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代表一名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因答辯人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以及土地審裁處拒絕撤銷缺席判決的命令(「命令」)成功提出上訴。在本案中,申請人憑藉聲稱於 2018 年終止被告人與答辯人之間的隨意終止的租賃而取得缺席判決,但在申請缺席判決時申請人卻沒有提及於 2008 年申請人向被告人發出的遷出通知書。申請人在申請缺席判決時,理應就早前發出的通知書作訴,而土地審裁處在頒佈缺席判決及駁回答辯人要求撤銷缺席判決的申請時,理應考慮上述通知書。在上訴中,上訴法院裁定在此情況下作出缺席判決是一項法律上的錯誤,並撤銷缺席判決、命令以及根據缺席判決發出的管有令狀。
本案在本行合夥人譚偉才律師的指導下,由律師黃穎琛和見習律師虞淑怡主理。
本行代表一間於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主要從事奢侈品內地代理的公司,完成根據一般授權發行新股份。
是次過程非常迅速,由2024年7月19日(交易時段後)訂立認購協議,至2024年7月31日完成發行新股份,為時不足兩星期。
透過本行日以繼夜的努力、快速應對,以及與財務顧問、內地工作各方與香港交易所順利溝通,本行榮幸協助公司達到上述里程碑。
本行負責團隊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由黎天麟高級律師、即將獲許為律師的馬卓怡法律助理及陳浩明見習律師協助。
本行合夥人欣然宣佈,廖柏匡律師已於2024年8月1日升任本行合夥人。廖律師於2017年加入本行並獲認許為律師。廖律師專責爭議解決,在各項訴訟如股東及董事局爭議、破產與重組、土地、家事、刑事及紀律事宜均有經驗。廖律師在一宗引人注目並牽涉巨額遺產的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本行合夥人衷心恭賀廖律師,並歡迎他加入合夥人團隊。
我行的中國法律服務團隊,於七月底招待了來自6個廣東省大灣區城市、19家國內律師事務所的22位內地律師訪問團。
我行首席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大灣區律師)、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大灣區律師)和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大灣區律師),帶領鐘慧賢高級律師和李嘉律師,熱情地接待了這個內地律師訪問團。
在交流中,我行律師代表詳細介紹了我行的發展歷程和業務範圍,特別是中港兩地民商法律事務、跨境法律工作、對出海客戶的法律支援、訴訟仲裁以及知識產權業務的發展。我們向各位國內律師介紹大灣區建設對香港法律服務業發展的新機遇,我行灣區律師致力促進與內地律師的交流與合作,為中港兩地客戶提供周到細緻的法律服務。
訪問團代表律師也分享了內地的執業情況。會面中大家積極發言,並就如何進一步深化兩地律師界的合作交流提出了許多建議和想法。大家認為,通過此次交流,不僅增進了相互瞭解,也為未來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我行梁秉釗律師作為首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于7月中到廣東省法官學院出席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舉辦的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法律實務培訓」課程。
此課程由實務經驗豐富的人民法院庭長,國內法律專家、及仲裁機構、商事調解機構專家主講,圍繞民商事訴訟、仲裁、調解等內容進行授課,包括:
-「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裁判思維」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訴訟服務實務操作」
- 「民商事訴訟代理實務」
-「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助力高品質發展 - 公司法的第六次修改情況介紹」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實務的融合發展:問題與建議」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調解制度和實務」
此課程內容豐富,涉及大量實務研討,有利於我行中國法律服務團隊為客戶高效處理涉及國內的民商事法律問題事務的專業能力。
本行代表一位在中國內地享有盛譽的企業家成功於香港高等法院取得命令,撤銷一家知名風險投資基金向本行客戶發出的破產法定要求償債書,法庭並裁定本行客戶勝訴及可索回相關訟費。
本行客戶獲送達一份破產法定要求償債書,該要求書涉及一項聲稱由一份股份買賣協議而產生的近 1,300 萬美元的債務,並可能導致本行客戶破產。在接獲客戶的指示後,本行立即展開行動向法院申請撤銷該破產法定要求償債書,包括緊急準備所有必要的文件,並與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聯絡合作。在第一次法庭聆訊中,本行成功地駁回了原告人尋求法庭即時頒佈破產令的企圖,並提出了充分的論據支持申請應進行實質聆訊。在本周對上述申請進行的實質聆訊中,本行進行了多方面的論證,並細緻地向法院闡明了應撤銷該破產法定要求償債書的三個理由:(1) 否認曾訂立合約(或聲稱簽署文件時不知道文件內容)的抗辯(non est factum);(2) 該破產法定要求償債書並非基於有效的已算定的債務,因為雙方在協議下的義務屬相互依賴關係;(3) 雙方應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訴諸仲裁。法院認同本行代表客戶提出的有力觀點,即該破產法定要求償債書所依據的所謂債務存在真實的實質爭議,因此根據《破產規則》(第 6A 章)第 48(5)(b)條撤銷了該破產法定要求償債書。
上述法律服務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高級律師羅麗萍律師和見習律師虞淑怡提供協助。本行訴訟部律師精通破產程序的法律和程序,包括個人破產和公司清盤事宜,不留餘力地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客戶解決法律問題。
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及黃楚盈律師由2020年底起帶領本行的訴訟部團隊,代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合稱「中信」),就一筆80億港元的銀團貸款及相關的抵押和保證,與富豪潘蘇通先生及由其控制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Limited在香港高等法院展開多場訴訟,包括抵抗禁制令申請及其上訴案(案件編號:HCMP222/2021及CACV301/2021)、將涉案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案件編號: HCSD3/2021)、公司清盤呈請(案件編號: HCCW295/2021)和個人破產呈請(案件編號: HCB6548/2021)的各法律程序。
在重重激烈的訴訟程序中,本行早前已代表中信於上述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庭聆訊中取得勝訴的判決,再向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提出個人破產呈請及公司清盤呈請。案件節奏非常緊湊,直至個人破產及公司清盤的聆訊結束後,在訟訴各方等待法庭正式判決期間,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仍鍥而不捨地向法庭申請延期頒佈判決,但均被高等法院陳靜芬法官駁回。最後,法庭批准我方的申請,於2022年7月8日針對潘蘇通頒佈破產令及針對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頒佈清盤令。
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其後分別就破產令及清盤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編號: CACV266/2022及CACV 265/2022)。此外,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亦分別就高等法院陳靜芬法官拒絕延期頒佈判決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及申請上訴許可(案件編號: CACV261/2022及CAMP 294/2022)。連同潘蘇通於較早前就高等法院郭美超法官撤銷其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提出的上訴(案件編號: CACV525/2021),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總共向上訴法庭提出多達五項上訴。
五項上訴程序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及事實爭議,其中包括: (1) 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是否受之前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詞約束,不能再重新爭議既判事項 (res judicata);(2) 法庭在處理HCSD3/2021、HCCW295/2021及HCB6548/2021時,應否考慮並接納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提出的新證據;(3) 法庭應否駁回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就延期頒佈判決提出的申請;(4) 香港法庭清盤海外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轄權;及 (5) 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對涉案債項是否有真誠的爭議 (bona fidedispute)。案件內容涉及的議題錯綜複雜、縱橫交錯,上訴法庭亦因應案件的複雜程度下令同時審理五宗上訴相關程序。
上訴程序長達逾一年,在繁複的上訴程序中,本行主動出擊,向上訴法庭申請並成功獲得許可,存檔有利於我方的新證據,以更有力地反對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提出的上訴。此外,本行從客戶的角度出發,考慮到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的財務狀況未必足以承擔本行客戶在上訴程序中所花的訟費,為使客戶能在上訴程序中獲得訟費保障,本行向上訴法庭提出訟費保證金的申請,要求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先向法庭支付一筆訟費保證金,否則將全部上訴程序駁回。本行為客戶成功取得訟費保證令,逼使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在上訴聆訊前先向法庭支付訟費保證金。
與此同時,本行跟大律師團隊通力合作、充分溝通,仔細研讀及分析對方的上訴理據、陳詞綱要及援引典據,務求能完善我方的反對理據,全力以赴地向上訴法庭作出陳詞,以反駁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提出的上訴理據。最後,就各項法律及事實爭議,上訴法庭均接納我方的陳詞和證據,維持原訟法庭的原判,對五項上訴作出全盤否定,將其全部予以駁回。其中的判決摘要如下:
1. 上訴法庭明確地支持高等法院原訟法官拒絕接納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提出新證據的決定,同意所謂的新證據完全不能被視為是「可信的證據」,亦乏善可陳,不足以對上訴判決結果產生任何實際影響。
2. 上訴法庭支持高等法院原訟法官拒絕延期頒佈判決的決定,認為其已經充分給予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提出理據的機會,沒有違反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並已經充分考慮相關理據不足以對上訴判決結果產生任何實際影響,原訟法官行使其酌情權作出的決定是無可辯駁的。
3. 就涉案債項的爭議,上訴法庭引用普通法案例,認為在破產及清盤案中,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在下級法庭已經駁回其論點的情況下,訴訟方不應再重新爭論債項是否存在真誠的爭議,以免浪費法庭時間及訴訟方的資源。基於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提出的新證據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而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詞已判定涉案債項不具備真誠的爭議,上訴法庭判定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Limited受之前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詞約束,不應再重新爭論該既判事項。
4. 儘管上訴法庭認為Silver StarlightLimited可以重新爭議管轄權,但上訴法庭接納我方的陳詞,認為即使再重新爭議,上訴法庭仍然會維持原判,判定香港法庭具備清盤Silver StarlightLimited的司法管轄權。
上訴法庭駁回全部五項上訴,連同本行提出的兩項新證據申請,七項程序的訟費均判予中信,並罕有地批出3張大律師證明書。
此一系列案件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及黃楚盈律師帶領,並由包括許泳琳律師在內的訴訟部律師協助。本行在巨額債務追討行動、公司清盤及個人破產法律程序等方面具備豐富經驗,務求以客戶為本,全力協助並支援客戶提出全方位的法律行動,不遺餘力地保障客戶的利益。
於2024年6月20日,本行非常榮幸獲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一行5位合伙人到訪本行,與本行合伙人,在香港及內地法律服務業務,作出交流。
本行代表一間上市公司(「該公司」)在香港法院取得一項緊急禁訴令(「該禁訴令」),在香港法院進一步就本行同日存檔的原訴傳票作出裁決前,禁止身為該公司前任董事的一眾被告人(「該等被告人」)阻撓該公司在百慕達法院進行中的申請。
該禁訴令對該公司是重要保障。在沒有事先告知香港法院及相關人士下,該等被告人在百慕達法院單方面申請為該公司委任臨時清盤人之命令(「該委任令」)。該公司股份隨即遭暫停買賣。為遵照香港香港交易所發出的復牌指引,該公司經新任董事向百慕達法院申請將該委任令作廢及/或撤銷(「該撤銷申請」)。縱使臨時清盤人保持中立,第一被告人身為涉事主腦,竟嘗試抗衡及拖延該撤銷申請。
在頒下該禁訴令時,香港法院嚴重指斥該等被告人取得該委任令之行為屬於濫用程序,明知該公司在香港上市而相關人士亦在香港法院興訟已久,仍然妄自挑選法院。特別是,申請該委任令之行徑被形容為精心計算的濫用程序,以消除香港法院早前為便利該公司進行特別股東大會而作出的另一頒令之作用。
本行在週末爭分奪秒,與香港資深大律師及一名富經驗的大律師,連同該公司的百慕達法律團隊通力合作,達致司法上的勝利,對此本行感到榮幸。這證明本行在跨司法管轄區之公司及商業爭議和清盤事宜的豐富經驗與專業,在關鍵時刻舉足輕重。
另外,本行在官司期間協助該公司處理上市合規事宜。本行業務多元化,部門間配合無間,令公司客戶得到一站式服務,提供商業上的方便。
上述服務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由黎天麟高級律師、廖柏匡高級律師、馬卓怡見習律師、陳浩明見習律師及梁子聰見習律師。
值此深情重逢之際,本行有幸於2024年5月8日熱誠接待故友毛惠剛先生的登門造訪。毛先生曾是通過律師協會借調計劃加入本行的前中國大陸同事。他的來訪承載著無數回憶與情感,同時也受到本行的盛情且真摯的款待。本行合夥人齊聚一堂,與昔日的同事再續前緣。
自離開本行並回到家鄉後,毛先生在仲裁和糾紛解決領域的法律事業上取得了顯著成就。通過卓爾出群的奉獻和付出,毛先生現已躋身於一家總部設於上海、久負盛名的中國法律律師行並擔任主任合夥人。
毛先生的此次來訪也為知識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機會。衆人分享了有關挑戰性的案件、市場趨勢以及我們一路走來遇到的成長經驗。展望未來,我們對未來的合作潛力充滿期待,並殷切盼望一同探索合作領域,利用我們的共同優勢取得更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