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代表新鴻基地產處理雲海發展項目第一期「雲海」的住宅單位銷售事宜。「雲海」一共提供353個住宅單位,當中約176個由本行負責處理。項目由本行合夥人蔡小玲律師領導,負責協助的包括黃琦雅高級律師、陳榮林律師及本行一眾資深物業轉讓文員。
龍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成功上市,股份代號為8493。薛馮鄺岑律師行的企業部團隊負責協助是次上市的保薦人、賬簿管理人及牽頭經辦人行事,企業部團隊成員包括鄺志強律師、黃永勝律師、容沁琪律師、張永祺律師及林樂怡見習律師。
龍皇集團為一間酒家集團,於香港、中國及澳門以「龍皇」、「龍璽」、「皇璽」及「龍宴」品牌經營的知名粵菜酒家。該集團獲載入「米芝蓮指南—香港•澳門」,亦為香港旅遊發展局的「美食之最大賞」多次獎項獲得者。
該集團於2018年1月16日上市,並於同日舉行上市儀式及慶功宴。該集團主席兼名廚黃永幟先生(於香港及餐飲行業內暱稱為「幟哥」)親自準備了數百隻乾鮑,在該集團旗下的龍皇酒家(位於合和中心)招待當晚的賓客。本文所載圖片記錄了當天的盛會。
本行欣然宣布,見習律師王修妍小姐及張永祺先生已於2017年9月30日獲高等法院認許為律師。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提出認許王小姐及張先生為律師的動議。二人將繼續在本行任職律師,並主要負責企業商務及訴訟事宜。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於2017年6月14日獲香港立法會(「立法會」)通過後,《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已於2017年6月23日刊憲(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5/cs1201721255.pdf)。
新法例的構思是由薛馮鄺岑律師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向香港政府知識產權貿易工作小組提出,該小組成立的目的為研究推廣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整體策略。鄺律師是小組轄下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分組的召集人,該分組旨在從策略方面進行研究,以把香港發展為知識產權另類糾紛排解的樞紐。鄺律師於2015年5月向律政司成立的知識產權可仲裁性工作小組提交了他所草擬的工作文件草稿。
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現已釐清知識產權爭議可透過仲裁解決;以及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該修訂法例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共進行了19次草擬修訂,並經過多輪諮詢。新法例有關知識產權仲裁的主要執行部分於2018年1月1日生效後,選擇香港法律為管轄仲裁協議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為仲裁法律地點的訂約方及相關審裁處便無需再憂慮環繞《紐約公約》第V(1)(a)及(2)(a)(b)條(對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36(1)(a)(i)及36(1)(b)(i)(ii)條)的有關知識產權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在新法例下,對比其他未有就註冊知識產權權利可仲裁性提供清晰法定指引、以解決潛在憂慮及不明朗性的司法管轄區,香港將更具優勢。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於2016年12月2日首次刊憲時,本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同日於2016年亞洲知識產權營商論壇「知識產權糾紛的排解-最新發展」(由律政司及香港貿易發展局合辦)的專題討論環節上發表演講。鄺律師早前演講的PowerPoint投影片可按以下連結瀏覽: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為致力宣傳調解,律政司於2017年“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中舉辦了一個調解研討會。
本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及顧問蕭詠儀律師應律政司邀請,於2017年6月13日出席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的研討會,作為商事爭議專題會議的講者。研討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龍劍雲法官的開幕致辭揭開序幕,緊接進行模擬調解示範及專題會議環節。隨後的招待會上更有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致歡迎辭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法官作出嘉賓致辭。
鄺志強律師於研討會上使用一系列powerpoint投影片解釋採納調解方式(包括促進式和評估式調解)解決知識產權爭議的背景、理由及技巧,該投影片可在本行網站的以下連結瀏覽。蕭詠儀律師則負責在該環節末段就各講者的發表進行總結。
本行代表兩名客戶處理山頂普樂道1、3、5號屋地的出售事宜,交易的代價達港幣$28億元。買賣雙方於2017年1月4日訂立正式協議,而交易手續亦於2017年3月31日完成。在這之前,本行代表該客戶安排私人投標,現有買家更是於私人投標臨近結束時才在一眾潛在買家中成功奪得這項物業。這次也是本行的物業部團隊在過去兩年第二度參與出售位處山頂的珍貴地段。2015年8月,本行亦曾協助另一名客戶以出售公司的形式,把白加道22號的大宅售予現時的新業主,售價更高達港幣$15億元。
普樂道屋地的出售事宜同樣也是由本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合夥人蔡小玲律師處理,並由利曉雯律師、何頌文律師及見習律師區樂瑤協助。
本行代表劉鑾雄先生處理由其創立的酌情信託所間接持有的全部74.99%華人置業集團股份的分派。華人置業是一間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127),市值逾$200億港元。於2017年3月1日作出分派後,劉鳴煒先生(劉鑾雄先生的兒子)及陳凱韻女士(劉鑾雄先生的妻子,作為其未成年子女劉仲學及劉秀樺之信託人)分別間接持有相當於華人置業全部已發行股本約24.97%及50.02%的股份。
本行的企業商務團隊與信託事務團隊緊密合作,處理這個繁複的商業交易,包括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取得收購守則項下全面要約責任的寬免、從聯交所取得董事於禁止買賣期內不得買賣股份的寬免及專業信託人的同意、股份遷移等。
我行的信託事務團隊由資深合夥人薛建平律師領導,企業商務團隊由合夥人黃永勝律師領導,其他成員包括吳詠詩律師、王修妍見習律師及朱建行見習律師。
本行代表新鴻基地產,處理位於新界東涌迎康街6號的「東環發展項目第一期東環」的住宅單位銷售事宜。項目第一期共提供1407個住宅單位,當中351個由本行負責處理,而該項目各單位的買賣手續於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間相繼完成。這次項目的銷售於2015年1月開始,期間本行合夥人蔡小玲律師一直領導處理工作,並由黃琦雅高級律師、陳榮林律師及本行的資深物業轉讓團隊悉心協助。
薛馮鄺岑律師行於2017年2月23至25日在香港港麗酒店主辦國際律師網絡(International Lawyers Network) 2017年亞太區會議。
本行的九位合夥人分別參與了會議的不同環節,與來自13個司法管轄區(澳洲、德國、日本、馬來西亞、馬爾他、紐西蘭、菲律賓、新加坡、南韓、泰國、美國、越南及香港)的參加者會面。
其中,香港貿易發展局研究總監關家明先生發表了題為「一帶一路 – 香港、中國及其他地方的商機」的演講。在緊接演講的工作坊環節中,參加者就著法律及司法管轄權方面因一帶一路國家的法律系統、語言及文化差異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會議以於北京道1號胡同餐廳舉行的晚宴作結,參加者一邊品嘗美味佳餚,一邊欣賞香港維多利亞港的醉人景色。
薛馮鄺岑律師行衷心感謝國際律師網絡主席Peter L. Altieri、執行總監Alan Griffiths及國際關係管理總監Lindsay Griffiths把是次會議移師香港,同時亦感謝一眾參加者的鼎力參與。
本行代表西藏水資源有限公司處理四項交易,內容有關出售西藏水資源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1115)合共719,290,040股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8%,總代價逾25億港元。本行團隊由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及合夥人黃永勝律師領導,並由吳詠詩律師、莊詠生律師及李嘉見習律師協助。
本行亦於2011年協助西藏水資源有限公司成功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香港《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於2016年12月2日刊憲。本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同日於2016年亞洲知識產權營商論壇「解決知識產權爭議之最新發展」(由律政司及香港貿易發展局合辦)的專題討論環節上發表演講。鄺律師演講的PowerPoint投影片可按以下連結瀏覽: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為專題討論環節致介紹辭,其他講者包括廖長城資深大律師、羅傑志法官及劉僑律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總法律顧問)。
新法例的構思由鄺律師向香港政府知識產權貿易工作小組提出,該小組成立的目的為研究推廣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整體策略。鄺律師是小組轄下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分組的召集人,該分組旨在從策略方面進行研究,以把香港發展為知識產權糾紛排解的樞紐。鄺律師於2015年5月知識產權糾紛可仲裁性小組成立時,向該小組提交了他所草擬的工作文件草稿。
《草案》尋求透過修訂香港法例第609章 《仲裁條例》,釐清知識產權爭議可透過仲裁解決; 以及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共進行了18次修訂,並經過多輪諮詢。新法例通過後,選擇香港法律為管轄仲裁協議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為仲裁法律地點的訂約方及相關審裁處便無需再憂慮在《紐約公約》第V(1)(a) 及(2)(a)(b) 條(對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36(1)(a)(i) 及36(1)(b)(i)(ii)條),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在新法例下,對比其他未有就註冊知識產權權利可仲裁性提供清晰法定指引、以解決潛在憂慮及不明朗性的司法管轄區,香港將會更具優勢。
本行訴訟部合夥人梁秉釗律師獲高等法院委任為楊福娥女士的起訴監護人。楊女士是已故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博士的前妻,亦是高等法院案件2010年第1739號的原告人。梁律師負責於楊女士就家庭成員分配陳博士資產的安排而對(其中包括)其幼女陳慧慧女士(南豐集團前主席及現任榮譽主席)提出的法律訴訟中,協助楊女士進行該法律訴訟。
經過21天的審訊後,高等法院主審法官裁定楊女士勝訴。法官在判詞中指,基於陳女士違反受信責任、未有就家族安排作出披露、作出不當影響等,楊女士以(其中包括)收取陳女士15億港元代替物業的協議應予撤銷。因此,楊女士有權自行選擇收取公正的賠償或要求陳女士交代賬目,另加利息及訟費。在有待各方同意及∕或法庭作出的任何相應指示及調整規限下,公正賠償金額預計將介乎83.3億港元至87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