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与邝志强律师在2020年1月22日向本行以下成员颁发长期服务奖:
1. 黄永胜律师-合伙人(25年)
2. 李衍仪小姐-知识产权部经理(35年)
3. 梁王莲小姐-高级秘书(35年)
4. 吕德诚先生-房地产部助理(35年)
5. 张维兰小姐-秘书(30年)
6. 梁婉君小姐-秘书(25年)
7. 罗文青小姐-秘书(10年)
8. 何霭明小姐-秘书(10年)
9. 李璇燕小姐-秘书(10年)
本行诉讼团队代表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信」)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共同清盘人」)成功申请一项紧急认可令。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企业破产法所作出的裁定,上海华信已进入无力偿债之清盘程序及获委任共同清盘人(「内地清盘程序」);为保障上海华信于香港的资产,包括一项上海华信对其香港附属公司作出的72亿港元应收款项申索(上海华信的债权人在香港获颁针对上海华信涉及2900万欧元的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后,其按照该判决对上海华信对其香港附属公司应收款项申索在香港开展了待进行未决的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以强制执行该判决),本行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一项紧急认可令申请(「该项申请」),寻求认可内地清盘程序及在香港向共同清盘人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搁置针对上海华信及其资产的香港法律程序。
该项成功的申请在香港司法史上属首开先例。虽然香港法院不时认可及协助若干普通法系及民法法系司法管辖区(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日本等等)的破产清盘法律程序及当中所委任的人员,但该项申请是香港法院首次认可中国内地的清盘程序并向中国内地法院委任的清盘人授予协助。
夏利士法官在其书面判决中指出「[有鉴于]内地经济的规模,内地企业遭遇经济困难的情况渐见增加,以及内地企业在海外持有资产的程度亦日渐提升,此申请具相当重要性,因此考虑此申请时有必要仔细考虑本法庭已在近年制订的相关原则,及如何将其应用在于经济及法律模式的各项运作方面均与香港甚为不同的于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
这宗史无前例的案件已获颁书面判决,详情请参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607&currpage=T。
本案由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颜莉棋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包括本行翻译员梁安淇小姐)提供协助。
本行诉讼部的律师对广泛类型的清盘法律程序及资不抵债案件(当中涉及复杂事宜及跨境争议)具备丰富经验,并致力向破产清盘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
薛冯邝岑律师行代表YGM Group, 向Taylor Made Golf Company 成功收购该公司旗下的著名「Ashworth」品牌及有关的商标相关的环球知识产权资产。
团队由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领导,并由雷少芳律师、钟慧贤律师、胡卓彦律师及林乐怡律师以及见习律师郭晓璇小姐协助。
本行欣然宣布,本行见习律师于2019年10月12日获认许为高等法院的律师。罗丽萍小姐及林乐怡小姐将于本行担任律师,分别地加入纠纷调解部及企业商务部。
薛冯邝岑律师行代表Fonterra Brands (Singapore) Pte Limited作出申请,以将该公司的香港商标由

(商标编号:1579/1979及1580/1979,类别30及32)更改至

。 此项申请遭N. V. Sumatra Tobacco Trading Company提出反对。尽管实质聆讯是于2019年3月12日(即《商标条例》(第559章)的生效日期之后)进行,根据过渡性条文,更改申请仍需按已废除的旧《商标条例》(第43章)项下之条文处理。商标注册处处长判Fonterra我方胜诉,裁定将旧商标更改至建议更改的商标并不会对该商标的本质造成重大影响,亦不会使反对人或其他第三方蒙受不利。此项更改申请因此获得批准。本案件由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主理,并由林汉标律师及胡卓彦律师提供协助。卢君政大律师获延聘处理本案。
本行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获恒生银行邀请,于2019年8月7日在香港科学园中庭长廊向初创企业发表演讲,本行的胡卓彦律师及陈阳芷小姐亦有随行。演讲的题目为「知识产权与初创 (创科) 企业」。
该活动向约120名的参与者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各重要课题的解说(包括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版权、拓朴图、商誉、商业秘密、植物品种及域名)。演讲末段以实用提示作结,内容关于加快保障发明的措施及预期首轮投资者会提出的尽职调查问题。
“本行近日为一宗网上侵权申索代表Looop Media Limited (圈传媒有限公司) 。该申索涉及侵权人于Facebook创建了一个伪冒网页,当中采用了本行客户的注册商标及一项版权作品。该伪冒网页误导Facebook用户相信本行客户已改变其立场,由支持良好的管治及法治变成不支持良好管治。本行已成功促使Facebook迅速移除该伪冒网页,以免本行客户遭受进一步的攻击、损害及不利影响。
本案件由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主理,并由钟慧贤律师及胡卓彦律师提供协助。”
本行成功取得上诉法庭就案件所作出的判决(CACV 399/2018 [2019] HKCA 814),驳回上诉人针对原讼法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该上诉涉及呈请人对本行客户(在HCMC 8/2016一案的法律程序中作为介入人)提出的申索(有关呈请人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条提出的申请)。对本行客户提出的申索总额约为港币3,900万元。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陈维良律师主理,并由本行诉讼部团队及苏子杰见习律师提供协助。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2018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香港于140个经济体之中排名第9位。香港已根据知识产权贸易工作小组(笔者是成员之一)于2015年所提出的建议,引入范围广泛的措施,以加强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枢纽的角色,为海外及中国内地(作为新兴的主要知识产权用户、买方、供货商和卖方)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用户提供服务,包括法律服务和纠纷排解。
司法机构宣布于2019年5月6日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专责法官会获委派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藉优化案件管理从而减少用于知识产权纠纷排解的讼费和时间。此措施亦进一步支持早前制定《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的措施,该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选择香港法律为管辖仲裁协议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为仲裁法律地点的订约方便无需再忧虑环绕《纽约公约》第V(1)(a)及(2)(a)及(b)条(对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36(1)(a)(i)及36(1)(b)(i)及36(1)(b)(ii)条)的有关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连结: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5/es1201721255.pdf]
该新订仲裁法律的主意由笔者于2015年5月提出,并获香港政府接纳,以优化香港知识产权仲裁的基础建设。如今已订有清晰法定指引,指明知识产权纠纷(包括已注册权利的有效性)可透过仲裁解决;以及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上述考虑在仲裁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均为非常重要。该条新法例为全球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仲裁事宜的最全面法例,并以双语形式制定(两种官方语言:中文及英文),在仲裁界广受欢迎。[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可满足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实际需求。
由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会(IIPI)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2012年进行的专责知识产权法庭研究结果亦支持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https://iipi.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Study-on-Specialized-IPR-Courts.pdf
该IIPI报告指出,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未要求成员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但许多政府已自行设立相关法庭。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上述背景不但进一步加强香港作为知识产权纠纷排解枢纽的基础建设(推广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枢纽的支持措施),亦符合邻近地区的最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庭,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和苏州等城市亦先后设立知识产权专责法庭。
香港的最新措施使之与邻近地区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澳洲、日本和新加坡)看齐,该等司法管辖区已设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责法庭。若干数量的案件已获列入案件表,我们将看到新制度如何有助于改变香港的知识产权纠纷排解的形态。
邝志强律师,太平绅士
薛冯邝岑律师行合伙人
香港
本行近日代表一名债权人,成功抵抗来自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前任共同及个别清盘人的反对,为本行客户就其申请取得高等法院的法庭命令,以解除破产管理署署长早前于HCCW 118/2018一案中,根据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就一间香港上市公司「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364) 所寻求及取得之规管令。
基于上述的规管令,本行客户及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包括超过150名该公司的债权证持有人)被不合理地剥夺参与首次债权人大会及提名清盘人的机会,因此本行客户的申请得到上述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支持。凭借本行于2019年6月4日所取得之法庭命令,本行客户及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现能够表达其意愿及提名,并以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清盘人取代早前于规管令下任命的共同及个别清盘人。
本案件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张永祺律师及苏子杰见习律师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