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動態

分類
部門
公告
成就
法律代表
法律研討
活動
中國事務
企業商務
爭議解決
知識產權與科技
公證人及中國委託公証人
私人財富、信託及繼承
房地產
清除全部
未找到結果。
法律代表
|
爭議解決
|
03/2021
代表港人講地對多家媒體發出律師函

本行代表本行客戶港人講地,就多家本地及海外媒體錯誤報道Graphika的報告提及港人講地參與及/或協助散佈虛假及不正確的信息,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刪除相關的文章及/或影片。

在收到本行函件後,各媒體平台已刪除上述文章及/或影片,亦已向港人講地公開道歉。

本行客戶就此事發表的公開聲明可參閱下列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vgRhDM7DTQ&ab_channel=Speakout%E6%B8%AF%E4%BA%BA%E8%AC%9B%E5%9C%B0

此事項由本行律師蘇子傑律師在訴訟部合夥人陳維良律師的監督下處理。

法律代表
|
爭議解決
|
03/2021
成功抗辯房屋委員會檢控

本行成功協助客戶為兩項單獨傳票向裁判法院提出抗辯。根據上述傳票,他們是因在其中一位(乃另一位共同被告人的家庭成員)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出「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申請時,提供其明知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信息,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83章)(下稱「該條例」)第26(2)(a)條的規定而被檢控。雖然從性質而言只是一張傳票,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1年。一經定罪,法庭甚至可以根據該條例第26A條命令將犯罪者購買的物業移轉至房屋委員會。在本行的無間支持下,資深大律師成功在進行審訊後為客戶爭取到就這兩項傳票獲裁定無罪,而他們現在免受任何將其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成功購買的單位移轉予至房屋委員會的命令威脅。

此案件由本行律師黃楚盈律師以及本行實習律師蔡德怡女士及黃穎琛女士提供協助。

法律代表
|
爭議解決
|
01/2021
資產保全與資產凍結令

本行成功協助客戶取得及延續多項有關資產保存的單方面命令及資產凍結令,涉及的資產總值超過2,700萬美元,並成功抵抗被告人就解除上述命令及擱置附屬披露命令而作出的申請。

本事宜牽涉兩方陣營股東對於一項重大船運業務(價值超過1億美元)的糾紛,以及涉及多間公司不法及嚴重挪用資產及轉移業務的指控。

是項緊急及重要的申請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領導,並由本行高級律師何翹楚律師、本行訴訟部律師廖柏匡律師、羅麗萍律師、黃楚盈律師、許泳琳見習律師、以及本行訴訟部其他成員提供協助。

本行訴訟部具備豐富經驗,一直協助客戶處理股東糾紛及禁制令和其他臨時濟助的緊急申請,並就相關工作與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團隊合作,旨在為本行客戶的權益提供及時保障。

法律研討
|
爭議解決
|
01/2021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審訊的經驗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審訊的經驗。

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2021] HKCFI 149一案中,針對一間由內地投資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訴訟,本行成功為台灣的一個能源集團抗辯。其中一項焦點是,所有事實及專家證人皆在香港以外透過視像會議作供。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是經過仔細考慮的酌情決定。在法庭內進行審訊,證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莊嚴氣氛下得以驗證。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邊境管制、隔離要求以至其他衛生考慮方面,都為外地證人親身出席審訊帶來實際困難。在平衡所有因素後,法庭須行使其案件管理權力,以保障爭端得以公平處理。

根據本行的經驗,以下有助視像會議作供能夠順利及有效地進行: (i) 盡快核實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並按此調節審訊日程; (ii) 與科技法庭的人員協調,預先測試設備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場地(例如會議中心的房間),並有觀察員(例如外地律師)在場,以確保作供期間的公平性。進一步的指引可參閱實務守則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隨着科技發展,本行鼓勵法律從業員熟習使用視像會議設備以及遙距聆訊,兩者皆即將成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設選項。

是次審訊的另一焦點,是本行延聘的王則左大律師以普通話盤問來自內地的事實證人。這不僅有效減省法庭傳譯的時間,更能透過直接、無間斷的盤問氣勢,充分測試證人是否可靠。

亞洲爭議解決服務增長中,訟辯代表以及所有律師的三語能力已經變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顧問蕭詠儀律師太平紳士領導,由廖柏匡律師、黃穎琛見習律師協助。

Thank you! Your submission has been received!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while submitting the 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