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就教育局拒絕公開已被裁定專業操守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名稱以及調查結果等資料,申請司法覆核。於2021年4月20日,本行出席高等法院的聆訊,反對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下稱「教協」)提出以利害關係方身份參與法律程序的介入申請。經考慮教協提交的證據及各方陳詞後,法庭同意本行客戶的反對意見,以教協未能就法律、事實或判決的後果提供額外的實質協助為由,拒絕了教協的申請,並判本行客戶勝訴及教協須支付本行客戶訟費。本行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本行作為803基金的代表律師,於2021年3月31日出席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聆訊。上述申請是就屋宇署署長未有對位於淺水灣98號地庫兩個空間的僭建物及違例改變建築物用途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相關法律爭議包括屋宇署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條及其自身政策的錯誤解讀,及本行客戶是否有充分利害關係挑戰相關決定,聆訊後法官押後頒下書面判詞。本行資深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本行代表本行客戶港人講地,就多家本地及海外媒體錯誤報道Graphika的報告提及港人講地參與及/或協助散佈虛假及不正確的信息,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刪除相關的文章及/或影片。
在收到本行函件後,各媒體平台已刪除上述文章及/或影片,亦已向港人講地公開道歉。
本行客戶就此事發表的公開聲明可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vgRhDM7DTQ&ab_channel=Speakout%E6%B8%AF%E4%BA%BA%E8%AC%9B%E5%9C%B0
此事項由本行律師蘇子傑律師在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的監督下處理。
本行成功協助客戶為兩項單獨傳票向裁判法院提出抗辯。根據上述傳票,他們是因在其中一位(乃另一位共同被告人的家庭成員)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出「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申請時,提供其明知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信息,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83章)(下稱「該條例」)第26(2)(a)條的規定而被檢控。雖然從性質而言只是一張傳票,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1年。一經定罪,法庭甚至可以根據該條例第26A條命令將犯罪者購買的物業移轉至房屋委員會。在本行的無間支持下,資深大律師成功在進行審訊後為客戶爭取到就這兩項傳票獲裁定無罪,而他們現在免受任何將其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成功購買的單位移轉予至房屋委員會的命令威脅。
此案件由本行律師黃楚盈律師以及本行實習律師蔡德怡女士及黃穎琛女士提供協助。
本行成功協助客戶取得及延續多項有關資產保存的單方面命令及資產凍結令,涉及的資產總值超過2,700萬美元,並成功抵抗被告人就解除上述命令及擱置附屬披露命令而作出的申請。
本事宜牽涉兩方陣營股東對於一項重大船運業務(價值超過1億美元)的糾紛,以及涉及多間公司不法及嚴重挪用資產及轉移業務的指控。
是項緊急及重要的申請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並由本行高級律師何翹楚律師、本行訴訟部律師廖柏匡律師、羅麗萍律師、黃楚盈律師、許泳琳見習律師、以及本行訴訟部其他成員提供協助。
本行訴訟部具備豐富經驗,一直協助客戶處理股東糾紛及禁制令和其他臨時濟助的緊急申請,並就相關工作與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團隊合作,旨在為本行客戶的權益提供及時保障。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審訊的經驗。
在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2021] HKCFI 149一案中,針對一間由內地投資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訴訟,本行成功為台灣的一個能源集團抗辯。其中一項焦點是,所有事實及專家證人皆在香港以外透過視像會議作供。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是經過仔細考慮的酌情決定。在法庭內進行審訊,證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莊嚴氣氛下得以驗證。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邊境管制、隔離要求以至其他衛生考慮方面,都為外地證人親身出席審訊帶來實際困難。在平衡所有因素後,法庭須行使其案件管理權力,以保障爭端得以公平處理。
根據本行的經驗,以下有助視像會議作供能夠順利及有效地進行: (i) 盡快核實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並按此調節審訊日程; (ii) 與科技法庭的人員協調,預先測試設備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場地(例如會議中心的房間),並有觀察員(例如外地律師)在場,以確保作供期間的公平性。進一步的指引可參閱實務守則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隨着科技發展,本行鼓勵法律從業員熟習使用視像會議設備以及遙距聆訊,兩者皆即將成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設選項。
是次審訊的另一焦點,是本行延聘的王則左大律師以普通話盤問來自內地的事實證人。這不僅有效減省法庭傳譯的時間,更能透過直接、無間斷的盤問氣勢,充分測試證人是否可靠。
亞洲爭議解決服務增長中,訟辯代表以及所有律師的三語能力已經變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顧問蕭詠儀律師太平紳士領導,由廖柏匡律師、黃穎琛見習律師協助。
於2020年12月30日,本行高級合夥人向以下同事頒發長期服務證書及獎勵:
秘書何麗心小姐(35年)、
合夥人蔡小玲律師(30年)、
秘書李潔琪小姐(30年)、
會計部文員謝慧貞小姐(25年)、
訴訟部文員胡鈺勝先生(25年)、
合夥人蕭文豪律師(20年)、
合夥人洪同聲律師(20年)、
高級律師黎天麟律師(20年)、
高級律師黃琦雅律師(20年)、
秘書劉雅媚小姐(20年)、
知識產權部文員蔡銘銘小姐(20年)、
合夥人梁秉釗律師(15年)、
訴訟部主管莫智培先生(15年)、
高級律師林漢標律師(10年)、
容沁琪律師(10年)、
秘書曾美玲小姐(10年)、
秘書何潔瑩小姐(10年)。
圖為頒獎情況。
本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受香港律政司邀請,於2020年11月6日主持了香港法律周2020閉幕前的最後一節調解會議。「調解訟辯」座談會的重量級成員有廖玉玲大律師, JP、卓柏文御用大律師、Manon Schonewille及梁慶豐教授,該綫上會議於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以直播方式進行。
儘管「調解訟辯」為最後一項環節並於星期五下午4時30分方開始舉行,與會者的熱情仍然無損,當日的問答環節收到一連串來自與會者的提問。
此討論環節旨在提高對調解訟辯的認識及其在調解過程中的重要性。當中談及了調解員、訟辯者及訓練員的角度以及可作考慮的政策。
鄺律師的環節完結後,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發表法律周閉幕致辭作結。
本行於2020年11月4日代表803基金向高等法院申請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要求屋宇署署長就位於香港淺水灣道98號地庫的兩個車位改建事宜,向其註冊業主採取執法行動(HCAL 2215/2020),並要求法庭允許指示屋宇署署長據此執法。本案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本行一位訴訟部律師處理。
本行於2020年9月30日代表803基金向高等法院申請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要求教育局公開,已被教育局查明屬實及/或裁定違反教師專業操守個案中,專業操守行為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的名稱以及有關所涉行為的性質。本案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本行訴訟部兩名成員處理。
本行在HCA 672/2020一案中代表新鴻基中心的註冊擁有人並成功向高等法院 (HCA672/2020) 取得禁制令 (及獲判訟費),防止被告人於新鴻基中心繼續作出妨擾及侵入的行為。
團隊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領導,並由顏莉棋律師、見習律師黃穎琛小姐及其他專業人員(包括本行翻譯員梁安淇小姐)提供協助。
本行代表本行客戶出售其位於九龍加多利山布力架街的地產物業,相關交易最近獲傳媒報道(見附件文章)。本行薛建平律師(合夥人)及李東權律師(高級律師)目前正為本行客戶處理該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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