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最近在一宗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中代表一名內地客戶,並成功取得針對幾名英屬處女群島及中國內地的被申請人的勝訴裁決。該仲裁是為了處理一項企業上市前的投資,當中投資金額涉及10,000,000 美元。仲裁庭獲邀就某投資協議項下的贖回權是否得到適當行使,及擔保人是否應就主債務人未有履行贖回請求而承擔責任等問題作出裁決。仲裁雙方就多項法律議題進行了全面的辯論,當中包括法庭狀書規則於仲裁的應用性、禁止反言原則、就「交付」、「交割」及「上市」的法律解釋、普通法的合理時間原則、及擔保及彌償責任。本行歡迎仲裁庭就責任問題作出了本行客戶勝訴的裁決,並裁定贖回權已得到了適當和及時的行使。主債務人須就未有作出贖回而承擔責任,而一名擔保人則對其違約須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件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訴訟部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是次仲裁以中文及普通話進行。
本行欣然宣佈,高譓博博士已於本年7月27日完成他的實習律師訓練。過去幾個月的訓練裡,高譓博博士顯示了他的出色能力並給予本行很大的幫助。他在完成訓練並在等待獲認許為律師的期間,將前往台灣繼續進修並於台北一所大學裡擔任教席。本行深深祝願他的前程似錦,未來可期。
本行的顧問律師蕭詠儀太平紳士成功主持由香港仲裁師協會主辦的「國際爭議和中國爭議 – 評估式調解與促進式調解培訓課程」。
本行的訴訟律師廖柏匡律師、張永祺律師、蘇子傑律師,以及本行的實習律師黃穎琛女士,參與了上述為期四天的培訓課程,並獲得終審法院前任法官及來自內地(特別是大灣區)、新加坡、澳洲及香港的從業員及學者的寶貴指導。
除了公認的訴訟服務,本行同時提供多元化及專業的另類爭議排解 (ADR) ,包括跨境的爭議。本行的爭議排解團隊兼具經驗及活力,不斷裝備以追求卓越。
隨著《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於2021年5月14日正式簽署(下稱「會談紀要」),香港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領域正式到達新的里程碑。會談紀要主要確立:
會談紀要的簽訂進一步確立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在會談紀要落實的新機制下,受內地法院認可的是香港的清盤程式及於香港任命的清盤人,當中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為於香港註冊的公司,這既符合許多在港上市企業在離岸群島成立註冊的實際情況,亦看齊有關的國際標準。
同時,會談紀要的簽訂亦大大加強保存兩地債務人的資產及保障兩地債權人的利益。會談紀要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機制,讓兩地的法院可以推行有序及高效的破產管理和債務重組計畫,進一步加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特別是如果內地公司的資產主要位於香港,內地的管理人可透過會談紀要的機制,可更有效地保存該些公司的資產及執行清盤,對內地債權人而言則大大減低無法在香港執行清盤的風險。
事實上于2020年初,本行曾就協助內地任命的管理人於香港法院尋求內地清盤程式的認可及履職協助取得突破性的發展。在這個範疇的兩宗地標性案件均是由本行主理—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 (下稱「上海華信案」) 及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而這正是這個範疇的首兩宗案例。夏利士法官于該兩宗案件重新闡明香港法院在考慮認可其他司法管轄區所任命的清盤人或管理人,及給予履職協助的原則,亦最終認可本行客戶作為內地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的身份,並批准向他們提供協助。
夏利士法官曾于上海華信案指出「未來向內地[破產程式]提供多大的協助將因個案而異,而互相承認的發展將某程度取決於[香港]法院是否認為內地與香港一樣提倡統一處理跨國破產。」。作為相關範疇的先驅,本行相信隨著會談紀要的簽訂以及當中細節的落實,未來協助內地管理人於香港法院尋求破產程式認可和協助的工作將會更有有效及迅速。
上述的案件均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本行訴訟部律師協助。本行就處理各種的清盤事宜均具備豐富經驗,並會於會談紀要的框架下向破產清盤法律程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協助。
上述兩宗案件的判決可於以下的網站取得: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 (下稱 “803基金”),就教育局拒絕公開其已被裁定專業操守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名稱以及調查結果等資料 (下稱 “被拒絕披露的資料”),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教育局的決定。基於以下理據,803 基金要求法院應撤銷教育局局長的決定:
本行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本案件於2021年5月20日的審訊後,經傳媒廣泛報導,以下連結是其中一則於「港人講地」報導的文章:https://www.speakout.hk/港人點播/71637/-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就教育局拒絕公開已被裁定專業操守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名稱以及調查結果等資料,申請司法覆核。於2021年4月20日,本行出席高等法院的聆訊,反對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下稱「教協」)提出以利害關係方身份參與法律程序的介入申請。經考慮教協提交的證據及各方陳詞後,法庭同意本行客戶的反對意見,以教協未能就法律、事實或判決的後果提供額外的實質協助為由,拒絕了教協的申請,並判本行客戶勝訴及教協須支付本行客戶訟費。本行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本行作為803基金的代表律師,於2021年3月31日出席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聆訊。上述申請是就屋宇署署長未有對位於淺水灣98號地庫兩個空間的僭建物及違例改變建築物用途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相關法律爭議包括屋宇署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條及其自身政策的錯誤解讀,及本行客戶是否有充分利害關係挑戰相關決定,聆訊後法官押後頒下書面判詞。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本行代表本行客戶港人講地,就多家本地及海外媒體錯誤報道Graphika的報告提及港人講地參與及/或協助散佈虛假及不正確的信息,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刪除相關的文章及/或影片。
在收到本行函件後,各媒體平台已刪除上述文章及/或影片,亦已向港人講地公開道歉。
本行客戶就此事發表的公開聲明可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vgRhDM7DTQ&ab_channel=Speakout%E6%B8%AF%E4%BA%BA%E8%AC%9B%E5%9C%B0
此事項由本行律師蘇子傑律師在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的監督下處理。
本行成功協助客戶為兩項單獨傳票向裁判法院提出抗辯。根據上述傳票,他們是因在其中一位(乃另一位共同被告人的家庭成員)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出「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申請時,提供其明知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信息,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83章)(下稱「該條例」)第26(2)(a)條的規定而被檢控。雖然從性質而言只是一張傳票,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1年。一經定罪,法庭甚至可以根據該條例第26A條命令將犯罪者購買的物業移轉至房屋委員會。在本行的無間支持下,資深大律師成功在進行審訊後為客戶爭取到就這兩項傳票獲裁定無罪,而他們現在免受任何將其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成功購買的單位移轉予至房屋委員會的命令威脅。
此案件由本行律師黃楚盈律師以及本行實習律師蔡德怡女士及黃穎琛女士提供協助。
本行成功協助客戶取得及延續多項有關資產保存的單方面命令及資產凍結令,涉及的資產總值超過2,700萬美元,並成功抵抗被告人就解除上述命令及擱置附屬披露命令而作出的申請。
本事宜牽涉兩方陣營股東對於一項重大船運業務(價值超過1億美元)的糾紛,以及涉及多間公司不法及嚴重挪用資產及轉移業務的指控。
是項緊急及重要的申請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並由本行高級律師何翹楚律師、本行訴訟部律師廖柏匡律師、羅麗萍律師、黃楚盈律師、許泳琳見習律師、以及本行訴訟部其他成員提供協助。
本行訴訟部具備豐富經驗,一直協助客戶處理股東糾紛及禁制令和其他臨時濟助的緊急申請,並就相關工作與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團隊合作,旨在為本行客戶的權益提供及時保障。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審訊的經驗。
在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2021] HKCFI 149一案中,針對一間由內地投資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訴訟,本行成功為台灣的一個能源集團抗辯。其中一項焦點是,所有事實及專家證人皆在香港以外透過視像會議作供。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是經過仔細考慮的酌情決定。在法庭內進行審訊,證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莊嚴氣氛下得以驗證。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邊境管制、隔離要求以至其他衛生考慮方面,都為外地證人親身出席審訊帶來實際困難。在平衡所有因素後,法庭須行使其案件管理權力,以保障爭端得以公平處理。
根據本行的經驗,以下有助視像會議作供能夠順利及有效地進行: (i) 盡快核實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並按此調節審訊日程; (ii) 與科技法庭的人員協調,預先測試設備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場地(例如會議中心的房間),並有觀察員(例如外地律師)在場,以確保作供期間的公平性。進一步的指引可參閱實務守則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隨着科技發展,本行鼓勵法律從業員熟習使用視像會議設備以及遙距聆訊,兩者皆即將成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設選項。
是次審訊的另一焦點,是本行延聘的王則左大律師以普通話盤問來自內地的事實證人。這不僅有效減省法庭傳譯的時間,更能透過直接、無間斷的盤問氣勢,充分測試證人是否可靠。
亞洲爭議解決服務增長中,訟辯代表以及所有律師的三語能力已經變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顧問蕭詠儀律師太平紳士領導,由廖柏匡律師、黃穎琛見習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