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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3
本行代表慈善機構

本行代表慈善機構共享基金會。該基金會積極致力在東南亞的柬埔寨、老撾和非洲的吉布提等地區提供醫療及公共衛生人道援助。本行協助該基金會有效遵守該基金會的相關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並在吉布提註冊非政府組織等事項提供協助。

本行亦協助共享基金會實施、發展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策略。根據該等知識產權策略,本行已為共享基金會於中國內地註冊了共享基金會標誌圖形設計的版權,亦於香港、中國內地、柬埔寨、老撾和吉布提為該基金會成功註冊了一系列商標。

本案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責,並由本行鍾慧賢律師、李嘉律師、及見習律師張曉敏小姐和洪雅玲小姐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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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3
本行在誹謗訴訟中代表梁振英先生

本行代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於高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993號一案中起訴鍾劍華先生誹謗(下稱「第一被告人」) (下稱「該訴訟」)。

經磋商後,本行客戶接受第一被告人的提議就該訴訟達成和解協議。第一被告人同意向本行客戶支付一筆共港幣十萬元的和解金及於自己的社交媒體平台刊登澄清啟事。前述的澄清啟事已由第一被告人於2023年3月5日刊登,並可於以下下載。在本行客戶及第一被告人的同意下,針對第一被告人的該訴訟已於2023年3月8日中止。

本行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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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3
誹謗訴訟的審前覆核聆訊

本行代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出席於高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993號起訴營運立場新聞的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operating(下稱「立場新聞」)誹謗一案中(下稱「該訴訟」) 的審前覆核聆訊。

於前述聆訊中,歐陽桂如法官留意到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

  1. 與第一被告人鍾劍華先生於該訴訟的事宜已解決; 
  2. 立場新聞於2021年12月29日停止運作;
  3. 立場新聞於其註冊地址未見有運作;
  4. 立場新聞於該訴訟記錄上沒有法律代表或獲授權的董事代表; 
  5. 立場新聞於2022年7月起沒有出席任何聆訊;
  6. 立場新聞的董事均為已辭職或遭通緝;
  7. 有關的文章已被撤回及不再在公眾流傳。

有見及此,歐陽桂如法官認為將該訴訟永久終止並給予無訟費命令為適合及合理,並下達有關的命令。原定於2023年8月7日開始的15天審訊已被撤銷。

本行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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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3
團隊
長期服務獎2022

本行衷心恭賀本年度長期服務獎得主如下:

合夥人譚偉才先生(服務35年)

高級律師李東權先生(服務30年)

以上得主的經驗與卓越服務,實在是本行的寶貴資產,值得表揚。頒獎當日的照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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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2
成功反對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限期延後

本行代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於高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993號一案中成功反對本案第一被告人鍾劍華先生(下稱「第一被告人」)所提出的申請。

法庭之前已命令本案將設有陪審團審理,而第一被告人作為申請陪審團一方則需按《陪審團條例》(第3章),於2021年2月1日前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然而,第一被告人於2022年7月7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申請,希望能將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限期延後。歐陽桂如法官於2022年12月23日頒下判詞,其判詞的重點如下:

  1.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15條,申請陪審團一方需在指定時間支付陪審團保證金,否則法庭須在無陪審團的情況下聆訊有關訴訟。在這情況下,如果再有陪審團審訊或是延遲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申請,則是由法庭重新再考慮。
  1. 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律師所提到的不慎導致出現延誤的說法,並未能提供足夠的解釋說服法庭同意延遲支付陪審團保證金的限期或命令有陪審團審訊。
  1. 法庭在衡量各項因素後,認為目前第二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協助法庭及陪審團的情況,屬重大的情況變更,足以說服法庭不命令本案設有陪審團審理。

歐陽桂如法官頒令駁回第一被告人的申請,並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本行客戶的訟費,而本案的審訊將改由法官審理,不設陪審團。

本行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文件連結及下載

歐陽桂如法官於2022年12月23日的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9564&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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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2
團隊
夏利士法官就公司註冊更正事宜所作的書面裁決

本行廖柏匡律師於香港高等法院公司法庭進行訟辯,並成功申請法庭命令,根據香港法例622章《公司條例》第42條,將錯誤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的虛假文件予以刪除。

在其發表的書面判決中,夏利士法官注意到引伸至本申請的異常情況,源於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人基於未有解釋的原因而將文件存檔。法官接受廖律師的陳詞,即本案適合頒令,將本來就不應該存檔的文件從公司註冊處刪除。

除了牽涉公司註冊處的申請外,本行訴訟部亦擁有在公司法庭審理的一系列案件之豐富經驗,例如清盤及破產呈請、清盤人申請及董事會糾紛。與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合作無間的同時,本行的訴訟律師隨時預備在適當案件中,自行在法庭席前作出書面及口頭陳詞。

本案由本行虞淑怡見習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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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
團隊
本行獲委任作為代表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之律師行名冊成員

本行獲委任為代表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申請人之律師行名冊成員之一,申請針對僱主之清盤或破產程序的事宜。

 

基金委員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80章《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條例」)設立的法定組織,以管理基金及執行條例下的職責及權力。在僱主無力清償債務而關閉業務的情況下,基金作為安全網,向僱員以特惠款項形式提供適時財政濟助。在2022年度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推動改善基金程序,包括由基金提供法律服務,協助僱員向無力償債的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呈請,加快向受影響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改善勞工權益。

 

本行的訴訟部門在清盤及破產程序以及僱傭爭議皆擁有豐富經驗,而是次項目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本行誠意為社會貢獻專業法律知識,共同維護僱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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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
團隊
本行參與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試驗計劃

本行有幸於2022年7月至8月參與將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於裁判法院傳票案件的試驗計劃。本行亦進一步了解到,基於該試驗計劃的成功,司法機構現打算在2022年年底前將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於真實的裁判法院傳票案件。本行將繼續積極參與使用案件管理的新科技並向有關公共機構提供回饋。本行訴訟部門的合伙人何翹楚律師、以及助理律師廖柏匡律師、羅麗萍律師和許泳琳律師均參與於該試驗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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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2
團隊
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獲聘請為海南國際仲裁院的仲裁員

本行欣然宣佈,海南國際仲裁院於2022年9月17日正式公佈,《海南國際仲裁院2022年度擬增聘仲裁員名單》已獲審議通過,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獲聘請為海南國際仲裁院的仲裁員,列入《海南國際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

海南國際仲裁院是中國海南省政府為適應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改制設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該院經過嚴格的篩選和審核後,聘有千餘名仲裁員,境外仲裁員佔近三分之一,分佈全球38個國家和地區,覆蓋主要法域。本行對於梁合夥人獲聘為其中一員,深感榮幸。

包括梁合夥人在內,本行的訴訟部擁有豐富處理本地及國際仲裁的經驗,其中本行的顧問律師蕭詠儀太平紳士同樣為中國內地多處認可的仲裁員。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十四五」規劃、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大局帶來更多的機遇,本行已隨時預備為本行客戶提供相應的仲裁法律服務,以維護客戶的權益。

有關公佈請見 : https://www.hnac.org.cn/article/8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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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2
本行代表競爭事務委員會

本行已向競爭事務審裁處送交存檔一份原訴申請通知書,開展本港自《競爭條例》於2015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以來第一宗有關操控轉售價格的案件。

請點擊以下連結閱讀詳情: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press/files/Resale_Price_Maintenance_PR_TC.pdf

本案由我們的合夥人譚偉才律師主責,並由黃楚盈律師及黃穎琛律師及見習律師葉沅程小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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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2
本行多名合夥人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

本行欣然宣佈,本行薛建平律師(高級合夥人)、黃永勝律師(合夥人)及黃楚盈律師(律師)通過了於2022年6月11日舉行的第二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其等將須要先完成培訓並通過面試考核,才可取得相關律師執業證書及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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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2
團隊
取得行政長官選舉之寬免

本行代表李家超先生,就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三份支持同意書的提交,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第88條向法院提出寬免申請。

歐陽桂如法官在考慮過書面及口頭陳詞後,信納本案並無對法律規定視而不見的情況,而整體行為亦顯示有關未有遵守規例的情況,純屬在繁重的工作量、緊迫的時間表、有限的人力及缺乏溝通下出現的粗心大意所致,不涉及惡意違例。 因此,歐陽桂如法官認為適合給予所尋求的寬免。

本案由我們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責,並由蘇子傑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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