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欣然宣布,本行陳慶發先生、何頌文先生、葉葆欣小姐及黃楚盈小姐已於 2016 年9月24 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許為律師,四人將會以律師身份繼續於本行任職。本行謹此衷心祝賀四位。
我行代表利福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12)及利福中國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36),協助利福中國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分拆及上市。利福中國在2016年7月15日成功以介紹方式上市。利福中國集團主要從事在中國經營百貨店及超市業務,以及餐廳業務。該集團現時經營的百貨店包括在上海、蘇州及大連的久光百貨店。本次為利福國際的第二次成功分拆。我行的團隊由企業商務部合夥人黃永勝律師領導,其他成員包括資深合夥人薛建平律師、高級律師黎天麟、容沁琪律師,以及見習律師陳慶發先生及王修妍小姐。
本行代表一名客戶以銷售股份的方式出售位於赫蘭道11號的物業。交易代價達港幣$8億元。正式協議於2016年3月14日簽訂,並於2016年5月19日落實完成。是次交易由本行蔡小玲律師(合夥人)、黃琦雅律師(高級律師)及利曉雯律師處理。
本行代表新鴻基地產處理「海天晉」發展項目的住宅單位銷售事宜。「海天晉」一共提供628個住宅單位,當中約144個由本行負責處理。項目由本行合夥人蔡小玲律師領導,負責協助的包括黃琦雅高級律師、陳榮林律師及本行一眾資深物業轉讓文員。
本行欣然宣布,本行四名見習律師全體將於2016年7月完成培訓後於本行擔任律師。葉葆欣小姐將加入知識產權部,何頌文先生將加入業權轉讓及產業繼承部,黃楚盈小姐將加入糾紛調解部,而陳慶發先生將加入企業商務部。
本行在一宗離婚訴訟中代表答辯人(丈夫)的父母,兩人分別以介入訴訟人的身份加入答辯人的離婚訴訟(婚姻訴訟2013年16239號),介入的理由是答辯人以自己的名義以信託方式為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持有資產,惟他的妻子卻根據饋贈推定,認為該些資產是由答辯人實益擁有。法官最終同意本行客戶已履行他們的舉證責任,因此接納他們的案情,判定涉及的資產全屬兩人所有,答辯人對該些資產並無實益權益。
本行資深合夥人薛建平律師獲行政長官再度委任為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委員,任期由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為期兩年。薛律師欣然接受任命。
本行代表客戶,就呈請人根據當時適用的《公司條例》第168A條對本行客户所提出呈請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438號),成功獲法庭頒令呈請人須支付本行客户該訴訟的訟費。在該訴訟中,呈請人指稱本行客戶在擔任福臨門酒家的營運公司董事及股東期間,涉嫌作出不公平損害的行為。該呈請於2010年提出,在整過法律程序期間,本行一直向客户提供意見,代表客戶提出抗辯。呈請人最終撤回針對我行客戶的呈請。
本行自2014年12月起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一宗研訊中代表其中一位指明人士,處理在該研訊中關於就亞洲電信媒體有限公司(現稱瑞東集團有限公司)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的指控。經過漫長的等待後,審裁處終於在2015年11月26日發表報告。本行欣然宣布,本行客戶未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1(3) 條被視為是內幕交易者。
是次處理本事宜的本行訴訟團隊包括顧問蕭詠儀律師太平紳士及吳家寶律師。
審裁處的報告全文可透過以下連結閱覽:
http://www.mmt.gov.hk/eng/reports/Report_of_ATML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