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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2
团队
夏利士法官就公司注册更正事宜所作的书面裁决

本行廖柏匡律师于香港高等法院公司法庭进行讼辩,并成功申请法庭命令,根据香港法例622章《公司条例》第42条,将错误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的虚假文件予以删除。

 

在其发表的书面判决中,夏利士法官注意到引伸至本申请的异常情况,源于证据显示第一被告人基于未有解释的原因而将文件存盘。法官接受廖律师的陈词,即本案适合颁令,将本来就不应该存盘的文件从公司注册处删除。

 

除了牵涉公司注册处的申请外,本行诉讼部亦拥有在公司法庭审理的一系列案件之丰富经验,例如清盘及破产呈请、清盘人申请及董事会纠纷。与资深大律师及大律师合作无间的同时,本行的诉讼律师随时预备在适当案件中,自行在法庭席前作出书面及口头陈词。

 

本案由本行虞淑怡见习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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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
团队
本行获委任作为代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之律师行名册成员

本行获委任为代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申请人之律师行名册成员之一,申请针对雇主之清盘或破产程序的事宜。

 

基金委员会是根据香港法例第380章《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条例」)设立的法定组织,以管理基金及执行条例下的职责及权力。在雇主无力清偿债务而关闭业务的情况下,基金作为安全网,向雇员以特惠款项形式提供适时财政济助。在2022年度施政报告中,行政长官推动改善基金程序,包括由基金提供法律服务,协助雇员向无力偿债的雇主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加快向受影响雇员发放特惠款项,以改善劳工权益。

 

本行的诉讼部门在清盘及破产程序以及雇佣争议皆拥有丰富经验,而是次项目由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本行诚意为社会贡献专业法律知识,共同维护雇佣权益。

法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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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
团队
本行参与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试验计划

本行有幸于2022年7月至8月参与将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于裁判法院传票案件的试验计划。本行亦进一步了解到,基于该试验计划的成功,司法机构现打算在2022年年底前将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于真实的裁判法院传票案件。本行将继续积极参与使用案件管理的新科技并向有关公共机构提供回馈。本行诉讼部门的合伙人何翘楚律师、以及助理律师廖柏匡律师、罗丽萍律师和许泳琳律师均参与于该试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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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2
团队
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获聘请为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

本行欣然宣布,海南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17日正式公布,《海南国际仲裁院2022年度拟增聘仲裁员名单》已获审议通过,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获聘请为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列入《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海南国际仲裁院是中国海南省政府为适应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改制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该院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后,聘有千余名仲裁员,境外仲裁员占近三分之一,分布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主要法域。本行对于梁合伙人获聘为其中一员,深感荣幸。

 

包括梁合伙人在内,本行的诉讼部拥有丰富处理本地及国际仲裁的经验,其中本行的顾问律师萧咏仪太平绅士同样为中国内地多处认可的仲裁员。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十四五」规划、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局带来更多的机遇,本行已随时预备为本行客户提供相应的仲裁法律服务,以维护客户的权益。

 

有关公布请见 : https://www.hnac.org.cn/article/8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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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2
本行代表竞争事务委员会

本行已向竞争事务审裁处送交存盘一份原诉申请通知书,开展本港自《竞争条例》于2015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以来第一宗有关操控转售价格的案件。

请点击以下连结阅读详情: 
https://www.compcomm.hk/tc/media/press/files/Resale_Price_Maintenance_PR_TC.pdf

本案由我们的合伙人谭伟才律师主责,并由黄楚盈律师及黄颖琛律师及见习律师叶沅程小姐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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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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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2
本行多名合伙人通过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本行欣然宣布,本行薛建平律师(高级合伙人)、黄永胜律师(合伙人)及黄楚盈律师(律师)通过了于2022年6月11日举行的第二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其等将须要先完成培训并通过面试考核,才可取得相关律师执业证书及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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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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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2
团队
取得行政长官选举之宽免

本行代表李家超先生,就2022年行政长官选举的三份支持同意书的提交,根据《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41J章)第88条向法院提出宽免申请。

欧阳桂如法官在考虑过书面及口头陈词后,信纳本案并无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的情况,而整体行为亦显示有关未有遵守规例的情况,纯属在繁重的工作量、紧迫的时间表、有限的人力及缺乏沟通下出现的粗心大意所致,不涉及恶意违例。 因此,欧阳桂如法官认为适合给予所寻求的宽免。

本案由我们的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主责,并由苏子杰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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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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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2
团队
本行代表新鸿基处理Wetland Seasons Park的销售

本行代表新鸿基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处理Wetland Seasons Park、The YOHO Hub发展项目的第B期、大埔市地段第244号发展项目的第1期及NOVO LAND的第1A期的住宅单位销售事宜。

Wetland Seasons Park位于新界天水围香港湿地公园旁边,合共提供1,717个住宅单位及10间洋房。本行负责处理当中约40%的住宅单位销售。

位于新界元朗的The YOHO Hub发展项目的第B期,提供1,030个住宅单位。当中103个住宅单位销售由本行负责。

位于新界白石角的大埔市地段第244号发展项目的第1期,又名为Silicon Hill,提供576个住宅单位。当中173个住宅单位销售由本行负责。

位于新界屯门的NOVO LAND第1A期,提供824个住宅单位。当中165个住宅单位销售由本行负责。

以上项目由本行合伙人蔡小玲律师领导,并由陈燕思律师及资深物业转让文员团队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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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2
就破产呈请取得胜诉的判决

梁合伙人及黄楚盈律师由2020年底起带领本行的诉讼部,代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合称「中信」),就一笔80亿的银团贷款及相关的抵押和保证,与潘苏通先生及由其控制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展开多场诉讼,包括抵抗禁制令申请及其上诉案(案件编号:HCMP222/2021及CACV301/2021)、将涉案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案件编号: HCSD3/2021)、公司清盘呈请(案件编号: HCCW295/2021)和个人破产呈请(案件编号: HCB6548/2021)的各法律程序。在重重激烈的诉讼程序中,本行已代表中信于上述的原讼法庭及上诉庭聆讯中取得胜诉的判决,法庭亦于2022年7月8日针对潘苏通先生颁下破产令及针对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颁下清盘令。

本案中涉及不同的法律及事实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1)香港法庭清盘海外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辖权、2)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对涉案债项是否有真诚的争议及3)中信有否不合理的阻止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卖地等,涉及的文件多达4300页。

整起案件节奏非常紧凑, 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顽强反抗,在案件中每一环节中加以阻挠。本行及大律师团队紧密无缝合作,日以继夜的工作,准确分析及恰到好处地向法庭呈现反对证据,3位原讼庭法官以及/或上诉庭(于CACV301/2021案中)均否定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提出的整体口头协议的存在,判决摘要如下: 

HCMP222/2021

暂委法官廖文健认同我方就香港法院清盘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辖权的论据,而且否定对方声称的整体口头协议的存在,并确认中信并无不合理阻止出售有关土地,最终撤销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禁制令申请及判予中信讼费,更罕有地批出3张大律师证明书。

CACV301/2021

上诉庭确认及同意廖法官在HCMP222/2021的判决,撤销上诉,并判予中信讼费及批出3张大律师证明书。

HCSD3/2021

郭美超法官撤销了潘苏通提出将涉案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当中牵涉了各种包括既决事项(Res Judicata)、既判争点禁反言(Issue Estoppel)及判决后提出新证据等的法律议题。郭法官批准中信向潘苏通发出破产呈请,及批出3张大律师证明书。

HCCW295/2021 及HCB6548/2021

陈静芬法官裁定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受之前的3个判词中的事实裁定约束,两者不应再重新争议既判事项,由于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未能满足中信发出的法定偿债书,Silver Starlight Limited被视为无清偿能力的,法庭针对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颁下清盘令。由于潘苏通未能满足中信发出的法定偿债书,再加上潘苏通在另一案中已被裁定对一笔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债务真诚的无事实争议,即潘苏通应偿还相关的债务但未能偿还,潘苏通被视为无清偿能力的,故此法庭针对潘苏通颁下破产令。

此一系列案件由合伙人梁秉钊及黄楚盈律师带领,苏子杰律师及许泳琳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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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22
团队
梁秉钊律师成为首批获得大湾区执业资格的香港律师

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成为首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执业资格的香港律师。在2021年9月通过笔试资格检定考试后,梁律师利用周末时间参加了由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组织的为期近四个月的培训课程,并于2022年6月通过了广东省律师协会的各项考核。通过考核后,梁律师具备获得执业证书的资格,并可以以大湾区律师的身份,为涉及中国内地法律的特定民事和商业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陆,SFKS的中国业务部一直在民事和商业事务方面为客户提供法律支持。本次梁律师获得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将进一步提高本行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能力。本行致力于加强与中国大陆法律界人士的沟通,同时也致力于为大湾区法律界的现代化和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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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2
支持BVI法律诉讼

本行与英国御用大律师及英属处女群岛(BVI)御用大律师紧密合作并提供支持,经历整天的视像审讯后,成功撤销BVI法院于单方面申请下作出的讯问命令。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争议,包括是否可以单以一名并非身在BVI或拥有BVI业务的香港居民曾经在当地委聘法律代表及参与诉讼,而视该人士已接受BVI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应否将管辖清盘人进行私人讯问的BVI破产条例第284及285条诠释为具有治外法权;及在BVI清盘的公司只在外地已清盘之公司持有间接及少数权益的情况下,是否批准BVI当地清盘人就该外地已清盘之公司的事务进行讯问。本行并协助御用大律师提出严正事实陈词,以证立清盘人一方欺压及没有披露重大资料,足以令BVI法院信纳清盘人当初不该作出该单方面申请,而其下作出的讯问命令必须被撤销。

本案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本行的诉讼部合伙人何翘楚律师及诉讼部廖柏匡律师协助办理。尽管本行的执业范围只涵盖香港法律,本行在跨司法管辖权破产争议及清盘程序等范畴具有丰富经验,透过理顺及统整各地资深诉讼律师之间的意见及贡献,昼夜共同为客户的需要及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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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2
团队
袁采蔚小姐获许为高等法院的律师

本行欣然宣布,本行袁采蔚小姐已于2022年4月23日获许为高等法院的律师,并于此特别日子与本行同事一同庆祝。袁采蔚律师将加入本行之业权转让及产业继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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