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侵權零容忍:香港知識產權執法全解析
知識產權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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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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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侵權零容忍:香港知識產權執法全解析

香港憑藉舉辦國際展覽的卓越聲譽,吸引了眾多知名展商及數百萬旨在展會期間達成交易的訪客。此類展會不僅是展商展示產品的重要平臺,往往還涉及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及專利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開發與運用。然而,此類活動也可能成為侵權者展示侵權產品的場所。鑒於展會通常僅持續數日,知識產權權利人迅速採取行動至關重要。本文將探討權利人在短暫的展會期間可採取的各項執法措施,以妥善維護其知識產權,同時尋求進一步開發知識產權的機遇。

一般而言,在香港展會中可採取三種本地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即:(a)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法院禁令」);(b) 向香港海關提出投訴(「海關行動」);及 (c) 向展會主辦方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辦公室提出投訴(「主辦方行動」)。

法院禁令

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單方面向法院提出申請,尋求頒發臨時禁制令,並指定返庭日期,要求雙方當事人出庭。在法院授予臨時禁令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將加蓋法院印章的禁令副本送達被指控的侵權方。

被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展示任何侵權產品(包括圖片)的侵權展商,以及其他相關方,如供應商(若身份可確認)。

是否會針對展會主辦方採取執法行動?

就商標而言,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18條,有可能對主辦方採取行動。就版權而言,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31條,亦有可能對主辦方採取行動。

可執行的知識產權類型:

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

所需文件及資料詳情:

提交訴狀及一份全面坦誠披露的宣誓書/非宗教式誓詞,以證明:(a) 案件實質存在需要審理的嚴肅爭議;(b) 權衡便利性有利於頒發禁令;(c) 提供(如適用)損害賠償交叉擔保。上述宣誓書/非宗教式誓詞中必須包含知識產權權屬證明及展商侵權活動的證明文件。

所需官方費用(除支付給委託律師/大律師的法律費用外):

需繳付。就單方面申請臨時禁制令及獲取已頒發禁令的加蓋印章副本,均需繳納官方費用。

一般程序:

在辦公時間內,權利人需向法院提交緊急單方面申請及所需文件,以獲取即時的聆訊日期,從而頒發臨時禁制令,並確定雙方後續的返庭日期。在法院辦公時間以外,亦可致電值班法官處理緊急單方面申請,以頒發臨時禁制令並確定雙方立即返庭的聆訊日期。臨時禁制令頒發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將其送達侵權方,要求其停止展示侵權產品。若侵權方不遵守,可對其提起藐視法庭訴訟。然而,若侵權方有合理抗辯理由,則應在指定的返庭日期出庭,以尋求進一步指示。

由誰裁定展會中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表面*證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知識產權案件主審法官或其他值班法官

採取行動的時間框架:

若所有文件準備齊全,臨時禁制令可在半日內獲得頒發。

展會期間採取的行動: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將加蓋印章的禁令副本送達侵權展商及展會主辦方。

展會後可採取的行動: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在法院繼續推進相同訴訟,以尋求損害賠償等救濟。

優點:

這是在展會現場制止或震懾侵權活動的有效措施。若當事人在展會後繼續在法院推進相同訴訟,可能獲得損害賠償。

局限性:

涉及較為複雜的法院程序,需委託律師及大律師,法律費用及代墊費用相當高昂。

香港海關行動

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向香港海關提交投訴。海關受理投訴後,將在展會現場對侵權產品進行扣押,並對侵權展商提起檢控。

被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展示任何侵權產品(包括圖片)的侵權展商,以及其他相關方,如供應商(若身份可確認)。

是否會針對展會主辦方採取執法行動?

就商標而言,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9條,可能無法對主辦方採取行動。就版權而言,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條,可能無法對主辦方採取行動。

可執行的知識產權類型:

商標、版權。

向香港海關辦理備案所需文件及資料詳情:

所需文件及資料通常包括:(a) 正本授權書、知識產權證書副本或最新的香港商標記錄;(b) 根據《版權條例》第121條作出的法定聲明;(c) 正品樣本及相應的涉侵權產品樣本;(d) 涉侵權產品樣本的發票副本(如有);(e) 商標權人委任鑒定人(注:受委任的鑒定人需參與後續的扣押鑒定工作,並承諾在香港法院作供及作證;鑒定人如憑藉其知識、經驗及/或接觸權利人記錄的能力能夠辨別假冒品,即被視為具備資格);及 (f) 初步檢驗記錄。

所需官方費用(除法律費用外):

無需繳付。

一般程序:

建議將上述用於提前投訴(不一定與即將展出的侵權產品相關)的文件提交至香港海關。海關將邀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鑒定人進行能力測試。海關對提交的文件及鑒定人能力表示滿意後,備案即告完成。實際操作中,海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安排其鑒定人來港協助調查及檢控並非易事。當涉侵權產品在展會上展出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可立即向香港海關舉報,以便海關採取進一步行動。

由誰裁定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表面*證據?

香港海關負責人員。

採取行動的時間框架:

備案過程較為緩慢(尤其是鑒定人通過能力測試的環節)。一旦備案完成,在接到投訴後,對展會上展出的侵權產品進行搜查和扣押的流程即可迅速執行。

展會期間採取的行動:

香港海關人員將在展會上搜查並扣押侵權產品,以作進一步調查或檢控。

展會後可採取的行動:

香港海關可對侵權展商提起檢控。侵權展商可能面臨罰款等刑罰。然而,知識產權權利人不會獲得損害賠償。在侵權展商被定罪後,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香港海關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以便對侵權展商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損害賠償等救濟。

優點:

在完成向香港海關備案後,這是在展會上制止或震懾侵權活動的有效措施。香港海關可處以罰款、監禁等刑事制裁。

局限性:

完成備案相當耗時,尤其是委任鑒定人並通過能力測試的環節。此外,檢控的舉證標準較高(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主辦方行動

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向主辦方知識產權投訴辦公室提出投訴。投訴獲受理後,主辦方將向侵權展商發出「下架通知」,要求其移除侵權產品,並根據其與侵權展商簽訂的參展協議,對侵權產品進行扣押及/或對侵權展商採取其他制裁措施。

被採取執法行動的主體:

侵權展商。

是否會針對展會主辦方採取執法行動?

不會。

知識產權類型:

商標、版權、註冊外觀設計,以及獲授的專利(包括短期專利及標準專利),具體取決於主辦方與侵權展商簽訂的參展協議。

所需文件及資料詳情:

所需文件及資料通常包括:(a) 正本授權書;(b) 知識產權證書副本或最新的香港商標記錄(注:投訴辦公室將進行最新的知識產權在線核查);(c) 根據《版權條例》第121條作出的法定聲明;及 (d) 所展示侵權產品的詳情,如展位號、照片或樣本。

所需官方費用(除法律費用外):

完全由展會主辦方酌情決定。建議知識產權權利人查閱展會官方網站,瞭解有關現場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程序的詳情。

一般程序:

在展會上發現侵權產品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向主辦方知識產權投訴辦公室提交所需文件。完成形式審查(包括進行最新的知識產權檢索)後,主辦方投訴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將前往展示侵權產品的展位進行取證,例如拍照、收集宣傳材料。隨後,工作人員將撰寫報告供高級主管審閱,由高級主管決定是否發出「下架通知」。下架通知發出後,工作人員將通知送達侵權展商,要求其移除侵權產品。若侵權展商拒絕移除侵權產品,主辦方投訴辦公室可根據參展協議採取制裁措施,包括拒絕侵權方未來參加同一展會。但是,若侵權方能提出有效抗辯(例如,其已獲得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或已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如基於海外實用新型專利獲授的短期專利),主辦方投訴辦公室將不再採取進一步行動,而由雙方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由誰裁定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表面*證據?

展會主辦方知識產權投訴辦公室的高級主管,該等人員可能是主辦方的內部法律顧問,或是受聘的外部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採取行動的時間框架:

若認定存在侵權的表面證據,可在半天至一天內採取行動。

展會期間採取的行動:

主辦方投訴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將要求移除侵權物品。

展會後可採取的行動: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以解決爭議,並向侵權展商主張救濟及損害賠償。

優點:

程序簡單快捷,可在展會上制止或震懾侵權活動,即便非專業人士亦可在不委任法律代表的情況下提出投訴。

局限性:

展會上移除侵權物品的制裁措施可能較為溫和,且權利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結論

在審視展會短期間執行知識產權的三種途徑後,強烈建議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自身預算與資源制定應對侵權問題的策略。採取執法行動前的現場調查至關重要,特別是查閱並收集展示侵權產品的宣傳冊、拍攝展出的侵權物品照片、獲取侵權方聯絡方式以及詢問侵權產品來源。一旦發現侵權行為,應儘快採取現場執法行動,以制止或震懾侵權方與潛在買家之間的任何交易或往來。同時建議採取展後執法行動,防止侵權方日後繼續侵犯參展商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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