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於2020年11月4日代表803基金向高等法院申請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要求屋宇署署長就位於香港淺水灣道98號地庫的兩個車位改建事宜,向其註冊業主採取執法行動(HCAL 2215/2020),並要求法庭允許指示屋宇署署長據此執法。本案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本行一位訴訟部律師處理。
本行於2020年9月30日代表803基金向高等法院申請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要求教育局公開,已被教育局查明屬實及/或裁定違反教師專業操守個案中,專業操守行為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的名稱以及有關所涉行為的性質。本案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本行訴訟部兩名成員處理。
本行在HCA 672/2020一案中代表新鴻基中心的註冊擁有人並成功向高等法院 (HCA672/2020) 取得禁制令 (及獲判訟費),防止被告人於新鴻基中心繼續作出妨擾及侵入的行為。
團隊由合夥人陳維良律師領導,並由顏莉棋律師、見習律師黃穎琛小姐及其他專業人員(包括本行翻譯員梁安淇小姐)提供協助。
本行代表本行客戶出售其位於九龍加多利山布力架街的地產物業,相關交易最近獲傳媒報道(見附件文章)。本行薛建平律師(合夥人)及李東權律師(高級律師)目前正為本行客戶處理該宗交易。
【名人入市】劉德華父親3800萬購加多利山豪宅
https://www.hk01.com/article/531963?utm_source=01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在一宗於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的終審案件中,本行為一名客戶、英國御用大律師及事務律師、英屬處女群島律師以及香港大律師提供支援及協助;本行客戶先前成功在英屬處女群島上訴庭推翻及撤銷英屬處女群島原訟商事庭就一間英屬處女群島公司的清盤及委任清盤人而作出的判決及命令,而本終審案件源自對方就上訴庭的判決作出上訴。案件涉及股東之間(其亦在全球各地(包括香港)展開多宗其他訴訟案件)對於龐大規模航運業務的糾紛。
是次上訴涉及對有關公正公平清盤的法律及其應用原則及多方面的事實(包括僵局的界定與性質、指稱的準合夥關係、形成僵局之相關責任、開展清盤程序後行為之相關性、替代補救措施等等)的深度審視與辯論。
本案的本行法律團隊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其特意就本案前往英屬處女群島及倫敦),並由本行的訴訟部律師何翹楚律師、黃楚盈律師、廖柏匡律師及羅麗萍律師提供協助,與位於香港、英屬處女群島、英國的法律團隊協力合作,務求為本行客戶爭取最大利益。
儘管本行的執業範圍只涵蓋香港法律,本行的訴訟部已與英國及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百慕達等等)的律師及大律師建立緊密的專業網絡,而且在涉及該等離岸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公司的股東糾紛、董事會糾紛、清盤法律程序、清盤過程及其他糾紛方面,具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支援的豐富經驗。
本行已獲委任就促進協助解散兩組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務,解散該等合作社旨在根據試點項目進行重建,而已公佈的項目面積分別為5,160及16,470平方米。誠如附載的新聞稿所示,該兩個試點項目所涉及的合作社樓宇亦較集中,並沒有攙雜其他非合作社樓宇,加上地盤面積亦較大,能透過重整及重新規劃,增加可用樓面面積,並為社區帶來更大裨益,惠及區內居民。對於獲委任參與該項目的法律工作,本行深感榮幸。
試點項目的新聞稿
https://www.ura.org.hk/en/media/press-release/20200522
本行團隊由譚偉才律師(合夥人)領導,並由李東權律師(高級律師)及鄭本欣律師提供協助。
儘管香港司法機構持續宣佈因應新冠病毒爆發而對法庭程序作出一般延期安排,本行訴訟部仍成功協助一間於香港註冊的公司客戶(下稱「該公司」)取得香港高等法院的命令,以委任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該公司是一個從事成衣及時裝貿易業務的國際集團之核心部分。該公司原已面臨財政困難(包括合共約3億港元的債務),加上新冠病毒爆發導致歐洲地區零售分支癱瘓並須強制關閉超過200間零售店,導致該公司須作出清盤呈請,並決定委任臨時清盤人,務求保全受影響的公司資產(包括總值約7,000萬歐元的存貨)。
本行團隊(由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廖柏匡律師、羅麗萍律師以及見習律師許泳琳小姐提供協助)收到該公司的指示,按緊急基準處理該呈請及申請事宜。本行團隊迅速與本港大律師及德國的律師合作,並與其中一間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聯繫,在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內準備該緊急申請。儘管司法機構目前僅提供有限度運作,法院接受本案件的緊急情況並就該公司的申請開庭進行緊急聆訊,而該公司成功取得作出該公司清盤呈請的特別許可及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
本行訴訟部有豐富經驗協助需要關於重組及破產意見的個人及公司客戶,特別是在經濟動盪之時。尤其是,我們已與知名的會計及諮詢事務所、頂級破產專家等建立緊密連繫,旨在為本行客戶提供及時及專業的支援。
香港《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該條例」或「專利(修訂)條例」)已於2019年12月19日生效,旨在進一步改良香港的保護發明知識產權制度
為確保香港的專利制度能繼續切合現今需要,並與政府將香港發展成為區內創新科技樞紐的願景保持一致,香港政府在2011年委任香港專利制度檢討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以就下列事項作出檢討及提供意見:(a)向政府建議香港專利制度的未來路向及(b)為落實建議的具體安排出謀獻策。除了宏觀議題外,檢討亦涉及有關鞏固專利制度的不同專業及技術考量,以及下列方面的特定議題:(a)香港是否應設立自有的「原授專利 “OPG”」制度(相對於已有的「再註冊」制度),以及如是的話,設立制度的方式應為如何,(b)短期專利制度的優化措施及(c)規管專利代理服務。本行鄺志強律師為諮詢委員會成員。
諮詢委員會在其於2012年12月作出的報告中提出建議,該報告(「諮詢報告」)共200頁 (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patents/review_report.pdf),於2013年獲香港政府接納。有關建議包括:—
(a) 就授予標準專利引入包含實質審查的原授專利(「原授專利」)制度,同時保留已有的再註冊制度;
(b) 短期專利保護制度的優化措施;
(c) 發展專利代理服務的規管制度。
該條例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62023/cs12016202317.pdf)及《2019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修訂規則」)(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patents/patent_amendment_rules2019.htm) 均已於2019年12月19日生效。
於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時推行新原授專利制度後首8分鐘之內,薛馮鄺岑律師行的知識產權團隊分別提交了香港新OPG原授專利制度下的首宗短期專利申請及第二宗標準專利申請。
新制度帶來的主要改變如下:—
1. 可選擇在香港直接提交標準專利OPG申請,而毋須但也保留了在現今在原授專利制度下,在香港境外的任何指定專利當局提交事先申請,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適用於指定英國的專利)及英國專利局的選擇。香港專利註冊處會就OPG申請進行形式及實質的審查;
2. 規定在授予短期專利後進行實質審查(在先前制度中,授予專利前後均毋須進行實質審查),以作為警告作出執行短期專利權的行動的先決條件,並且在警告展開侵權法律程序時如未有向受警告一方提供短期專利的基本資料,則該警告會被視為無理威脅。可就每項短期專利申請提出的獨立權利要求最高數目增加至兩項;
3. 引入禁止使用若干專業職銜的臨時措施(相對於限制專利代理執業的做法),從而採取臨時措施為制訂長遠的全面規管制度作好準備。
於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時推行新原授專利制度後首8分鐘內,薛馮鄺岑律師行分別提交了香港新原授專利制度下的首宗短期專利申請及第二宗標準專利申請。
有關新制度的進一步詳情如下:—
1. 直接申請標準專利:在先前已有的制度下,取得專利保護僅得兩種途徑。第一種,透過向其中一間「指定專利當局」(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適用於指定英國的專利)及英國專利局)提交專利再註冊申請的方式申請標準專利(最長有效期為20年)。第二種,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申請。短期專利(最長有效期為8年)只須通過形式審查。
根據新OPG原授專利制度,專利所有人可選擇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直接標準專利申請,申請的最長有效期同樣為20年。原授專利申請須同時通過形式及實質審查。原授專利申請的審查由香港專利註冊處自行進行。
2. 短期專利制度的優化措施: 舊制度的短期專利申請毋須進行任何實質審查。新專利制度引入授予後實質審查,請求可由短期專利所有人或擁有合法權益的任何其他方提出[專利(修訂)條例第127B條]。擁有合法權益提出請求的有關方包括(a)與專利所有人之間具有正當商業利益者(如專利所有人或有關方於涉案專利相同領域內的競爭對手)及(b)有合理理由懷疑涉案專利不可享受專利的任何人士(該人士與專利所有人之間毋須具有正當商業利益)[專利(修訂)條例第127B條]。此規定保障程序不遭濫用[諮詢委員會報告第4.22段]。
再者,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現今已成為未受審查短期專利展開執行專利權行動的先決條件。有關先決條件可防止短期專利制度遭人濫用、減少訴訟和避免有人為不可享專利的發明註冊[諮詢委員會報告第4.10段]。另一方面,新專利制度亦給予專利擁有人好處,即獨立權利要求數目由一項增至兩項。
3. 放寬具有優先權要求:根據舊專利制度,一旦優先權期限已過,專利所有人將不能要求享用公約優先權。然而,在新專利制度下,如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申請是在12個月優先權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提交,而處長信納專利所有人已採取有關情況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則允許恢復優先權要求[專利(修訂)條例第37D(1)(5)條]。
另外,新的專利制度延長了提交優先權陳述書及證明文件的期限,如今可在作出要求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內提交[修訂規則第31C(4)(5)條]。
4. 對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述:新專利制度亦引入滿足提交發明說明基本規定的另一可行方式。專利所有人如今可引述使用對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述,並連同一項陳述,表示對發明的說明及有關繪圖(如有的話),已完整地載於該項指明申請內。如專利所有人在申請時未能提供說明的完整翻譯,對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述有助於滿足基本規定,並可先行獲得確立提交日期。
再者,專利所有人可同時聲稱優先權及作出對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請的提述[專利(修訂)條例第37M (3)(c)(ii)條]。
5. 修訂標準專利的續期費用: 不再源用舊制度下的統一收費方式。新制度如今就標準專利的續期採用漸進式收費:—第3至第9年為每年HK$450、第10至第14年為每年HK$620及第15至第19年為每年HK$850。
總結
新專利制度顯示香港政府藉發展一個與各先進經濟體看齊的專利制度,對保護知識產權作出承擔,同時讓香港自行釐定可享有專利保護的要求及標準,以及批予專利的程序,以便盡量加大切合香港及其持份者的需要。為了在專利擁有人與公眾的合法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已採取實務措施。長遠而言,也有助培育及吸引人才、促進香港專利代理業務的發展並為理工科畢業生拓寬就業前景。
鄺志強律師,太平紳士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前任國際會長
英國倫敦特許仲裁學會特許仲裁員/有效解决爭議中心認可調解員
香港薛馮鄺岑律師行高級合夥人
在一宗於英屬處女群島上訴庭審理的上訴案件中,本行為一名客戶、英屬處女群島律師及英國御用大律師提供支援及協助,成功推翻及撤銷英屬處女群島原訟商事庭就一間英屬處女群島公司的清盤及委任清盤人而作出的判決及命令。案件涉及股東之間(其亦在全球各地(包括香港)展開多宗其他訴訟案件)對於龐大規模航運業務的糾紛。
是次上訴結果的特點是英屬處女群島上訴庭不僅認為有需要干預及撤銷原訟庭法官所行使的酌情權,上訴庭亦被說服同意基本上推翻了原訟庭法官所有的主要事實裁斷。
本案的本行法律團隊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其特意就本案前往英屬處女群島及倫敦),並由本行何翹楚律師、黃楚盈律師、廖柏匡律師及羅麗萍律師提供協助,與位於香港、英屬處女群島、英國的法律團隊協力合作,務求為本行客戶爭取最大利益。
儘管本行的執業範圍只涵蓋香港法律,本行的訴訟部已與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百慕達等等)的律師及大律師建立緊密的專業網絡,而且在涉及該等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公司的股東糾紛、董事會糾紛、清盤法律程序、清盤過程及其他糾紛方面,具備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支援的豐富經驗。
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與鄺志強律師在2020年1月22日向本行以下成員頒發長期服務獎:
1. 黃永勝律師-合夥人(25年)
2. 李衍儀小姐-知識產權部經理(35年)
3. 梁王蓮小姐-高級秘書(35年)
4. 呂德誠先生-房地產部助理(35年)
5. 張維蘭小姐-秘書(30年)
6. 梁婉君小姐-秘書(25年)
7. 羅文青小姐-秘書(10年)
8. 何靄明小姐-秘書(10年)
9. 李璇燕小姐-秘書(10年)
本行訴訟團隊代表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華信」)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共同清盤人」)成功申請一項緊急認可令。根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企業破產法所作出的裁定,上海華信已進入無力償債之清盤程序及獲委任共同清盤人(「內地清盤程序」);為保障上海華信於香港的資產,包括一項上海華信對其香港附屬公司作出的72億港元應收款項申索(上海華信的債權人在香港獲頒針對上海華信涉及2900萬歐元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後,其按照該判決對上海華信對其香港附屬公司應收款項申索在香港開展了待進行未決的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以強制執行該判決),本行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一項緊急認可令申請(「該項申請」),尋求認可內地清盤程序及在香港向共同清盤人提供協助,包括但不限於擱置針對上海華信及其資產的香港法律程序。
該項成功的申請在香港司法史上屬首開先例。雖然香港法院不時認可及協助若干普通法系及民法法系司法管轄區(包括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日本等等)的破產清盤法律程序及當中所委任的人員,但該項申請是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中國內地的清盤程序並向中國內地法院委任的清盤人授予協助。
夏利士法官在其書面判決中指出「[有鑒於]內地經濟的規模,內地企業遭遇經濟困難的情況漸見增加,以及內地企業在海外持有資產的程度亦日漸提升,此申請具相當重要性,因此考慮此申請時有必要仔細考慮本法庭已在近年制訂的相關原則,及如何將其應用在於經濟及法律模式的各項運作方面均與香港甚為不同的於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
這宗史無前例的案件已獲頒書面判決,詳情請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607&currpage=T。
本案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顏莉棋律師以及其他專業人員(包括本行翻譯員梁安淇小姐)提供協助。
本行訴訟部的律師對廣泛類型的清盤法律程序及資不抵債案件(當中涉及複雜事宜及跨境爭議)具備豐富經驗,並致力向破產清盤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