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代表本行客户港人讲地,就多家本地及海外媒体错误报道Graphika的报告提及港人讲地参与及/或协助散布虚假及不正确的信息,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删除相关的文章及/或影片。
在收到本行函件后,各媒体平台已删除上述文章及/或影片,亦已向港人讲地公开道歉。
本行客户就此事发表的公开声明可参阅下列连结: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vgRhDM7DTQ&ab_channel=Speakout%E6%B8%AF%E4%BA%BA%E8%AC%9B%E5%9C%B0
此事项由本行律师苏子杰律师在诉讼部合伙人陈维良律师的监督下处理。
本行成功协助客户为两项单独传票向裁判法院提出抗辩。根据上述传票,他们是因在其中一位(乃另一位共同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提出「出售居者有其屋计划」申请时,提供其明知在要项上是或可能是误导、虚假或欺骗的信息,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83章)(下称「该条例」)第26(2)(a)条的规定而被检控。虽然从性质而言只是一张传票,最高刑罚可被判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1年。一经定罪,法庭甚至可以根据该条例第26A条命令将犯罪者购买的物业移转至房屋委员会。在本行的无间支持下,资深大律师成功在进行审讯后为客户争取到就这两项传票获裁定无罪,而他们现在免受任何将其根据居者有其屋计划成功购买的单位移转予至房屋委员会的命令威胁。
此案件由本行律师黄楚盈律师以及本行实习律师蔡德怡女士及黄颖琛女士提供协助。
本行成功协助客户取得及延续多项有关资产保存的单方面命令及资产冻结令,涉及的资产总值超过2,700万美元,并成功抵抗被告人就解除上述命令及搁置附属披露命令而作出的申请。
本事宜牵涉两方阵营股东对于一项重大船运业务(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纠纷,以及涉及多间公司不法及严重挪用资产及转移业务的指控。
是项紧急及重要的申请由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并由本行高级律师何翘楚律师、本行诉讼部律师廖柏匡律师、罗丽萍律师、黄楚盈律师、许泳琳见习律师、以及本行诉讼部其他成员提供协助。
本行诉讼部具备丰富经验,一直协助客户处理股东纠纷及禁制令和其他临时济助的紧急申请,并就相关工作与经验丰富的大律师团队合作,旨在为本行客户的权益提供及时保障。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视像会议设备进行审讯的经验。
在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 [2021] HKCFI 149一案中,针对一间由内地投资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诉讼,本行成功为台湾的一个能源集团抗辩。其中一项焦点是,所有事实及专家证人皆在香港以外透过视像会议作供。
使用视像会议设备,是经过仔细考虑的酌情决定。在法庭内进行审讯,证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庄严气氛下得以验证。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边境管制、隔离要求以至其他卫生考虑方面,都为外地证人亲身出席审讯带来实际困难。在平衡所有因素后,法庭须行使其案件管理权力,以保障争端得以公平处理。
根据本行的经验,以下有助视像会议作供能够顺利及有效地进行: (i) 尽快核实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并按此调节审讯日程; (ii) 与科技法庭的人员协调,预先测试设备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场地(例如会议中心的房间),并有观察员(例如外地律师)在场,以确保作供期间的公平性。进一步的指引可参阅实务守则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随着科技发展,本行鼓励法律从业员熟习使用视像会议设备以及遥距聆讯,两者皆即将成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设选项。
是次审讯的另一焦点,是本行延聘的王则左大律师以普通话盘问来自内地的事实证人。这不仅有效减省法庭传译的时间,更能透过直接、无间断的盘问气势,充分测试证人是否可靠。
亚洲争议解决服务增长中,讼辩代表以及所有律师的三语能力已经变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顾问萧咏仪律师太平绅士领导,由廖柏匡律师、黄颖琛见习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