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最後遺願:為不合規的遺囑申請遺產承辦案例研究
背景
痛失摯愛,固然悲傷;然而,在經歷情緒的療癒過程後,我們可透過申請遺產承辦書,來處理逝者的資產與負債。
就遺囑認證申請而言,若立遺囑人在生前精神健全並具備立遺囑能力,且已正式簽立一份由律師行律師按照《遺囑條例》(「《遺囑條例》」)第5(1)條嚴格準備及見證的遺囑,此類申請通常最為直接。儘管如此,遺產承辦處的現行慣例仍會花費時間仔細審閱每項申請。
然而,即使立遺囑人留有遺囑,若存在某些特定情況,遺囑認證的申請仍可能變得複雜,並需花費額外時間處理遺產承辦處的審核及要求。以下是本行處理的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案例,值得參考。
規則:遺囑應如何合法簽立?
只要符合《遺囑條例》第5(1)條的規定,法律對立遺囑人簽署遺囑的地點並無嚴苛要求。換言之,立遺囑人不一定要在律師行辦公室內簽立遺囑。實際上,對於病情危殆、欲簽立最後遺囑的立遺囑人,大多數律師行的律師(視乎情況,或會連同註冊精神科醫生)會前往立遺囑人入住的醫院,在病榻前見證其簽立遺囑。
《遺囑條例》第5(1)條規定如下:——
“(1) 除第6條另有規定外,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由2024年第21號第78條修訂)
(a)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d)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案例研究:疫情期間住院立遺囑人簽署遺囑
然而,在新冠疫情爆發期間,醫院管理局對公立醫院實施了嚴格的探訪限制,以應對疫情。因此,即使是親屬亦難以到醫院探視摯親,更遑論讓律師或精神科醫生到場為簽立遺囑作準備;而公立醫院的護士及醫生普遍因顧慮可能由此衍生的責任,不願擔任見證人並在遺囑上簽署。
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該名相關病人只能在醫院內獨自簽立遺囑,亦即沒有兩名見證人在場,這顯然不符合《遺囑條例》第5(1)條的規定。
該名病人其後離世。其家屬及律師面對的挑戰是:如何維護這份不符規定的自製遺囑,並盡最大努力證明當中所載的遺願。本行選擇了迎難而上。
不合規遺囑的遺囑認證申請替代途徑
在提交此類遺囑的遺囑認證申請時,遺產承辦處會格外審慎、嚴加查核。具體而言,遺產承辦處會詢問申請人/遺囑執行人是否擬援引《遺囑條例》第5(2)條的規定。該條文訂明:「任何看來是體現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規定訂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該文件是體現立遺囑人的遺願的,則該文件須當作已妥為簽立。」(粗體及下劃線以示強調,為作者後加)
簡而言之,申請人/遺囑執行人須透過誓章/非宗教誓詞,向法庭證明並使其信納,該份由立遺囑人獨自簽署的遺囑,確切體現了其遺願,且達至無合理疑點的程度。證明立遺囑人的「遺願」得以體現,相當取決於具體事實情況,每宗案件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非訴訟性遺囑認證申請中,誓章/非宗教誓詞須採用訂明表格,而與該誓章/非宗教誓詞一併展出的任何文件,若正本已提交予遺產承辦處,則無需作為證物附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65條)。然而,申請人/遺囑執行人用以證明立遺囑人遺願的誓章/非宗教誓詞,並無任何訂明表格,且須說明導致簽立該份遺囑的事實詳情,所有與簽立該份遺囑相關的文件均須作為證物附上,以解釋該份遺囑確實體現了立遺囑人的「遺願」,以及立遺囑人為何未能按照《遺囑條例》第5(1)條妥為簽立該份遺囑的原因。
在本行處理的此案中,本行代表申請人準備了一份非宗教誓詞,並附上相關證物,以證明涉案遺囑由本行擬備,且在關鍵時刻體現了立遺囑人的遺願,尤其是考慮到疫情期間的特殊情況,立遺囑人無法按照《遺囑條例》第5(1)條簽立涉案遺囑。
然而,由於遺產承辦處對於任何依據《遺囑條例》第5(2)條提出的遺囑認證申請均持審慎態度,在上述非宗教誓詞中,申請人亦須說明若立遺囑人並無立下遺囑而去世,哪些人士將有權分享遺產,同時亦須提交該等人士就該項依據《遺囑條例》第5(2)條提出的單方面申請所作的同意書。
值得慶幸的是,遺產承辦處最終信納了本行準備的非宗教誓詞及相關同意書,並批准了申請人/遺囑執行人依據《遺囑條例》第5(2)條提出的申請,將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授予申請人/遺囑執行人。此時距離立遺囑人離世已過去近一年半,其遺願終得實現。
結論
總括而言,申請遺囑認證書按理應是簡單直接的。然而,基於某些不可控的情況,此類申請仍可能變得複雜。無論如何,若遺囑是由律師行準備,加上申請人/遺囑執行人能就某些特殊情況作出合理解釋,即使該遺囑其後未有按照《遺囑條例》第5(1)條簽立,申請人仍有足夠理據使法庭確信,該遺囑體現了立遺囑人的遺願,達至無合理疑點的程度,並可根據《遺囑條例》第5(2)條獲授予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
重點歸納如下:
第一,預先規劃訂立遺囑總是更為理想,切勿等到住院時才處理,否則將面臨訂立無效遺囑或沒有訂立遺囑的風險。
第二,雖然訂立遺囑無需律師參與亦可準備及簽署,但強烈建議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應聘請律師草擬遺囑或載有遺願的文件,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從而消除自製遺囑所帶來的一切風險。
第三,家屬若發現逝者留有一份明顯不符規定的自製遺囑,不應輕易放棄,而應諮詢律師,考慮《遺囑條例》第5(2)條下的替代途徑,儘管此舉需時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