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馮鄺岑律師行領導傳承
梁秉釗律師升任管理合夥人

立足香港四十五年 法律專業 信守如一

全面香港法律服務 引導客戶領航致遠

薛馮鄺岑律師行獲頒年度大灣區律師行(香港)

《亞洲法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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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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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6
團隊
香港順德科創聯絡處(人才聯絡站)揭牌儀式

本行創始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資深合夥人黃永勝律師榮幸獲邀出席香港順德科創聯絡處(人才聯絡站)揭牌儀式。

該聯絡處由順德科學技術局主責,致力於成為順德對接香港科創與人才資源的橋頭堡。聯絡處的主要職能包括鏈接香港科技園、高校及科研機構,推動香港科技成果在順德產業的落地轉化;精準引進高層次人才、青年科創力量及優質前沿項目;協助順德企業赴港上市,促進與香港交易所及創投基金的對接,解決融資需求。

揭牌儀式後,在場政府領導與本行代表及其他各界嘉賓進行了座談,就人才招引、合作等重點事項進行了交流探討。

本行衷心感謝香港順德科創聯絡處(人才聯絡站)給予這次寶貴的參與機會。我們期待支持順德與香港之間在科技創新進步及跨境商業發展方面的深化合作。

法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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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6
團隊
瀕臨資不抵債邊緣的仲裁(《亞洲爭議解決評論》)

本行見習律師許譯之的文章《瀕臨資不抵債邊緣的仲裁:Guy Lam、Sian與Hyalroute案後香港的離岸策略》已發表於《亞洲爭議解決評論》2026年1月刊。

本文重點關注以英屬維京群島或開曼群島為直接控股公司註冊地的架構,強調各司法管轄區對資不抵債和清盤的處理取向之差異已不僅僅是理論問題,而是執行仲裁條款策略的核心所在。文章聚焦於過去兩年間,香港、英屬維京群島及開曼群島法院在債權人申請清盤債務公司時,對仲裁條款所採取的不同處理方式。

如許譯之在文中清晰對比指出,在香港,仲裁條款仍是抵禦清盤呈請的有力盾牌;而在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仲裁條款提供的保護則較弱。這種不對稱性促使債權人傾向於在公司註冊成立地選擇展開訴訟程序。當前,香港法院與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法院在協調仲裁協議與清盤救濟方面,似乎正朝著不同的方向發展。關鍵啟示並非簡單地認為香港法院「支持仲裁」而離岸法院「傾向清盤程序」,而是仲裁條款如今已成為一種不對稱的工具,可能改變談判優勢的天平。

薛馮鄺岑律師行處理各類爭議解決案件,並就仲裁條款的起草與應用提供法律意見。同時,本行在破產/清盤相關法律服務方面亦實務紮實,長期為眾多跨國企業及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對其在不同商業週期中運用離岸公司架構的各類情況積累了深厚經驗。

法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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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6
團隊
廖柏匡
為勞工處職員提供《僱傭條例》基本法律概念綜合培訓

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近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職員開展了一場內容豐富的全日培訓,深入講解《僱傭條例》(第57章)相關基本法律概念。

理解僱傭法:跨學科視角

僱傭法作為重要的跨學科領域,融合了合同法、侵權法、法定保障刑事責任等多元法律原則。職場環境複雜多變,爭議易發。因此,無論是政府部門、企業、法定機構、公共組織還是非政府組織的前線人員,掌握紮實的法律知識都至關重要。理解香港的法律體系對於在日常工作中有效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律原則至關重要。

為僱主僱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務

薛馮鄺岑律師行為公司僱主提供全面定制化法律服務,涵蓋人力資源管理、爭議解決清算等專業領域。同時,本行也為僱員提供涵蓋在職及離職階段權利義務的專業法律建議。

透過向勞工處職員傳授核心法律概念,本行致力於促進對僱傭法的深入理解,確保僱主與僱員都能在職場中有效管理各自的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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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洞見
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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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6
作者
吳略禎
14日夫妻 法庭見真章:圓房不成 婚姻無效

在香港婚姻法框架下,絕大多數婚姻關係以離婚告終。然而區域法院近日在DC v. AS [2026] HKFC 7(FCMC 807/2022)案件中的判決,為審視婚姻無效制度提供了罕見範例。雖然本案核心圍繞「蓄意拒絕圓房」展開,但法官在裁決中對訴訟雙方及其律師團隊提出嚴正警告,著重強調了程序規範、狀書撰寫要旨以及公共資金的合理使用。

案件回顧:轉瞬即逝的婚姻關係

本案申請人(丈夫)以婚姻未圓房為由,請求法院宣告這段僅存續14天的婚姻無效。儘管雙方婚前交往長達五年,丈夫主張婚禮當夜因醉酒及隨後感情破裂,致使婚姻從未完成法律意義上的圓房。妻子雖抗辯稱婚禮次晨已發生性關係,但法庭認定其證詞缺乏必要細節與可信度。值得注意的是,丈夫雖獲法律勝訴,卻難掩法庭對雙方律師團隊辦案方式提出的嚴厲批評。

法律依據:蓄意拒絕圓房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20(2)(b)條規定,若因答辯人蓄意拒絕而使婚姻未獲圓房,該婚姻可被宣告無效。此類訴訟須滿足三項要件方得成立——

  1. 婚後未發生性關係(婚前性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圓房);
  2. 申請人曾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提出圓房要求;以及
  3. 答辯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該要求,且該拒絕屬既定且明確之決定。

本案關鍵事實爭議聚焦於2021年3月7日(即婚禮次日)早晨。妻子主張當日早晨已完成圓房,但該細節直至庭審口頭證詞階段才首次提出。丈夫堅稱因婚禮狂歡導致嚴重宿醉,伴有胃痙攣與虛脫症狀,故未發生性關係。

黃禮榮法官最終採納丈夫主張。法官指出妻子的狀書「存在致命性疏漏」且缺乏事實細節。相對而言,丈夫關於因身體狀況無法行房的陳述更具可信度。法庭同時闡明,雙方均無異議的婚前性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圓房」。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圓房要求的認定標準。法庭裁定丈夫無需作出正式口頭求歡,通過提供婚房及在爭吵中懇求妻子留駐等行為,已構成維持婚姻關係的默示提議,而該提議本質上包含圓房意圖。

反之,妻子在婚後僅14天即搬離居所並拒絕返回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的蓄意拒絕」。法庭特別指出,即使在口頭證詞中,妻子亦承認自搬離後從未打算回歸婚姻。

狀書規範:訴訟路線圖,非情感回憶錄

本案判決的重要啟示在於法庭重申了狀書的核心功能——界定爭議焦點,而非模糊問題。黃禮榮法官直指雙方狀書「結構混亂」且「焦點渙散」,指出法律代表未陳述關鍵事實,反而堆砌了無關證據、冗長陳述及瑣碎歷史。

法庭特別強調以下三項核心要求:                                           

  1. 精確性原則:根據適用於婚姻訴訟的《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每份狀書必須包含必要細節以防「突襲式審判」。在婚姻無效案件中,這意味著須具體說明圓房提議與拒絕行為的發生背景。
  2. 非情緒化表述:法庭非當事人宣洩個人歷史或怨憤之場所。在法律文書中鋪陳多年情感糾葛,將迫使法官在信息海洋中艱難篩選真正的法律爭議點。
  3. 效率價值:模糊或「過度自由」的狀書將引發「惡性循環」,導致不必要誓章的遞交,既浪費司法資源又顯著增加訴訟成本。

判決特別指出律師的職責不僅在於充當當事人喉舌,更須履行協助法庭與專業把關的雙重使命。律師必須就以下事項提供清晰指引:

  1. 成本風險警示:本案中丈夫雖勝訴,僅獲判三分之一訟費。法庭採取「概略性」成本分攤方式,以表達對訴訟程序紊亂的不滿。律師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失範的訴訟行為可能導致經濟虧損,因為法庭有權通過訟費命令體現其對程序失當的否定態度。
  2. 訴訟價值評估:律師應就訴訟必要性提供專業判斷。本案丈夫早已承認,無論婚姻以離婚或無效告終,妻子的經濟申索(附屬濟助)都將獲得同等對待。因此圍繞婚姻終結「法律定性」的激烈爭辯,對最終經濟分配方案的實際影響微乎其微。

法律援助與公共資金的責任

法官就法律援助制度提出重要關切。答辯人使用公共資金對婚姻無效申請提出抗辯,但鑒於案件結果不會改變其經濟權利,法官對此次抗辯的實際價值提出質疑。法庭特別將判詞抄送法律援助署長,指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負有持續評估案件合理性的義務,需在訴訟進程中不斷審視案件價值,以確保公共資金的合理使用。

結語:訴訟程序規範的必要性

本案判決再次昭示:家事訴訟不僅需要事實依據,更離不開專業程序規範。對訴訟當事人而言,教訓顯而易見——法庭要求聚焦法律爭點的清晰陳述。對執業律師而言,其職責在於管理當事人預期、提供切實可行的成本建議,並確保法庭時間與公共資金在程序規則的框架內得到合理利用。

免責聲明:本材料僅供⼀般參考,並不構成薛馮鄺岑律師行與任何⽤戶或瀏覽者之間的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任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對於依賴本材料中的資訊⽽產⽣的任何責任,概不承責。

私人財富、信託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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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6
作者
廖柏匡
大埔宏福苑災後兩個月:短中長期法律需要

作為在宏福苑出生、成長及居住三十年的大埔人,筆者與一眾災民感受到同一份切膚之痛。這片樂土成就了一代代宏福人的回憶,也是筆者由在學到執業至今的後盾,至此唯有用法律知識與服務回饋這片土壤。

災後兩個月,短期情況喘定,災民卻心知大眾的關注熱度終會減退,往後的中長期挑戰仍然艱巨。藉此,筆者希望為各界整合居民短中長期的法律需要,讓居民在法律事務上不致獨行;也同時歸納過去兩個月各界就法律的關注與發展,以史為據。

災後公眾關注 法律界極速回應

猶記得2025年11月26日,親朋好友收到大火消息後心急如焚,作為災民家屬,除了簡短報平安外,面對太多未知之數,實在無法消化。鄰里各散東西,各自尋找新住處,卻是悲痛未癒,問題未解。

稍為安頓後,災民開始考慮各類法律實務,這有賴法律界極速回應。11月27日,香港律師會成立法律諮詢熱線並招募義工。12月4日起,律師會統籌律師包括筆者進入過渡性房屋,為暫置的災民提供現場法律諮詢。

在公眾層面,警方以涉嫌誤殺拘捕逾10 人;廉政公署就貪污拘捕涉及工程的人士,又拘捕新舊法團主席。12月12日,政府成立獨立委員會,審視事故,防止災禍重演。

1月6日,土地審裁處開庭審理政府的申請,批准引用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解散宏福苑法團管委會,並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管理人。

針對法律制度,大律師公會率先成立小組,研究相關條例。1月15日,民青局提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方向,其中包括提高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決定之親身出席和投票門檻,限制持有業主委任代表文書的上限、完善利益申報等。大眾的共識是,災禍一次都嫌多,制度必須優化以杜絕隱患。

短中長期法律需要整合

公眾焦點從救災轉換到制度優化,無可厚非。然而,災民本身的法律需要,具有持續性與複雜性。

在筆者為災民進行法律諮詢時,災民的提問涵蓋保險理賠、物業產權、遺產繼承、民事索償、租務事宜、大廈管理等,環環相扣,且帶有大量不確定性,律師能夠提供的,除了是聆聽、問候及安慰,也需要與災民一同預視未來的可能需要,繼而提供適用的法律原則與指引方向。

短期法律需要

罹難者身分辨認:災後最傷痛的一幕,就是災民縱然得知家人噩耗後,未能找到及辨認遺體,以致生死註冊處未能直接發出死亡證,偏偏死亡證是一般遺產承辦不可或缺的文件。筆者曾接獲查詢,家屬要根據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41條,向死因裁判庭申請「死亡事實證明書」以支持遺產承辦申請,如未能由法醫完成驗屍,則須由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士陳述理由,以支持證明書的發出。1月15日,保安局局長公佈死亡人數共168人,所有遺體已確認。

保險即時理賠:不少保險公司為回應災民逼切需要,針對家居保或火險進行加急審批,有些更省卻理賠步驟,直接放款。經審批的放款,一般要求承保人簽署文件,確認「完全及最終」解決針對保險公司就本次事件的申索。承保人為謹慎起見,應審閱保單範圍及向保險經紀查詢,確認沒有(或自願放棄)針對該保單的餘下申索,才作出知情決定。

租務安排:不少災民是租住宏福苑,又有不少是出租的業主。他們關注租約責任是否擱置,還是直接終止,而租約保證金又該如何處理。有些租約包括不可抗力條文,列明適用情況及後續處理;法律界也有說法認為,由於災民在短中期根本不能再回到單位居住,合約受挫失效 (frustration)原則適用,租約應予直接終止。可是,所幸未受波及的宏志閣居民情況或許有異,始終要以個別租約及實際情況判斷。

中期法律需要

遺產承辦: 12月10日,司法機構宣佈優先處理與宏福苑相關的遺產承辦與死因裁判程序。然而,遺產承辦處積壓案件眾多,相信審批過程仍以月計。特別是,遺產相關法律具複雜性,家屬未必熟悉申請文件及基礎,而遺產承辦處從保護遺產的責任角度出發下,有機會需要對家屬發出質詢,其時申請人則要另花時間研究與回覆質詢。業主的遺產承辦書發出後,遺產管理人可行使有關物業單位的權利,惟將物業轉讓予遺產受益人的過程則牽涉「允許書」。

按揭安排:11月29日,房委會宣佈放寬按揭貸款保證契據內有關按揭還款期及還款額的規定,一般按揭銀行隨後提供6個月按揭及個人貸款暫免還款安排,也豁免罰息。即是說,2026年5月下旬前,災民或需面臨按揭新安排,其時遇有強制執行與接管,或更改按揭,災民除與銀行直接聯繫外,也牽涉法律文書。

大廈管理:居民口耳相傳問及,法團管委會被接管後,業主是否失去「申訴權」。其實,業主申訴的主要體現方式,一直是透過在業主大會中投票,以及集齊一定人數要求召開會議,這些權利與管委會存亡並不掛鈎。然而,解散管委會在香港並無先例,有人誤解是情有可原。這些討論反映到,居民與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權責分工,十分重要。

長期法律需要

物業產權:1月10日,政府向居民發放問卷,就長遠安置收集意見。從居民角度,這是一個分水嶺,由災後短期安置,走向中長期適應與終極選擇。除非原幢保留,否則所有安置選項必然牽涉業權轉讓,包括由政府以現金購買業權,或政府以「樓換樓」方式交換單位業權等。業權轉讓是最主要法律服務之一,物業產權以數百萬計,宜交由專業人士協助審慎處理。

長者居民授權:許多宏福業主年屆七十,災後消耗大量心力,令不少長輩狀態大不如前,令人擔心。可是,不論是與政府簽署業權轉讓、申請居屋或綠置居等文件,或是出席業主大會投票,前提都是長輩具備精神行為能力行事。長輩們可考慮,是否需要預早在律師及醫生席前訂立持久授權書,在日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例如失智、腦退化)時,仍有獲授權且可信賴的親屬或人士,代為處理財政事宜並優先將資產用於長輩本人身上,包括處理宏福苑業權相關文件。

民事申索:不少居民問及民事追討。人身傷亡的索償時效為意外發生或得知傷亡後的三年,即2028年11月。針對追討對象,居民可留意相關的刑事案件,一經定罪,刑事定罪事實一般可以成為民事責任中的決定性證據,然而仍需處理被告行為與居民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當然,民事申索耗時,索償金額計算複雜且有變數,被告人支付賠償金與訟費的財政能力不定,保險公司未必願意代為興訟,這全都是居民決定是否興訟的因素之一。

災後反思法律本身

本文的焦點是,災民的需要不是一時,而是具有持續性。法律服務的走向,也應該由處理當然急務,逐漸昇華成長遠可靠的「同行」關係。

法律一貫予人的印象是高尚、穩定,但也容易被視為離地、僵化。宏福苑火災善後中,法律界打破一貫印象,迅速現身災民當中提供法律意見,安排具彈性。

法律行業予人的另一傳統印象,就是部門細化,外界將律師按法律領域分門別類。可是,災民的法律關注往往是環環相扣,律師需要具備同時就多項法律範疇提供意見的能力。

災民與一般客戶一樣不是法律專家,要在有限時間內有序表達其需要,確實不容易。律師若能在短時間內梳理事實與適用法律,然後有系統地歸納與表達,這對災民及其他客戶而言至關重要。

後記

記得陪同家人到過渡性房屋簽署入住文件當天,既感激各界的快速慷慨支援,卻同時為了家人有一天竟然成為服務受眾而無語。至今,筆者與災民一樣,每天心心念念希望回到老家,嘗試找回塵封的珍貴照片,然後好好與這個家、這個社區道謝、道別。

宏福苑的美,不僅是地點方便、風景怡人;對宏福人而言,這個家園是歲月靜好的明證;閒時以單車代步,西往大埔墟,南往吐露港,北往大尾督;家庭主婦們在屋苑規劃的樂陶園耕田種菜,鄰里一同分享耕作成果,蕃茄、潺菜、白蘿蔔,都是自家心意的好味道。屋苑中的公園遊玩設施,盛載着舊日的回憶,也因此成為電影場景。

一場大火帶來巨變,家園守不住,連生命也顯得格外脆弱。然而,心中的回憶與使命,是仍然可以守住的。

免責聲明: 本材料僅供⼀般參考,並不構成薛馮鄺岑律師行與任何⽤戶或瀏覽者之間的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任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對於依賴本材料中的資訊⽽產⽣的任何責任,概不承責。

中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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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6
作者
黃楚盈
內地刑事賠償令在香港的登記: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 v. LI ZHIWEI案

在近期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 v. LI ZHIWEI [2025] HKCFI 5714案的判決中,香港原訟法庭就根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下稱「該條例」)強制執行內地判決,特別是刑事程序所產生的賠償令方面,提供了重要而明確的指引。

背景

本案糾紛源於一起針對 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原告」)的欺詐行為,導致原告損失約人民幣1.9億元。欺詐人之一Li Zhiwei(「被告」)於2017年在內地被定罪。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被告等相關方連帶向原告返還該筆1.9億元人民幣。

                                                                                                                   

強制執行程序最初成功執行了約人民幣2,490萬元,並於2023年7月被終止。2024年1月該條例在香港生效後,原告向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烏海中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在2024年,烏海中院作出執行裁定(「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命令返還剩餘的人民幣162,061,811.37元。隨後,原告於2024年12月在香港對被告提起訴訟,申請將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中的一部分(「相關部分」)進行登記,內容如下:-

「現責令李志偉 [Li]… 向被害單位艾奇蒂現代迪萬倫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原名鬥山工程機械 (中國 )有限公司 ) [HD Hyundai] 退賠人民幣162061811.37 元 。」

法律爭議焦點

本案的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判定根據該條例由內地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是否具備可登記性。為解決此爭議點,法院裁定了以下關鍵法律問題:-

  1. 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是否屬於該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內地判決」,即「指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支付令,但不包括就臨時措施作出的裁定」;
  1. 在刑事程序中作出的賠償令是否符合該條例第3(1)(a)(ii)條所規定的「民商事性質」;及
  1. 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在內地是否「生效」,即可在內地強制執行且不可上訴。

法院分析

區域法院暫委黃法官概述了許聆案官於2025年3月12日駁回原告單方面申請的疑慮。許聆案官當時認為,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似乎僅僅是執行程序的行政性結果,因此不屬於該條例下可登記的判決。然而,原告提起上訴並提交了進一步證據,包括烏海中院的說明函以及姜喆先生的專家報告。

關於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的性質,姜先生的專家證據闡明,該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57條,屬於第11類(即「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這使其成為一項在內地生效(即在內地可強制執行且不可上訴)的判決。此外,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涉及恢復執行和資產轉移命令,而不僅僅是一項財產保全裁定。

鑒於內地的執行程序獨立於審判程序,法院認為執行裁定是一項獨立、自成一體的判決,而非僅僅是對原刑事判決的簡單重述。具體而言,即使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被發現有誤,依法簽發的執行裁定的有效性也不受影響。執行裁定還可能處理原判決範圍之外的事實和/或判決後發生的事實。

香港法院採納了中國法律專家建議的文本解釋、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認定相關部分儘管出現在「裁定如下」字樣之前,但仍構成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的可執行部分。

區域法院暫委黃法官在命令中,除其他事項外,裁定登記該相關部分。

意義

本案顯示,香港法院旨在維護一套簡易直接的判決登記制度,避免審查內地訴訟程序中的證據和文件。在解釋內地法律(無論是程序性質還是實體性質)的細微差別時,香港法院遵循了烏海中院的說明函和內地專家證據的做法。

另一個關鍵啟示在於,儘管原刑事判決於2022年作出,香港法院仍採納了烏海中院的說明函和內地專家意見,並承認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是一項獨立且自成一體的判決。如前所述,即使原審判決嗣後被撤銷,執行裁定依然有效。因此,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其日期在該條例生效之後)被視為獨立的判決,故具備可登記性,即便相關的刑事犯罪和定罪發生在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

在另一項單獨的程序中,原告已於2024年5月(即在2024年12月提出登記申請的7個月前),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M條獲得了對其有利的臨時強制令。此舉旨在協助內地的強制執行程序及後續在香港的登記。配合新的登記制度,此等輔助性救濟措施有望確保內地法律權益得到有效執行,並有助於保全資產。

重要的是,本案為該條例的適用開創了一個重要的先例,體現了新舊登記制度之間微妙的轉變。新登記制度更廣泛的範圍為債務追償提供了一條更有效及便捷的途徑。

總結

根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下的新登記制度,其涵蓋範圍較舊的登記制度更為廣泛。在性質上屬於刑事的訴訟中作出的內地判決,若包含要求訴訟一方就補償或損害賠償支付款項的命令,舊登記制度並未涵蓋此類判決。 本案清晰地闡明瞭新登記制度的這一部分在實踐中將如何落實。這一先例為法律從業者分析刑事判決的性質及其在新制度下的可登記性提供了良好的指引。香港法院在本案中展現的決心,即採取務實、便利的方式來執行內地刑事訴訟中的賠償令,尤值肯定。

判決全文可按此查看。

本文由本行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及見習律師施百樂先生共同撰寫。

免責聲明: 本材料僅供⼀般參考,並不構成薛馮鄺岑律師行與任何⽤戶或瀏覽者之間的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任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對於依賴本材料中的資訊⽽產⽣的任何責任,概不承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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