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馮鄺岑律師行榮登由律政司編制的《支援「出海」香港法律專業服務提供者名冊》其中一間律師行,名冊且已納入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貿發局)推出的「出海專班跨界別專業服務平台」。2026年4月14日,本行管理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出席了由香港貿發局舉辦的「出海全球通」啟動儀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先生及香港貿發局主席馬時亨教授擔任主禮嘉賓。
薛馮鄺岑律師行全力支持中國內地企業以香港為戰略平台「出海」,拓展國際市場。本行在公司事務、商業訴訟、跨境爭議解決以及信息技術、銀行與金融、基建工程、消費品等行業專項服務方面擁有豐富經驗。本行由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為中國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部分律師同時具備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中國委託公証人及公證人的資格。
展會侵權零容忍:香港知識產權執法全解析
香港憑藉舉辦國際展覽的卓越聲譽,吸引了眾多知名展商及數百萬旨在展會期間達成交易的訪客。此類展會不僅是展商展示產品的重要平臺,往往還涉及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及專利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開發與運用。然而,此類活動也可能成為侵權者展示侵權產品的場所。鑒於展會通常僅持續數日,知識產權權利人迅速採取行動至關重要。本文將探討權利人在短暫的展會期間可採取的各項執法措施,以妥善維護其知識產權,同時尋求進一步開發知識產權的機遇。
一般而言,在香港展會中可採取三種本地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即:(a)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法院禁令」);(b) 向香港海關提出投訴(「海關行動」);及 (c) 向展會主辦方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辦公室提出投訴(「主辦方行動」)。
法院禁令
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單方面向法院提出申請,尋求頒發臨時禁制令,並指定返庭日期,要求雙方當事人出庭。在法院授予臨時禁令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將加蓋法院印章的禁令副本送達被指控的侵權方。
被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展示任何侵權產品(包括圖片)的侵權展商,以及其他相關方,如供應商(若身份可確認)。
是否會針對展會主辦方採取執法行動?
就商標而言,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18條,有可能對主辦方採取行動。就版權而言,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31條,亦有可能對主辦方採取行動。
可執行的知識產權類型:
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
所需文件及資料詳情:
提交訴狀及一份全面坦誠披露的宣誓書/非宗教式誓詞,以證明:(a) 案件實質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爭議;(b) 權衡便利性有利於頒發禁令;(c) 提供(如適用)損害賠償交叉擔保。上述宣誓書/非宗教式誓詞中必須包含知識產權權屬證明及展商侵權活動的證明文件。
所需官方費用(除支付給委託律師/大律師的法律費用外):
需繳付。就單方面申請臨時禁制令及獲取已頒發禁令的加蓋印章副本,均需繳納官方費用。
一般程序:
在辦公時間內,權利人需向法院提交緊急單方面申請及所需文件,以獲取即時的聆訊日期,從而頒發臨時禁制令,並確定雙方後續的返庭日期。在法院辦公時間以外,亦可致電值班法官處理緊急單方面申請,以頒發臨時禁制令並確定雙方立即返庭的聆訊日期。臨時禁制令頒發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將其送達侵權方,要求其停止展示侵權產品。若侵權方不遵守,可對其提起藐視法庭訴訟。然而,若侵權方有合理抗辯理由,則應在指定的返庭日期出庭,以尋求進一步指示。
由誰裁定展會中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表面*證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知識產權案件主審法官或其他值班法官
採取行動的時間框架:
若所有文件準備齊全,臨時禁制令可在半日內獲得頒發。
展會期間採取的行動: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將加蓋印章的禁令副本送達侵權展商及展會主辦方。
展會後可採取的行動: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在法院繼續推進相同訴訟,以尋求損害賠償等救濟。
優點:
這是在展會現場制止或震懾侵權活動的有效措施。若當事人在展會後繼續在法院推進相同訴訟,可能獲得損害賠償。
局限性:
涉及較為複雜的法院程序,需委託律師及大律師,法律費用及代墊費用相當高昂。
香港海關行動
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向香港海關提交投訴。海關受理投訴後,將在展會現場對侵權產品進行扣押,並對侵權展商提起檢控。
被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展示任何侵權產品(包括圖片)的侵權展商,以及其他相關方,如供應商(若身份可確認)。
是否會針對展會主辦方採取執法行動?
就商標而言,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9條,可能無法對主辦方採取行動。就版權而言,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條,可能無法對主辦方採取行動。
可執行的知識產權類型:
商標、版權。
向香港海關辦理備案所需文件及資料詳情:
所需文件及資料通常包括:(a) 正本授權書、知識產權證書副本或最新的香港商標記錄;(b) 根據《版權條例》第121條作出的法定聲明;(c) 正品樣本及相應的涉侵權產品樣本;(d) 涉侵權產品樣本的發票副本(如有);(e) 商標權人委任鑒定人(注:受委任的鑒定人需參與後續的扣押鑒定工作,並承諾在香港法院作供及作證;鑒定人如憑藉其知識、經驗及/或接觸權利人記錄的能力能夠辨別假冒品,即被視為具備資格);及 (f) 初步檢驗記錄。
所需官方費用(除法律費用外):
無需繳付。
一般程序:
建議將上述用於提前投訴(不一定與即將展出的侵權產品相關)的文件提交至香港海關。海關將邀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鑒定人進行能力測試。海關對提交的文件及鑒定人能力表示滿意後,備案即告完成。實際操作中,海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安排其鑒定人來港協助調查及檢控並非易事。當涉侵權產品在展會上展出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可立即向香港海關舉報,以便海關採取進一步行動。
由誰裁定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表面*證據?
香港海關負責人員。
採取行動的時間框架:
備案過程較為緩慢(尤其是鑒定人通過能力測試的環節)。一旦備案完成,在接到投訴後,對展會上展出的侵權產品進行搜查和扣押的流程即可迅速執行。
展會期間採取的行動:
香港海關人員將在展會上搜查並扣押侵權產品,以作進一步調查或檢控。
展會後可採取的行動:
香港海關可對侵權展商提起檢控。侵權展商可能面臨罰款等刑罰。然而,知識產權權利人不會獲得損害賠償。在侵權展商被定罪後,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香港海關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以便對侵權展商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損害賠償等救濟。
優點:
在完成向香港海關備案後,這是在展會上制止或震懾侵權活動的有效措施。香港海關可處以罰款、監禁等刑事制裁。
局限性:
完成備案相當耗時,尤其是委任鑒定人並通過能力測試的環節。此外,檢控的舉證標準較高(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主辦方行動
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向主辦方知識產權投訴辦公室提出投訴。投訴獲受理後,主辦方將向侵權展商發出「下架通知」,要求其移除侵權產品,並根據其與侵權展商簽訂的參展協議,對侵權產品進行扣押及/或對侵權展商採取其他制裁措施。
被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侵權展商。
是否會針對展會主辦方採取執法行動?
不會。
知識產權類型:
商標、版權、註冊外觀設計,以及獲授的專利(包括短期專利及標準專利),具體取決於主辦方與侵權展商簽訂的參展協議。
所需文件及資料詳情:
所需文件及資料通常包括:(a) 正本授權書;(b) 知識產權證書副本或最新的香港商標記錄(注:投訴辦公室將進行最新的知識產權在線核查);(c) 根據《版權條例》第121條作出的法定聲明;及 (d) 所展示侵權產品的詳情,如展位號、照片或樣本。
所需官方費用(除法律費用外):
完全由展會主辦方酌情決定。建議知識產權權利人查閱展會官方網站,瞭解有關現場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程序的詳情。
一般程序:
在展會上發現侵權產品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向主辦方知識產權投訴辦公室提交所需文件。完成形式審查(包括進行最新的知識產權檢索)後,主辦方投訴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將前往展示侵權產品的展位進行取證,例如拍照、收集宣傳材料。隨後,工作人員將撰寫報告供高級主管審閱,由高級主管決定是否發出「下架通知」。下架通知發出後,工作人員將通知送達侵權展商,要求其移除侵權產品。若侵權展商拒絕移除侵權產品,主辦方投訴辦公室可根據參展協議採取制裁措施,包括拒絕侵權方未來參加同一展會。但是,若侵權方能提出有效抗辯(例如,其已獲得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或已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如基於海外實用新型專利獲授的短期專利),主辦方投訴辦公室將不再採取進一步行動,而由雙方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由誰裁定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表面*證據?
展會主辦方知識產權投訴辦公室的高級主管,該等人員可能是主辦方的內部法律顧問,或是受聘的外部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採取行動的時間框架:
若認定存在侵權的表面證據,可在半天至一天內採取行動。
展會期間採取的行動:
主辦方投訴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將要求移除侵權物品。
展會後可採取的行動: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以解決爭議,並向侵權展商主張救濟及損害賠償。
優點:
程序簡單快捷,可在展會上制止或震懾侵權活動,即便非專業人士亦可在不委任法律代表的情況下提出投訴。
局限性:
展會上移除侵權物品的制裁措施可能較為溫和,且權利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結論
在審視展會短期間執行知識產權的三種途徑後,強烈建議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自身預算與資源制定應對侵權問題的策略。採取執法行動前的現場調查至關重要,特別是查閱並收集展示侵權產品的宣傳冊、拍攝展出的侵權物品照片、獲取侵權方聯絡方式以及詢問侵權產品來源。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應儘快採取現場執法行動,以制止或震懾侵權方與潛在買家之間的任何交易或往來。同時建議採取展後執法行動,防止侵權方日後繼續侵犯參展商的知識產權。
免責聲明: 本材料僅供⼀般參考,並不構成薛馮鄺岑律師行與任何用戶或瀏覽者之間的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任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對於依賴本材料中的資訊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概不承責。
律師每小時費率之修訂
香港律師會剛公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批准新一套適用於訴訟雙方之間訟費評定的律師每小時費率(「律師每小時費率」)。新費率將於2026年4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該日期或之後所進行的一切訴訟工作。這是自現行費率於2018年1月1日實施以來的首次調整。至於2026年4月1日之前進行的法律工作,則繼續採用現行費率。
現將新律師每小時費率與現行費率並列成表,以方便查閱。
是次修訂為第二次四年一度檢討,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常務委員會進行。檢討以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變動為起點,並考慮了社會接受程度及負擔能力、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對不同規模律師行的影響、對法律援助的影響,以及當前經濟狀況等因素。費率調整幅度介乎6.9%至8.00%,屬溫和上調,與累計通脹率相符。
影響
隨著律師每小時費率上調,全面抗辯訴訟所涉的潛在訟費風險亦相應增加。有關最新的費率,訴訟當事人應獲告知其可能面臨的訟費風險及可追討的訟費,使當事人能在知情的情況下,決定繼續訴訟還是和解。
訴訟當事人應注意,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每小時費率,與訴訟雙方之間的訟費評定費率,兩者有所不同。訴訟雙方之間的訟費評定,旨在確保勝訴方能就訴訟所必需且合理的訟費獲得補償,而非補償其實際產生的全部訟費,從而使訴訟費保持合理且合乎比例。即使採用更新後的律師每小時費率,勝訴方實際產生的訟費仍不太可能從對方當事人處全數獲得補償。此外,訴訟當事人應留意,與自2018年以來的做法一致,律師每小時費率僅屬指引性質——訟費評定官不受其約束,並保留在個別案件中酌情上調或下調費率的廣泛權力。
作為法律從業者,本行將協助訴訟客戶評估成本與案件標的的相稱性,並探索調解等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相較於全面訴訟,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可能更具商業合理性。為幫助當事人在可負擔的收費架構下尋求公義,本行可考慮提供分階段收費預算,並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和經濟價值,就複雜或策略性工作按性質、戰略價值及所需投入時間,靈活調配不同資歷的律師,以供客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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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最後遺願:為不合規的遺囑申請遺產承辦案例研究
背景
痛失摯愛,固然悲傷;然而,在經歷情緒的療癒過程後,我們可透過申請遺產承辦書,來處理逝者的資產與負債。
就遺囑認證申請而言,若立遺囑人在生前精神健全並具備立遺囑能力,且已正式簽立一份由律師行律師按照《遺囑條例》(「《遺囑條例》」)第5(1)條嚴格準備及見證的遺囑,此類申請通常最為直接。儘管如此,遺產承辦處的現行慣例仍會花費時間仔細審閱每項申請。
然而,即使立遺囑人留有遺囑,若存在某些特定情況,遺囑認證的申請仍可能變得複雜,並需花費額外時間處理遺產承辦處的審核及要求。以下是本行處理的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案例,值得參考。
規則:遺囑應如何合法簽立?
只要符合《遺囑條例》第5(1)條的規定,法律對立遺囑人簽署遺囑的地點並無嚴苛要求。換言之,立遺囑人不一定要在律師行辦公室內簽立遺囑。實際上,對於病情危殆、欲簽立最後遺囑的立遺囑人,大多數律師行的律師(視乎情況,或會連同註冊精神科醫生)會前往立遺囑人入住的醫院,在病榻前見證其簽立遺囑。
《遺囑條例》第5(1)條規定如下:——
“(1) 除第6條另有規定外,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由2024年第21號第78條修訂)
(a)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d)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案例研究:疫情期間住院立遺囑人簽署遺囑
然而,在新冠疫情爆發期間,醫院管理局對公立醫院實施了嚴格的探訪限制,以應對疫情。因此,即使是親屬亦難以到醫院探視摯親,更遑論讓律師或精神科醫生到場為簽立遺囑作準備;而公立醫院的護士及醫生普遍因顧慮可能由此衍生的責任,不願擔任見證人並在遺囑上簽署。
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該名相關病人只能在醫院內獨自簽立遺囑,亦即沒有兩名見證人在場,這顯然不符合《遺囑條例》第5(1)條的規定。
該名病人其後離世。其家屬及律師面對的挑戰是:如何維護這份不符規定的自製遺囑,並盡最大努力證明當中所載的遺願。本行選擇了迎難而上。
不合規遺囑的遺囑認證申請替代途徑
在提交此類遺囑的遺囑認證申請時,遺產承辦處會格外審慎、嚴加查核。具體而言,遺產承辦處會詢問申請人/遺囑執行人是否擬援引《遺囑條例》第5(2)條的規定。該條文訂明:「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粗體及下劃線以示強調,為作者後加)
簡而言之,申請人/遺囑執行人須透過誓章/非宗教誓詞,向法庭證明並使其信納,該份由立遺囑人獨自簽署的遺囑,確切體現了其遺願,且達至無合理疑點的程度。證明立遺囑人的「遺願」得以體現,相當取決於具體事實情況,每宗案件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非訴訟性遺囑認證申請中,誓章/非宗教誓詞須採用訂明表格,而與該誓章/非宗教誓詞一併展出的任何文件,若正本已提交予遺產承辦處,則無需作為證物附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65條)。然而,申請人/遺囑執行人用以證明立遺囑人遺願的誓章/非宗教誓詞,並無任何訂明表格,且須說明導致簽立該份遺囑的事實詳情,所有與簽立該份遺囑相關的文件均須作為證物附上,以解釋該份遺囑確實體現了立遺囑人的「遺願」,以及立遺囑人為何未能按照《遺囑條例》第5(1)條妥為簽立該份遺囑的原因。
在本行處理的此案中,本行代表申請人準備了一份非宗教誓詞,並附上相關證物,以證明涉案遺囑由本行擬備,且在關鍵時刻體現了立遺囑人的遺願,尤其是考慮到疫情期間的特殊情況,立遺囑人無法按照《遺囑條例》第5(1)條簽立涉案遺囑。
然而,由於遺產承辦處對於任何依據《遺囑條例》第5(2)條提出的遺囑認證申請均持審慎態度,在上述非宗教誓詞中,申請人亦須說明若立遺囑人並無立下遺囑而去世,哪些人士將有權分享遺產,同時亦須提交該等人士就該項依據《遺囑條例》第5(2)條提出的單方面申請所作的同意書。
值得慶幸的是,遺產承辦處最終信納了本行準備的非宗教誓詞及相關同意書,並批准了申請人/遺囑執行人依據《遺囑條例》第5(2)條提出的申請,將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授予申請人/遺囑執行人。此時距離立遺囑人離世已過去近一年半,其遺願終得實現。
結論
總括而言,申請遺囑認證書按理應是簡單直接的。然而,基於某些不可控的情況,此類申請仍可能變得複雜。無論如何,若遺囑是由律師行準備,加上申請人/遺囑執行人能就某些特殊情況作出合理解釋,即使該遺囑其後未有按照《遺囑條例》第5(1)條簽立,申請人仍有足夠理據使法庭確信,該遺囑體現了立遺囑人的遺願,達至無合理疑點的程度,並可根據《遺囑條例》第5(2)條獲授予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
重點歸納如下:
第一,預先規劃訂立遺囑總是更為理想,切勿等到住院時才處理,否則將面臨訂立無效遺囑或沒有訂立遺囑的風險。
第二,雖然訂立遺囑無需律師參與亦可準備及簽署,但強烈建議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應聘請律師草擬遺囑或載有遺願的文件,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從而消除自製遺囑所帶來的一切風險。
第三,家屬若發現逝者留有一份明顯不符規定的自製遺囑,不應輕易放棄,而應諮詢律師,考慮《遺囑條例》第5(2)條下的替代途徑,儘管此舉需時較長。
免責聲明: 本材料僅供⼀般參考,並不構成薛馮鄺岑律師行與任何⽤戶或瀏覽者之間的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任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對於依賴本材料中的資訊⽽產⽣的任何責任,概不承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