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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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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
團隊
諸位嘉賓到訪本行的新辦公室

2021年11月16日,陳喜德先生、蔡宏興先生、陳德明先生及黃雁敏先生到訪本行的新辦公室。黃永勝律師、薛建平律師及梁秉釗律師在來賓帶來的精美蛋糕前在接待處與來賓合影。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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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團隊
合夥人大合照

我們的合伙人於2021年10月21日晚餐後的大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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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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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司法覆核:裁定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就教育局局長拒絕公開「已被裁定專業操守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名稱以及調查結果」等資料,申請司法覆核。此案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

就803基金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周家明法官於2021年9月28日頒下判詞,同意803基金的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並指出其論據是合理及可爭辯的,並且具有實際的勝訴機會。

法院在充分考慮有關「公平性」、「不利影響」及「信任與保密」以及其他理由的論點後,駁回司法覆核的實質申請。不過考慮到有關申請並非為一己私利,而是為了公眾利益,因此法院沒有頒下訟費命令。

本行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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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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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團隊
鄺志強律師獲選為香港仲裁師協會會長

本行欣然宣佈,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於2021年9月29日被選為香港仲裁師協會會長。

香港仲裁師協會的會員為一眾參與仲裁、調解以及其他各類解決爭議方法 (ADR)的香港專業人士。香港被認定扮演地區及國際ADR中心的角色。香港仲裁師協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在推廣仲裁及其他ADR的方法。香港仲裁師協會亦培訓仲裁員及調解員,並制定適當的標準守則。

鄺律師就知識產權爭議的可仲裁性倡議香港政府立法提供明文法律指引,為香港作為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ADR中心提供額外優勢,並於制定相關的 《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於2018年1月1日生效) 過程中扮演重要角式。此新法例為其他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提供了示範和指導作用,對它們的仲裁法作出相應修訂及建議修訂。鄺律師為英國倫敦特許仲裁學會特許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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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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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團隊
兩名合夥人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

本行欣然宣布,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及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参加并通过了于2021年7月31日举行的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作为为期3年的试点计划的一部分,此执业考试的目的是使香港及澳门的法律执业者能够获得内地的律师资格,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香港的法律执业者在通过执业考试并获得执业证书后,可以在大湾区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为客户提供内地法律服务。

本行对于两位合伙人作为首批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感到自豪。本行将能更进一步加强我们为在大湾区有业务或设点的本行客户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以及维护他们利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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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
團隊
就企業上市前的投資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取得勝訴裁決

本行最近在一宗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仲裁中代表一名內地客戶,並成功取得針對幾名英屬處女群島及中國內地的被申請人的勝訴裁決。該仲裁是為了處理一項企業上市前的投資,當中投資金額涉及10,000,000 美元。仲裁庭獲邀就某投資協議項下的贖回權是否得到適當行使,及擔保人是否應就主債務人未有履行贖回請求而承擔責任等問題作出裁決。仲裁雙方就多項法律議題進行了全面的辯論,當中包括法庭狀書規則於仲裁的應用性、禁止反言原則、就「交付」、「交割」及「上市」的法律解釋、普通法的合理時間原則、及擔保及彌償責任。本行歡迎仲裁庭就責任問題作出了本行客戶勝訴的裁決,並裁定贖回權已得到了適當和及時的行使。主債務人須就未有作出贖回而承擔責任,而一名擔保人則對其違約須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件由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訴訟部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是次仲裁以中文及普通話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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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1
團隊
Michael West博士完成實習律師訓練

本行欣然宣佈,高譓博博士已於本年7月27日完成他的實習律師訓練。過去幾個月的訓練裡,高譓博博士顯示了他的出色能力並給予本行很大的幫助。他在完成訓練並在等待獲認許為律師的期間,將前往台灣繼續進修並於台北一所大學裡擔任教席。本行深深祝願他的前程似錦,未來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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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1
團隊
本行顧問律師蕭詠儀太平紳士主持調解培訓課程

本行的顧問律師蕭詠儀太平紳士成功主持由香港仲裁師協會主辦的「國際爭議和中國爭議 – 評估式調解與促進式調解培訓課程」。

本行的訴訟律師廖柏匡律師、張永祺律師、蘇子傑律師,以及本行的實習律師黃穎琛女士,參與了上述為期四天的培訓課程,並獲得終審法院前任法官及來自內地(特別是大灣區)、新加坡、澳洲及香港的從業員及學者的寶貴指導。

除了公認的訴訟服務,本行同時提供多元化及專業的另類爭議排解 (ADR) ,包括跨境的爭議。本行的爭議排解團隊兼具經驗及活力,不斷裝備以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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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1
團隊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正式簽署

隨著《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於2021年5月14日正式簽署(下稱「會談紀要」),香港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領域正式到達新的里程碑。會談紀要主要確立: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廈門和深圳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試點,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工作;及
  2. 於香港的清盤程式中任命的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可向上述的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的清盤程式、其清盤人身份及提出履職協助的請求,而於內地任命的破產管理人亦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在內地的破產程式、其管理人身份及提出履職協助的請求。

會談紀要的簽訂進一步確立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在會談紀要落實的新機制下,受內地法院認可的是香港的清盤程式及於香港任命的清盤人,當中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為於香港註冊的公司,這既符合許多在港上市企業在離岸群島成立註冊的實際情況,亦看齊有關的國際標準。

同時,會談紀要的簽訂亦大大加強保存兩地債務人的資產及保障兩地債權人的利益。會談紀要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機制,讓兩地的法院可以推行有序及高效的破產管理和債務重組計畫,進一步加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特別是如果內地公司的資產主要位於香港,內地的管理人可透過會談紀要的機制,可更有效地保存該些公司的資產及執行清盤,對內地債權人而言則大大減低無法在香港執行清盤的風險。

事實上于2020年初,本行曾就協助內地任命的管理人於香港法院尋求內地清盤程式的認可及履職協助取得突破性的發展。在這個範疇的兩宗地標性案件均是由本行主理—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 (下稱「上海華信案」) 及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而這正是這個範疇的首兩宗案例。夏利士法官于該兩宗案件重新闡明香港法院在考慮認可其他司法管轄區所任命的清盤人或管理人,及給予履職協助的原則,亦最終認可本行客戶作為內地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的身份,並批准向他們提供協助。

夏利士法官曾于上海華信案指出「未來向內地[破產程式]提供多大的協助將因個案而異,而互相承認的發展將某程度取決於[香港]法院是否認為內地與香港一樣提倡統一處理跨國破產。」。作為相關範疇的先驅,本行相信隨著會談紀要的簽訂以及當中細節的落實,未來協助內地管理人於香港法院尋求破產程式認可和協助的工作將會更有有效及迅速。

上述的案件均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本行訴訟部律師協助。本行就處理各種的清盤事宜均具備豐富經驗,並會於會談紀要的框架下向破產清盤法律程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協助。

上述兩宗案件的判決可於以下的網站取得: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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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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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育局局長申請司法覆核:理據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 (下稱 “803基金”),就教育局拒絕公開其已被裁定專業操守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名稱以及調查結果等資料 (下稱 “被拒絕披露的資料”),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教育局的決定。基於以下理據,803 基金要求法院應撤銷教育局局長的決定:

  1. 教育局局長錯誤地以被拒絕披露的資料直接或間接屬個人資料為由,不加區分地拒絕公開有關資訊。然而學校名稱、案件情節及調查結果自身,顯然不屬個人資料。
  2. 家長擁有知情權,披露被拒絕披露的資料將有助於家長為子女選擇就讀學校。

本行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本案件於2021年5月20日的審訊後,經傳媒廣泛報導,以下連結是其中一則於「港人講地」報導的文章:https://www.speakout.hk/港人點播/7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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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1
反對司法覆核介入申請

本行代表803基金有限公司,就教育局拒絕公開已被裁定專業操守失當的教師姓名、涉事學校名稱以及調查結果等資料,申請司法覆核。於2021年4月20日,本行出席高等法院的聆訊,反對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下稱「教協」)提出以利害關係方身份參與法律程序的介入申請。經考慮教協提交的證據及各方陳詞後,法庭同意本行客戶的反對意見,以教協未能就法律、事實或判決的後果提供額外的實質協助為由,拒絕了教協的申請,並判本行客戶勝訴及教協須支付本行客戶訟費。本行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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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1
對屋宇署署長提起司法覆核的申請

本行作為803基金的代表律師,於2021年3月31日出席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聆訊。上述申請是就屋宇署署長未有對位於淺水灣98號地庫兩個空間的僭建物及違例改變建築物用途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相關法律爭議包括屋宇署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條及其自身政策的錯誤解讀,及本行客戶是否有充分利害關係挑戰相關決定,聆訊後法官押後頒下書面判詞。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主責此案,並由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蘇子傑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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