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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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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嘉宾到访本行的新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陈喜德先生、蔡宏兴先生、陈德明先生及黄雁敏先生到访本行的新办公室。黄永胜律师、薛建平律师及梁秉钊律师在来宾带来的精美蛋糕前在接待处与来宾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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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团队
合伙人大合照

我们的合伙人于2021年10月21日晚餐后的大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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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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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司法复核:裁定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就教育局局长拒绝公开「已被裁定专业操守失当的教师姓名、涉事学校名称以及调查结果」等资料,申请司法复核。此案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就803基金申请司法复核许可,周家明法官于2021年9月28日颁下判词,同意803基金的司法复核申请许可并指出其论据是合理及可争辩的,并且具有实际的胜诉机会。

法院在充分考虑有关「公平性」、「不利影响」及「信任与保密」以及其他理由的论点后,驳回司法复核的实质申请。不过考虑到有关申请并非为一己私利,而是为了公众利益,因此法院没有颁下讼费命令。

本行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及陈维良律师主责此案,并由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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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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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团队
邝志强律师获选为香港仲裁师协会会长

本行欣然宣布,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于2021年9月29日被选为香港仲裁师协会会长。

香港仲裁师协会的会员为一众参与仲裁、调解以及其他各类解决争议方法 (ADR)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被认定扮演地区及国际ADR中心的角色。香港仲裁师协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在推广仲裁及其他ADR的方法。香港仲裁师协会亦培训仲裁员及调解员,并制定适当的标准守则。

邝律师就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倡议香港政府立法提供明文法律指引,为香港作为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ADR中心提供额外优势,并于制定相关的 《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过程中扮演重要角式。此新法例为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提供了示范和指导作用,对它们的仲裁法作出相应修订及建议修订。邝律师为英国伦敦特许仲裁学会特许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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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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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合伙人通过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本行欣然宣布,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及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参加并通过了于2021年7月31日举行的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作为为期3年的试点计划的一部分,此执业考试的目的是使香港及澳门的法律执业者能够获得内地的律师资格,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香港的法律执业者在通过执业考试并获得执业证书后,可以在大湾区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为客户提供内地法律服务。

本行对于两位合伙人作为首批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感到自豪。本行将能更进一步加强我们为在大湾区有业务或设点的本行客户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以及维护他们利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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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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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企业上市前的投资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取得胜诉裁决

本行最近在一宗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中代表一名内地客户,并成功取得针对几名英属处女群岛及中国内地的被申请人的胜诉裁决。该仲裁是为了处理一项企业上市前的投资,当中投资金额涉及10,000,000 美元。仲裁庭获邀就某投资协议项下的赎回权是否得到适当行使,及担保人是否应就主债务人未有履行赎回请求而承担责任等问题作出裁决。仲裁双方就多项法律议题进行了全面的辩论,当中包括法庭状书规则于仲裁的应用性、禁止反言原则、就「交付」、「交割」及「上市」的法律解释、普通法的合理时间原则、及担保及弥偿责任。本行欢迎仲裁庭就责任问题作出了本行客户胜诉的裁决,并裁定赎回权已得到了适当和及时的行使。主债务人须就未有作出赎回而承担责任,而一名担保人则对其违约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诉讼部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是次仲裁以中文及普通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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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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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West博士完成实习律师训练

本行欣然宣布,高譓博博士已于本年7月27日完成他的实习律师训练。过去几个月的训练里,高譓博博士显示了他的出色能力并给予本行很大的帮助。他在完成训练并在等待获认许为律师的期间,将前往台湾继续进修并于台北一所大学里担任教席。本行深深祝愿他的前程似锦,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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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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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顾问律师萧咏仪太平绅士主持调解培训课程

本行的顾问律师萧咏仪太平绅士成功主持由香港仲裁师协会主办的「国际争议和中国争议 – 评估式调解与促进式调解培训课程」。

本行的诉讼律师廖柏匡律师、张永祺律师、苏子杰律师,以及本行的实习律师黄颖琛女士,参与了上述为期四天的培训课程,并获得终审法院前任法官及来自内地(特别是大湾区)、新加坡、澳洲及香港的从业员及学者的宝贵指导。

除了公认的诉讼服务,本行同时提供多元化及专业的另类争议排解 (ADR) ,包括跨境的争议。本行的争议排解团队兼具经验及活力,不断装备以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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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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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正式签署

随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于2021年5月14日正式签署(下称「会谈纪要」),香港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领域正式到达新的里程碑。会谈纪要主要确立: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厦门和深圳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及
  2. 于香港的清盘程序中任命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可向上述的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在香港的清盘程序、其清盘人身份及提出履职协助的请求,而于内地任命的破产管理人亦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在内地的破产程序、其管理人身份及提出履职协助的请求。

会谈纪要的签订进一步确立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在会谈纪要落实的新机制下,受内地法院认可的是香港的清盘程序及于香港任命的清盘人,当中亦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为于香港注册的公司,这既符合许多在港上市企业在离岸群岛成立注册的实际情况,亦看齐有关的国际标准。

同时,会谈纪要的签订亦大大加强保存两地债务人的资产及保障两地债权人的利益。会谈纪要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机制,让两地的法院可以推行有序及高效的破产管理和债务重组计划,进一步加强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如果内地公司的资产主要位于香港,内地的管理人可透过会谈纪要的机制,可更有效地保存该些公司的资产及执行清盘,对内地债权人而言则大大减低无法在香港执行清盘的风险。

事实上于2020年初,本行曾就协助内地任命的管理人于香港法院寻求内地清盘程序的认可及履职协助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在这个范畴的两宗地标性案件均是由本行主理—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 (下称「上海华信案」) 及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而这正是这个范畴的首两宗案例。夏利士法官于该两宗案件重新阐明香港法院在考虑认可其他司法管辖区所任命的清盘人或管理人,及给予履职协助的原则,亦最终认可本行客户作为内地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并批准向他们提供协助。

夏利士法官曾于上海华信案指出「未来向内地[破产程序]提供多大的协助将因个案而异,而互相承认的发展将某程度取决于[香港]法院是否认为内地与香港一样提倡统一处理跨国破产。」。作为相关范畴的先驱,本行相信随着会谈纪要的签订以及当中细节的落实,未来协助内地管理人于香港法院寻求破产程序认可和协助的工作将会更有有效及迅速。

上述的案件均由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本行诉讼部律师协助。本行就处理各种的清盘事宜均具备丰富经验,并会于会谈纪要的框架下向破产清盘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协助。

上述两宗案件的判决可于以下的网站取得: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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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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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局局长申请司法复核:理据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 (下称 “803基金”),就教育局拒绝公开其已被裁定专业操守失当的教师姓名、涉事学校名称以及调查结果等资料 (下称 “被拒绝披露的资料”),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教育局的决定。基于以下理据,803 基金要求法院应撤销教育局局长的决定:

  1. 教育局局长错误地以被拒绝披露的数据直接或间接属个人资料为由,不加区分地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然而学校名称、案件情节及调查结果自身,显然不属个人资料。
  2. 家长拥有知情权,披露被拒绝披露的数据将有助于家长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

本行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主责此案,并由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

本案件于2021年5月20日的审讯后,经传媒广泛报导,以下连结是其中一则于「港人讲地」报导的文章:https://www.speakout.hk/港人点播/7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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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1
反对司法复核介入申请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就教育局拒绝公开已被裁定专业操守失当的教师姓名、涉事学校名称以及调查结果等资料,申请司法复核。于2021年4月20日,本行出席高等法院的聆讯,反对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下称「教协」)提出以利害关系方身份参与法律程序的介入申请。经考虑教协提交的证据及各方陈词后,法庭同意本行客户的反对意见,以教协未能就法律、事实或判决的后果提供额外的实质协助为由,拒绝了教协的申请,并判本行客户胜诉及教协须支付本行客户讼费。本行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主责此案,并由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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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1
对屋宇署署长提起司法复核的申请

本行作为803基金的代表律师,于2021年3月31日出席司法复核申请许可聆讯。上述申请是就屋宇署署长未有对位于浅水湾98号地库两个空间的僭建物及违例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提出司法复核申请。相关法律争议包括屋宇署对《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1(3)条及其自身政策的错误解读,及本行客户是否有充分利害关系挑战相关决定,聆讯后法官押后颁下书面判词。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主责此案,并由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及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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