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合伙人黄永胜律师及黄楚盈律师成为第二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执业资格的香港律师。在2022年6月通过笔试资格检定考试后,三位利用周末时间参加了由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组织的为期近四个月的培训课程,并于2023年8月通过了广东省律师协会的各项考核。通过考核后,三位律师均具备获得执业证书的资格,并可以以大湾区律师的身份,为涉及中国内地法律的特定民事和商业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陆,SFKS的中国业务部一直在民事和商业事务方面为客户提供法律支持。三位律师(连同首批获得大湾区执业证书的梁秉钊律师)获得大湾区律师执业资格后将进一步提高本行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能力。本行致力于加强与中国大陆法律界人士的沟通,同时也致力于为大湾区法律界的现代化和发展作出贡献。
本行欣然宣布,本行张永祺律师(律师)通过了于2023年5月27日举行的第三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大湾区执业考试”)。其将须要先完成培训并通过面试考核,才可取得相关律师执业证书及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自2021年起,本行已经连续3年共5位律师成功通过大湾区执业考试。
本行于2022年11月获委任为代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之律师行名册成员,并已在多宗案件中针对资不抵债或正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的雇主呈请清盘或破产,以根据法定机制受影响雇员加快发放特惠款项及/或促进拖欠之欠款得以尽快清还。
本行将继续运用有关破产及劳工之法律业务的专业,贡献公共服务。
本行日前举办派对,庆祝前合伙人陈维良律师荣休并成为本行顾问律师,及黄楚盈律师成为本行新合伙人。再次恭贺陈律师及黄律师,并衷心感谢法律界各位尊贵来宾光临,以及对陈律师、黄律师以至本行一直以来的支持。
薛冯邝岑律师行合伙人现宣布:-
继2021年9月仲裁庭就责任问题作出有利裁决后,我们最近为同一名内地客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一次仲裁中取得第二场胜仗,就救济及讼费问题取得了针对几名英属处女群岛及中国内地的被申请人的有利裁决。
仲裁庭早前作出了对我方客户有利的裁决,裁定主债务人未有就目标股份以回购金约10,000,000 美元赎回,而一名担保人则对其违约须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庭获邀就强制履行令就此事宜是否适当的救济。仲裁双方就目标股份是否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或「活跃市场」、金钱赔偿是否足以弥补我方客户、强制履行令的具体可行性及「延迟履行违约金」是否有效等议题进行了全面的辩论。仲裁庭最终认同我方近乎所有的论点和裁定强制履行令是适当的救济,并且采纳了由本行所建议的强制履行命令执行方案。仲裁庭亦因此给予我方所希望得到的救济,被申请人须支付有关的回购款、延迟履行违约金及本行客户的讼费。
本案件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诉讼部苏子杰律师提供协助。是次仲裁以中文及普通话进行,并就部份于内地的证人的作供运用了遥距聆讯设施。如同许多其他的跨境仲裁和诉讼,我们与内地客户团队及内地律师合作无间。
本行廖柏匡律师受邀为万通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YF Life) 之持牌专业人士,以「如何预备最后一程:遗嘱与持久授权书规划」为题进行讲座。
持久授权书容许在具保障的方式使用资产,协助经历精神无行为能力如严重失智症及老年综合症期间的难关。另一边厢,遗嘱反映立遗嘱人就遗产继承方面的设计与优次。从私人财富管理角度,两份文书皆属必要。
本行提供一系列有关私人财富管理之服务。除遗嘱与持久授权书外,本行信托事务部处理无争议之遗产承办申请,以及有关信托及税务之事宜。至于产业继承,可通过本行业权转让及产业继承部协助。本行争议解决部在具争议之遗产承办申请、管理人行为失实之争议,以及保障受益人权利之行动,皆有丰富经验。顺带一提,本行亦曾代表或提供意见予具领导地位的保险公司及家族办公室。最重要的是,本行致力与公司及个人客户建立长远关系,在各人生阶段予以支持。
恭贺本行顾问律师萧咏仪太平绅士,获委任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中院」)特邀调解员。
东莞中院委任十四名调解员,就涉台港澳地区之纠纷提供专业服务。在2023年5月16日由东莞中院举办的座谈会中,萧律师分享其在跨区纠纷中的经验,基于各区适用法律及程序不一,诉讼流程冗长,用调解来修复当事人的关系更为高效。
十四名特邀调解员在法律、商业仲裁、商业调解及商业运作各有专业,其中萧律师表达众人以专业及经验在内地城市推广调解的使命。
本行萧咏仪律师太平绅士于亚太仲裁与调解中心 (APCAM) 在2023年5月6及7日于印度新德里举行的首届高峰会担任讲员。
高峰会探讨亚太地区在全球替代争议解决的环境中的定位,以专业协作完善增长,并增强文化及社会多样性。在印度最高法院法官主持的座谈会中,萧律师联同来自印度、南韩、马来西亚及香港的与会者分享「在替代争议解决中达致性别平等」。在此连结至高峰会讲员名单连同照片。
APCAM 由 9 个亚太地区之替代争议解决机构组成,其中萧律师获委任为联席副主席。在一众普通法律师之间,萧律师致力推广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经「一带一路」倡议及大湾区,让国际连接内地机遇的重要角色。
本行代表HCCC 51/2022案中的其中三名被告,这些被告是一家已被法院颁令清盘的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它们被控 (i) 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和/或复制煽动刊物,以及 (ii) 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此案已排期由原讼法庭的三名法官审理。
本行的团队由本行的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带领,并由张永祺律师、苏子杰律师及见习律师协助。
本行已获聘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为其社会公房项目提供为期一年的法律服务。本行为此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团队成员包括: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合伙人何翘楚律师、助理律师李宗瀚律师及多位见习律师。
本所代表第二被告(上诉人)进行民事上诉(上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友德及另一人 CACV576/2021)。
在区域法院,银行以抵押权人身份就上诉人及其前夫的前婚姻居所之管有权进行申索,该居所以前夫个人名义拥有,并抵押给银行。区域法院作出有利于银行的判决,而撤销上诉人就该物业作出实益拥有权声明的申请。
上诉法庭判决本行被告上诉得直,理由如下:
(1) 法官不应就我行客户是否拥有该物业的实益权益问题作出简易裁决,而应裁定她已就该问题提出足够的证据并须就此进行审讯;及
(2) 法官错误地裁定,即使我行客户对该物业拥有实益权益,因此有权赎回按揭,但鉴于我们的客户无权要求前夫的破产受托人将赎回权转让给她,案件的结果也将无可避免地相同,并且我行客户未能证明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赎回抵押贷款。
本案的团队由本行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带领,并由本行高级律师黄楚盈女士及见习律师叶沅程小姐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