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行繼去年就FACV 4/2011一案在終審法院獲判勝訴後,日前再於另一項相關上訴中(案件編號:CACV 255/2009),就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裁決,成功證明我行客戶清白。上訴法庭在2012年12月6日批准上訴,並隨即以內幕交易審裁處犯上法律錯誤為由,撤銷審裁處就內幕交易的所有裁斷,並廢除其對我行客戶作出的所有命令。上訴法庭廢除的命令包括規定我行客戶交出在據稱的內幕交易中所獲的實際及名義盈利,涉及總金額為港幣69,857,378元。上訴法庭同時頒令,本上訴的第二答辯人財政司司長須支付我行客戶在本上訴中的訟費,以及內幕交易審裁處進行研訊招致的開支。
本訴訟自2005年開始,歷時7年,其間一直由我行合夥人譚偉才律師處理,律師何翹楚先生自2006年起參與本案,見習律師彭雪穎小姐亦於最近加入團隊。
我行代表一名成功當選的區議會議員,在高等法院一宗針對其當選而提出的選舉呈請中,為其進行抗辯。呈請人聲稱選舉涉及舞弊及違法行為,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結果。惟在呈請提出後九個月,呈請人承認缺乏充份理據繼續呈請,並請求高等法院批准,把其撤回。林文瀚法官同意批准撤回選舉呈請,並把訴訟的訟費判予我行客戶。
《區議會條例》及《區議會(選舉呈請)規則》就撤回選舉呈請載有特別且嚴格的法律規定,供選舉呈請涉訟方遵守。當中一條規定訂明,涉訟方須提交證據,讓法庭信納呈請人及答辯人並無就撤回選舉呈請存在任何協議。
本案件由我行合夥人陳維良律師處理,並由見習律師彭雪穎小姐協助。
(案件編號:HCAL 13/2012)
我行高級律師黃旭中先生及見習律師毛倩倩小姐於2012年11月21日代表我行舉行一次專題講座,題材圍繞因擾亂公共秩序或公眾示威而可能觸犯的罪行及由此衍生的眾多法律問題。主辦單位為香港一個專責房屋相關事宜的法定機構,而參與的員工人數逾140人。目前該主辦機構的前線員工在履行其職責時,正面對講座中提及的嚴峻問題。講座結束後,黃律師解答台下出席員工的問題,彼此討論及交換意見。主辦機構認為此講座具實質作用,希望日後可以小組形式舉辦同類的講座。
我行成功獲法庭頒令,容許在一宗非常重大的刑事案件中,由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代表我行其中一名客戶。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書中論述,雖然就接納以海外大律師處理案件而言,「異常困難及複雜」無可否認是一個常用的因由或類項,但必須強調的是,頒令接納的最終基準或考慮在於公眾利益。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以及管治系統的聲譽及誠信」,可能涉及「至為獨特及不尋常的情況」。
雖然海外大律師聲名顯赫,但現今獲准由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客戶的難度與日俱增。我行的申請亦遭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
本案件由我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高級律師黃旭中先生處理,並由訴訟團隊其他成員協助。
(案件編號:HCMP 2475/2012)
本行欣然告知閣下,本行資深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在2012年10月31日於泰國清邁舉行的亞洲專利律師協會第61屆理事會會議上,經公開選舉當選為亞洲專利律師協會會長,任期由2012年至2015年。
亞洲專利律師協會在1969年成立,至今已有43年,期間協會已擴展成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專業組織,成員包括來自24個司法管轄區及18個認可分會,分別是澳洲、孟加拉、香港、印度、印尼、日本、韓國、澳門、馬來西亞、緬甸、紐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新加坡、斯里蘭卡、台灣、泰國和越南的知識產權從業者,人數超逾2,300人。
是次委任前,鄺志強律師於2008年獲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為太平紳士,以表揚他對公共事務特別是提倡知識產權方面的貢獻。
另外,鄺律師亦獲認可為英國(倫敦)特許仲裁學會(CIArb)的特許仲裁員及有效解決爭議中心(CEDR)的認可調解員。他同時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委任的仲裁與調解中立人及互聯網域名專家組成員。
鄺律師將不遺餘力地繼續為本行客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及商業化等服務。
本行再三感謝閣下對本行長期以來的支持。
薛馮鄺岑律師行謹啟
我行成功反對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提出的申請,以就林文瀚法官駁回選舉呈請及相關司法覆核申請的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裁定中,指出兩條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法律問題,即:
(a) 以選舉呈請方式挑戰行政長官選舉結果,與根據司法覆核程序作出挑戰之間有何關係?
(b) 法例規定的七日期限有否侵犯向法庭提出申訴的權利?又是否因而違憲?
上訴委員會批准與訟各方就上述問題提出上訴,惟該些問題已屬學術討論。
(案件編號:FAMV 21, 22, 24-26, 34-36 of 2012)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4330&currpage=T
我行訴訟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的團隊最近代表一間德國企業,針對一家內地發展商未能完成興建一幢位於北京的建築物的違約事宜及追討因而招致的損失及賠償,在國際仲裁中獲判為勝方。由三位知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裁定我行客戶提出的賠償申索悉數得值,且答辯人須支付利息及承擔訟費。鑒於有關合約受內地法律管轄,該仲裁涉及大量有關內地法律的辯論及分析,包括該合約的有效性及任何聲稱終止該合約的有效性等多項事宜。
我行持續不懈地優化我行在選舉法服務方面的專長,並於2012年10月9日代表其中一位客戶,成功獲得高等法院歐陽桂如法官批准修改選舉申報表(案件編號為HCMP1112/2012)。我行的選舉法團隊包括兩名合夥人譚偉才律師及梁秉釗律師,以及兩名見習律師黃雋軒及鄧晞文。
我行代表客戶(第一答辯人)在一宗呈請人為現任立法會議員的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5/2012),就其申請延長針對我行客戶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進行抗辯。林文瀚法官於2012年10月5日宣告判決,裁定由於呈請人所作陳述中,僅餘一項未遭剔除或放棄,呈請人提出的論點並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且呈請人亦沒有有力的論點支持其延長期限的申請。為維護司法公正起見,林法官決定駁回呈請。
http://cablev.i-cable.com/video/?id=133283&lang
我行客戶(即指認答辯人)在申請人為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的兩宗高等法院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3&84/2012),獲林文瀚法官於2012年9月28日頒布訟費裁決,由申請人負責我行客戶部份訟費。在香港,關於指認答辯人出席並成功抗辯的許可申請(即本案件)所作的訟費裁決,指導原則載有清晰指引:判給訟費的裁決僅會在非常情況下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