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行顾问李美宁律师(25年)、合伙人谭伟才律师(25年)、高级律师李东权先生(20年)、公司秘书及企业服务部主管夏锦媚女士(20年)及接待处吕瑾娣女士(15年)在2013年2月18日获我行资深合伙人颁发长期服务证书及奖项。
请见颁奖仪式上的合照。
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新加坡分会会长姚焕翠女士在2013年1月25日到访我行,与协会会长我行资深合伙人邝志强律师会面。协会前会长Alonzo Ancheta先生亦于在2013年1月25日从菲律宾到访。邝律师热烈欢迎两位贵宾,并交流意见。
我行资深合伙人邝志强律师经公开选举获选为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十任会长后,于一月20至23日到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目前于亚洲24个司法管辖区拥有逾2,300名会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于日内瓦,为联合国的17个专门机构之一。现时,组织成员国达185名,并管理24条国际条约。邝律师获组织总干事Francis Gurry博士接待,二人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日后合作的问题交换意见。邝律师亦与高木善幸先生(助理总干事)及Carlotta Graffigna女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学院行政总监)商讨成立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学院的计划。其后,邝律师与James Pooley先生(副总干事)会面。邝律师亦到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及调解中心,并获Erik Wilbers先生(总监)及Ignacio Decastro先生(副总监)接待〔请见图〕。
另外,是次日内瓦之旅,邝律师亦代表亚洲专利代理人协会参加由国际技术授权主管总会举办的全球科技影响论坛,并与该会的领导人员会面(包括上届会长James E. Malackowski、现任会长Chris J. Katopis及候任会长蔡映媚),并参与讨论。现时,国际技术授权主管总会正致力推广及促进发展一个利用知识产权授权及科技转移改进人类文明的网络及系统,而人道科技转移乃整个运动的焦点所在。
我行再次在上诉法庭获判胜诉。是次上诉是针对一个专业纪律审裁组的命令提出。我行客户根据相关专业守则,就一宗针对上诉人所作出的投诉中的一条具体问题,要求上诉人给予答复。上诉人由于未能及时提交令人满意的答复,遭受审裁组处分。上诉法庭裁定,上诉人提出的两个主要上诉理由,即「免导致自己入罪特权」及「既判案件原则」,均欠缺充份理据,因此宣布维持审裁组的原有命令。
本案件由我行资深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处理,并由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及见习律师毛倩倩小姐协助。
(案件编号:CACV 60 /2012)
我行成功协助西南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以配售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集团主要在中国广西南宁从事物业发展、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及顾问服务的业务,更是南宁市载誉无数的绿色建筑物业发展商,致力以绿化为宗旨发展物业。本上市项目由我行合伙人萧文豪律师监督,并由律师容沁琪律师、梁嘉雯律师及黄淑莹律师处理。
我行继去年就FACV 4/2011一案在终审法院获判胜诉后,日前再于另一项相关上诉中(案件编号:CACV 255/2009),就内幕交易审裁处的裁决,成功证明我行客户清白。上诉法庭在2012年12月6日批准上诉,并随即以内幕交易审裁处犯上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审裁处就内幕交易的所有裁断,并废除其对我行客户作出的所有命令。上诉法庭废除的命令包括规定我行客户交出在据称的内幕交易中所获的实际及名义盈利,涉及总金额为港币69,857,378元。上诉法庭同时颁令,本上诉的第二答辩人财政司司长须支付我行客户在本上诉中的讼费,以及内幕交易审裁处进行研讯招致的开支。
本诉讼自2005年开始,历时7年,其间一直由我行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处理,律师何翘楚先生自2006年起参与本案,见习律师彭雪颖小姐亦于最近加入团队。
我行代表一名成功当选的区议会议员,在高等法院一宗针对其当选而提出的选举呈请中,为其进行抗辩。呈请人声称选举涉及舞弊及违法行为,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推翻选举结果。惟在呈请提出后九个月,呈请人承认缺乏充份理据继续呈请,并请求高等法院批准,把其撤回。林文瀚法官同意批准撤回选举呈请,并把诉讼的讼费判予我行客户。
《区议会条例》及《区议会(选举呈请)规则》就撤回选举呈请载有特别且严格的法律规定,供选举呈请涉讼方遵守。当中一条规定订明,涉讼方须提交证据,让法庭信纳呈请人及答辩人并无就撤回选举呈请存在任何协议。
本案件由我行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处理,并由见习律师彭雪颖小姐协助。
(案件编号:HCAL 13/2012)
我行高级律师黄旭中先生及见习律师毛倩倩小姐于2012年11月21日代表我行举行一次专题讲座,题材围绕因扰乱公共秩序或公众示威而可能触犯的罪行及由此衍生的众多法律问题。主办单位为香港一个专责房屋相关事宜的法定机构,而参与的员工人数逾140人。目前该主办机构的前线员工在履行其职责时,正面对讲座中提及的严峻问题。讲座结束后,黄律师解答台下出席员工的问题,彼此讨论及交换意见。主办机构认为此讲座具实质作用,希望日后可以小组形式举办同类的讲座。
我行成功获法庭颁令,容许在一宗非常重大的刑事案件中,由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代表我行其中一名客户。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书中论述,虽然就接纳以海外大律师处理案件而言,「异常困难及复杂」无可否认是一个常用的因由或类项,但必须强调的是,颁令接纳的最终基准或考虑在于公众利益。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以及管治系统的声誉及诚信」,可能涉及「至为独特及不寻常的情况」。
虽然海外大律师声名显赫,但现今获准由海外大律师来港代表客户的难度与日俱增。我行的申请亦遭香港大律师公会反对。
本案件由我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及高级律师黄旭中先生处理,并由诉讼团队其他成员协助。
(案件编号:HCMP 2475/2012)
本行欣然告知阁下,本行资深合伙人邝志强律师在2012年10月31日于泰国清迈举行的亚洲专利律师协会第61届理事会会议上,经公开选举当选为亚洲专利律师协会会长,任期由2012年至2015年。
亚洲专利律师协会在1969年成立,至今已有43年,期间协会已扩展成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业组织,成员包括来自24个司法管辖区及18个认可分会,分别是澳洲、孟加拉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澳门、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斯里兰卡、台湾、泰国和越南的知识产权从业者,人数超逾2,300人。
是次委任前,邝志强律师于2008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太平绅士,以表扬他对公共事务特别是提倡知识产权方面的贡献。
另外,邝律师亦获认可为英国(伦敦)特许仲裁学会(CIArb)的特许仲裁员及有效解决争议中心(CEDR)的认可调解员。他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委任的仲裁与调解中立人及互联网域名专家组成员。
邝律师将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本行客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及商业化等服务。
本行再三感谢阁下对本行长期以来的支持。
薛冯邝岑律师行谨启
我行成功反对两名现任立法会议员向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以就林文瀚法官驳回选举呈请及相关司法复核申请的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在裁定中,指出两条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法律问题,即:
(a) 以选举呈请方式挑战行政长官选举结果,与根据司法复核程序作出挑战之间有何关系?
(b) 法例规定的七日期限有否侵犯向法庭提出申诉的权利?又是否因而违宪?
上诉委员会批准与讼各方就上述问题提出上诉,惟该些问题已属学术讨论。
(案件编号:FAMV 21, 22, 24-26, 34-36 of 2012)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4330&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