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最近在一宗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中代表一名内地客户,并成功取得针对几名英属处女群岛及中国内地的被申请人的胜诉裁决。该仲裁是为了处理一项企业上市前的投资,当中投资金额涉及10,000,000 美元。仲裁庭获邀就某投资协议项下的赎回权是否得到适当行使,及担保人是否应就主债务人未有履行赎回请求而承担责任等问题作出裁决。仲裁双方就多项法律议题进行了全面的辩论,当中包括法庭状书规则于仲裁的应用性、禁止反言原则、就「交付」、「交割」及「上市」的法律解释、普通法的合理时间原则、及担保及弥偿责任。本行欢迎仲裁庭就责任问题作出了本行客户胜诉的裁决,并裁定赎回权已得到了适当和及时的行使。主债务人须就未有作出赎回而承担责任,而一名担保人则对其违约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诉讼部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是次仲裁以中文及普通话进行。
本行欣然宣布,高譓博博士已于本年7月27日完成他的实习律师训练。过去几个月的训练里,高譓博博士显示了他的出色能力并给予本行很大的帮助。他在完成训练并在等待获认许为律师的期间,将前往台湾继续进修并于台北一所大学里担任教席。本行深深祝愿他的前程似锦,未来可期。
本行的顾问律师萧咏仪太平绅士成功主持由香港仲裁师协会主办的「国际争议和中国争议 – 评估式调解与促进式调解培训课程」。
本行的诉讼律师廖柏匡律师、张永祺律师、苏子杰律师,以及本行的实习律师黄颖琛女士,参与了上述为期四天的培训课程,并获得终审法院前任法官及来自内地(特别是大湾区)、新加坡、澳洲及香港的从业员及学者的宝贵指导。
除了公认的诉讼服务,本行同时提供多元化及专业的另类争议排解 (ADR) ,包括跨境的争议。本行的争议排解团队兼具经验及活力,不断装备以追求卓越。
随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于2021年5月14日正式签署(下称「会谈纪要」),香港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领域正式到达新的里程碑。会谈纪要主要确立:
会谈纪要的签订进一步确立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在会谈纪要落实的新机制下,受内地法院认可的是香港的清盘程序及于香港任命的清盘人,当中亦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为于香港注册的公司,这既符合许多在港上市企业在离岸群岛成立注册的实际情况,亦看齐有关的国际标准。
同时,会谈纪要的签订亦大大加强保存两地债务人的资产及保障两地债权人的利益。会谈纪要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机制,让两地的法院可以推行有序及高效的破产管理和债务重组计划,进一步加强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如果内地公司的资产主要位于香港,内地的管理人可透过会谈纪要的机制,可更有效地保存该些公司的资产及执行清盘,对内地债权人而言则大大减低无法在香港执行清盘的风险。
事实上于2020年初,本行曾就协助内地任命的管理人于香港法院寻求内地清盘程序的认可及履职协助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在这个范畴的两宗地标性案件均是由本行主理—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 (下称「上海华信案」) 及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而这正是这个范畴的首两宗案例。夏利士法官于该两宗案件重新阐明香港法院在考虑认可其他司法管辖区所任命的清盘人或管理人,及给予履职协助的原则,亦最终认可本行客户作为内地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并批准向他们提供协助。
夏利士法官曾于上海华信案指出「未来向内地[破产程序]提供多大的协助将因个案而异,而互相承认的发展将某程度取决于[香港]法院是否认为内地与香港一样提倡统一处理跨国破产。」。作为相关范畴的先驱,本行相信随着会谈纪要的签订以及当中细节的落实,未来协助内地管理人于香港法院寻求破产程序认可和协助的工作将会更有有效及迅速。
上述的案件均由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本行诉讼部律师协助。本行就处理各种的清盘事宜均具备丰富经验,并会于会谈纪要的框架下向破产清盘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协助。
上述两宗案件的判决可于以下的网站取得: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 (下称 “803基金”),就教育局拒绝公开其已被裁定专业操守失当的教师姓名、涉事学校名称以及调查结果等资料 (下称 “被拒绝披露的资料”),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教育局的决定。基于以下理据,803 基金要求法院应撤销教育局局长的决定:
本行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主责此案,并由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
本案件于2021年5月20日的审讯后,经传媒广泛报导,以下连结是其中一则于「港人讲地」报导的文章:https://www.speakout.hk/港人点播/71637/-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就教育局拒绝公开已被裁定专业操守失当的教师姓名、涉事学校名称以及调查结果等资料,申请司法复核。于2021年4月20日,本行出席高等法院的聆讯,反对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下称「教协」)提出以利害关系方身份参与法律程序的介入申请。经考虑教协提交的证据及各方陈词后,法庭同意本行客户的反对意见,以教协未能就法律、事实或判决的后果提供额外的实质协助为由,拒绝了教协的申请,并判本行客户胜诉及教协须支付本行客户讼费。本行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主责此案,并由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
本行作为803基金的代表律师,于2021年3月31日出席司法复核申请许可聆讯。上述申请是就屋宇署署长未有对位于浅水湾98号地库两个空间的僭建物及违例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提出司法复核申请。相关法律争议包括屋宇署对《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1(3)条及其自身政策的错误解读,及本行客户是否有充分利害关系挑战相关决定,聆讯后法官押后颁下书面判词。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主责此案,并由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及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
本行代表本行客户港人讲地,就多家本地及海外媒体错误报道Graphika的报告提及港人讲地参与及/或协助散布虚假及不正确的信息,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删除相关的文章及/或影片。
在收到本行函件后,各媒体平台已删除上述文章及/或影片,亦已向港人讲地公开道歉。
本行客户就此事发表的公开声明可参阅下列连结: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vgRhDM7DTQ&ab_channel=Speakout%E6%B8%AF%E4%BA%BA%E8%AC%9B%E5%9C%B0
此事项由本行律师苏子杰律师在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的监督下处理。
本行成功协助客户为两项单独传票向裁判法院提出抗辩。根据上述传票,他们是因在其中一位(乃另一位共同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提出「出售居者有其屋计划」申请时,提供其明知在要项上是或可能是误导、虚假或欺骗的信息,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83章)(下称「该条例」)第26(2)(a)条的规定而被检控。虽然从性质而言只是一张传票,最高刑罚可被判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1年。一经定罪,法庭甚至可以根据该条例第26A条命令将犯罪者购买的物业移转至房屋委员会。在本行的无间支持下,资深大律师成功在进行审讯后为客户争取到就这两项传票获裁定无罪,而他们现在免受任何将其根据居者有其屋计划成功购买的单位移转予至房屋委员会的命令威胁。
此案件由本行律师黄楚盈律师以及本行实习律师蔡德怡女士及黄颖琛女士提供协助。
本行成功协助客户取得及延续多项有关资产保存的单方面命令及资产冻结令,涉及的资产总值超过2,700万美元,并成功抵抗被告人就解除上述命令及搁置附属披露命令而作出的申请。
本事宜牵涉两方阵营股东对于一项重大船运业务(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纠纷,以及涉及多间公司不法及严重挪用资产及转移业务的指控。
是项紧急及重要的申请由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并由本行高级律师何翘楚律师、本行诉讼部律师廖柏匡律师、罗丽萍律师、黄楚盈律师、许泳琳见习律师、以及本行诉讼部其他成员提供协助。
本行诉讼部具备丰富经验,一直协助客户处理股东纠纷及禁制令和其他临时济助的紧急申请,并就相关工作与经验丰富的大律师团队合作,旨在为本行客户的权益提供及时保障。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视像会议设备进行审讯的经验。
在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 [2021] HKCFI 149一案中,针对一间由内地投资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诉讼,本行成功为台湾的一个能源集团抗辩。其中一项焦点是,所有事实及专家证人皆在香港以外透过视像会议作供。
使用视像会议设备,是经过仔细考虑的酌情决定。在法庭内进行审讯,证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庄严气氛下得以验证。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边境管制、隔离要求以至其他卫生考虑方面,都为外地证人亲身出席审讯带来实际困难。在平衡所有因素后,法庭须行使其案件管理权力,以保障争端得以公平处理。
根据本行的经验,以下有助视像会议作供能够顺利及有效地进行: (i) 尽快核实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并按此调节审讯日程; (ii) 与科技法庭的人员协调,预先测试设备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场地(例如会议中心的房间),并有观察员(例如外地律师)在场,以确保作供期间的公平性。进一步的指引可参阅实务守则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随着科技发展,本行鼓励法律从业员熟习使用视像会议设备以及遥距聆讯,两者皆即将成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设选项。
是次审讯的另一焦点,是本行延聘的王则左大律师以普通话盘问来自内地的事实证人。这不仅有效减省法庭传译的时间,更能透过直接、无间断的盘问气势,充分测试证人是否可靠。
亚洲争议解决服务增长中,讼辩代表以及所有律师的三语能力已经变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顾问萧咏仪律师太平绅士领导,由廖柏匡律师、黄颖琛见习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