來,薛馮鄺岑律師行連續三年入圍大獎榜單,更於2025年榮登獎項得主。
深化大灣區交流:近年來,本行積極走訪大灣區各城市開展專業交流,參與首屆深圳法律服務博覽會等活動、拜訪多個大灣區市律師協會進行法律交流等,與區內法律界建立緊密合作關係。
立足香港·服務大灣區
薛馮鄺岑律師行自1981年創立以來,始終恪守「以客為尊,以專業為本,以高效率為綱」的承諾。憑藉在香港普通法體系下的深厚根基,以及在大灣區的前瞻佈局,本行將繼續善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協助客戶把握大灣區發展機遇,助力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積極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大灣區律師制度恒常化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為香港法律界提供了長遠穩定的發展前景。本行將繼續發揮跨境法律服務的豐富經驗,為大灣區法治建設貢獻力量。
本行於一宗高等法院司法覆核案件中,代表建議答辯人,並成功反對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以及其關於大學終止學籍決定的實質申請(HCAL 1085/2026)。
請參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的判決書。
本案由本行管理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見習律師何芊慧(即將獲認許為執業律師)協助。本行常就公法事宜提供法律意見,並在行政程序及司法覆核案件中代表當事人。
薛馮鄺岑律師行成功為客戶在上訴法庭爭取到勝訴的判決,該案為香港首次在涉及有爭議遺囑的情況下,審理有關「欺詐性誹謗」的申索:Re The Estate of Ip Chan Kee CACV 116/2025, [2026] HKCA 1443。
上訴法庭史無前例地引用Edwards v Edwards [2007] WTLR 1387第47段的判決,作為處理以欺詐(欺詐性誹謗)為由要求撤銷遺囑處置的處理方式。
主張欺詐性誹謗的一方必須證明:(1) 存在虛假陳述;(2) 該陳述係向立遺囑人作出;(3) 該陳述係關於現有或潛在受益人的品格;(4) 該陳述的目的在於誘使立遺囑人改變其遺囑處置;(5) 陳述者作出陳述時明知其不實,或對其真偽抱持罔顧後果的態度;及 (6) 系爭遺囑完全係因該欺詐性誹謗而作出。
上訴法庭就主張欺詐性誹謗的被告人證明的該六項要素,作出以下裁決:
(1)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的裁斷,認定被告人能履行舉證責任,證明次子向已故父親所作的陳述(「該等陳述」)為虛假。
(2) 該等陳述係向父親作出,此點並無爭議。
(3) 上訴法庭有別於原審法官,裁定該等陳述係關乎長子的品格。
(4)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斷,認定被告人能證明該等陳述係以誘使父親改變其遺囑處置為特定目的而作出。
(5) 基於 (1),上訴法庭駁回次子明知該等陳述為虛假的主張;
(6) 上訴法庭拒絕干預原審法官的結論,即父親的系爭遺囑並未被證明係受欺詐性誹謗所誘使。
本案判決就以下方面確立了具里程碑意義的先例:事實裁斷應如何配合相關證據進行分析,以及上訴法庭就欺詐性誹謗的六項關鍵要素,分別應在何種情況下干預相關的事實裁斷。
本案由本行管理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黃穎琛高級律師及陈浩明律師協助。薛馮鄺岑律師行謹此感謝張天任資深大律師及麥凱淇大律師在本上訴中提供詳盡而專業的協助。
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為資深物業經理及管理人員提供了全日培訓課程,內容聚焦多層樓宇中的滲水問題及相關糾紛的調解處理。
該培訓課程由香港司法機構與食物環境衛生署 (FEHD) 透過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合辦,旨在確立與推廣替代爭議解決方式在鄰里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此課程亦是食物環境衛生署與屋宇署於2026年7月16日就私人樓宇滲水調查實施新程序後,首批物業管理培訓課程之一。新程序包括加快調查、擴大科技應用及加強檢控權力等內容。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及相關持份者均對新監管、法律及專業支援翹首以待。
薛馮鄺岑律師行在處理各類物業及土地糾紛方面經驗豐富,涵蓋滲水漏水、樓宇管理、租賃及物業轉讓爭議等範疇,期望能為客戶提供切實可行的協助。
本行在湯森路透 (Thomson Reuters) 頒發的2026年度《亞洲法律雜誌》香港法律大獎榜單中榮獲七項提名。
- 年度大灣區律師行(香港)
- 年度房地產律師行
- 年度私人財富律師行
- 年度勞工及僱傭法律師行
- 年度交通運輸與物流律師行
- 年度企業公民律師行
- 年度爭議解決律師(梁秉釗律師,管理合夥人)
本行衷心感謝上述提名,並將繼續恪守「以客為尊,以專業為本,以高效率為綱」的莊嚴承諾。本行同時恭賀所有獎項入圍者及法律界的友好仝人。
薛馮鄺岑律師行欣然宣佈,本行客戶在Tang Chau Ming v Tang Sze Yuen [2026] HKDC 1107一案中於區域法院取得勝訴。2026年6月2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頌平駁回原告人對本行客戶(即被告人)提出的誹謗及惡意虛假陳述申索。
該糾紛源於一個名為「元柏祖」(「元柏祖」)的中國習俗法家族安排及其位於元朗的土地的管理事宜。原告人為該元柏祖的當選司理,指稱本行客戶在一次祭祀聚會上分發的「會議概要」含有誹謗言詞。原告人認為,相關言詞意指其違反受信責任,並以不誠實方式將元柏祖土地秘密出租予其獨資經營的恆興發展公司。原告人據此要求巨額損害賠償及禁制令。
經四天審訊後,法庭評定該等言詞的自然及正常含義,並裁定其本質上具有誹謗性。雖然法庭拒絕接納「有理可據」的抗辯理由——基於原告方證人提出的證據,認定有關陳述在事實上並不正確——惟本行客戶成功確立「受約制特權」的抗辯,故原告人的誹謗申索被駁回。法庭認同該等通訊是在享有特權的情況下作出,裁定本行客戶作為該元柏祖的子孫及成員,具有正當的社會及道德利益,向其同族成員傳達其對管理問題的關注,而族内成員亦具有相應的接收利益。
關鍵在於,法庭拒絕接納原告人指稱受約制特權因本行客戶的惡意而被推翻的論點。法庭應用上訴法院確立的原則,強調被告人的粗心大意、不理智或妄下結論的傾向,並不等同於惡意。法官接納本行客戶因與原告人之間溝通中斷及關係欠佳,而真誠地相信其陳述屬實,並非出於不當的主導動機或罔顧事實真偽。因此,原告人的申索被全面駁回,並被判令支付本行客戶的部分訟費。
此裁決對本行客戶而言,在一場涉及家族及習俗土地的深切個人糾紛中,可謂完全還其清白。本案亦進一步鞏固了本行在處理極具爭議性的誹謗案件、習俗法事宜,以及涉及「受約制特權」及事實爭議的複雜糾紛方面的卓越專業能力。
本案恰好提醒各界,在香港誹謗法中,「受約制特權」抗辯提供了堅實的保護屏障。它彰顯了法律積極保障在存在共同道德、社會或法律責任的情況下的真誠通訊自由——例如在家庭、社群或習俗組織之內。只要發言者出於善意,為維護與受眾共享的合法利益而發言,並真誠相信其所言屬實,特權的保護即告存續,即使其背後的結論最終被證明是錯誤的。
本案由本行顧問譚偉才律師主理,並由黃穎琛高級律師及梁晴見習律師協助。本行藉此機會感謝陳碩樺大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提供全面而專業的協助。
完整判決書請見:
本行欣然宣佈,莊卓男律師及黃穎琛律師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晉升高級律師。
兩位律師均以見習律師身份加入本行,在取得執業律師資格後繼續留任,並持續展現出卓越的法律服務水平及專業質素。
莊律師的執業範疇主要為就資本市場、企業融資、上市公司監管合規、併購交易、一般公司及商業事務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見。莊律師在為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及GEM上市發行人提供公司及交易事務諮詢方面擁有豐富經驗。莊律師亦協助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股東處理公開收購、披露責任,以及其他涉及《收購守則》和《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合規事宜。此外,莊律師亦為不同行業的上市及私人公司、法定機構、慈善組織及高淨值人士就各類一般商業事務提供法律諮詢,當中包括就公開與非公開併購、公司重組、設立合資企業以及一般商業合約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黃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包括婚姻家事法、土地及物業法、遺產爭議、債務追償及商業糾紛。黃律師處理多種類型的民事訴訟案件,涉及合同糾紛、破產及清盤、誹謗、逆權侵佔、人身傷害、租賃糾紛、詐騙、股東爭議等,同時亦經常處理涉及子女撫養爭議的較為敏感的離婚及分居案件。黃律師在處理欺詐相關事宜方面亦具經驗,並就緊急禁制令以凍結對方銀行賬戶提供法律意見。在資產追蹤與追討方面,黃律師與中國內地、英國及新西蘭等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專業人士及調查員緊密協作。黃律師深知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ADR) 的重要性,始終秉持開放態度支持客戶探索調解等成本效益更優的糾紛解決途徑,並具備充足能力協助客戶嘗試通過此類方式實現最佳爭議解決方案。
本行在此祝賀莊卓男律師及黃穎琛律師晉升高級律師。
薛馮鄺岑律師行欣然宣佈,本行客戶在 Choi Wan Sheung Nancy v Choi Si Ming Danny and Another [2026] HKCA 997 一案中,於上訴法院獲得勝訴。2026年6月12日,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訟法庭有利於本行客戶(即該案第一原告人)的判決。
該糾紛源於雙方已故母親的遺產管理事宜,涉及被告人出售紅磡的一項物業(「紅磡物業」)以及銅鑼灣一項物業(「銅鑼灣物業」)的實益擁有權等事項。被告人作為遺產執行人,聲稱其已獲得本行客戶及其他受益人在遺產中的權益,且本行客戶是代其持有銅鑼灣物業的權益。
在原審階段,原訟法庭駁回了被告人的申索。法庭認定被告人以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出售紅磡物業,違反了其作為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並命令其賠償本行客戶——即銷售價與市場價差額的五分之一份額。法庭同時宣告,銅鑼灣物業的實益權益應根據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其中本行客戶有權享有 72.2105% 的實益權益。
在上訴階段,上訴法院採納了本行客戶的立場,駁回了被告人的上訴。法庭裁定,其沒有恰當依據干預原審法官的事實認定及可信性評估,且原訟法庭完全有理由拒絕被告人關於其已獲得本行客戶及其他受益人權益的主張,以及其聲稱單獨擁有銅鑼灣物業實益權益的訴求。上訴法院還判令被告人承擔本次上訴的訟費。
這一結果是對本行客戶在一場曠日持久的家族與遺產糾紛中權利的有力認可。本案亦彰顯了本行在處理具爭議性的遺囑認證、信託、物業及上訴案件(包括涉及遺產執行人職責、實益擁有權及複雜事實問題的案件等)方面的豐富經驗。
本案為對原審判決不服的訴訟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及時的提醒:上訴並非重審,也不是輕易推翻原審法官事實認定的另一條開放通道。正如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所述,原審應該是訴訟過程中的「主要事件」,而不是「一次中途嘗試」。上訴法院一般對原審法官的事實認定和可信性評估給予充分的尊重,因為其擁有上訴法院所不具備的獨特的「耳聞目睹」優勢以及對案件整體的熟悉程度。試圖另闢蹊徑輕易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只會徒勞無功、浪費司法資源。
本案由本行顧問譚偉才律師及合夥人黃楚盈律師主理,並由黃穎琛律師及林晉燁律師協助。本行亦借此機會感謝大律師陳碩樺全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協助。
判決全文可查閱: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81798&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