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成功取得上訴法庭就案件所作出的判決(CACV 399/2018 [2019] HKCA 814),駁回上訴人針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起的上訴,該上訴涉及呈請人對本行客戶(在HCMC 8/2016一案的法律程序中作為介入人)提出的申索(有關呈請人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條提出的申請)。對本行客戶提出的申索總額約為港幣3,900萬元。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理,並由本行訴訟部團隊及蘇子傑見習律師提供協助。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發表的2018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香港於140個經濟體之中排名第9位。香港已根據知識產權貿易工作小組(筆者是成員之一)於2015年所提出的建議,引入範圍廣泛的措施,以加強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樞紐的角色,為海外及中國內地(作為新興的主要知識產權使用者、買方、供應商和賣方)的知識產權擁有人/使用者提供服務,包括法律服務和糾紛排解。
司法機構宣佈於2019年5月6日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專責法官會獲委派處理知識產權案件,藉優化案件管理從而減少用於知識產權糾紛排解的訟費和時間。此措施亦進一步支持早前制定《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的措施,該條例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選擇香港法律為管轄仲裁協議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為仲裁法律地點的訂約方便無需再憂慮環繞《紐約公約》第V(1)(a)及(2)(a)及(b)條(對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36(1)(a)(i)及36(1)(b)(i)及36(1)(b)(ii)條)的有關知識產權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連結: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5/es1201721255.pdf]
該新訂仲裁法律的主意由筆者於2015年5月提出,並獲香港政府接納,以優化香港知識產權仲裁的基礎建設。如今已訂有清晰法定指引,指明知識產權糾紛(包括已註冊權利的有效性)可透過仲裁解決;以及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上述考量在仲裁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均為非常重要。該條新法例為全球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仲裁事宜的最全面法例,並以雙語形式制定(兩種官方語言:中文及英文),在仲裁界廣受歡迎。[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可滿足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實際需求。
由國際知識產權研究會(IIPI)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12年進行的專責知識產權法庭研究結果亦支持設立知識產權案件表:https://iipi.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Study-on-Specialized-IPR-Courts.pdf
該IIPI報告指出,儘管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並未要求成員單獨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但許多政府已自行設立相關法庭。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上述背景不但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知識產權糾紛排解樞紐的基礎建設(推廣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樞紐的支援措施),亦符合鄰近地區的最新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成立知識產權上訴法庭,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南京和蘇州等城市亦先後設立知識產權專責法庭。
香港的最新措施使之與鄰近地區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如澳洲、日本和新加坡)看齊,該等司法管轄區已設立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專責法庭。若干數量的案件已獲列入案件表,我們將看到新制度如何有助於改變香港的知識產權糾紛排解的形態。
鄺志強律師,太平紳士
薛馮鄺岑律師行合夥人
香港
本行近日代表一名債權人,成功抵抗來自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前任共同及個別清盤人的反對,為本行客戶就其申請取得高等法院的法庭命令,以解除破產管理署署長早前於HCCW 118/2018一案中,根據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就一間香港上市公司「區塊鏈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364) 所尋求及取得之規管令。
基於上述的規管令,本行客戶及該公司的多數債權人(包括超過150名該公司的債權證持有人)被不合理地剝奪參與首次債權人大會及提名清盤人的機會,因此本行客戶的申請得到上述該公司的多數債權人支持。憑藉本行於2019年6月4日所取得之法庭命令,本行客戶及該公司的多數債權人現能夠表達其意願及提名,並以來自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的清盤人取代早前於規管令下任命的共同及個別清盤人。
本案件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張永祺律師及蘇子傑見習律師提供協助
於2019年5月29日,本行代表劉鑾雄先生發出了一份聲明,表示本行已於當日代表劉先生啟動撤回/中止劉先生於2019年4月1日於HCAL875/2019案作出的尋求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該項申請」)。該項申請與《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有關。聲明之副本附載如下。
儘管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政司司長提出反對,本行訴訟團隊成功取得高等法院法官的批准,接納一位蜚聲國際的倫敦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加入代表本行客戶劉鑾雄先生的香港法律團隊,以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該項申請」),該項申請與《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有關。
是次批准為法院首次接納倫敦御用大律師在司法覆核程序的許可申請階段加入訴訟團隊,實屬史無前例。
該項申請訂於2019年6月21日進行聆訊,其涉及重大的公共法律爭議,包括公民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下的憲法權利保障。
該項申請由本行的訴訟團隊處理,包括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及何翹楚律師(高級律師)、黃楚盈律師、三位見習律師鄭紫妍小姐、陳嘉欣小姐及莊卓男先生以及其他專業人員(包括本行翻譯員梁安淇小姐)提供協助。
為慶祝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成立50週年,香港大學舉辦了一系列校友講座。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應邀於2019年4月4日在「知識產權保管者:分享會」上發表演講。
鄺律師當晚給予到場者他的職業生平掠影,簡述了他作為知識產權律師和作為亞洲專利律師協會(APAA)的國際總裁的經歷,以及作為提出《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的法律改革者(該條例進一步加強了香港知識產權糾紛仲裁的基礎架構,並推動香港作為國際知識產權另類糾紛排解的樞紐)。他表達了他認為香港的獨特條件給予香港額外的優勢,成為首選的知識產權仲裁地點,並就年輕律師可如何在知識產權糾紛排解方面執業及發展提出建議。
當晚出席講者包括廖長城資深大律師(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張錦輝先生(前知識產權署署長)、湯達熙律師(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的管理合夥人)、黃錦山律師(香港律師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席)和李雪菁女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兼法律系副教授)。
分享會的出席者包括法律學院學生、校友和貴賓。會前設有簡單招待會,而會後也隨之晚宴。
於2019年4月1日,本行代表劉鑾雄先生發出了一份聲明,表示本行已於當日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申請,尋求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該項申請」)。該項申請與《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有關。聲明之副本附載如下。該項申請由本行的訴訟律師團隊處理,包括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及何翹楚律師(高級律師)、黃楚盈律師、三位見習律師鄭紫妍小姐、陳嘉欣小姐及莊卓男先生以及其他專業人員(包括本行翻譯員梁安淇小姐)提供協助。該項申請訂於2019年6月21日進行聆訊。
資深合夥人鄺志強律師應北京明德MIND集團邀請參加其在北京望京凱悅大酒店舉辦的年度活動「鷹眼投融資對接峰會」,參加者超過1,000人,包括多間內地民營企業。該活動在2019年3月28日及29日舉行,為期2天,期間準備首次公開招股和融資的公司進行了路演。其中多間公司(分別來自食品、農業、能源、環保和其他重工業等多個行業)都是擁有高知識產權含量及/或在其特定的業務領域佔據戰畧地位。鄺律師受邀進行訪談,內容有關內地公司在海外開展業務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