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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1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審訊的經驗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審訊的經驗。

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2021] HKCFI 149一案中,針對一間由內地投資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訴訟,本行成功為台灣的一個能源集團抗辯。其中一項焦點是,所有事實及專家證人皆在香港以外透過視像會議作供。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是經過仔細考慮的酌情決定。在法庭內進行審訊,證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莊嚴氣氛下得以驗證。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邊境管制、隔離要求以至其他衛生考慮方面,都為外地證人親身出席審訊帶來實際困難。在平衡所有因素後,法庭須行使其案件管理權力,以保障爭端得以公平處理。

根據本行的經驗,以下有助視像會議作供能夠順利及有效地進行: (i) 盡快核實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並按此調節審訊日程; (ii) 與科技法庭的人員協調,預先測試設備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場地(例如會議中心的房間),並有觀察員(例如外地律師)在場,以確保作供期間的公平性。進一步的指引可參閱實務守則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隨着科技發展,本行鼓勵法律從業員熟習使用視像會議設備以及遙距聆訊,兩者皆即將成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設選項。

是次審訊的另一焦點,是本行延聘的王則左大律師以普通話盤問來自內地的事實證人。這不僅有效減省法庭傳譯的時間,更能透過直接、無間斷的盤問氣勢,充分測試證人是否可靠。

亞洲爭議解決服務增長中,訟辯代表以及所有律師的三語能力已經變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顧問蕭詠儀律師太平紳士領導,由廖柏匡律師、黃穎琛見習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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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0
團隊
長期服務獎2020

於2020年12月30日,本行高級合夥人向以下同事頒發長期服務證書及獎勵:

秘書何麗心小姐(35年)、

合夥人蔡小玲律師(30年)、

秘書李潔琪小姐(30年)、

會計部文員謝慧貞小姐(25年)、

訴訟部文員胡鈺勝先生(25年)、

合夥人蕭文豪律師(20年)、

合夥人洪同聲律師(20年)、

高級律師黎天麟律師(20年)、

高級律師黃琦雅律師(20年)、

秘書劉雅媚小姐(20年)、

知識產權部文員蔡銘銘小姐(20年)、

合夥人梁秉釗律師(15年)、

訴訟部主管莫智培先生(15年)、

高級律師林漢標律師(10年)、

容沁琪律師(10年)、

秘書曾美玲小姐(10年)、

秘書何潔瑩小姐(10年)。

圖為頒獎情況。

法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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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
團隊
鄺志強律師主持香港法律周2020「調解訟辯」座談會

本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受香港律政司邀請,於2020年11月6日主持了香港法律周2020閉幕前的最後一節調解會議。「調解訟辯」座談會的重量級成員有廖玉玲大律師, JP、卓柏文御用大律師、Manon Schonewille及梁慶豐教授,該綫上會議於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以直播方式進行。

儘管「調解訟辯」為最後一項環節並於星期五下午4時30分方開始舉行,與會者的熱情仍然無損,當日的問答環節收到一連串來自與會者的提問。

此討論環節旨在提高對調解訟辯的認識及其在調解過程中的重要性。當中談及了調解員、訟辯者及訓練員的角度以及可作考慮的政策。

鄺律師的環節完結後,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發表法律周閉幕致辭作結。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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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
申請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

本行於2020年11月4日代表803基金向高等法院申請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要求屋宇署署長就位於香港淺水灣道98號地庫的兩個車位改建事宜,向其註冊業主採取執法行動(HCAL 2215/2020),並要求法庭允許指示屋宇署署長據此執法。本案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本行一位訴訟部律師處理。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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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
司法覆核:要求教育局公開失德教師資料

本行於2020年9月30日代表803基金向高等法院申請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要求教育局公開,已被教育局查明屬實及/或裁定違反教師專業操守個案中,專業操守行為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的名稱以及有關所涉行為的性質。本案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本行訴訟部兩名成員處理。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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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
代表新鴻基中心註冊擁有人並成功取得禁制令

本行在HCA 672/2020一案中代表新鴻基中心的註冊擁有人並成功向高等法院 (HCA672/2020) 取得禁制令 (及獲判訟費),防止被告人於新鴻基中心繼續作出妨擾及侵入的行為。

團隊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領導,並由顏莉棋律師、見習律師黃穎琛小姐及其他專業人員(包括本行翻譯員梁安淇小姐)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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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
代表客戶出售地產物業

本行代表本行客戶出售其位於九龍加多利山布力架街的地產物業,相關交易最近獲傳媒報道(見附件文章)。本行薛建平律師(合夥人)及李東權律師(高級律師)目前正為本行客戶處理該宗交易。

【名人入市】劉德華父親3800萬購加多利山豪宅

https://www.hk01.com/article/531963?utm_source=01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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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0
協助客戶處理跨國航運股東糾紛

在一宗於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的終審案件中,本行為一名客戶、英國御用大律師及事務律師、英屬處女群島律師以及香港大律師提供支援及協助;本行客戶先前成功在英屬處女群島上訴庭推翻及撤銷英屬處女群島原訟商事庭就一間英屬處女群島公司的清盤及委任清盤人而作出的判決及命令,而本終審案件源自對方就上訴庭的判決作出上訴。案件涉及股東之間(其亦在全球各地(包括香港)展開多宗其他訴訟案件)對於龐大規模航運業務的糾紛。


是次上訴涉及對有關公正公平清盤的法律及其應用原則及多方面的事實(包括僵局的界定與性質、指稱的準合夥關係、形成僵局之相關責任、開展清盤程序後行為之相關性、替代補救措施等等)的深度審視與辯論。


本案的本行法律團隊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其特意就本案前往英屬處女群島及倫敦),並由本行的訴訟部律師何翹楚律師、黃楚盈律師、廖柏匡律師及羅麗萍律師提供協助,與位於香港、英屬處女群島、英國的法律團隊協力合作,務求為本行客戶爭取最大利益。


儘管本行的執業範圍只涵蓋香港法律,本行的訴訟部已與英國及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百慕達等等)的律師及大律師建立緊密的專業網絡,而且在涉及該等離岸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公司的股東糾紛、董事會糾紛、清盤法律程序、清盤過程及其他糾紛方面,具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支援的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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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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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0
協助解散兩組公務員建屋合作社

本行已獲委任就促進協助解散兩組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務,解散該等合作社旨在根據試點項目進行重建,而已公佈的項目面積分別為5,160及16,470平方米。誠如附載的新聞稿所示,該兩個試點項目所涉及的合作社樓宇亦較集中,並沒有攙雜其他非合作社樓宇,加上地盤面積亦較大,能透過重整及重新規劃,增加可用樓面面積,並為社區帶來更大裨益,惠及區內居民。對於獲委任參與該項目的法律工作,本行深感榮幸。


試點項目的新聞稿
https://www.ura.org.hk/en/media/press-release/20200522


本行團隊由譚偉才律師(合夥人)領導,並由李東權律師(高級律師)及鄭本欣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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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0
協助公司取得法院命令以委任臨時清盤人

儘管香港司法機構持續宣佈因應新冠病毒爆發而對法庭程序作出一般延期安排,本行訴訟部仍成功協助一間於香港註冊的公司客戶(下稱「該公司」)取得香港高等法院的命令,以委任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該公司是一個從事成衣及時裝貿易業務的國際集團之核心部分。該公司原已面臨財政困難(包括合共約3億港元的債務),加上新冠病毒爆發導致歐洲地區零售分支癱瘓並須強制關閉超過200間零售店,導致該公司須作出清盤呈請,並決定委任臨時清盤人,務求保全受影響的公司資產(包括總值約7,000萬歐元的存貨)。

本行團隊(由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廖柏匡律師、羅麗萍律師以及見習律師許泳琳小姐提供協助)收到該公司的指示,按緊急基準處理該呈請及申請事宜。本行團隊迅速與本港大律師及德國的律師合作,並與其中一間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聯繫,在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內準備該緊急申請。儘管司法機構目前僅提供有限度運作,法院接受本案件的緊急情況並就該公司的申請開庭進行緊急聆訊,而該公司成功取得作出該公司清盤呈請的特別許可及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

本行訴訟部有豐富經驗協助需要關於重組及破產意見的個人及公司客戶,特別是在經濟動盪之時。尤其是,我們已與知名的會計及諮詢事務所、頂級破產專家等建立緊密連繫,旨在為本行客戶提供及時及專業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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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0
團隊
香港《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生效

香港《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該條例」或「專利(修訂)條例」)已於2019年12月19日生效,旨在進一步改良香港的保護發明知識產權制度


為確保香港的專利制度能繼續切合現今需要,並與政府將香港發展成為區內創新科技樞紐的願景保持一致,香港政府在2011年委任香港專利制度檢討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以就下列事項作出檢討及提供意見:(a)向政府建議香港專利制度的未來路向及(b)為落實建議的具體安排出謀獻策。除了宏觀議題外,檢討亦涉及有關鞏固專利制度的不同專業及技術考量,以及下列方面的特定議題:(a)香港是否應設立自有的「原授專利 “OPG”」制度(相對於已有的「再註冊」制度),以及如是的話,設立制度的方式應為如何,(b)短期專利制度的優化措施及(c)規管專利代理服務。本行鄺志強律師為諮詢委員會成員。


諮詢委員會在其於2012年12月作出的報告中提出建議,該報告(「諮詢報告」)共200頁 (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patents/review_report.pdf),於2013年獲香港政府接納。有關建議包括:—


(a) 就授予標準專利引入包含實質審查的原授專利(「原授專利」)制度,同時保留已有的再註冊制度;


(b) 短期專利保護制度的優化措施;


(c) 發展專利代理服務的規管制度。


該條例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62023/cs12016202317.pdf)及《2019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修訂規則」)(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patents/patent_amendment_rules2019.htm) 均已於2019年12月19日生效。


於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時推行新原授專利制度後首8分鐘之內,薛馮鄺岑律師行的知識產權團隊分別提交了香港新OPG原授專利制度下的首宗短期專利申請及第二宗標準專利申請。


新制度帶來的主要改變如下:—


1. 可選擇在香港直接提交標準專利OPG申請,而毋須但也保留了在現今在原授專利制度下,在香港境外的任何指定專利當局提交事先申請,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適用於指定英國的專利)及英國專利局的選擇。香港專利註冊處會就OPG申請進行形式及實質的審查;


2. 規定在授予短期專利後進行實質審查(在先前制度中,授予專利前後均毋須進行實質審查),以作為警告作出執行短期專利權的行動的先決條件,並且在警告展開侵權法律程序時如未有向受警告一方提供短期專利的基本資料,則該警告會被視為無理威脅。可就每項短期專利申請提出的獨立權利要求最高數目增加至兩項;


3. 引入禁止使用若干專業職銜的臨時措施(相對於限制專利代理執業的做法),從而採取臨時措施為制訂長遠的全面規管制度作好準備。


於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時推行新原授專利制度後首8分鐘內,薛馮鄺岑律師行分別提交了香港新原授專利制度下的首宗短期專利申請及第二宗標準專利申請。


有關新制度的進一步詳情如下:—


1. 直接申請標準專利:在先前已有的制度下,取得專利保護僅得兩種途徑。第一種,透過向其中一間「指定專利當局」(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適用於指定英國的專利)及英國專利局)提交專利再註冊申請的方式申請標準專利(最長有效期為20年)。第二種,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申請。短期專利(最長有效期為8年)只須通過形式審查。


根據新OPG原授專利制度,專利所有人可選擇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直接標準專利申請,申請的最長有效期同樣為20年。原授專利申請須同時通過形式及實質審查。原授專利申請的審查由香港專利註冊處自行進行。


2. 短期專利制度的優化措施: 舊制度的短期專利申請毋須進行任何實質審查。新專利制度引入授予後實質審查,請求可由短期專利所有人或擁有合法權益的任何其他方提出[專利(修訂)條例第127B條]。擁有合法權益提出請求的有關方包括(a)與專利所有人之間具有正當商業利益者(如專利所有人或有關方於涉案專利相同領域內的競爭對手)及(b)有合理理由懷疑涉案專利不可享受專利的任何人士(該人士與專利所有人之間毋須具有正當商業利益)[專利(修訂)條例第127B條]。此規定保障程序不遭濫用[諮詢委員會報告第4.22段]。


再者,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現今已成為未受審查短期專利展開執行專利權行動的先決條件。有關先決條件可防止短期專利制度遭人濫用、減少訴訟和避免有人為不可享專利的發明註冊[諮詢委員會報告第4.10段]。另一方面,新專利制度亦給予專利擁有人好處,即獨立權利要求數目由一項增至兩項。


3. 放寬具有優先權要求:根據舊專利制度,一旦優先權期限已過,專利所有人將不能要求享用公約優先權。然而,在新專利制度下,如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申請是在12個月優先權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提交,而處長信納專利所有人已採取有關情況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則允許恢復優先權要求[專利(修訂)條例第37D(1)(5)條]。


另外,新的專利制度延長了提交優先權陳述書及證明文件的期限,如今可在作出要求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內提交[修訂規則第31C(4)(5)條]。


4. 對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述:新專利制度亦引入滿足提交發明說明基本規定的另一可行方式。專利所有人如今可引述使用對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述,並連同一項陳述,表示對發明的說明及有關繪圖(如有的話),已完整地載於該項指明申請內。如專利所有人在申請時未能提供說明的完整翻譯,對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述有助於滿足基本規定,並可先行獲得確立提交日期。


再者,專利所有人可同時聲稱優先權及作出對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述[專利(修訂)條例第37M (3)(c)(ii)條]。


5. 修訂標準專利的續期費用: 不再源用舊制度下的統一收費方式。新制度如今就標準專利的續期採用漸進式收費:—第3至第9年為每年HK$450、第10至第14年為每年HK$620及第15至第19年為每年HK$850。


總結


新專利制度顯示香港政府藉發展一個與各先進經濟體看齊的專利制度,對保護知識產權作出承擔,同時讓香港自行釐定可享有專利保護的要求及標準,以及批予專利的程序,以便盡量加大切合香港及其持份者的需要。為了在專利擁有人與公眾的合法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已採取實務措施。長遠而言,也有助培育及吸引人才、促進香港專利代理業務的發展並為理工科畢業生拓寬就業前景。


鄺志強律師,太平紳士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前任國際會長
英國倫敦特許仲裁學會特許仲裁員/有效解决爭議中心認可調解員
香港薛馮鄺岑律師行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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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0
撤銷英屬處女群島原訟商事庭的判決及命令

在一宗於英屬處女群島上訴庭審理的上訴案件中,本行為一名客戶、英屬處女群島律師及英國御用大律師提供支援及協助,成功推翻及撤銷英屬處女群島原訟商事庭就一間英屬處女群島公司的清盤及委任清盤人而作出的判決及命令。案件涉及股東之間(其亦在全球各地(包括香港)展開多宗其他訴訟案件)對於龐大規模航運業務的糾紛。

是次上訴結果的特點是英屬處女群島上訴庭不僅認為有需要干預及撤銷原訟庭法官所行使的酌情權,上訴庭亦被說服同意基本上推翻了原訟庭法官所有的主要事實裁斷。

本案的本行法律團隊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其特意就本案前往英屬處女群島及倫敦),並由本行何翹楚律師、黃楚盈律師、廖柏匡律師及羅麗萍律師提供協助,與位於香港、英屬處女群島、英國的法律團隊協力合作,務求為本行客戶爭取最大利益。

儘管本行的執業範圍只涵蓋香港法律,本行的訴訟部已與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百慕達等等)的律師及大律師建立緊密的專業網絡,而且在涉及該等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公司的股東糾紛、董事會糾紛、清盤法律程序、清盤過程及其他糾紛方面,具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支援的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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