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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2
就内幕交易审裁处的裁决成功证明本行客户清白

我行继去年就FACV 4/2011一案在终审法院获判胜诉后,日前再于另一项相关上诉中(案件编号:CACV 255/2009),就内幕交易审裁处的裁决,成功证明我行客户清白。上诉法庭在2012年12月6日批准上诉,并随即以内幕交易审裁处犯上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审裁处就内幕交易的所有裁断,并废除其对我行客户作出的所有命令。上诉法庭废除的命令包括规定我行客户交出在据称的内幕交易中所获的实际及名义盈利,涉及总金额为港币69,857,378元。上诉法庭同时颁令,本上诉的第二答辩人财政司司长须支付我行客户在本上诉中的讼费,以及内幕交易审裁处进行研讯招致的开支。

本诉讼自2005年开始,历时7年,其间一直由我行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处理,律师何翘楚先生自2006年起参与本案,见习律师彭雪颖小姐亦于最近加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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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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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成功当选的区议会议员抗辩选举呈请

我行代表一名成功当选的区议会议员,在高等法院一宗针对其当选而提出的选举呈请中,为其进行抗辩。呈请人声称选举涉及舞弊及违法行为,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推翻选举结果。惟在呈请提出后九个月,呈请人承认缺乏充份理据继续呈请,并请求高等法院批准,把其撤回。林文瀚法官同意批准撤回选举呈请,并把诉讼的讼费判予我行客户。

《区议会条例》及《区议会(选举呈请)规则》就撤回选举呈请载有特别且严格的法律规定,供选举呈请涉讼方遵守。当中一条规定订明,涉讼方须提交证据,让法庭信纳呈请人及答辩人并无就撤回选举呈请存在任何协议。

本案件由我行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处理,并由见习律师彭雪颖小姐协助。
(案件编号:HCAL 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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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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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中律师代表本行举行专题讲座

我行高级律师黄旭中先生及见习律师毛倩倩小姐于2012年11月21日代表我行举行一次专题讲座,题材围绕因扰乱公共秩序或公众示威而可能触犯的罪行及由此衍生的众多法律问题。主办单位为香港一个专责房屋相关事宜的法定机构,而参与的员工人数逾140人。目前该主办机构的前线员工在履行其职责时,正面对讲座中提及的严峻问题。讲座结束后,黄律师解答台下出席员工的问题,彼此讨论及交换意见。主办机构认为此讲座具实质作用,希望日后可以小组形式举办同类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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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
获颁令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表本行客户

我行成功获法庭颁令,容许在一宗非常重大的刑事案件中,由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代表我行其中一名客户。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书中论述,虽然就接纳以海外大律师处理案件而言,「异常困难及复杂」无可否认是一个常用的因由或类项,但必须强调的是,颁令接纳的最终基准或考虑在于公众利益。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以及管治系统的声誉及诚信」,可能涉及「至为独特及不寻常的情况」。

虽然海外大律师声名显赫,但现今获准由海外大律师来港代表客户的难度与日俱增。我行的申请亦遭香港大律师公会反对。

本案件由我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及高级律师黄旭中先生处理,并由诉讼团队其他成员协助。
(案件编号:HCMP 247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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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
团队
邝志强律师当选为亚洲专利律师协会会长

本行欣然告知阁下,本行资深合伙人邝志强律师在2012年10月31日于泰国清迈举行的亚洲专利律师协会第61届理事会会议上,经公开选举当选为亚洲专利律师协会会长,任期由2012年至2015年。

亚洲专利律师协会在1969年成立,至今已有43年,期间协会已扩展成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业组织,成员包括来自24个司法管辖区及18个认可分会,分别是澳洲、孟加拉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澳门、马来西亚、缅甸、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斯里兰卡、台湾、泰国和越南的知识产权从业者,人数超逾2,300人。

是次委任前,邝志强律师于2008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太平绅士,以表扬他对公共事务特别是提倡知识产权方面的贡献。

另外,邝律师亦获认可为英国(伦敦)特许仲裁学会(CIArb)的特许仲裁员及有效解决争议中心(CEDR)的认可调解员。他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委任的仲裁与调解中立人及互联网域名专家组成员。

邝律师将不遗余力地继续为本行客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及商业化等服务。

本行再三感谢阁下对本行长期以来的支持。


薛冯邝岑律师行谨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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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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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反对两名现任立法会议提出的申请

我行成功反对两名现任立法会议员向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以就林文瀚法官驳回选举呈请及相关司法复核申请的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在裁定中,指出两条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法律问题,即:

(a) 以选举呈请方式挑战行政长官选举结果,与根据司法复核程序作出挑战之间有何关系?

(b) 法例规定的七日期限有否侵犯向法庭提出申诉的权利?又是否因而违宪?

上诉委员会批准与讼各方就上述问题提出上诉,惟该些问题已属学术讨论。
(案件编号:FAMV 21, 22, 24-26, 34-36 of 2012)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4330&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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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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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在国际仲裁中获判为胜方

我行诉讼合伙人梁秉钊律师领导的团队最近代表一间德国企业,针对一家内地发展商未能完成兴建一幢位于北京的建筑物的违约事宜及追讨因而招致的损失及赔偿,在国际仲裁中获判为胜方。由三位知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定我行客户提出的赔偿申索悉数得值,且答辩人须支付利息及承担讼费。鉴于有关合约受内地法律管辖,该仲裁涉及大量有关内地法律的辩论及分析,包括该合约的有效性及任何声称终止该合约的有效性等多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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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
获批准修改选举申报表

我行持续不懈地优化我行在选举法服务方面的专长,并于2012年10月9日代表其中一位客户,成功获得高等法院欧阳桂如法官批准修改选举申报表(案件编号为HCMP1112/2012)。我行的选举法团队包括两名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及梁秉钊律师,以及两名见习律师黄隽轩及邓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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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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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请延长针对本行客户提出选举呈请的期限进行抗辩

我行代表客户(第一答辩人)在一宗呈请人为现任立法会议员的诉讼中(案件编号为HCAL85/2012),就其申请延长针对我行客户提出选举呈请的期限,进行抗辩。林文瀚法官于2012年10月5日宣告判决,裁定由于呈请人所作陈述中,仅余一项未遭剔除或放弃,呈请人提出的论点并没有合理的胜诉机会,且呈请人亦没有有力的论点支持其延长期限的申请。为维护司法公正起见,林法官决定驳回呈请。

http://cablev.i-cable.com/video/?id=133283&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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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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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裁决:申请人负责本行客户部份讼费

我行客户(即指认答辩人)在申请人为两名现任立法会议员的两宗高等法院诉讼中(案件编号为HCAL83&84/2012),获林文瀚法官于2012年9月28日颁布讼费裁决,由申请人负责我行客户部份讼费。在香港,关于指认答辩人出席并成功抗辩的许可申请(即本案件)所作的讼费裁决,指导原则载有清晰指引:判给讼费的裁决仅会在非常情况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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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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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同声律师成功通过英国及海外专利说明书拟备专利高级考试

我行合伙人、知识产权部的洪同声律师成功通过英国专利律师登记考试辖下的英国及海外专利说明书拟备专利高级考试。

洪律师持有英国伦敦大学帝国学院机械工程学学士及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FICPI)专利说明书拟备考试及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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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12
代表当选行政长官的指认答辩人反对司法复核申请

我行在两名前立法会议员为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结果而作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的司法复核中,代表当选行政长官的指认答辩人成功地反对司法复核申请,案件编号为HCAL 83/2012及HCAL 84/2012。聆讯为期两天(2012年7月12日及13日)。林文瀚法官在2012年7月30日宣告判决,拒绝受理两名申请人的司法复核申请。本案件由我行两名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及梁秉钊律师处理,见习律师黄隽轩协助,并由资深合伙人薛建平律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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