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成功取得上诉法庭就案件所作出的判决(CACV 399/2018 [2019] HKCA 814),驳回上诉人针对原讼法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该上诉涉及呈请人对本行客户(在HCMC 8/2016一案的法律程序中作为介入人)提出的申索(有关呈请人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条提出的申请)。对本行客户提出的申索总额约为港币3,900万元。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陈维良律师主理,并由本行诉讼部团队及苏子杰见习律师提供协助。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2018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香港于140个经济体之中排名第9位。香港已根据知识产权贸易工作小组(笔者是成员之一)于2015年所提出的建议,引入范围广泛的措施,以加强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枢纽的角色,为海外及中国内地(作为新兴的主要知识产权用户、买方、供货商和卖方)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用户提供服务,包括法律服务和纠纷排解。
司法机构宣布于2019年5月6日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专责法官会获委派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藉优化案件管理从而减少用于知识产权纠纷排解的讼费和时间。此措施亦进一步支持早前制定《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的措施,该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选择香港法律为管辖仲裁协议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为仲裁法律地点的订约方便无需再忧虑环绕《纽约公约》第V(1)(a)及(2)(a)及(b)条(对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36(1)(a)(i)及36(1)(b)(i)及36(1)(b)(ii)条)的有关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连结: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5/es1201721255.pdf]
该新订仲裁法律的主意由笔者于2015年5月提出,并获香港政府接纳,以优化香港知识产权仲裁的基础建设。如今已订有清晰法定指引,指明知识产权纠纷(包括已注册权利的有效性)可透过仲裁解决;以及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上述考虑在仲裁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均为非常重要。该条新法例为全球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仲裁事宜的最全面法例,并以双语形式制定(两种官方语言:中文及英文),在仲裁界广受欢迎。[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可满足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实际需求。
由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会(IIPI)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2012年进行的专责知识产权法庭研究结果亦支持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表:https://iipi.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Study-on-Specialized-IPR-Courts.pdf
该IIPI报告指出,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未要求成员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但许多政府已自行设立相关法庭。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上述背景不但进一步加强香港作为知识产权纠纷排解枢纽的基础建设(推广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枢纽的支持措施),亦符合邻近地区的最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庭,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和苏州等城市亦先后设立知识产权专责法庭。
香港的最新措施使之与邻近地区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澳洲、日本和新加坡)看齐,该等司法管辖区已设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责法庭。若干数量的案件已获列入案件表,我们将看到新制度如何有助于改变香港的知识产权纠纷排解的形态。
邝志强律师,太平绅士
薛冯邝岑律师行合伙人
香港
本行近日代表一名债权人,成功抵抗来自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前任共同及个别清盘人的反对,为本行客户就其申请取得高等法院的法庭命令,以解除破产管理署署长早前于HCCW 118/2018一案中,根据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就一间香港上市公司「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364) 所寻求及取得之规管令。
基于上述的规管令,本行客户及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包括超过150名该公司的债权证持有人)被不合理地剥夺参与首次债权人大会及提名清盘人的机会,因此本行客户的申请得到上述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支持。凭借本行于2019年6月4日所取得之法庭命令,本行客户及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现能够表达其意愿及提名,并以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清盘人取代早前于规管令下任命的共同及个别清盘人。
本案件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张永祺律师及苏子杰见习律师提供协助。
于2019年5月29日,本行代表刘銮雄先生发出了一份声明,表示本行已于当日代表刘先生启动撤回/中止刘先生于2019年4月1日于HCAL875/2019案作出的寻求司法复核许可申请(「该项申请」)。该项申请与《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有关。声明之副本附载如下。
尽管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政司司长提出反对,本行诉讼团队成功取得高等法院法官的批准,接纳一位蜚声国际的伦敦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加入代表本行客户刘銮雄先生的香港法律团队,以寻求司法复核申请的许可(「该项申请」),该项申请与《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有关。
是次批准为法院首次接纳伦敦御用大律师在司法复核程序的许可申请阶段加入诉讼团队,实属史无前例。
该项申请订于2019年6月21日进行聆讯,其涉及重大的公共法律争议,包括公民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下的宪法权利保障。
该项申请由本行的诉讼团队处理,包括由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及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及何翘楚律师(高级律师)、黄楚盈律师、三位见习律师郑紫妍小姐、陈嘉欣小姐及庄卓男先生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包括本行翻译员梁安淇小姐)提供协助。
为庆祝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成立50周年,香港大学举办了一系列校友讲座。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应邀于2019年4月4日在「知识产权保管者:分享会」上发表演讲。
邝律师当晚给予到场者他的职业生平掠影,简述了他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和作为亚洲专利律师协会(APAA)的国际总裁的经历,以及作为提出《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的法律改革者(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香港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基础架构,并推动香港作为国际知识产权另类纠纷排解的枢纽)。他表达了他认为香港的独特条件给予香港额外的优势,成为首选的知识产权仲裁地点,并就年轻律师可如何在知识产权纠纷排解方面执业及发展提出建议。
当晚出席讲者包括廖长城资深大律师(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张锦辉先生(前知识产权署署长)、汤达熙律师(乔立本廖依敏律师行的管理合伙人)、黄锦山律师(香港律师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和李雪菁女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副教授)。
分享会的出席者包括法律学院学生、校友和贵宾。会前设有简单招待会,而会后也随之晚宴。
于2019年4月1日,本行代表刘銮雄先生发出了一份声明,表示本行已于当日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申请,寻求司法复核申请的许可(「该项申请」)。该项申请与《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有关。声明之副本附载如下。该项申请由本行的诉讼律师团队处理,包括由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及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及何翘楚律师(高级律师)、黄楚盈律师、三位见习律师郑紫妍小姐、陈嘉欣小姐及庄卓男先生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包括本行翻译员梁安淇小姐)提供协助。该项申请订于2019年6月21日进行聆讯。
资深合伙人邝志强律师应北京明德MIND集团邀请参加其在北京望京凯悦大酒店举办的年度活动「鹰眼投融资对接峰会」,参加者超过1,000人,包括多间内地民营企业。该活动在2019年3月28日及29日举行,为期2天,期间准备首次公开招股和融资的公司进行了路演。其中多间公司(分别来自食品、农业、能源、环保和其他重工业等多个行业)都是拥有高知识产权含量及/或在其特定的业务领域占据战畧地位。邝律师受邀进行访谈,内容有关内地公司在海外开展业务时应注意的事项,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