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视像会议设备进行审讯的经验。
在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 [2021] HKCFI 149一案中,针对一间由内地投资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诉讼,本行成功为台湾的一个能源集团抗辩。其中一项焦点是,所有事实及专家证人皆在香港以外透过视像会议作供。
使用视像会议设备,是经过仔细考虑的酌情决定。在法庭内进行审讯,证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庄严气氛下得以验证。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边境管制、隔离要求以至其他卫生考虑方面,都为外地证人亲身出席审讯带来实际困难。在平衡所有因素后,法庭须行使其案件管理权力,以保障争端得以公平处理。
根据本行的经验,以下有助视像会议作供能够顺利及有效地进行: (i) 尽快核实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并按此调节审讯日程; (ii) 与科技法庭的人员协调,预先测试设备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场地(例如会议中心的房间),并有观察员(例如外地律师)在场,以确保作供期间的公平性。进一步的指引可参阅实务守则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随着科技发展,本行鼓励法律从业员熟习使用视像会议设备以及遥距聆讯,两者皆即将成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设选项。
是次审讯的另一焦点,是本行延聘的王则左大律师以普通话盘问来自内地的事实证人。这不仅有效减省法庭传译的时间,更能透过直接、无间断的盘问气势,充分测试证人是否可靠。
亚洲争议解决服务增长中,讼辩代表以及所有律师的三语能力已经变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顾问萧咏仪律师太平绅士领导,由廖柏匡律师、黄颖琛见习律师协助。
于2020年12月30日,本行高级合伙人向以下同事颁发长期服务证书及奖励:
秘书何丽心小姐(35年)、
合伙人蔡小玲律师(30年)、
秘书李洁琪小姐(30年)、
会计部文员谢慧贞小姐(25年)、
诉讼部文员胡钰胜先生(25年)、
合伙人萧文豪律师(20年)、
合伙人洪同声律师(20年)、
高级律师黎天麟律师(20年)、
高级律师黄琦雅律师(20年)、
秘书刘雅媚小姐(20年)、
知识产权部文员蔡铭铭小姐(20年)、
合伙人梁秉钊律师(15年)、
诉讼部主管莫智培先生(15年)、
高级律师林汉标律师(10年)、
容沁琪律师(10年)、
秘书曾美玲小姐(10年)、
秘书何洁莹小姐(10年)。
图为颁奖情况。
本行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受香港律政司邀请,于2020年11月6日主持了香港法律周2020闭幕前的最后一节调解会议。「调解讼辩」座谈会的重量级成员有廖玉玲大律师, JP、卓柏文御用大律师、Manon Schonewille及梁庆丰教授,该线上会议于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以直播方式进行。
尽管「调解讼辩」为最后一项环节并于星期五下午4时30分方开始举行,与会者的热情仍然无损,当日的问答环节收到一连串来自与会者的提问。
此讨论环节旨在提高对调解讼辩的认识及其在调解过程中的重要性。当中谈及了调解员、讼辩者及训练员的角度以及可作考虑的政策。
邝律师的环节完结后,由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发表法律周闭幕致辞作结。
本行于2020年11月4日代表803基金向高等法院申请寻求司法复核申请的许可,要求屋宇署署长就位于香港浅水湾道98号地库的两个车位改建事宜,向其注册业主采取执法行动(HCAL 2215/2020),并要求法庭允许指示屋宇署署长据此执法。本案由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主理,并由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及本行一位诉讼部律师处理。
本行于2020年9月30日代表803基金向高等法院申请寻求司法复核申请的许可,要求教育局公开,已被教育局查明属实及/或裁定违反教师专业操守个案中,专业操守行为失当的教师姓名、涉事学校的名称以及有关所涉行为的性质。本案由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主理,并由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及本行诉讼部两名成员处理。
本行在HCA 672/2020一案中代表新鸿基中心的注册拥有人并成功向高等法院 (HCA672/2020) 取得禁制令 (及获判讼费),防止被告人于新鸿基中心继续作出妨扰及侵入的行为。
团队由合伙人陈维良律师领导,并由颜莉棋律师、见习律师黄颖琛小姐及其他专业人员(包括本行翻译员梁安淇小姐)提供协助。
本行代表本行客户出售其位于九龙加多利山布力架街的地产物业,相关交易最近获传媒报道(见附件文章)。本行薛建平律师(合伙人)及李东权律师(高级律师)目前正为本行客户处理该宗交易。
【名人入市】刘德华父亲3800万购加多利山豪宅
https://www.hk01.com/article/531963?utm_source=01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在一宗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终审案件中,本行为一名客户、英国御用大律师及事务律师、英属处女群岛律师以及香港大律师提供支持及协助;本行客户先前成功在英属处女群岛上诉庭推翻及撤销英属处女群岛原讼商事庭就一间英属处女群岛公司的清盘及委任清盘人而作出的判决及命令,而本终审案件源自对方就上诉庭的判决作出上诉。案件涉及股东之间(其亦在全球各地(包括香港)展开多宗其他诉讼案件)对于庞大规模航运业务的纠纷。
是次上诉涉及对有关公正公平清盘的法律及其应用原则及多方面的事实(包括僵局的界定与性质、指称的准合伙关系、形成僵局之相关责任、开展清盘程序后行为之相关性、替代补救措施等等)的深度审视与辩论。
本案的本行法律团队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其特意就本案前往英属处女群岛及伦敦),并由本行的诉讼部律师何翘楚律师、黄楚盈律师、廖柏匡律师及罗丽萍律师提供协助,与位于香港、英属处女群岛、英国的法律团队协力合作,务求为本行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尽管本行的执业范围只涵盖香港法律,本行的诉讼部已与英国及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属处女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等)的律师及大律师建立紧密的专业网络,而且在涉及该等离岸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公司的股东纠纷、董事会纠纷、清盘法律程序、清盘过程及其他纠纷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支持的丰富经验。
本行已获委任就促进协助解散两组公务员建屋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解散该等合作社旨在根据试点项目进行重建,而已公布的项目面积分别为5,160及16,470平方米。诚如附载的新闻稿所示,该两个试点项目所涉及的合作社楼宇亦较集中,并没有搀杂其他非合作社楼宇,加上地盘面积亦较大,能透过重整及重新规划,增加可用楼面面积,并为小区带来更大裨益,惠及区内居民。对于获委任参与该项目的法律工作,本行深感荣幸。
试点项目的新闻稿
https://www.ura.org.hk/en/media/press-release/20200522
本行团队由谭伟才律师(合伙人)领导,并由李东权律师(高级律师)及郑本欣律师提供协助。
尽管香港司法机构持续宣布因应新冠病毒爆发而对法庭程序作出一般延期安排,本行诉讼部仍成功协助一间于香港注册的公司客户(下称「该公司」)取得香港高等法院的命令,以委任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
该公司是一个从事成衣及时装贸易业务的国际集团之核心部分。该公司原已面临财政困难(包括合共约3亿港元的债务),加上新冠病毒爆发导致欧洲地区零售分支瘫痪并须强制关闭超过200间零售店,导致该公司须作出清盘呈请,并决定委任临时清盘人,务求保全受影响的公司资产(包括总值约7,000万欧元的存货)。
本行团队(由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廖柏匡律师、罗丽萍律师以及见习律师许泳琳小姐提供协助)收到该公司的指示,按紧急基准处理该呈请及申请事宜。本行团队迅速与本港大律师及德国的律师合作,并与其中一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准备该紧急申请。尽管司法机构目前仅提供有限度运作,法院接受本案件的紧急情况并就该公司的申请开庭进行紧急聆讯,而该公司成功取得作出该公司清盘呈请的特别许可及委任临时清盘人的命令。
本行诉讼部有丰富经验协助需要关于重组及破产意见的个人及公司客户,特别是在经济动荡之时。尤其是,我们已与知名的会计及咨询事务所、顶级破产专家等建立紧密连系,旨在为本行客户提供及时及专业的支持。
香港《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该条例」或「专利(修订)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旨在进一步改良香港的保护发明知识产权制度
为确保香港的专利制度能继续切合现今需要,并与政府将香港发展成为区内创新科技枢纽的愿景保持一致,香港政府在2011年委任香港专利制度检讨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以就下列事项作出检讨及提供意见:(a)向政府建议香港专利制度的未来路向及(b)为落实建议的具体安排出谋献策。除了宏观议题外,检讨亦涉及有关巩固专利制度的不同专业及技术考虑,以及下列方面的特定议题:(a)香港是否应设立自有的「原授专利 “OPG”」制度(相对于已有的「再注册」制度),以及如是的话,设立制度的方式应为如何,(b)短期专利制度的优化措施及(c)规管专利代理服务。本行邝志强律师为咨询委员会成员。
咨询委员会在其于2012年12月作出的报告中提出建议,该报告(「咨询报告」)共200页 (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patents/review_report.pdf),于2013年获香港政府接纳。有关建议包括:—
(a) 就授予标准专利引入包含实质审查的原授专利(「原授专利」)制度,同时保留已有的再注册制度;
(b) 短期专利保护制度的优化措施;
(c) 发展专利代理服务的规管制度。
该条例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62023/cs12016202317.pdf)及《2019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修订规则」)(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patents/patent_amendment_rules2019.htm) 均已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
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时推行新原授专利制度后首8分钟之内,薛冯邝岑律师行的知识产权团队分别提交了香港新OPG原授专利制度下的首宗短期专利申请及第二宗标准专利申请。
新制度带来的主要改变如下:—
1. 可选择在香港直接提交标准专利OPG申请,而毋须但也保留了在现今在原授专利制度下,在香港境外的任何指定专利当局提交事先申请,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适用于指定英国的专利)及英国专利局的选择。香港专利注册处会就OPG申请进行形式及实质的审查;
2. 规定在授予短期专利后进行实质审查(在先前制度中,授予专利前后均毋须进行实质审查),以作为警告作出执行短期专利权的行动的先决条件,并且在警告展开侵权法律程序时如未有向受警告一方提供短期专利的基本数据,则该警告会被视为无理威胁。可就每项短期专利申请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最高数目增加至两项;
3. 引入禁止使用若干专业职衔的临时措施(相对于限制专利代理执业的做法),从而采取临时措施为制订长远的全面规管制度作好准备。
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时推行新原授专利制度后首8分钟内,薛冯邝岑律师行分别提交了香港新原授专利制度下的首宗短期专利申请及第二宗标准专利申请。
有关新制度的进一步详情如下:—
1. 直接申请标准专利:在先前已有的制度下,取得专利保护仅得两种途径。第一种,透过向其中一间「指定专利当局」(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适用于指定英国的专利)及英国专利局)提交专利再注册申请的方式申请标准专利(最长有效期为20年)。第二种,直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交申请。短期专利(最长有效期为8年)只须通过形式审查。
根据新OPG原授专利制度,专利所有人可选择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交直接标准专利申请,申请的最长有效期同样为20年。原授专利申请须同时通过形式及实质审查。原授专利申请的审查由香港专利注册处自行进行。
2. 短期专利制度的优化措施: 旧制度的短期专利申请毋须进行任何实质审查。新专利制度引入授予后实质审查,请求可由短期专利所有人或拥有合法权益的任何其他方提出[专利(修订)条例第127B条]。拥有合法权益提出请求的有关方包括(a)与专利所有人之间具有正当商业利益者(如专利所有人或有关方于涉案专利相同领域内的竞争对手)及(b)有合理理由怀疑涉案专利不可享受专利的任何人士(该人士与专利所有人之间毋须具有正当商业利益)[专利(修订)条例第127B条]。此规定保障程序不遭滥用[咨询委员会报告第4.22段]。
再者,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现今已成为未受审查短期专利展开执行专利权行动的先决条件。有关先决条件可防止短期专利制度遭人滥用、减少诉讼和避免有人为不可享专利的发明注册[咨询委员会报告第4.10段]。另一方面,新专利制度亦给予专利拥有人好处,即独立权利要求数目由一项增至两项。
3. 放宽具有优先权要求:根据旧专利制度,一旦优先权期限已过,专利所有人将不能要求享用公约优先权。然而,在新专利制度下,如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申请是在12个月优先权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提交,而处长信纳专利所有人已采取有关情况所需的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则允许恢复优先权要求[专利(修订)条例第37D(1)(5)条]。
另外,新的专利制度延长了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及证明文件的期限,如今可在作出要求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6个月内提交[修订规则第31C(4)(5)条]。
4. 对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请的提述:新专利制度亦引入满足提交发明说明基本规定的另一可行方式。专利所有人如今可引述使用对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请的提述,并连同一项陈述,表示对发明的说明及有关绘图(如有的话),已完整地载于该项指明申请内。如专利所有人在申请时未能提供说明的完整翻译,对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请的提述有助于满足基本规定,并可先行获得确立提交日期。
再者,专利所有人可同时声称优先权及作出对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请的提述[专利(修订)条例第37M (3)(c)(ii)条]。
5. 修订标准专利的续期费用: 不再源用旧制度下的统一收费方式。新制度如今就标准专利的续期采用渐进式收费:—第3至第9年为每年HK$450、第10至第14年为每年HK$620及第15至第19年为每年HK$850。
总结
新专利制度显示香港政府藉发展一个与各先进经济体看齐的专利制度,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承担,同时让香港自行厘定可享有专利保护的要求及标准,以及批予专利的程序,以便尽量加大切合香港及其持份者的需要。为了在专利拥有人与公众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已采取实务措施。长远而言,也有助培育及吸引人才、促进香港专利代理业务的发展并为理工科毕业生拓宽就业前景。
邝志强律师,太平绅士
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前任国际会长
英国伦敦特许仲裁学会特许仲裁员/有效解决争议中心认可调解员
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高级合伙人
在一宗于英属处女群岛上诉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中,本行为一名客户、英属处女群岛律师及英国御用大律师提供支持及协助,成功推翻及撤销英属处女群岛原讼商事庭就一间英属处女群岛公司的清盘及委任清盘人而作出的判决及命令。案件涉及股东之间(其亦在全球各地(包括香港)展开多宗其他诉讼案件)对于庞大规模航运业务的纠纷。
是次上诉结果的特点是英属处女群岛上诉庭不仅认为有需要干预及撤销原讼庭法官所行使的酌情权,上诉庭亦被说服同意基本上推翻了原讼庭法官所有的主要事实裁断。
本案的本行法律团队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其特意就本案前往英属处女群岛及伦敦),并由本行何翘楚律师、黄楚盈律师、廖柏匡律师及罗丽萍律师提供协助,与位于香港、英属处女群岛、英国的法律团队协力合作,务求为本行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尽管本行的执业范围只涵盖香港法律,本行的诉讼部已与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属处女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等)的律师及大律师建立紧密的专业网络,而且在涉及该等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公司的股东纠纷、董事会纠纷、清盘法律程序、清盘过程及其他纠纷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支持的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