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榮幸邀請到前資深破產管理人顧智心女士,在本行就有關仲裁及破產清盤業務的第三方融資方法及訴訟融資安排,進行演講分享。
第三方融資已成為全球重大訴訟和仲裁中的關鍵要素。第三方融資在破產清盤業務的由來較久,自2019年2月起一直發揮作用。具有妥善結構的融資安排可提供多項優勢,包括:
• 包含有關案件優勢及強制執行能力的獨立評估
• 減輕與爭議相關的財務風險
• 獲取來自資金提供者及介紹人的專業支援
• 提供靈活的融資解決方案,包括混合收費模式
• 事後保險
隨著各方期待第三方融資逐步融入香港的重大爭議解決框架,從業者必須不時更新對行業發展的了解。本行隨時預備好與資金提供者、介紹人、保險公司及其他專家有效合作,以維護涉及仲裁的客戶及有關破產清盤的持分者之最佳的商業利益。
本行在湯森路透 (Thomson Reuters)頒發的2025年度《亞洲法律雜誌》香港法律大獎榜單中榮獲七項提名。
律師行獎項:
- 年度大灣區律師行(香港)
- 年度民事訴訟律師行
- 年度房地產律師行
- 年度重組與清盤律師行
個人獎項:
- 創始合夥人薛建平高級律師(年度管理合夥人)
- 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年度爭議解決律師)
- 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年度青年律師(律師行))
上述殊榮是對本行莫大的肯定,本行將繼續秉持精益求精的專業精神,服務客戶及社會。
最近,本行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執行搜查令事宜,舉辦跨部門專題研討會。
作為合規監管與執法實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行持續為機構客戶提供應對監管調查及建立合規體系的專業法律服務,服務範圍涵蓋證監會、廉政公署、香港海關及警務處等執法機構的調查案件。
本行秉持專業引領、精益求精的服務理念,始終密切關注法律法規最新動態,確保法律服務團隊保持專業領先優勢。為構建學習型專業機構,本行定期組織跨部門、跨層級的專業交流活動,促進法律實務經驗與前沿見解的深度融合。
在一宗涉及內地重組計劃的重大跨境商業糾紛案件中,高等法院就本行客戶取得的判決中重申:律師代表權問題應優先於其他程序性或實體性問題(包括起訴資格問題)進行審理。
在 Tu Jianhua v USUM Investment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2025] HKCFI 2782 一案中,本行客戶作為原告人通過原訴傳票(「原訴傳票」)申請法院許可,以代表被告人公司(「該公司」)提起法定衍生訴訟。
某律師行(「該律師行」)代表該公司提交了認收書(「認收書」),本行客戶隨即申請法庭命令要求撤銷該認收書,理由是該律師行無權代表該公司(「代表申請」)。該律師行則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原訴傳票,理由是本行客戶無資格代表該公司申請許可(「起訴資格申請」)。
這實質上形成了代表申請與起訴資格申請之間的程序性爭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袁家寧裁定,代表申請應優先於起訴資格申請審理,其法律分析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第一,既定判例明確,若律師的代表權受到質疑,該爭議應儘早提出並由法院優先裁定。
第二,對比兩項申請,法官認為代表權申請不僅及早提交且附有中國內地法律意見支持,而起訴資格申請在未確定律所是否具備代表權之前,不應先行審理。
第三,法官拒絕合併審理兩項申請,原因是將代表權爭議與實體問題一併審理有違司法實踐原則。
律師在訴訟程序中的代表權問題不僅關乎程序規範,更觸及司法制度公信力的核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主理。
本行一向為教育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服務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資助的十所學校。藉此,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應邀為其中一所成員學校的教師舉辦了題為「教師專業與法律責任」的專題講座,隨後與高級學位教師 (SGM) 舉行圓桌座談,就校園場景中實際面對的法律問題進行交流,成果豐碩。
本行譚偉才律師已在2025年7月1日卸任合伙人職務,並繼續在本行擔任顧問律師。
自1987年以見習律師身分加入本行,譚律師將整個法律生涯奉獻予本行。本行合夥人向譚律師多年來為本行的成功作出的寶貴貢獻,致以衷心感謝。
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為譚律師伉儷舉行了一個難忘的私人晚宴,照片如下。

本行成功為一位香港著名企業家就價值逾 2500 萬美元的藝術品寄售協議提供法律諮詢,該項工作由本行企業商務部合夥人黃永勝律師負責處理。
近年來,藝術品投資價值快速攀升,加之中國內地現代著名畫家作品嶄露頭角,藝術與文化財產法領域備受關注。藝術品收購、融資、知識產權保護、高淨值家族及家族辦公室的藝術遺產分配,以及潛在糾紛解決等方面均存在複雜的法律問題。對此,本行憑藉跨學科的專業實力,提供務實且以解決方案為導向的法律服務。
在HCMP 1408/2024案中,本行近期成功抵抗了一項要求撤銷某家族資產控股公司(下稱「該公司」)股份配發的申請。
案件的背景為該公司根據一家之主父親的指示,並在所有在世股東一致同意下,配發股份給一名家族成員作為新股東。其中一名現有股東在事發三年後反悔,指控該配股無償且損害該公司利益,因此應被撤銷,因其屬於為對該公司權力的不當行使。
該判決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作出,對《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公司條例》」)和該公司章程(下稱「該章程」)中關於股份配發的現行法律進行了多方面的分析(特別是在家族企業的背景下)。現將各項法律主張的論證與駁回要點歸納如下:
折價配股是否被禁止?
1. 正如法官所述,在《公司條例》廢除股份面值制度後,由於不再存在判斷配股是否折價的參考基準,所謂的「折價配股」已無從談起。
2. 法官同時駁回了原告人關於《公司條例》第147條普遍禁止折價配股的主張。
3. 此外,《公司條例》第170條允許公司在不增加股本的情況下配發紅股。
紅股僅能配發給現有股東?
4. 原告人主張紅股僅可向現有股東配發。然而法官指出,《公司條例》中並無條文支持此觀點。事實上,紅股經常配發給員工,而員工未必是現有股東。
5. 原告人繼而試圖援引《公司條例》第280條(據稱涉及員工紅股規定)。該主張再遭駁回,因第280條乃關於財務資助禁止的豁免規定,而第277(b)條已列明該禁止規定不適用於紅股配發。
6. 原告人亦試圖援引該章程多項條款。但法官在詳細審視後認為所有條款均不能改變相關其法律觀點,即只要全體現有股東及董事同意,無償配股即為有效。
決議的約束力
7. 首先,原告人作為該公司董事兼股東,已簽署批准本次配股的相關決議,該事實獲得當時談話記錄的佐證。
8. 當某人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時,即便其未詳閱內容條款,仍須受文件約束,且不得推翻其對決議的同意。
9. 原告人指稱已故父親(時任股東兼董事之一)簽署決議時精神狀況欠佳。該主張被駁回,因原告人所提交的證據根本不足以履行其舉證責任。
10. 原告人還主張因母親(時任股東之一)已去世導致決議無效。但證據顯示,母親遺產的所有受益人均同意該決議,故適用Duomatic原則(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原則)。退一步而言,由於參與批准的在世股東持股比例達75%,亦可適用”不合常規原則”。
無償配股即屬不當?
11. 作為次要論點,原告人試圖以「決議在配股完成後才通過」及「未召開實體會議」為由主張決議無效。
12. 該等論點引出了原告人最終的核心主張:該零對價配股旨在使本行客戶成為該公司大股東及打破原有持股比例,因而構成不當目的。
13. 在家族企業背景下,公司最佳利益由家族成員共同決定。對此,法官採信了本行客戶提供的壓倒性證據,表明已故父親擁有最終決定權且全體現有股東均同意該配股方案。即便在純商業背景下,若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變更股權結構,法院亦不會否定決議效力。
如上所述,本案為一則股東欲反悔而窮盡所有可能藉口但失敗的經典事例。
本行協助客戶及證人提交了橫跨數十年的證據,完整呈現家族與該公司的決策傳統,證明本次配股完全符合家族利益(尤其是已故父親的意願)。憑藉本行在商業及家族股東/董事會糾紛領域的豐富經驗,本行與大律師團隊緊密合作,針對原告人的各項法律主張構建了強而有力的抗辯理據。這些努力最終取得成效——法官不僅駁回申請,更全盤否定原告人提出的所有法律及事實主張。父親的遺願得到維護,家族的決定保持完整。
本案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廖柏匡律師、羅麗萍高級律師和虞淑怡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