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2021年9月仲裁庭就責任問題作出有利裁決後,我們最近為同一名內地客戶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一次仲裁中取得第二場勝仗,就救濟及訟費問題取得了針對幾名英屬處女群島及中國內地的被申請人的有利裁決。
仲裁庭早前作出了對我方客戶有利的裁決,裁定主債務人未有就目標股份以回購金約10,000,000 美元贖回,而一名擔保人則對其違約須承擔連帶責任。仲裁庭獲邀就強制履行令就此事宜是否適當的救濟。仲裁雙方就目標股份是否有足夠的「市場需求」或「活躍市場」、金錢賠償是否足以彌補我方客戶、強制履行令的具體可行性及「延遲履行違約金」是否有效等議題進行了全面的辯論。仲裁庭最終認同我方近乎所有的論點和裁定強制履行令是適當的救濟,並且採納了由本行所建議的強制履行命令執行方案。仲裁庭亦因此給予我方所希望得到的救濟,被申請人須支付有關的回購款、延遲履行違約金及本行客戶的訟費。
本案件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訴訟部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是次仲裁以中文及普通話進行,並就部份於內地的證人的作供運用了遙距聆訊設施。如同許多其他的跨境仲裁和訴訟,我們與內地客戶團隊及內地律師合作無間。
本行廖柏匡律師受邀為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YF Life) 之持牌專業人士,以「如何預備最後一程:遺囑與持久授權書規劃」為題進行講座。
持久授權書容許在具保障的方式使用資產,協助經歷精神無行為能力如嚴重失智症及老年綜合症期間的難關。另一邊廂,遺囑反映立遺囑人就遺產繼承方面的設計與優次。從私人財富管理角度,兩份文書皆屬必要。
本行提供一系列有關私人財富管理之服務。除遺囑與持久授權書外,本行信託事務部處理無爭議之遺產承辦申請,以及有關信託及稅務之事宜。至於產業繼承,可通過本行業權轉讓及產業繼承部協助。本行爭議解決部在具爭議之遺產承辦申請、管理人行為失實之爭議,以及保障受益人權利之行動,皆有豐富經驗。順帶一提,本行亦曾代表或提供意見予具領導地位的保險公司及家族辦公室。最重要的是,本行致力與公司及個人客戶建立長遠關係,在各人生階段予以支持。
恭賀本行顧問律師蕭詠儀太平紳士,獲委任為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中院」)特邀調解員。
東莞中院委任十四名調解員,就涉台港澳地區之糾紛提供專業服務。在2023年5月16日由東莞中院舉辦的座談會中,蕭律師分享其在跨區糾紛中的經驗,基於各區適用法律及程序不一,訴訟流程冗長,用調解來修復當事人的關係更為高效。
十四名特邀調解員在法律、商業仲裁、商業調解及商業運作各有專業,其中蕭律師表達眾人以專業及經驗在內地城市推廣調解的使命。
本行蕭詠儀律師太平紳士於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 (APCAM) 在2023年5月6及7日於印度新德里舉行的首屆高峰會擔任講員。
高峰會探討亞太地區在全球替代爭議解決的環境中的定位,以專業協作完善增長,並增強文化及社會多樣性。在印度最高法院法官主持的座談會中,蕭律師聯同來自印度、南韓、馬來西亞及香港的與會者分享「在替代爭議解決中達致性別平等」。在此連結至高峰會講員名單連同照片。
APCAM 由 9 個亞太地區之替代爭議解決機構組成,其中蕭律師獲委任為聯席副主席。在一眾普通法律師之間,蕭律師致力推廣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經「一帶一路」倡議及大灣區,讓國際連接內地機遇的重要角色。
本行代表HCCC 51/2022案中的其中三名被告,這些被告是一家已被法院頒令清盤的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它們被控 (i) 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和/或複制煽動刊物,以及 (ii)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此案已排期由原訟法庭的三名法官審理。
本行的團隊由本行的合夥人譚偉才律師帶領,並由張永祺律師、蘇子傑律師及見習律師協助。
本行已獲聘於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為其社會公房項目提供為期一年的法律服務。本行為此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的團隊成員包括: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合夥人何翹楚律師、助理律師李宗瀚律師及多位見習律師。
本所代表第二被告(上訴人)進行民事上訴(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李友德及另一人CACV576/2021)。
在區域法院,銀行以抵押權人身份就上訴人及其前夫的前婚姻居所之管有權進行申索,該居所以前夫個人名義擁有,並抵押給銀行。區域法院作出有利於銀行的判決,而撤銷上訴人就該物業作出實益擁有權聲明的申請。
上訴法庭判決本行被告上訴得直,理由如下:
(1) 法官不應就我行客戶是否擁有該物業的實益權益問題作出簡易裁決,而應裁定她已就該問題提出足夠的證據並須就此進行審訊;及
(2) 法官錯誤地裁定,即使我行客戶對該物業擁有實益權益,因此有權贖回按揭,但鑒於我們的客戶無權要求前夫的破產受託人將贖回權轉讓給她,案件的結果也將無可避免地相同,並且我行客戶未能證明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贖回抵押貸款。
本案的團隊由本行合夥人譚偉才律師帶領,並由本行高級律師黃楚盈女士及見習律師葉沅程小姐協助。
本行代表慈善機構共享基金會。該基金會積極致力在東南亞的柬埔寨、老撾和非洲的吉布提等地區提供醫療及公共衛生人道援助。本行協助該基金會有效遵守該基金會的相關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並在吉布提註冊非政府組織等事項提供協助。
本行亦協助共享基金會實施、發展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策略。根據該等知識產權策略,本行已為共享基金會於中國內地註冊了共享基金會標誌圖形設計的版權,亦於香港、中國內地、柬埔寨、老撾和吉布提為該基金會成功註冊了一系列商標。
本案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責,並由本行鍾慧賢律師、李嘉律師、及見習律師張曉敏小姐和洪雅玲小姐提供協助。
本行代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於高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993號一案中起訴鍾劍華先生誹謗(下稱「第一被告人」) (下稱「該訴訟」)。
經磋商後,本行客戶接受第一被告人的提議就該訴訟達成和解協議。第一被告人同意向本行客戶支付一筆共港幣十萬元的和解金及於自己的社交媒體平台刊登澄清啟事。前述的澄清啟事已由第一被告人於2023年3月5日刊登,並可於以下下載。在本行客戶及第一被告人的同意下,針對第一被告人的該訴訟已於2023年3月8日中止。
本行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本行代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出席於高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993號起訴營運立場新聞的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operating(下稱「立場新聞」)誹謗一案中(下稱「該訴訟」) 的審前覆核聆訊。
於前述聆訊中,歐陽桂如法官留意到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
有見及此,歐陽桂如法官認為將該訴訟永久終止並給予無訟費命令為適合及合理,並下達有關的命令。原定於2023年8月7日開始的15天審訊已被撤銷。
本行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本行衷心恭賀本年度長期服務獎得主如下:
合夥人譚偉才先生(服務35年)
高級律師李東權先生(服務30年)
以上得主的經驗與卓越服務,實在是本行的寶貴資產,值得表揚。頒獎當日的照片如下:
本行代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於高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993號一案中成功反對本案第一被告人鍾劍華先生(下稱「第一被告人」)所提出的申請。
法庭之前已命令本案將設有陪審團審理,而第一被告人作為申請陪審團一方則需按《陪審團條例》(第3章),於2021年2月1日前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然而,第一被告人於2022年7月7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申請,希望能將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限期延後。歐陽桂如法官於2022年12月23日頒下判詞,其判詞的重點如下:
歐陽桂如法官頒令駁回第一被告人的申請,並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本行客戶的訟費,而本案的審訊將改由法官審理,不設陪審團。
本行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文件連結及下載
歐陽桂如法官於2022年12月23日的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