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獲委任為香港律師會持續專業進修(「CPD」)委員會成員。
CPD委員會在CPD計劃方面職能廣泛,包括制定和檢討政策、程序和指引,監察實施和行政工作,建議修訂或改革,以及審批豁免申請。CPD委員會亦會檢視強制性執業管理課程和風險管理課程。
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於2025年2月21日為勞工處薪酬保障科的人員舉辦了為期一天的工作坊。
是次工作坊題為「破產與清盤法律工作坊:從理論到實踐」,旨在裝備政府人員在法定框架下啟動對違約僱主的清盤或破產程序,以向其僱員審核和發放特惠金,同時亦分享本行的實務經驗,促進對破產與清盤案件之處理的理解。
本行許泳琳律師亦在工作坊中提供協助並分享案例經驗。本行榮幸得悉,與會者對是次工作坊感到滿意。
本行在一宗激烈的爭產案件中為客戶爭取到勝訴的判決,該判決亦成為香港法律下遺囑認證領域的標誌性案例。
在 Re The Estate of Ip Chan Kee [2025] HKCFI 657 一案中,已故父親的七名子女分為兩個陣營進行訴訟。本行客戶成功要求法院宣告父親的遺囑,以實現父親的遺願。
這是香港司法史中討論及應用「欺詐性誹謗」原則的首宗案例,而「欺詐性誹謗」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原則,容許被剝奪繼承權的人挑戰遺囑的有效性。簡單來說,「欺詐性誹謗」的要點是陳述人就另一位潛在受益人的品格向立遺囑人作出虛假陳述,其目的和效果是誘使立遺囑人作出不利於該另一位潛在受益人的遺囑處置。此案有兩項重大影響:-
首先,這是香港首宗應用英國相關權威判例的案件,該判例判定成功的欺詐性誹謗申索應包括 6 項要素的正面裁斷,即:陳述人 (1)向立遺囑者作出了 (2)虛假且 (3)關於現有或潛在受益人品格的陳述, (4)目的在於誘使立遺囑者改變其遺囑處置,(5)在關鍵時刻,陳述人知道該陳述是不真實的,或罔顧其真實性;結果,(6)該遺囑僅因該欺詐性誹謗而訂立。
其次,此案各方爭議點在於如何詮釋第 (4) 項要素,即「目的」。 另一陣營提出較廣泛的驗證標準:只要虛假陳述是重要的,且陳述人有意欺騙,則陳述人的特定目的並非必要。然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浩榮法官駁回了這一論點,並接納了我方法律團隊的觀點,即應採用更嚴格的準則,規定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明確誘使立遺囑者改變其遺囑處置,而非其他目的。這項裁決在香港已成為有力的先例,將影響日後所有涉及「欺詐性誹謗」的爭產案件。
本行很高興能守護已故人士所定立遺囑的尊嚴,並為其摯愛家屬討回公道。本行亦很高興能對香港普通法制下建立新判例作出貢獻。
此案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羅麗萍高級律師、黃穎琛律師、虞淑怡律師及陳浩明見習律師協助。
本行在最近一起涉及遺囑事宜的公司商業訴訟中取得勝訴的判決。
在 Re Skylab Limited [2025] HKCFI 596 一案中,本行客戶取得承辦授予,擔任其已故父親(「死者」)的遺產(「遺產」)執行人,而死者擁有一間公司(「公司」)的股份。本行根據《公司條例》第 158(1)條送達通知,要求公司將死者的股份登記在本行客戶的名下。公司沒有作出回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美超認為,公司有義務接納遺產承辦書作為充分證據,而本行客戶作為遺產執行人,是獲法律承認的死者股份的唯一完全擁有人。 法院因而下令將死者名下的股份登記在本行客戶的名下。
此案表明,公司商業訴訟對於有遺產糾紛的高淨值家庭影響深遠。經營家族生意的公司在成員離世後,可能會陷入僵局或被人利用而導致管理不善。現行的註冊制度可將股東權利轉移至指定人士,以實現已故成員的遺願。
此案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廖柏匡律師、羅麗萍高級律師及訴訟部虞淑怡律師協助。
請參閱決定書。
在迎接新年之際,本行欣然表彰 11 位盡忠職守的團隊成員,並頒發長期服務獎。其中有兩位已為本行服務 40 年,一位服務 35 年,兩位服務 30 年。
團隊成員數十載的忠誠服務,反映出他們對本行及本行價值觀的堅定支持。獲獎者在本行的日常運作中不可或缺,他們提供寶貴的支援,締造積極的工作環境,幫助本行團隊順利運作。
薛馮鄺岑律師行珍視跨越代際和兼容並蓄的文化,重視每位團隊成員的貢獻。與此同時,本行期待與各位成員一同見證更多的發展里程碑!
長期服務獎獲獎者的完整名單如下:-
梁玉蓮小姐(業權轉讓部文員) 40 年
呂德誠先生(業權轉讓部文員)40 年
張維蘭小姐(法律行政員)35年
黃永勝律師(合夥人)30年
梁婉君小姐(秘書) 30年
羅文青小姐(秘書)15 年
何靄明小姐(秘書)15 年
李璇燕小姐(秘書)15 年
黃楚盈律師(合夥人)10 年
黃應康先生(訴訟部文員) 10年
梁笑貞小姐(辦公室助理)10年
本行很高興也很榮幸代表永豐銀行,為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提供企業融資。本行在短時間內成功完成該融資項目。此案由本行業權轉讓部高級律師方詩韻主理,並由袁采蔚律師、顏碧瑜律師及王彥君律師協助處理。
本行期待未來能協助客戶處理更多的企業融資案件。
即將對《土地業權條例》的修訂將引入一項針對新批土地的業權註冊制度,旨在消除保留和檢查歷史業權文件的繁瑣程序,並簡化物業轉讓程序。
在新制度下,業權註冊記錄是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註冊擁有人將被視為合法擁有人。由於可以透過業權註冊記錄進行驗證,減少對業權文件的檢查,物業交易將變得更加簡便,透過檢查業權註冊記錄,即可確立業權。
這一轉變將提高效率。然而,業權轉讓律師的作用將不減反增。本行將積極應對這些變化,以應對新的形勢,並為客戶提供指導,特別是關於修訂後的法律對於逆權管有和潛在業權爭議的影響。
本行鼓勵所有持分者保持信息靈通,為這些重要發展做好準備,並見證香港的新改革。與此同時,業權註冊制度已在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馬來西亞和澳洲的普通法背景下運作。
如有疑問,歡迎聯絡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以及方詩韻高級律師。
2025年1月8日,由珠海律師協會帶領的一支來自珠海的法律專業人士代表團訪問本行,並受到了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合夥人蕭文豪律師、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和王彥君律師的熱情接待。
在訪問期間,王斌(北京中銀(珠海)律師事務所主任及珠海律師協會會長)與其他珠海律師進行了豐富的交流,探討了中國大陸與香港兩地律師之間將來更緊密的合作。此次訪問不僅顯著增強了本行與珠海律師協會的聯繫,亦促使我行,尤其是在香港及珠海两地蓬勃发展、日益紧密聯繫的背景下,能夠更周到地服務客戶。
我行借此機會向珠海律師協會及所有代表團成員的到訪表示感謝。
本行代表原告人,於今年經過 8 日的審訊後,成功撤銷了第一被告人在 2000 年展開的區域法院訴訟(「該DCMP 訴訟」)中以欺詐手段取得的管有業權命令(「該命令」),以及成功撤銷了本行客戶與第一被告人在隨後於 2009 年展開的區域法院訴訟(「該DCCJ 訴訟」)中因事實錯誤而簽訂的同意傳票(「該同意傳票」)。
本行客戶是所涉的新界土地(「該物業」)的實際佔用人。然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即DCMP訴訟案原告人的遺產代理人)聲稱該案本來的原告人及/或其家人(包括第一被告人)已管有及佔用該物業達到法定所需時間,並因此獲得該命令,取得該物業的管有業權。第一被告人基於有欺詐成分的陳述而獲得該命令後,更進一步向本行客戶提出該DCCJ訴訟,再次謊稱他已經成為該物業的註冊擁有人,有權向本行客戶收取租金。本行客戶(當時並無法律代表)在這種情況下錯誤地簽署了同意傳票,而法庭最終發現第一被告人從未在該DCCJ訴訟中將該同意傳票存檔。
從發現第一被告人的欺詐行為、申請加入該DCMP訴訟,到正式展開有關撤銷該命令和該同意傳票的法律程序已近十年時間。本行客戶在審訊中為其實際管有該物業出庭作證,法庭認為其證供可信和可靠,因此以欺詐和/或事實錯誤爲由撤銷該命令和該同意傳票,以及判令本行客戶獲得彌償訟費。
此案由本行合夥人譚偉才律師及黃楚盈律師主理,並由羅麗萍律師(在本案初期以見習律師身份)、黃穎琛律師及陳浩明見習律師協助。
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獲委任為香港律師會指引委員會的成員。
指引委員會向業界成員就專業操守與道德,包括《律師執業推廣守則》,提供指引與意見。
本行恭賀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在最近兩項年青律師甄選中獲得認可,脫穎而出入選其中一名ALB Hong Kong Rising Stars 2024及其中一名LexisNexis 40 Under 40 Greater China。黃律師在本行實習,一直在此建立其法律專業,直至成為合夥人。本行深感驕傲。
附上黃楚盈律師出席LexisNexis 40 Under 40 Greater China的得獎者晚宴照片。
請見由LexisNexis甄選的LexisNexis 40 Under 40 Greater China的榜單。
請見由《亞洲法律雜誌》及湯森路透甄選的ALB Hong Kong Rising Stars 2024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