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行持续不懈地优化我行在选举法服务方面的专长,并于2012年10月9日代表其中一位客户,成功获得高等法院欧阳桂如法官批准修改选举申报表(案件编号为HCMP1112/2012)。我行的选举法团队包括两名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及梁秉钊律师,以及两名见习律师黄隽轩及邓晞文。
我行代表客户(第一答辩人)在一宗呈请人为现任立法会议员的诉讼中(案件编号为HCAL85/2012),就其申请延长针对我行客户提出选举呈请的期限,进行抗辩。林文瀚法官于2012年10月5日宣告判决,裁定由于呈请人所作陈述中,仅余一项未遭剔除或放弃,呈请人提出的论点并没有合理的胜诉机会,且呈请人亦没有有力的论点支持其延长期限的申请。为维护司法公正起见,林法官决定驳回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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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客户(即指认答辩人)在申请人为两名现任立法会议员的两宗高等法院诉讼中(案件编号为HCAL83&84/2012),获林文瀚法官于2012年9月28日颁布讼费裁决,由申请人负责我行客户部份讼费。在香港,关于指认答辩人出席并成功抗辩的许可申请(即本案件)所作的讼费裁决,指导原则载有清晰指引:判给讼费的裁决仅会在非常情况下作出。
我行合伙人、知识产权部的洪同声律师成功通过英国专利律师登记考试辖下的英国及海外专利说明书拟备专利高级考试。
洪律师持有英国伦敦大学帝国学院机械工程学学士及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FICPI)专利说明书拟备考试及格证书。
我行在两名前立法会议员为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选举结果而作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的司法复核中,代表当选行政长官的指认答辩人成功地反对司法复核申请,案件编号为HCAL 83/2012及HCAL 84/2012。聆讯为期两天(2012年7月12日及13日)。林文瀚法官在2012年7月30日宣告判决,拒绝受理两名申请人的司法复核申请。本案件由我行两名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及梁秉钊律师处理,见习律师黄隽轩协助,并由资深合伙人薛建平律师督导。
我行合伙人萧文豪律师及梁秉钊律师成功通过中国司法部的评核,并获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自2012年8月生效。萧律师及梁律师将于2012年8月4日到深圳出席就职典礼。
我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获邀于2012年7月中旬到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参加为期三天的《香港法律专业人士国情提高班》,课程讲者包括三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庭长,并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律司及全国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代表会面交流。
我行薛建平律师在6月18日和19日到伦敦拜访六位御用大律师,即William Boyce御用大律师、Nicholas Purnell御用大律师、John Kelsey-Fry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御用大律师、Alexander Cameron御用大律师及Patrick Gibbs御用大律师。薛律师在是次拜访中获悉了英国现时的法律实务,并对六位御用大律师展现的卓越水平及专业精神,深感敬佩。