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衷心感谢胡伟权先生到访本行并就「Web3 的影响:香港区块链商业实践」发表演讲。
胡先生是一家数字资产初创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业务发展成熟。作为具有领导力和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并凭借在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行业积累的丰富经验,胡先生在分享中结合香港的监管和政策背景,深入探讨了数字身份、现实世界资产 (RWA) 代币化、稳定币和 Web3 银行等领域的市场趋势与合规事宜。
正如市场所预测,代币化作为一种现代化便捷的跨境交易与投资手段,并可作为传统上市融资之外的企业融资可行替代方案,将在香港乃至大中华地区获得广泛认可。
在 Web3 与区块链业务的多维度发展中,法律与银行合规需求日益增加,例如:牌照许可、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区块链数据保护、智能合约框架的规范起草、反洗黑钱措施,以及针对欺诈行为的资产冻结与追踪。
薛冯邝岑律师行站在提供数字金融运作法律支持的最前线,致力为客户以安全合规的方式将创新投资转化为可执行的权利。
薛冯邝岑律师行在《亚洲法律杂志》2025年度香港法律大奖中,荣获以下肯定:
- 年度大湾区律师行(香港) – 本行荣登榜首及奖项得主
- 年度民事诉讼律师行 – 本行荣登榜单首7名之一
- 年度房地产律师行 – 本行荣登榜单首6名之一
- 年度管理合伙人 – 本行薛建平律师荣登榜单首6名之一
- 年度青年律师(律师事务所)– 本行黄楚盈律师荣登榜单首8名之一
- 年度争议解决律师 – 本行梁秉钊律师荣登入围榜单
- 年度重组及破产事务律师行 – 本行荣登入围榜单
本行衷心感激《亚洲法律杂志》及汤森路透,举办是次年度旗舰盛会,又感激各评委在遴选过程的专业贡献。同时,本行热烈恭贺所有奖项得主及入围者,以及香港法律界的友好仝人。最后,必须由衷感谢薛冯邝岑律师行同事们为上述佳绩所作的努力。
本行荣幸邀请到前资深破产管理人顾智心女士,在本行就有关仲裁及破产清盘业务的第三方融资方法及诉讼融资安排,进行演讲分享。
第三方融资已成为全球重大诉讼和仲裁中的关键要素。第三方融资在破产清盘业务的由来较久,自2019年2月起一直发挥作用。具有妥善结构的融资安排可提供多项优势,包括:
• 包含有关案件优势及强制执行能力的独立评估
• 减轻与争议相关的财务风险
• 获取来自资金提供者及介绍人的专业支持
• 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包括混合收费模式
• 事后保险
随着各方期待第三方融资逐步融入香港的重大争议解决框架,从业者必须不时更新对行业发展的了解。本行随时预备好与资金提供者、介绍人、保险公司及其他专家有效合作,以维护涉及仲裁的客户及有关破产清盘的持分者之最佳的商业利益。
本行在汤森路透 (Thomson Reuters)颁发的2025年度《亚洲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榜单中荣获七项提名。
律师行奖项:
- 年度大湾区律师行(香港)
- 年度民事诉讼律师行
- 年度房地产律师行
- 年度重组与清盘律师行
个人奖项:
- 创始合伙人薛建平资深律师(年度管理合伙人)
- 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年度争议解决律师)
- 合伙人黄楚盈律师(年度青年律师(律师行))
上述殊荣是对本行莫大的肯定,本行将继续秉持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服务客户及社会。
最近,本行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执行搜查令事宜,举办跨部门专题研讨会。
作为合规监管与执法实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持续为机构客户提供应对监管调查及建立合规体系的专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证监会、廉政公署、香港海关及警务处等执法机构的调查案件。
本行秉持专业引领、精益求精的服务理念,始终密切关注法律法规最新动态,确保法律服务团队保持专业领先优势。为构建学习型专业机构,本行定期组织跨部门、跨层级的专业交流活动,促进法律实务经验与前沿见解的深度融合。
在一宗涉及内地重组计划的重大跨境商业纠纷案件中,高等法院就本行客户取得的判决中重申:律师代表权问题应优先于其他程序性或实体性问题(包括起诉资格问题)进行审理。
在 Tu Jianhua v USUM Investment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2025] HKCFI 2782 一案中,本行客户作为原告人通过原诉传票(「原诉传票」)申请法院许可,以代表被告人公司(「该公司」)提起法定衍生诉讼。
某律师行(「该律师行」)代表该公司提交了认收书(「认收书」),本行客户随即申请法庭命令要求撤销该认收书,理由是该律师行无权代表该公司(「代表申请」)。该律师行则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原诉传票,理由是本行客户无资格代表该公司申请许可(「起诉资格申请」)。
这实质上形成了代表申请与起诉资格申请之间的程序性争议。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袁家宁裁定,代表申请应优先于起诉资格申请审理,其法律分析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既定判例明确,若律师的代表权受到质疑,该争议应尽早提出并由法院优先裁定。
第二,对比两项申请,法官认为代表权申请不仅及早提交且附有中国内地法律意见支持,而起诉资格申请在未确定律所是否具备代表权之前,不应先行审理。
第三,法官拒绝合并审理两项申请,原因是将代表权争议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有违司法实践原则。
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代表权问题不仅关乎程序规范,更触及司法制度公信力的核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何翘楚律师主理。
本行一向为教育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服务基督教香港信义会资助的十所学校。藉此,本行合伙人廖柏匡律师应邀为其中一所成员学校的教师举办了题为「教师专业与法律责任」的专题讲座,随后与高级学位教师 (SGM) 举行圆桌座谈,就校园场景中实际面对的法律问题进行交流,成果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