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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0
團隊
長期服務獎 2019

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與鄺志強律師在2020年1月22日向本行以下成員頒發長期服務獎:

1. 黃永勝律師-合夥人(25年)

2. 李衍儀小姐-知識產權部經理(35年)

3. 梁王蓮小姐-高級秘書(35年)

4. 呂德誠先生-房地產部助理(35年)

5. 張維蘭小姐-秘書(30年)

6. 梁婉君小姐-秘書(25年)

7. 羅文青小姐-秘書(10年)

8. 何靄明小姐-秘書(10年)

9. 李璇燕小姐-秘書(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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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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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0
團隊
申請緊急認可令

本行訴訟團隊代表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華信」)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共同清盤人」)成功申請一項緊急認可令。根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企業破產法所作出的裁定,上海華信已進入無力償債之清盤程序及獲委任共同清盤人(「內地清盤程序」);為保障上海華信於香港的資產,包括一項上海華信對其香港附屬公司作出的72億港元應收款項申索(上海華信的債權人在香港獲頒針對上海華信涉及2900萬歐元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後,其按照該判決對上海華信對其香港附屬公司應收款項申索在香港開展了待進行未決的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以強制執行該判決),本行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一項緊急認可令申請(「該項申請」),尋求認可內地清盤程序及在香港向共同清盤人提供協助,包括但不限於擱置針對上海華信及其資產的香港法律程序。

該項成功的申請在香港司法史上屬首開先例。雖然香港法院不時認可及協助若干普通法系及民法法系司法管轄區(包括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日本等等)的破產清盤法律程序及當中所委任的人員,但該項申請是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中國內地的清盤程序並向中國內地法院委任的清盤人授予協助。

夏利士法官在其書面判決中指出「[有鑒於]內地經濟的規模,內地企業遭遇經濟困難的情況漸見增加,以及內地企業在海外持有資產的程度亦日漸提升,此申請具相當重要性,因此考慮此申請時有必要仔細考慮本法庭已在近年制訂的相關原則,及如何將其應用在於經濟及法律模式的各項運作方面均與香港甚為不同的於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

這宗史無前例的案件已獲頒書面判決,詳情請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607&currpage=T

本案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顏莉棋律師以及其他專業人員(包括本行翻譯員梁安淇小姐)提供協助。

本行訴訟部的律師對廣泛類型的清盤法律程序及資不抵債案件(當中涉及複雜事宜及跨境爭議)具備豐富經驗,並致力向破產清盤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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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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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9
團隊
代表YGM Group收購品牌及知識產權

薛馮鄺岑律師行代表YGM Group, 向Taylor Made Golf Company 成功收購該公司旗下的著名「Ashworth」品牌及有關的商標相關的環球知識產權資產。

團隊由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領導,並由雷少芳律師、鍾慧賢律師、胡卓彥律師及林樂怡律師以及見習律師郭曉璇小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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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9
團隊
本行兩位見習律師獲認許為高等法院的律師

本行欣然宣佈,本行見習律師於2019年10月12日獲認許為高等法院的律師。羅麗萍小姐及林樂怡小姐將於本行擔任律師,分別地加入糾紛調解部及企業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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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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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19
團隊
申請變更香港商標

薛馮鄺岑律師行代表Fonterra Brands (Singapore) Pte Limited作出申請,以將該公司的香港商標由

(商標編號:1579/1979及1580/1979,類別30及32)更改至

。 此項申請遭N. V. Sumatra Tobacco Trading Company提出反對。儘管實質聆訊是於2019年3月12日(即《商標條例》(第559章)的生效日期之後)進行,根據過渡性條文,更改申請仍需按已廢除的舊《商標條例》(第43章)項下之條文處理。商標註冊處處長判Fonterra我方勝訴,裁定將舊商標更改至建議更改的商標並不會對該商標的本質造成重大影響,亦不會使反對人或其他第三方蒙受不利。此項更改申請因此獲得批准。本案件由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主理,並由林漢標律師及胡卓彥律師提供協助。盧君政大律師獲延聘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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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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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19
團隊
鄺志強律師向初創企業發表演講

本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獲恒生銀行邀請,於2019年8月7日在香港科學園中庭長廊向初創企業發表演講,本行的胡卓彥律師及陳陽芷小姐亦有隨行。演講的題目為「知識產權與初創 (創科) 企業」。

該活動向約120名的參與者提供有關知識產權各重要課題的解說(包括商標、專利、外觀設計、版權、拓樸圖、商譽、商業秘密、植物品種及域名)。演講末段以實用提示作結,內容關於加快保障發明的措施及預期首輪投資者會提出的盡職調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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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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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19
為一宗網上侵權申索代表Looop Media Limited

“本行近日為一宗網上侵權申索代表Looop Media Limited (圈傳媒有限公司) 。該申索涉及侵權人於Facebook創建了一個偽冒網頁,當中採用了本行客戶的註冊商標及一項版權作品。該偽冒網頁誤導Facebook用戶相信本行客戶已改變其立場,由支持良好的管治及法治變成不支持良好管治。本行已成功促使Facebook迅速移除該偽冒網頁,以免本行客戶遭受進一步的攻擊、損害及不利影響。

本案件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鍾慧賢律師及胡卓彥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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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19
團隊
駁回上訴人針對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本行成功取得上訴法庭就案件所作出的判決(CACV 399/2018 [2019] HKCA 814),駁回上訴人針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起的上訴,該上訴涉及呈請人對本行客戶(在HCMC 8/2016一案的法律程序中作為介入人)提出的申索(有關呈請人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條提出的申請)。對本行客戶提出的申索總額約為港幣3,900萬元。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理,並由本行訴訟部團隊及蘇子傑見習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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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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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19
團隊
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發表的2018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香港於140個經濟體之中排名第9位。香港已根據知識產權貿易工作小組(筆者是成員之一)於2015年所提出的建議,引入範圍廣泛的措施,以加強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樞紐的角色,為海外及中國內地(作為新興的主要知識產權使用者、買方、供應商和賣方)的知識產權擁有人/使用者提供服務,包括法律服務和糾紛排解。

司法機構宣佈於2019年5月6日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專責法官會獲委派處理知識產權案件,藉優化案件管理從而減少用於知識產權糾紛排解的訟費和時間。此措施亦進一步支持早前制定《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的措施,該條例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選擇香港法律為管轄仲裁協議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為仲裁法律地點的訂約方便無需再憂慮環繞《紐約公約》第V(1)(a)及(2)(a)及(b)條(對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36(1)(a)(i)及36(1)(b)(i)及36(1)(b)(ii)條)的有關知識產權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連結: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5/es1201721255.pdf]

該新訂仲裁法律的主意由筆者於2015年5月提出,並獲香港政府接納,以優化香港知識產權仲裁的基礎建設。如今已訂有清晰法定指引,指明知識產權糾紛(包括已註冊權利的有效性)可透過仲裁解決;以及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上述考量在仲裁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均為非常重要。該條新法例為全球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仲裁事宜的最全面法例,並以雙語形式制定(兩種官方語言:中文及英文),在仲裁界廣受歡迎。[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可滿足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實際需求。

  1. 知識產權糾紛通常涉及法庭不常處理的技術問題。不能取得有效的強制執行可能會使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失去意義,特別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期有限的情況下(例如專利保護期為20年),一旦被新設計和發明所取代或在短時間內失去知名度,對產品生命周期的影響則更嚴重。
  2. 在某些情況下,仲裁(當事方能夠選擇自己的專責法官和為此定制程序)可以滿足迅速解決糾紛的需要,但實際上,許多糾紛無法通過仲裁解決,因為仲裁是在雙方同意下進行的程序,首先必須就展開仲裁達成協議,而在糾紛出現後達成協議未必是可能之事。因此,訴訟可能仍然是解決大多數侵權糾紛的唯一可行方法。設立專責、行動迅速及可預測結果的法庭以裁定知識產權糾紛實在至為重要,否則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失去效用。
  3. 快速解決糾紛的考量同樣亦適用於知識產權法庭案件中的被告。例如,如果在等待裁決時授出臨時強制令,則延遲最終判決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
  1. 由於預期引入《香港專利(修訂)條例》(預期將於稍後日子生效)項下的原授專利制度,實質性專利侵權及有效性聆訊的數目可能會增加。
  1. 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方傾向選擇具公平及透明信譽的司法管轄區。在香港設立一個穩妥的知識產權專責法官小組來處理此類案件,將吸引潛在的國際訴訟當事方。知識產權擁有人和被控侵權者均不會樂於在他們認為會延誤、訟費高昂和結果缺乏肯定性的司法管轄區提起訴訟。

由國際知識產權研究會(IIPI)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12年進行的專責知識產權法庭研究結果亦支持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https://iipi.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Study-on-Specialized-IPR-Courts.pdf

該IIPI報告指出,儘管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並未要求成員單獨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但許多政府已自行設立相關法庭。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上述背景不但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知識產權糾紛排解樞紐的基礎建設(推廣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樞紐的支援措施),亦符合鄰近地區的最新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成立知識產權上訴法庭,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南京和蘇州等城市亦先後設立知識產權專責法庭。

香港的最新措施使之與鄰近地區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澳洲、日本和新加坡)看齊,該等司法管轄區已設立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專責法庭。若干數量的案件已獲列入案件表,我們將看到新制度如何有助於改變香港的知識產權糾紛排解的形態。

鄺志強律師,太平紳士

薛馮鄺岑律師行合夥人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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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19
團隊
本行再度列入市區重建局的法律顧問名冊

本行欣然宣佈,本行已獲再度列入市區重建局的法律顧問名冊,成為其外聘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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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19
團隊
本行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委員會外聘律師團

本行欣然宣佈,本行已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委員會外聘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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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19
團隊
代表一名債權人成功抵抗反對

本行近日代表一名債權人,成功抵抗來自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前任共同及個別清盤人的反對,為本行客戶就其申請取得高等法院的法庭命令,以解除破產管理署署長早前於HCCW 118/2018一案中,根據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就一間香港上市公司「區塊鏈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64) 所尋求及取得之規管令。

基於上述的規管令,本行客戶及該公司的多數債權人(包括超過150名該公司的債權證持有人)被不合理地剝奪參與首次債權人大會及提名清盤人的機會,因此本行客戶的申請得到上述該公司的多數債權人支持。憑藉本行於2019年6月4日所取得之法庭命令,本行客戶及該公司的多數債權人現能夠表達其意願及提名,並以來自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的清盤人取代早前於規管令下任命的共同及個別清盤人。

本案件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張永祺律師及蘇子傑見習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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