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聊天機械人的對話框中輸入的提示詞,並不會在視窗關閉後消失。提示詞其後流向何處、誰可能閱覽,並非取決於律師的意圖,而是取決於服務供應商的條款。而這些條款,可能關乎法律專業保密權(LPP)能否存續。這項風險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已不再純屬假設。在UK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AI hallucinations; supervision; Hamid)案[1]中,英國上級審裁處指出,將保密文件上載至諸如ChatGPT等公開可用的AI工具,會令有關資料進入公開領域,從而違反對客戶的保密責任並構成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
香港目前似乎尚無經彙報的判決涉及AI提示詞、聊天記錄或輸出內容中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問題。然而,AI在法律工作上的應用日益普遍。一條提示詞可能載有法律意見、證人證供、訴訟策略、個人資料或商業秘密。當這個問題訴諸香港法庭時,分析未必始於提示詞本身,起點可能是提供該工具所依據的條款。
用戶通常在註冊或持續使用服務時接受這些條款,但條款在日常使用中可能甚少受到關注。就本文而言,關鍵點在於,這些條款記錄了服務供應商可如何處理輸入該工具的內容,而這正是保密性分析所要考慮的問題。
僅有主觀的保密期望並不足夠
根據香港法律,法律專業保密權是《基本法》第三十五條[2]所保障的實體權利,亦是一項毋須與其他利益作權衡的絕對權利。[3]然而,當客戶資料被輸入消費級AI工具時,爭議的重點並非這項權利的憲制地位,而是兩個問題。第一,法律專業保密權所依賴的保密性,是否在資料輸入該工具時便已喪失。第二,若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材料確實已被披露,該披露是否構成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若是,則該放棄是完全放棄還是有限放棄。除非持有人有意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不會喪失,且不能輕易推斷為完全放棄;權利持有人是否放棄以及其任何放棄的範圍,應根據整體情況客觀評估,尤其是明確或默示傳達了何種資訊,以及各方必然或理應合理地理解了什麼。[4]
該原則在此情境下尤為重要。將客戶資料輸入消費級的聊天機械人的律師,可能在主觀上意圖保持完全的保密性。然而,客觀來看,該資料是根據該商業供應商的標準條款被傳輸至該供應商。用戶以明示或行為方式接受的這些條款,是證明該資料提供所依據基礎的重要證據。因此,這些條款對於上述兩個問題——保密性是否喪失,以及任何放棄是有限的還是全面的——可能具有決定性作用。
當資料進入法律諮詢過程時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No 2)[5]一案對預先存在的文件與作為獲取法律諮詢過程的一部分而產生的資料作出了區分。在日常事務中產生的文件,並不會因為後來被發送給律師而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但為獲取法律意見這一主導目的而經處理並以文件形式呈現的資訊,則可能構成受保護的法律諮詢過程的一部分。
這一區分與AI輔助工作相關。由律師或受監督的法律團隊在經批准的企業系統上執行的工作,例如整理文件、編製事件時序表或為出庭大律師歸納事實材料,可能構成該過程的一部分。當同一資料在允許保存、模型訓練、人工審閱、第三方路由或海外處理的條款下進入未經批准的工具時,問題就不再是輸出內容是否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而是法律專業保密權所依賴的保密性是否在輸入時便已喪失。
有限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標準
一項披露是構成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全面放棄,還是僅限於有限範圍內放棄,取決於接收方、目的及整體情況。香港承認此有限放棄。在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一案中,上訴法庭裁定,為特定監管調查而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的法律專業保密權材料,僅為此目的而披露,對其他任何人而言,法律專業保密權仍獲保存[6]。該案的判斷取決於個案事實。該披露是向證監會作出的,目的是供其調查之用,法庭在判斷放棄是否有限時,綜合考慮了周圍情況。這些因素為考量向消費級AI工具的披露提供了一個有用的視角。
與消費級AI的對比顯而易見。根據適用的條款,相關接收方可能不限於可見的平台營運商,還可能包括關聯公司、承包商、審閱人員、分處理方或底層模型供應商。目的也可能超出客戶的法律事務,延伸至服務改良、安全審閱、模型訓練或其他供應商自身目的。若條款中保留了保存、審閱或繼續處理的權利,則可能更難將該披露定性為CITIC Pacific案意義上的有限放棄。律師也無法輕易援引關於無意披露的原則。在按標準條款提供的工具中輸入提示詞,屬故意行為,即使未曾閱讀這些條款。該披露是否構成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放棄,以及任何放棄的範圍,將參照整體情況(包括管理該工具的條款)進行評估。
供應商屬輔助工具抑或第三方
並非每一次向第三方的披露都會破壞保密性。法律專業保密權材料通常會經由翻譯員、文件處理員及其他僅作為律師工作工具的代理人傳遞。然而,AI供應商是否屬該類別,不能透過類比來回答,而應由合約及實際部署方式來決定。在經協商的條款下進行的企業級調配或API安排,若附有保密承諾、禁用訓練且無人工審閱,則可能更接近普通的服務供應商安排。而保留對輸入內容進行保存、訓練或審閱權利的消費級條款,則指向相反方向。
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庭衡平法庭庭長Colin Birss爵士在2026年關於AI時代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主旨演講中也作出了同樣的區分。他指出,AI並未改變法律專業保密權問題的法律檢驗標準,且安全系統可能與公開或第三方系統有所不同。[7]儘管該演講不具有約束性先例效力,但它具有參考價值,因為它反映了一種司法觀點,即分界線在於工具運作所依據的安排,而非技術本身。
律師應在消費級AI條款中核查的內容
- 訓練權利。如果提示詞、上載內容或輸出結果可能被用於改良或訓練模型,則將更難主張客戶資料仍處於保密且受控的法律諮詢過程之內。
- 資料保存期限。律師行應了解刪除是否為即時操作,聊天記錄、安全日誌或備份中是否設有保存期,以及被保存的資料是否仍然可被存取。
- 人工審閱。如果條款允許供應商員工、承包商或審閱人員查看提示詞,這可能對任何主張的保密期望產生重要影響。
- 第三方路由。封裝平台和多模型工具可能將提示詞傳遞至外部模型供應商、基礎設施供應商或聊天機械人開發者。
- 帳戶類型。消費級、商業級、企業級及API安排在資料使用承諾方面可能有重大差異。
- 資料儲存位置。託管或營運於香港境外的AI工具,會引發關於提示詞、文件和聊天記錄在何處儲存、處理或被存取的額外問題。
截至2026年6月26日,各大平台採取了不同的做法。以下摘要僅供參考。條款會頻繁變動,宜每次查閱最新版本。
消費級AI工具、關鍵資料使用風險
OpenAI – ChatGPT:除非用戶主動選擇退出,輸入內容可能被用於改良模型。[8] 處於「臨時聊天」模式的對話不會出現在歷史記錄中或創建記憶,也不會被用於訓練模型。
Anthropic – Claude:如果用戶允許將聊天或程式編寫工作階段用於改進Claude,Anthropic表示此類資料可能會被保存長達五年。[9]
Google – Gemini:Gemini明確警告用戶不要輸入機密資訊。經審閱人員審閱的聊天記錄可能會被保存長達三年,即使在被刪除後也是如此。[10]
Poe 和其他封裝平台:Poe說明其聊天機械人由使用大型語言模型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支援。[11]封裝平台可能涉及向第三方模型供應商和開發者傳輸額外資料,包括聊天內容及上載的照片或文件。
DeepSeek:DeepSeek的私隱政策表明,用戶輸入、提示詞、上載的文件、意見回饋及聊天記錄可能被收集,且個人資料可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處理和儲存。[12]
xAI – Grok:xAI的消費級條款規定,已登入用戶可以選擇是否將用戶內容用於產品開發或模型訓練,且已刪除的用戶內容可能需要最多30天才能進入刪除佇列。[13]
正是由於這些差異,通用的「獲批准AI用途」政策並不足夠。律師應識別具體的工具、帳戶類型、設定和允許的使用場境。
管治與委聘關係
監管方向與這種以條款為導向的方法一致。香港律師會2025年的通告[14]及私隱專員關於生成式AI的指引清單[15]均將提示詞和輸出內容視為一經輸入便可能脫離律師行控制的材料,並指引律師行制定內部政策、進行風險評估和實施資料安全控制。然而,這些措施僅涵蓋委聘關係中律師行一方的使用。委聘書應同時涵蓋雙方對AI的使用,因為如果客戶獨自將同一資料輸入不受控制的系統中,律師行的控制措施可能被削弱。
提示詞去向何處
當香港首宗案件出現時,決定性問題可能不僅關乎輸出內容,更關乎輸入內容,即保密性是否在資料輸入系統時便已喪失。該問題可能需要參照管理該工具的條款來回答。這些條款決定了提示詞的去向——它是否被保存、用於訓練、被審閱或被送至別處。CITIC Pacific一系列判例似乎指向在經協商條款下運作的受控環境與在標準條款下運作的消費級工具,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風險與其說在於技術本身,不如說在於將資料未經管理地將資料披露予並非為維護保密性而設計的系統,而法律意見正正依賴這種保密性。當這種風險成為現實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文件可能並非提示詞本身,而是發送該提示詞時所依據的使用條款。
本文觀點為作者個人見解,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
[1] UK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AI hallucinations; supervision; Hamid) [2026] UKUT 81 (IAC) at [21], [60]. 該判決合併審理了兩宗案件,第二宗為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Muni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審裁處在討論第一宗案件時,就保密性和法律專業保密權發表了意見。在該案中,一名顧問曾將客戶通訊和內政部的決定函上載至ChatGPT。審裁處還在第[21]段指出,不會將資訊置於公開領域的閉源工具,可用於摘要等任務而無此等風險。
[2]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該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庭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3]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No 2) [2016] 1 HKC 157; [2015] 4 HKLRD 20 at [31], [36]–[38];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Florence Tsang Chiu Wing (2014) 17 HKCFAR 739 at [27]–[29]。
[4]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2] 4 HKC 1 at [52], [56]。
[5]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No 2) [2015] 4 HKLRD 20; [2016] 1 HKC 157 at [42]–[45] and [52]–[54]。
[6]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2] 4 HKC 1; [2012] 2 HKLRD 701 at [5], [7], [17], [54], [56], [73]–[76]。上訴法庭認可香港法律中的部分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原則,並裁定為特定調查而向證監會披露法律專業保密權文件,並不必然構成對所有其他人士一併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
[7] 高等法庭衡平法庭庭長Colin Birss爵士,「AI時代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向倫敦金融城律師協會發表的主旨演講,2026年4月22日。見 https://www.judiciary.uk/speech-by-the-chancellor-of-the-high-court-legal-professional-privilege-in-the-age-of-ai/
[8] OpenAI表示,用戶可透過其私隱門戶點擊「不要基於我的內容進行訓練」來選擇退出預設訓練。見 https://openai.com/policies/how-your-data-is-used-to-improve-model-performance/
[9] Anthropic表示,用戶可以選擇是否將聊天或程式編寫工作階段用於改進Claude;若用戶允許此類使用,資料可被保存長達五年;否則,維持現有的30天保存期。見 https://www.anthropic.com/news/updates-to-our-consumer-terms
[10] Google的Gemini應用私隱中心警告用戶,不要輸入他們不願讓審閱員看到或不願讓Google用於改進服務的機密資訊,並指出部分資料可能被保存長達三年。見 https://support.google.com/gemini/answer/13594961?hl=en
[11] Poe說明其聊天機械人由使用大型語言模型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支援。見 https://help.poe.com/hc/en-us/articles/19944206309524-Poe-FAQs
[12] DeepSeek的私隱政策稱,其可能收集提示詞、上載的文件、照片、意見回饋及聊天記錄,且個人資料可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處理和儲存。見 https://cdn.deepseek.com/policies/en-US/deepseek-privacy-policy.html
[13] xAI的消費條款進一步表明,用戶可在不登入的情況下使用服務,在此情況下且在允許的範圍內,用戶授予xAI為產品開發和模型訓練目的而使用向服務提供的或從服務獲取的任何資料的完全權利。見 https://x.ai/legal/terms-of-service
[14] 香港律師會,通告25-824(2025年12月),隨附專業彌償計劃風險管理公報第15號《法律實務中的生成式AI——風險與提示》。見 https://www.hklawsoc.org.hk/-/media/HKLS/pub_e/circular/2025/25-824a1.pdf
[15]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僱員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清單》,2025年3月。該清單旨在協助機構制定內部政策或指引,規範僱員在工作中使用生成式AI,同時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見 https://www.pcpd.org.hk/english/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uidelines_ai_employees.pdf
本文由本行見習律師許譯之撰寫,原於香港律師會官方期刊《香港律師》2026年6月號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