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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4
团队
业权转让部祝捷会

本行最近举行祝捷会,庆祝业权转让部顺利处理一连串大型楼宇买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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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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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4
对土地审裁处拒绝撤销缺席判决的命令提出上诉

本行代表一名答辩人就土地审裁处的因答辩人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以及土地审裁处拒绝撤销缺席判决的命令(「命令」)成功提出上诉。在本案中,申请人凭借声称于2018 年终止被告人与答辩人之间的随意终止的租赁而取得缺席判决,但在申请缺席判决时申请人却没有提及于 2008 年申请人向被告人发出的迁出通知书。申请人在申请缺席判决时,理应就早前发出的通知书作诉,而土地审裁处在颁布缺席判决及驳回答辩人要求撤销缺席判决的申请时,理应考虑上述通知书。在上诉中,上诉法院裁定在此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是一项法律上的错误,并撤销缺席判决、命令以及根据缺席判决发出的管有令状。

 

本案在本行合伙人谭伟才律师的指导下,由律师黄颖琛和见习律师虞淑怡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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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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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4
根据一般授权完成新股发行

本行代表一间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主要从事奢侈品内地代理的公司,完成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新股份。

 

是次过程非常迅速,由2024年7月19日(交易时段后)订立认购协议,至2024年7月31日完成发行新股份,为时不足两星期。

 

透过本行日以继夜的努力、快速应对,以及与财务顾问、内地工作各方与香港交易所顺利沟通,本行荣幸协助公司达到上述里程碑。

 

本行负责团队由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由黎天麟高级律师、即将获许为律师的马卓怡法律助理及陈浩明见习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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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4
团队
廖柏匡律师升任本行合伙人

本行合伙人欣然宣布,廖柏匡律师已于2024年8月1日升任本行合伙人。廖律师于2017年加入本行并获认许为律师。廖律师专责争议解决,在各项诉讼如股东及董事局争议、破产与重组、土地、家事、刑事及纪律事宜均有经验。廖律师在一宗引人注目并牵涉巨额遗产的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行合伙人衷心恭贺廖律师,并欢迎他加入合伙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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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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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4
团队
内地律师到访本行

我行的中國法律服務團隊,於七月底招待了來自6個廣東省大灣區城市、19家國內律師事務所的22位內地律師訪問團。

我行首席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大湾区律师)、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大湾区律师)和合伙人黄楚盈律师(大湾区律师),带领钟慧贤高级律师和李嘉律师,热情地接待了這個內地律師訪問團。

在交流中,我行律师代表详细介绍了我行的发展历程和业务范围,特別是中港兩地民商法律事務、跨境法律工作、對出海客戶的法律支援、訴訟仲裁以及知識產權業務的發展。我们向各位国内律师介绍大湾区建设对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新机遇,我行湾区律师致力促进與内地律师的交流与合作,为中港两地客户提供周到细致的法律服务。

访问团代表律师也分享了内地的执业情况。會面中大家積極發言,并就如何进一步深化两地律师界的合作交流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想法。大家认为,通过此次交流,不仅增进了相互了解,也为未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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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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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4
团队
梁秉钊律师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培训

我行梁秉钊律师作为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于7月中到广东省法官学院出席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举办的首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法律实务培训」课程。

 

此课程由实务经验丰富的人民法院庭长,国內法律专家、及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专家主讲,围绕民商事诉讼、仲裁、调解等内容进行授课,包括:

 

 -「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裁判思维」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诉讼服务实务操作」

 -「民商事诉讼代理实务」

 -「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助力高质量发展 - 公司法的第六次修改情况介绍」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实务的融合发展:问题与建议」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调解制度和实务」

 

此课程内容丰富,涉及大量实务研讨,有利于我行中国法律服务团队为客户高效处理涉及国内的民商事法律问题事务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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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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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4
团队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到访本行

在2024年7月12日,本行荣幸得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表到访本行,双方就中港之法律服务与发展交换了宝贵意见。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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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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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4
撤销1,300万美元的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

本行代表一位在中国内地享有盛誉的企业家成功于香港高等法院取得命令,撤销一家知名风险投资基金向本行客户发出的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庭并裁定本行客户胜诉及可索回相关讼费。  

 

本行客户获送达一份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该要求书涉及一项声称由一份股份买卖协议而产生的近 1,300 万美元的债务,并可能导致本行客户破产。在接获客户的指示后,本行立即展开行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包括紧急准备所有必要的文件,并与资深大律师和大律师联络合作。在第一次法庭聆讯中,本行成功地驳回了原告人寻求法庭实时颁布破产令的企图,并提出了充分的论据支持申请应进行实质聆讯。在本周对上述申请进行的实质聆讯中,本行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并细致地向法院阐明了应撤销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的三个理由:(1) 否认曾订立合约(或声称签署文件时不知道文件内容)的抗辩(non est factum);(2) 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并非基于有效的已算定的债务,因为双方在协议下的义务属相互依赖关系;(3) 双方应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诉诸仲裁。法院认同本行代表客户提出的有力观点,即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所依据的所谓债务存在真实的实质争议,因此根据《破产规则》(第 6A 章)第 48(5)(b)条撤销了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

 

上述法律服务由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高级律师罗丽萍律师和见习律师虞淑怡提供协助。本行诉讼部律师精通破产程序的法律和程序,包括个人破产和公司清盘事宜,不留余力地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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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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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4
针对无力偿债的富豪取得胜诉的判决

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及黄楚盈律师由2020年底起带领本行的诉讼部团队,代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合称「中信」),就一笔80亿港元的银团贷款及相关的抵押和保证,与富豪潘苏通先生及由其控制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在香港高等法院展开多场诉讼,包括抵抗禁制令申请及其上诉案(案件编号:HCMP222/2021及CACV301/2021)、将涉案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案件编号: HCSD3/2021)、公司清盘呈请(案件编号: HCCW295/2021)和个人破产呈请(案件编号: HCB6548/2021)的各法律程序。

 

在重重激烈的诉讼程序中,本行早前已代表中信于上述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庭聆讯中取得胜诉的判决,再向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个人破产呈请及公司清盘呈请。案件节奏非常紧凑,直至个人破产及公司清盘的聆讯结束后,在讼诉各方等待法庭正式判决期间,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仍锲而不舍地向法庭申请延期颁布判决,但均被高等法院陈静芬法官驳回。最后,法庭批准我方的申请,于2022年7月8日针对潘苏通颁布破产令及针对SilverStarlight Limited颁布清盘令。

 

潘苏通及SilverStarlight Limited其后分别就破产令及清盘令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案件编号: CACV266/2022及CACV265/2022)。此外,潘苏通及SilverStarlight Limited亦分别就高等法院陈静芬法官拒绝延期颁布判决的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及申请上诉许可(案件编号: CACV261/2022及CAMP294/2022)。连同潘苏通于较早前就高等法院郭美超法官撤销其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提出的上诉(案件编号: CACV525/2021),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总共向上诉法庭提出多达五项上诉。

 

五项上诉程序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及事实争议,其中包括: (1) 潘苏通及SilverStarlight Limited是否受之前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词约束,不能再重新争议既判事项 (res judicata);(2)法庭在处理HCSD3/2021、HCCW295/2021及HCB6548/2021时,应否考虑并接纳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新证据;(3) 法庭应否驳回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就延期颁布判决提出的申请;(4) 香港法庭清盘海外公司SilverStarlight Limited的管辖权;及 (5) 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对涉案债项是否有真诚的争议 (bona fide dispute)。案件内容涉及的议题错综复杂、纵横交错,上诉法庭亦因应案件的复杂程度下令同时审理五宗上诉相关程序。

 

上诉程序长达逾一年,在繁复的上诉程序中,本行主动出击,向上诉法庭申请并成功获得许可,存档有利于我方的新证据,以更有力地反对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上诉。此外,本行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财务状况未必足以承担本行客户在上诉程序中所花的讼费,为使客户能在上诉程序中获得讼费保障,本行向上诉法庭提出讼费保证金的申请,要求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先向法庭支付一笔讼费保证金,否则将全部上诉程序驳回。本行为客户成功取得讼费保证令,逼使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在上诉聆讯前先向法庭支付讼费保证金。

 

与此同时,本行跟大律师团队通力合作、充分沟通,仔细研读及分析对方的上诉理据、陈词纲要及援引典据,务求能完善我方的反对理据,全力以赴地向上诉法庭作出陈词,以反驳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上诉理据。最后,就各项法律及事实争议,上诉法庭均接纳我方的陈词和证据,维持原讼法庭的原判,对五项上诉作出全盘否定,将其全部予以驳回。其中的判决摘要如下:

 

1.    上诉法庭明确地支持高等法院原讼法官拒绝接纳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新证据的决定,同意所谓的新证据完全不能被视为是「可信的证据」,亦乏善可陈,不足以对上诉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2.    上诉法庭支持高等法院原讼法官拒绝延期颁布判决的决定,认为其已经充分给予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理据的机会,没有违反自然公义(natural justice),并已经充分考虑相关理据不足以对上诉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原讼法官行使其酌情权作出的决定是无可辩驳的。

 

3.    就涉案债项的争议,上诉法庭引用普通法案例,认为在破产及清盘案中,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在下级法庭已经驳回其论点的情况下,诉讼方不应再重新争论债项是否存在真诚的争议,以免浪费法庭时间及诉讼方的资源。基于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新证据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而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词已判定涉案债项不具备真诚的争议,上诉法庭判定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受之前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词约束,不应再重新争论该既判事项。

 

4.    尽管上诉法庭认为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可以重新争议管辖权,但上诉法庭接纳我方的陈词,认为即使再重新争议,上诉法庭仍然会维持原判,判定香港法庭具备清盘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司法管辖权。

 

上诉法庭驳回全部五项上诉,连同本行提出的两项新证据申请,七项程序的讼费均判予中信,并罕有地批出3张大律师证明书。

 

此一系列案件由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及黄楚盈律师带领,并由包括许泳琳律师在内的诉讼部律师协助。本行在巨额债务追讨行动、公司清盘及个人破产法律程序等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务求以客户为本,全力协助并支持客户提出全方位的法律行动,不遗余力地保障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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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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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24
团队
北京大成(深圳)到访本行

于2024年6月20日,本行非常荣幸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一行5位合伙人到访本行,与本行合伙人,在香港及内地法律服务业务,作出交流。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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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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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4
协助百慕大诉讼程序之禁诉令

本行代表一间上市公司(「该公司」)在香港法院取得一项紧急禁诉令(「该禁诉令」),在香港法院进一步就本行同日存档的原诉传票作出裁决前,禁止身为该公司前任董事的一众被告人(「该等被告人」)阻挠该公司在百慕大法院进行中的申请。

 

该禁诉令对该公司是重要保障。在没有事先告知香港法院及相关人士下,该等被告人在百慕大法院单方面申请为该公司委任临时清盘人之命令(「该委任令」)。该公司股份随即遭暂停买卖。为遵照香港香港交易所发出的复牌指引,该公司经新任董事向百慕大法院申请将该委任令作废及/或撤销(「该撤销申请」)。纵使临时清盘人保持中立,第一被告人身为涉事主脑,竟尝试抗衡及拖延该撤销申请。

 

在颁下该禁诉令时,香港法院严重指斥该等被告人取得该委任令之行为属于滥用程序,明知该公司在香港上市而相关人士亦在香港法院兴讼已久,仍然妄自挑选法院。特别是,申请该委任令之行径被形容为精心计算的滥用程序,以消除香港法院早前为便利该公司进行特别股东大会而作出的另一颁令之作用。

 

本行在周末争分夺秒,与香港资深大律师及一名富经验的大律师,连同该公司的百慕大法律团队通力合作,达致司法上的胜利,对此本行感到荣幸。这证明本行在跨司法管辖区之公司及商业争议和清盘事宜的丰富经验与专业,在关键时刻举足轻重。

 

另外,本行在官司期间协助该公司处理上市合规事宜。本行业务多元化,部门间配合无间,令公司客户得到一站式服务,提供商业上的方便。

 

上述服务由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由黎天麟高级律师、廖柏匡高级律师、马卓怡见习律师、陈浩明见习律师及梁子聪见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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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4
团队
故友重逢

值此深情重逢之际,本行有幸于2024年5月8日热诚接待故友毛惠刚先生的登门造访。毛先生曾是通过律师协会借调计划加入本行的前中国大陆同事。他的来访承载着无数回忆与情感,同时也受到本行的盛情且真挚的款待。本行合伙人齐聚一堂,与昔日的同事再续前缘。

 

自离开本行并回到家乡后,毛先生在仲裁和纠纷解决领域的法律事业上取得了显著成就。通过卓尔出群的奉献和付出,毛先生现已跻身于一家总部设于上海、久负盛名的中国法律律师行并担任主任合伙人。

 

毛先生的此次来访也为知识交流和合作提供了机会。众人分享了有关挑战性的案件、市场趋势以及我们一路走来遇到的成长经验。展望未来,我们对未来的合作潜力充满期待,并殷切盼望一同探索合作领域,利用我们的共同优势取得更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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