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庭法官撤銷了針對本行客戶的一項涉及逾九千萬港元判決債務的破產令。該案編號HCB 3372/2024的判決主要處理破產程序中有關司法管轄權和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爭議。
該破產呈請針對常居中國大陸及澳洲的本行客戶提出。經核查法庭文件發現,該破產令本從不應作出,主要依據如下:
1. 缺乏司法管轄權:本行客戶並非香港通常居住者,且在呈請提出前近三年期間從未踏足香港。
2. 替代送達令應予以撤銷:呈請人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項(如故意隱瞞其已知的本行客戶境外地址)。
3. 未盡合理努力:呈請人未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本行客戶知悉相關法定要求償債書。
在公開庭審中,高等法院陳靜芬法官批准了本行客戶的申請,撤銷該破產令。法官明確指出該破產令本不應作出,並宣告恢復原有法律狀態。
據此,破產令衍生的各項訟費、破產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產生的費用及開支均無需由本行客戶承擔。法官同時全數批准本行的訟費並明確表達本行申請的金額合理合宜。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主理,並由訴訟部葉沅程律師協助。本行訴訟部在破產及清盤程序中兼具代表呈請人、答辯人及清盤人的豐富經驗,常年活躍於公司法庭事務。
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獲委任為香港律師會物業委員會成員。
物業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1. 推廣良好的業權轉讓實務,並向業內提供相關建議
2. 就提升非專業人士在業權轉讓交易中的執業能力及監管方法,向專業水準及發展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3. 審批有關豁免或修改標準買賣合約格式的申請
4. 審批有關豁免《公契指引》的申請
5. 就《律師執業規則》第5C條的解釋及適用問題作出回應及裁決
6. 審議及就影響或涉及業權轉讓實務的法案和法規(包括《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及其附屬法例和修訂建議)提供意見
物業委員會的職能至關重要,隨著業權轉讓專業推動房地產市場多個關鍵環節的改革發展,本行冀望憑藉豐富的執業經驗為此作出貢獻。本行長期深耕業權轉讓領域,涵蓋為發展商及法定機構處理一手住宅物業、為重建而進行的大廈收購,以及多項涉及複雜條款的重大私人交易。何律師獲任物業委員會成員,正是本行致力服務法律專業及香港社會的延伸體現。
本行於2023年7月18日接獲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指示,代表多名僱員向個體經營者(「蘇女士」)提出破產呈請,追討拖欠薪金。蘇女士對該破產呈請提出強烈抗辯,案件被押後交由法官進行實質聆訊。
在實質聆訊中,原審法官全盤接納本行主張,裁定涉案債務不存在實質爭議且無真實反申索。該債務系根據勞資審裁處裁決產生的判定債項,蘇女士從未採取任何行動予以撤銷或上訴。鑒於蘇女士明確表示無意償還債務,法官遂于2024年5月2日針對蘇女士作出一般破產令。請參閱2024年5月29日頒佈的判案理由書。
蘇女士隨後就破產令提出上訴。近期,上訴法院以「無論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均無有效理據」為由駁回其上訴。上訴法院進一步確認,原審法官在行使裁量權頒佈破產令時已作詳盡分析,故無充分理由推翻該命令。請參閱上訴法院於 2025 年 3 月 26 日作出的判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自破產令頒佈以來,蘇女士曾三度進入本行辦公場所抗議,構成滋擾,並拒絕離開。為確保辦公環境安全有序,本行迅速採取法律行動申請禁制令。法庭經審查後認為確有頒佈禁制令之必要。請參閱2025年2月28日的禁制令。
本案禁制令申請由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及廖柏匡律師主理,破產程序則由許泳琳律師主理。作為基金委員會委聘律師行,本行過去兩年處理逾250宗欠薪案件。本行始終以專業破產法律知識服務公衆利益,即使面對無理激烈抗爭,仍竭力為僱員爭取合法權益。
本行在港亞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723)(「該公司」)控股股東出售其控股權的交易,以及新投資者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就收購該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而提出的強制性無條件現金全面要約(「該要約」)的交易中,分別向控股股東及受要約的該公司提供法律意見。有關交易亦涉及該公司建議向新投資者發行可轉換票據。該要約已於2025年3月14日順利結束。
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主要於香港從事預付產品(如SIM卡和增值券)的批發和零售業務,並有意於要約結束後探索與加密貨幣和區塊鏈項目相關的投資機會。
本行擅長處理公開併購中複雜的法律和監管問題,同時能與其他專業團隊保持緊密合作,並迅速回應監管機構的要求,對於是次交易能在緊迫的時間內順利完成發揮了關鍵作用。繼我們在2018年成功協助該公司於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後,本行很高興能夠再次協助尊貴客戶在開啟發展的新篇章之際,實現另一個重要里程碑。本行致力為客戶提供策略指導和堅定不移的支持,全力協助客戶把握未來的機遇和應對挑戰。
本行負責團隊由合夥人蕭文豪律師領導,並由黎天麟高級律師、莊卓男律師、馬卓怡律師,以及見習律師梁子聰先生和梁晴小姐協助。
本行成功在香港法院阻擋一項撤銷內地判決登記的申請。
本案的基礎爭議涉及被告人委聘本行客戶(即原告人)在中國蘇州舉辦世界電子競技運動會的合約。賽事如期舉行,被告人卻未按約定支付款項。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下稱「內地判決」),命令被告人支付超過人民幣300萬元的款項。為實現跨境執行,本行客戶將內地判決在香港法院進行登記。
為避免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被告人提出了五項理由支持其撤銷申請。然而,所有五項理由均遭高等法院鄺嘉彤暫委法官駁回,法官裁決如下:
1. 根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下稱「條例」),雙方選擇內地法院的協議存在。
2. 內地判決涉及賠償,而非具有懲罰性或懲罰性質的款項。
3. 被告人確實被傳召到內地法院出庭,且相關文件已有效送達。
4. 關於「未有披露關鍵材料」的指控不成立。
5. 僅為處理「筆誤規則」適用的文書錯誤而撤銷並重新登記判決是不合適的。
本案有三個重要啟示:
首先,客戶在考慮執行內地判決的選項時,可諮詢香港律師,以充分利用條例所提供的途徑。
其次,由於受內地判決約束的一方可能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各種異議,因此在策略上區分主要攻擊點與次要問題至關重要。
最後,體育法已成為香港法律實踐中一個快速發展的領域。在法律從業者探索如何通過法律體系友好解決體育相關爭議的同時,我們不應忘記法院訟辯制度在司法解決此類爭議中的核心作用。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黃楚盈律師領導,並由樊安恬實習律師協助。
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獲委任為香港律師會持續專業進修(「CPD」)委員會成員。
CPD委員會在CPD計劃方面職能廣泛,包括制定和檢討政策、程序和指引,監察實施和行政工作,建議修訂或改革,以及審批豁免申請。CPD委員會亦會檢視強制性執業管理課程和風險管理課程。
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於2025年2月21日為勞工處薪酬保障科的人員舉辦了為期一天的工作坊。
是次工作坊題為「破產與清盤法律工作坊:從理論到實踐」,旨在裝備政府人員在法定框架下啟動對違約僱主的清盤或破產程序,以向其僱員審核和發放特惠金,同時亦分享本行的實務經驗,促進對破產與清盤案件之處理的理解。
本行許泳琳律師亦在工作坊中提供協助並分享案例經驗。本行榮幸得悉,與會者對是次工作坊感到滿意。
本行在一宗激烈的爭產案件中為客戶爭取到勝訴的判決,該判決亦成為香港法律下遺囑認證領域的標誌性案例。
在 Re The Estate of Ip Chan Kee [2025] HKCFI 657 一案中,已故父親的七名子女分為兩個陣營進行訴訟。本行客戶成功要求法院宣告父親的遺囑,以實現父親的遺願。
這是香港司法史中討論及應用「欺詐性誹謗」原則的首宗案例,而「欺詐性誹謗」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原則,容許被剝奪繼承權的人挑戰遺囑的有效性。簡單來說,「欺詐性誹謗」的要點是陳述人就另一位潛在受益人的品格向立遺囑人作出虛假陳述,其目的和效果是誘使立遺囑人作出不利於該另一位潛在受益人的遺囑處置。此案有兩項重大影響:-
首先,這是香港首宗應用英國相關權威判例的案件,該判例判定成功的欺詐性誹謗申索應包括 6 項要素的正面裁斷,即:陳述人 (1)向立遺囑者作出了 (2)虛假且 (3)關於現有或潛在受益人品格的陳述, (4)目的在於誘使立遺囑者改變其遺囑處置,(5)在關鍵時刻,陳述人知道該陳述是不真實的,或罔顧其真實性;結果,(6)該遺囑僅因該欺詐性誹謗而訂立。
其次,此案各方爭議點在於如何詮釋第 (4) 項要素,即「目的」。 另一陣營提出較廣泛的驗證標準:只要虛假陳述是重要的,且陳述人有意欺騙,則陳述人的特定目的並非必要。然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浩榮法官駁回了這一論點,並接納了我方法律團隊的觀點,即應採用更嚴格的準則,規定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明確誘使立遺囑者改變其遺囑處置,而非其他目的。這項裁決在香港已成為有力的先例,將影響日後所有涉及「欺詐性誹謗」的爭產案件。
本行很高興能守護已故人士所定立遺囑的尊嚴,並為其摯愛家屬討回公道。本行亦很高興能對香港普通法制下建立新判例作出貢獻。
此案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羅麗萍高級律師、黃穎琛律師、虞淑怡律師及陳浩明見習律師協助。
本行在最近一起涉及遺囑事宜的公司商業訴訟中取得勝訴的判決。
在 Re Skylab Limited [2025] HKCFI 596 一案中,本行客戶取得承辦授予,擔任其已故父親(「死者」)的遺產(「遺產」)執行人,而死者擁有一間公司(「公司」)的股份。本行根據《公司條例》第 158(1)條送達通知,要求公司將死者的股份登記在本行客戶的名下。公司沒有作出回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美超認為,公司有義務接納遺產承辦書作為充分證據,而本行客戶作為遺產執行人,是獲法律承認的死者股份的唯一完全擁有人。 法院因而下令將死者名下的股份登記在本行客戶的名下。
此案表明,公司商業訴訟對於有遺產糾紛的高淨值家庭影響深遠。經營家族生意的公司在成員離世後,可能會陷入僵局或被人利用而導致管理不善。現行的註冊制度可將股東權利轉移至指定人士,以實現已故成員的遺願。
此案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理,並由合夥人廖柏匡律師、羅麗萍高級律師及訴訟部虞淑怡律師協助。
請參閱決定書。
在迎接新年之際,本行欣然表彰 11 位盡忠職守的團隊成員,並頒發長期服務獎。其中有兩位已為本行服務 40 年,一位服務 35 年,兩位服務 30 年。
團隊成員數十載的忠誠服務,反映出他們對本行及本行價值觀的堅定支持。獲獎者在本行的日常運作中不可或缺,他們提供寶貴的支援,締造積極的工作環境,幫助本行團隊順利運作。
薛馮鄺岑律師行珍視跨越代際和兼容並蓄的文化,重視每位團隊成員的貢獻。與此同時,本行期待與各位成員一同見證更多的發展里程碑!
長期服務獎獲獎者的完整名單如下:-
梁玉蓮小姐(業權轉讓部文員) 40 年
呂德誠先生(業權轉讓部文員)40 年
張維蘭小姐(法律行政員)35年
黃永勝律師(合夥人)30年
梁婉君小姐(秘書) 30年
羅文青小姐(秘書)15 年
何靄明小姐(秘書)15 年
李璇燕小姐(秘書)15 年
黃楚盈律師(合夥人)10 年
黃應康先生(訴訟部文員) 10年
梁笑貞小姐(辦公室助理)10年
本行很高興也很榮幸代表永豐銀行,為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提供企業融資。本行在短時間內成功完成該融資項目。此案由本行業權轉讓部高級律師方詩韻主理,並由袁采蔚律師、顏碧瑜律師及王彥君律師協助處理。
本行期待未來能協助客戶處理更多的企業融資案件。
即將對《土地業權條例》的修訂將引入一項針對新批土地的業權註冊制度,旨在消除保留和檢查歷史業權文件的繁瑣程序,並簡化物業轉讓程序。
在新制度下,業權註冊記錄是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註冊擁有人將被視為合法擁有人。由於可以透過業權註冊記錄進行驗證,減少對業權文件的檢查,物業交易將變得更加簡便,透過檢查業權註冊記錄,即可確立業權。
這一轉變將提高效率。然而,業權轉讓律師的作用將不減反增。本行將積極應對這些變化,以應對新的形勢,並為客戶提供指導,特別是關於修訂後的法律對於逆權管有和潛在業權爭議的影響。
本行鼓勵所有持分者保持信息靈通,為這些重要發展做好準備,並見證香港的新改革。與此同時,業權註冊制度已在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馬來西亞和澳洲的普通法背景下運作。
如有疑問,歡迎聯絡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以及方詩韻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