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衷心感謝胡偉權先生到訪本行並就「Web3 的影響:香港區塊鏈商業實踐」發表演講。
胡先生是一家數字資產初創公司的聯合創始人,業務發展成熟。作為具有領導力和創新精神的企業家,並憑藉在快速發展的金融科技行業積累的豐富經驗,胡先生在分享中結合香港的監管和政策背景,深入探討了數字身份、現實世界資產 (RWA) 代幣化、穩定幣和 Web3 銀行等領域的市場趨勢與合規事宜。
正如市場所預測,代幣化作為一種現代化便捷的跨境交易與投資手段,並可作為傳統上市融資之外的企業融資可行替代方案,將在香港乃至大中華地區獲得廣泛認可。
在 Web3 與區塊鏈業務的多維度發展中,法律與銀行合規需求日益增加,例如:牌照許可、客戶盡職調查程序、區塊鏈數據保護、智能合約框架的規範起草、反洗黑錢措施,以及針對欺詐行為的資產凍結與追蹤。
薛馮鄺岑律師行站在提供數字金融運作法律支持的最前線,致力為客戶以安全合規的方式將創新投資轉化為可執行的權利。
薛馮鄺岑律師行在《亞洲法律雜誌》2025年度香港法律大獎中,榮獲以下肯定:
- 年度大灣區律師行(香港) – 本行榮登榜首及獎項得主
- 年度民事訴訟律師行 – 本行榮登榜單首7名之一
- 年度房地產律師行 – 本行榮登榜單首6名之一
- 年度管理合夥人 – 本行薛建平律師榮登榜單首6名之一
- 年度青年律師(律師事務所)– 本行黃楚盈律師榮登榜單首8名之一
- 年度爭議解決律師 – 本行梁秉釗律師榮登入圍榜單
- 年度重組及破產事務律師行 – 本行榮登入圍榜單
本行衷心感激《亞洲法律雜誌》及湯森路透,舉辦是次年度旗艦盛會,又感激各評委在遴選過程的專業貢獻。同時,本行熱烈恭賀所有獎項得主及入圍者,以及香港法律界的友好仝人。最後,必須由衷感謝薛馮鄺岑律師行同事們為上述佳績所作的努力。
本行榮幸邀請到前資深破產管理人顧智心女士,在本行就有關仲裁及破產清盤業務的第三方融資方法及訴訟融資安排,進行演講分享。
第三方融資已成為全球重大訴訟和仲裁中的關鍵要素。第三方融資在破產清盤業務的由來較久,自2019年2月起一直發揮作用。具有妥善結構的融資安排可提供多項優勢,包括:
• 包含有關案件優勢及強制執行能力的獨立評估
• 減輕與爭議相關的財務風險
• 獲取來自資金提供者及介紹人的專業支援
• 提供靈活的融資解決方案,包括混合收費模式
• 事後保險
隨著各方期待第三方融資逐步融入香港的重大爭議解決框架,從業者必須不時更新對行業發展的了解。本行隨時預備好與資金提供者、介紹人、保險公司及其他專家有效合作,以維護涉及仲裁的客戶及有關破產清盤的持分者之最佳的商業利益。
本行在湯森路透 (Thomson Reuters)頒發的2025年度《亞洲法律雜誌》香港法律大獎榜單中榮獲七項提名。
律師行獎項:
- 年度大灣區律師行(香港)
- 年度民事訴訟律師行
- 年度房地產律師行
- 年度重組與清盤律師行
個人獎項:
- 創始合夥人薛建平資深律師(年度管理合夥人)
- 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年度爭議解決律師)
- 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年度青年律師(律師行))
上述殊榮是對本行莫大的肯定,本行將繼續秉持精益求精的專業精神,服務客戶及社會。
最近,本行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執行搜查令事宜,舉辦跨部門專題研討會。
作為合規監管與執法實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行持續為機構客戶提供應對監管調查及建立合規體系的專業法律服務,服務範圍涵蓋證監會、廉政公署、香港海關及警務處等執法機構的調查案件。
本行秉持專業引領、精益求精的服務理念,始終密切關注法律法規最新動態,確保法律服務團隊保持專業領先優勢。為構建學習型專業機構,本行定期組織跨部門、跨層級的專業交流活動,促進法律實務經驗與前沿見解的深度融合。
在一宗涉及內地重組計劃的重大跨境商業糾紛案件中,高等法院就本行客戶取得的判決中重申:律師代表權問題應優先於其他程序性或實體性問題(包括起訴資格問題)進行審理。
在 Tu Jianhua v USUM Investment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2025] HKCFI 2782 一案中,本行客戶作為原告人通過原訴傳票(「原訴傳票」)申請法院許可,以代表被告人公司(「該公司」)提起法定衍生訴訟。
某律師行(「該律師行」)代表該公司提交了認收書(「認收書」),本行客戶隨即申請法庭命令要求撤銷該認收書,理由是該律師行無權代表該公司(「代表申請」)。該律師行則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原訴傳票,理由是本行客戶無資格代表該公司申請許可(「起訴資格申請」)。
這實質上形成了代表申請與起訴資格申請之間的程序性爭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袁家寧裁定,代表申請應優先於起訴資格申請審理,其法律分析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第一,既定判例明確,若律師的代表權受到質疑,該爭議應儘早提出並由法院優先裁定。
第二,對比兩項申請,法官認為代表權申請不僅及早提交且附有中國內地法律意見支持,而起訴資格申請在未確定律所是否具備代表權之前,不應先行審理。
第三,法官拒絕合併審理兩項申請,原因是將代表權爭議與實體問題一併審理有違司法實踐原則。
律師在訴訟程序中的代表權問題不僅關乎程序規範,更觸及司法制度公信力的核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主理。
本行一向為教育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服務基督教香港信義會資助的十所學校。藉此,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應邀為其中一所成員學校的教師舉辦了題為「教師專業與法律責任」的專題講座,隨後與高級學位教師 (SGM) 舉行圓桌座談,就校園場景中實際面對的法律問題進行交流,成果豐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