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廖柏匡律師於香港高等法院公司法庭進行訟辯,並成功申請法庭命令,根據香港法例622章《公司條例》第42條,將錯誤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的虛假文件予以刪除。
在其發表的書面判決中,夏利士法官注意到引伸至本申請的異常情況,源於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人基於未有解釋的原因而將文件存檔。法官接受廖律師的陳詞,即本案適合頒令,將本來就不應該存檔的文件從公司註冊處刪除。
除了牽涉公司註冊處的申請外,本行訴訟部亦擁有在公司法庭審理的一系列案件之豐富經驗,例如清盤及破產呈請、清盤人申請及董事會糾紛。與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合作無間的同時,本行的訴訟律師隨時預備在適當案件中,自行在法庭席前作出書面及口頭陳詞。
本案由本行虞淑怡見習律師協助。
本行獲委任為代表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申請人之律師行名冊成員之一,申請針對僱主之清盤或破產程序的事宜。
基金委員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80章《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條例」)設立的法定組織,以管理基金及執行條例下的職責及權力。在僱主無力清償債務而關閉業務的情況下,基金作為安全網,向僱員以特惠款項形式提供適時財政濟助。在2022年度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推動改善基金程序,包括由基金提供法律服務,協助僱員向無力償債的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呈請,加快向受影響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改善勞工權益。
本行的訴訟部門在清盤及破產程序以及僱傭爭議皆擁有豐富經驗,而是次項目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本行誠意為社會貢獻專業法律知識,共同維護僱傭權益。
本行有幸於2022年7月至8月參與將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於裁判法院傳票案件的試驗計劃。本行亦進一步了解到,基於該試驗計劃的成功,司法機構現打算在2022年年底前將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於真實的裁判法院傳票案件。本行將繼續積極參與使用案件管理的新科技並向有關公共機構提供回饋。本行訴訟部門的合伙人何翹楚律師、以及助理律師廖柏匡律師、羅麗萍律師和許泳琳律師均參與於該試驗計劃。
本行欣然宣佈,海南國際仲裁院於2022年9月17日正式公佈,《海南國際仲裁院2022年度擬增聘仲裁員名單》已獲審議通過,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獲聘請為海南國際仲裁院的仲裁員,列入《海南國際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
海南國際仲裁院是中國海南省政府為適應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改制設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該院經過嚴格的篩選和審核後,聘有千餘名仲裁員,境外仲裁員佔近三分之一,分佈全球38個國家和地區,覆蓋主要法域。本行對於梁合夥人獲聘為其中一員,深感榮幸。
包括梁合夥人在內,本行的訴訟部擁有豐富處理本地及國際仲裁的經驗,其中本行的顧問律師蕭詠儀太平紳士同樣為中國內地多處認可的仲裁員。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十四五」規劃、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大局帶來更多的機遇,本行已隨時預備為本行客戶提供相應的仲裁法律服務,以維護客戶的權益。
有關公佈請見 : https://www.hnac.org.cn/article/853/8.html
本行已向競爭事務審裁處送交存檔一份原訴申請通知書,開展本港自《競爭條例》於2015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以來第一宗有關操控轉售價格的案件。
請點擊以下連結閱讀詳情: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press/files/Resale_Price_Maintenance_PR_TC.pdf
本案由我們的合夥人譚偉才律師主責,並由黃楚盈律師及黃穎琛律師及見習律師葉沅程小姐協助。
本行欣然宣佈,本行薛建平律師(高級合夥人)、黃永勝律師(合夥人)及黃楚盈律師(律師)通過了於2022年6月11日舉行的第二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其等將須要先完成培訓並通過面試考核,才可取得相關律師執業證書及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本行代表李家超先生,就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三份支持同意書的提交,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第88條向法院提出寬免申請。
歐陽桂如法官在考慮過書面及口頭陳詞後,信納本案並無對法律規定視而不見的情況,而整體行為亦顯示有關未有遵守規例的情況,純屬在繁重的工作量、緊迫的時間表、有限的人力及缺乏溝通下出現的粗心大意所致,不涉及惡意違例。 因此,歐陽桂如法官認為適合給予所尋求的寬免。
本案由我們的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責,並由蘇子傑律師協助。
本行代表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處理Wetland Seasons Park、The YOHO Hub發展項目的第B期、大埔市地段第244號發展項目的第1期及NOVO LAND的第1A期的住宅單位銷售事宜。
Wetland Seasons Park位於新界天水圍香港濕地公園旁邊,合共提供1,717個住宅單位及10間洋房。本行負責處理當中約40%的住宅單位銷售。
位於新界元朗的The YOHO Hub發展項目的第B期,提供1,030個住宅單位。當中103個住宅單位銷售由本行負責。
位於新界白石角的大埔市地段第244號發展項目的第1期,又名為Silicon Hill,提供576個住宅單位。當中173個住宅單位銷售由本行負責。
位於新界屯門的NOVO LAND第1A期,提供824個住宅單位。當中165個住宅單位銷售由本行負責。
以上項目由本行合夥人蔡小玲律師領導,並由陳燕思律師及資深物業轉讓文員團隊協助。
梁合夥人及黃楚盈律師由2020年底起帶領本行的訴訟部,代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合稱「中信」),就一筆80億的銀團貸款及相關的抵押和保證,與潘蘇通先生及由其控制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展開多場訴訟,包括抵抗禁制令申請及其上訴案(案件編號:HCMP222/2021及CACV301/2021)、將涉案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案件編號: HCSD3/2021)、公司清盤呈請(案件編號: HCCW295/2021)和個人破產呈請(案件編號: HCB6548/2021)的各法律程序。在重重激烈的訴訟程序中,本行已代表中信於上述的原訟法庭及上訴庭聆訊中取得勝訴的判決,法庭亦於2022年7月8日針對潘蘇通先生頒下破產令及針對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頒下清盤令。
本案中涉及不同的法律及事實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1)香港法庭清盤海外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轄權、2)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對涉案債項是否有真誠的爭議及3)中信有否不合理的阻止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賣地等,涉及的文件多達4300頁。
整起案件節奏非常緊湊, 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頑強反抗,在案件中每一環節中加以阻撓。本行及大律師團隊緊密無縫合作,日以繼夜的工作,準確分析及恰到好處地向法庭呈現反對證據,3位原訟庭法官以及/或上訴庭(於CACV301/2021案中)均否定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提出的整體口頭協議的存在,判決摘要如下:
HCMP222/2021
暫委法官廖文健認同我方就香港法院清盤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轄權的論據,而且否定對方聲稱的整體口頭協議的存在,並確認中信並無不合理阻止出售有關土地,最終撤銷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禁制令申請及判予中信訟費,更罕有地批出3張大律師證明書。
CACV301/2021
上訴庭確認及同意廖法官在HCMP222/2021的判決,撤銷上訴,並判予中信訟費及批出3張大律師證明書。
HCSD3/2021
郭美超法官撤銷了潘蘇通提出將涉案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當中牽涉了各種包括既決事項(Res Judicata)、既判爭點禁反言(Issue Estoppel)及判決後提出新證據等的法律議題。郭法官批准中信向潘蘇通發出破產呈請,及批出3張大律師證明書。
HCCW295/2021 及HCB6548/2021
陳靜芬法官裁定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受之前的3個判詞中的事實裁定約束,兩者不應再重新爭議既判事項,由於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未能滿足中信發出的法定償債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被視為無清償能力的,法庭針對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頒下清盤令。由於潘蘇通未能滿足中信發出的法定償債書,再加上潘蘇通在另一案中已被裁定對一筆中國銀行深圳分行的債務真誠的無事實爭議,即潘蘇通應償還相關的債務但未能償還,潘蘇通被視為無清償能力的,故此法庭針對潘蘇通頒下破產令。
此一系列案件由合夥人梁秉釗及黃楚盈律師帶領,蘇子傑律師及許泳琳律師協助。
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成為首批獲得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執業資格的香港律師。在2021年9月通過筆試資格檢定考試後,梁律師利用週末時間參加了由華南師範大學律師學院組織的為期近四個月的培訓課程,並於2022年6月通過了廣東省律師協會的各項考核。通過考核後,梁律師具備獲得執業證書的資格,並可以以大灣區律師的身份,為涉及中國內地法律的特定民事和商業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長期以來,在中國大陸,SFKS的中國業務部一直在民事和商業事務方面為客戶提供法律支援。本次梁律師獲得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將進一步提高本行為客戶提供高效優質服務的能力。本行致力於加強與中國大陸法律界人士的溝通,同時也致力於為大灣區法律界的現代化和發展作出貢獻。
本行與英國御用大律師及英屬處女群島(BVI)御用大律師緊密合作並提供支援,經歷整天的視像審訊後,成功撤銷BVI法院於單方面申請下作出的訊問命令。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爭議,包括是否可以單以一名並非身在BVI或擁有BVI業務的香港居民曾經在當地委聘法律代表及參與訴訟,而視該人士已接受BVI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應否將管轄清盤人進行私人訊問的BVI破產條例第284及285條詮釋為具有治外法權;及在BVI清盤的公司只在外地已清盤之公司持有間接及少數權益的情況下,是否批准BVI當地清盤人就該外地已清盤之公司的事務進行訊問。本行並協助御用大律師提出嚴正事實陳詞,以證立清盤人一方欺壓及沒有披露重大資料,足以令BVI法院信納清盤人當初不該作出該單方面申請,而其下作出的訊問命令必須被撤銷。
本案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本行的訴訟部合夥人何翹楚律師及訴訟部廖柏匡律師協助辦理。儘管本行的執業範圍只涵蓋香港法律,本行在跨司法管轄權破產爭議及清盤程序等範疇具有豐富經驗,透過理順及統整各地資深訴訟律師之間的意見及貢獻,晝夜共同為客戶的需要及利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